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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本4篇章 登记审批程序 篇一 第五十三条 登记主管机关审核登记注册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 (一)受理:申请登记的单位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齐备后,方可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二)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是否符合有关登记治理规定,并 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 (三)核准:经过审查和核实后,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打算,并准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 (四)发照:对核准登记的申请单位,应当分别颁发有关证照,准时通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领取证照,并办理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手续。 (五)公告:对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2、,由登记主管机关公布公告。 章 登记范围 篇二 其次条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全部制企业、集体全部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条 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四条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以下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 (一)联营企业; (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设
3、立的办事机构应当申请登记。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根据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章 监视治理与罚则 篇三 第五十九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进展监视治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监视企业是否根据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二)监视企业是否根据核准登记的事项以及章程、合同或协议开展经营活动; (三)监视企业是否根据规定办理年检手续; (四)监视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六十条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均有权对管辖区域内的企业进展监视检查。企业应当承受检查,供应检查所需要的文件、帐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4、 第六十一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辖区内的企业进展监视检查时,有权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惩罚。但责令停业整顿、扣缴或者撤消证照,只能由原发照机关作出打算。 第六十二条 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对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的不适当的惩罚有权予以订正。 对违法企业的惩罚权限和程序,由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治理局分别作出规定。 第六十三条 对有以下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惩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申请登记时隐瞒真
5、实状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供应真实状况外,视其详细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撤消营业执照。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撤消营业执照。 (三)擅自转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
6、峻的,撤消营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根据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撤消营业执照。 (五)侵害企业名称专用权的,依照企业名称登记治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
7、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撤消营业执照。 (七)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收缴复印件,予以警告,处以2023元以下的罚款。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23元以下的罚款。 (八)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躲避债务的,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撤消营业执照。 (九)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撤消营业执照,
8、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十)不按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度检验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年度检验;拒不办理的,撤消营业执照。 (十一)拒绝监视检查或者在承受监视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责令其承受监视检查和供应真实状况外,予以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登记主管机关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作出惩罚打算后,企业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没款的,可以根据规定程序通知银行予以划拨。 第六十四条 对供应虚假文件、证件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其赔偿因出具虚假文件、证件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外,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登记
9、主管机关在查处企业违法活动时,对构成犯罪的有关人员,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六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登记、监视治理和严峻失职的,依据情节轻重赐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人员,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七条 企业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的,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维持、撤销或者订正的复议打算,并通知申请复议的企业。 章 注销登记 篇四 第四十八条 企业法人依据条例其次十条规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
10、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第四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经营期满之日或者终止营业之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一)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的决议; (三)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四)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法律、法规规定必需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不能提交董事会决议的以及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销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撤销其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一)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第五十二条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注销登记或者撤消执照,应当同时撤销注册号,收缴执照正、副本和公章,并通知开户银行。 相关范文公司登记治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本4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