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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企业职工制度8篇 书目 第1篇企业职工劳动爱护制度 第2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3篇企业职工奖惩制度范本 第4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本) 第5篇施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第6篇公司企业职工奖惩制度 第7篇施工企业职工工伤事故报告制度 第8篇a企业职工奖惩制度 企业职工劳动爱护制度 一、企业必需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职工加班加点应在不损害职工健康和职工自愿的原则下进行。 二、企业应依据生产的特点和实际须要,发给职工发需的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按规定正确运用。 三、企业应仔细实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爱护规定,做好女职工月经期、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及更年期的特
2、别爱护工作。 四、企业应做好未成年工的特别爱护工作,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和在校学生,禁止支配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过重的体力劳动或危急作业。 五、企业应通过卫生部门防疫站对生产工人进行上岗前体检和定期体检,实行措施,预防职业病。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发放与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3、定。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实力相适应的原则,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 激励和支持企业依据其经济效益和承受实力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作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 第四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称参保单位)和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以下称参保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与发放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合法权益受法律爱护。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安排,统筹
4、支配,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宣扬,协调解决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六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详细办理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业务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七条 发改委、财政、审计、统计、质监、人事、民政、税务、国资委、工商、公安、建委、经委、监察和工会等有关部门和
5、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状况。 其次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金两部分组成,实行全市社会统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社会统筹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社会统筹基金的增值部分; (三)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省级调剂金; (六)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纳入社会统筹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 个人账户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参保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
6、)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从参保单位缴费中根据职工缴费基数肯定比例划转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个人账户金的利息; (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纳入个人账户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 参保单位、参保人均应当以其上月工资总额为基数,根据国家、省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月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为基数,按比例缴纳;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为基数,按比例缴纳,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7、 参保单位应当按月在参保人工资中代为扣缴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与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并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参保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其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结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参保单位因破产、解散、被撤销或者其他缘由终止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清偿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参保人达到法定年龄离退休的,依据其
8、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为参保人的缴费年限。但是,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我市实行个人缴费时的企业职工,在实行个人缴费前所在单位已按规定参与了我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其在实行个人缴费前按国家和省的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欠缴社会统筹费的,应当补缴;未补缴的,不视为本人的缴费年限。 第十七条 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参与工作,退休时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的,其享受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下列标准计发: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
9、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按月支付。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除以计发月数,从个人账户金中按月支付。计发月数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参与工作,二六年一月一日后离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的,除根据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之外,还享受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整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整金的计发标准根据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参与工作,二六年一月一日以后离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详细条件和计发标
10、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其次十条 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参与工作,二六年一月一日以后退休,缴费年限累计不满十五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根据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再发给一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一次付清,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其次十一条 参保人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离退休的,其离退休时核定的待遇不变。 其次十二条 参保人离退休后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增加的待遇。 其次十三条 参保人离退休后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取完毕时,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原核定标准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接着支付,直至其死亡。 其次十四条 参保人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
11、其个人账户应当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以后接着缴费的,对其缴费年限应当累计计算,对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也应当累计计算。 其次十五条 参保人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死亡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除外。 其次十六条 参保人离退休前离开本市时,养老保险关系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符合转移条件的,按规定转移,终止在本市的养老保险关系; (二)不符合转移条件的,保留在本市养老保险关系。 其次十七条 参保人离退休前出国或者赴台、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个人账户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12、。 其次十八条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或者离退休后死亡,其参保单位或者亲属应当在其死亡后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参保人死亡时,尚未领取或者未领取完毕的个人账户金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含本金和利息),由其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个人账户金中单位缴费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其次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平安、运用规范。 第三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当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编制养老保险基金年度预决
13、算。 第三十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下列项目: (一)参保人离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 (二)参保人离退休后死亡时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及其供给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 (三)因参保人出国或赴台、港、澳地区定居而清退的个人账户金; (四)个人账户金中应当由参保人的继承人继承的个人缴纳部分; (五)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时,应当转出的个人账户金; (六)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用于支付基本养老保险事项的其他项目。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以参保单位、参保人供应的相关资料为基础,为参保人建立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标识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具有唯一性。 社会保险经办
14、机构应当依据参保人个人账户的缴费记录,按缴费年度,向参保人发放个人账户缴费记录对账单。 参保单位或者参保人对缴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提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实并予以书面答复,对确有错误的应当更正。 第三十四条 市审计部门每年应当对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 第三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保单位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缴纳状况和基本养老金征收状况的核查。检查、核查时可以记录、
15、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但应当为其单位保密。 被检查、核查单位应当照实供应用人状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第三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照实记录、妥当保存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参保登记手续、缴费记录和养老保险金发放等基础信息资料,并设置基本养老保险信息查询系统。参保人和参保单位有权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养老保险费缴纳、发放标准和基本养老金的领取状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其供应便利。 参保人、参保单位因基本养老保险事项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应当依照国家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方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参保单位应当建立
16、养老保险费缴纳状况公示制度,在显着位置每季度至少公示一次参保单位参保人数、缴费总额和缴费基数,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并向每位参保人书面告知其个人缴费基数及数额,接受监督。 参保人对其参保单位未根据规定执行公示制度,或者在缴费申报中虚报、瞒报、漏报缴费基数的行为,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三十八条 参保单位应当对拟离退休的参保人的姓名、性别、职务、诞生年月、参与工作时间、申报离退休类别、拟审核的离退休时间、拟审核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事项在显着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日。 拟离退休参保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在公示期内发觉公示内容与实际状况不
17、符,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刚好调查并书面答复,对确有错误的,应当马上订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公示期满无举报、投诉或者举报、投诉内容不实的,根据规定程序办理离退休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发放等状况向社会公告。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状况诚信评价制度。对严格执行养老保险制度和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等其他严峻违反养老保险制度的用人单位,应定 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侵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合法权益的行为,均有权向监察、审计、财政、劳动
18、保障、工会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刚好查处,并在十五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根据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一)未根据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
19、注销登记,或者未根据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 (二)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有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 (三)申报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四)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的; (五)未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六)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确定的; (七)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的; (八)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20、。 第四十五条 对未根据本条例规定执行养老保险费缴纳状况公示制度及离退休公示制度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惩罚确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确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 (二)挪用、侵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 (三)违反有关养老保险基金运营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四)不按规定支付基本养老金的;
21、 (五)其他违反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施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条: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受伤者或早发觉者应马上向干脆领导报告,干脆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用电话、电报或其它快速方法马上将事故简况报告公司平安处、主管经理;公司视损害程度分别报告市建设局、安监站、公安局、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 事故的正式快报须在事故发生的24小时内报公司平安处,并同时报保险公司,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与单位名称、伤亡人数及人员状况、简要经过、初步死因及事故发生后实行的措施等。 其次条:项目部、分公司、公司对已发生的事故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看法进行肃穆仔细、刚好、精确的调查报告
22、,并对事故调查的全过程负责。 (一)、轻伤事故:由分公司组织调查,公司视状况派人参与,查清事故缘由,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看法,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将登记报表刚好报公司。 (二)、重伤事故:由公司组织,分公司派人参与,调查、分析、查清事故缘由,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看法,拟定整改措施,由分公司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7日内报公司平安处,公司呈报市安监站及有关部门。 (三)、死亡事故:公司会同市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组必需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拍照或者录像,收集伤亡事故当事人和现场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证言,索取有关当事人、生产、技术和诊断资料。分析事故死因,查清事故责任
23、,拟定整改方案,提出处理看法,分公司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15日内报公司平安处,公司按程序报有关部门。 第三条: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和现场人员必需严格爱护现场,如因抢救负伤人员或防止事故扩大而必需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领导和现场人员共同负责弄清现场状况,做出标记,证明数据,并画出事故详图。 对有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者要肃穆处理,情节严峻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条: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依照程序批准后方可清理现场。 (一)、轻伤事故现场清理:由项目经理报经分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二)、重伤事故现场清理:由分公司报经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三)、死亡事故现场清理:由公司报请有关部门
24、批准。 第五条:对于事故的处理,必需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缘由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受到教化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对事故的有关领导和责任者不查处不放过。 (一)、真实、客观的查清事故缘由。 (二)、公证、实事求是的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三)、肃穆、仔细的制定并落实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 第六条:对事故责任者要依据事故情节及造成后果的严峻程度分别赐予经济惩罚、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经济惩罚:按公司平安生产奖罚制度的规定执行。 (二)、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厂查看、开除。 第七条:有下列状况之一的事故责任者,
25、赐予惩罚和处分,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违反平安责任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事故的。 (二)、积压、拖延执行隐患通知单造成事故的。 (三)、对新工人或新换岗工人,不按规定进行平安培训、考核而造成事故的。 (四)、组织临时性任务,不制定平安措施,也不对职工进行平安教化,造成事故的。 (五)、安排有职业禁忌症人员到禁止其作业岗位而造成事故的。 (六)、因设备、设施、工具有缺陷或材料、协助材料不合格而造成事故的。 (七)、因施工现场场地环境不良而造成的事故。 (八)、因不按规定发放和运用劳动爱护用品而造成事故的。 a企业职工奖惩制度 下面是应
26、届毕业生制度职责大全供应的优秀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职工行为,强化职工遵纪遵守法律的自觉性,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打造高效的团队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发198259号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状况,特制定本方法,作为对公司职工进行激励和约束的主要依据。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 其次章职工嘉奖 第三条嘉奖的项目分为个人荣誉奖、成果奖、其他奖三类。 第四条个人荣誉奖项: (一)企业劳动模范、优秀管理者和优秀员工:在一个年度内精彩地完成本职工作或多次受到嘉奖的职工,依据公司工会每年颁发的文件精神组织评比,可获得年度劳动模范、优秀管理者或优秀
27、员工荣誉称号并记入个人档案。 (二)书面嘉奖: 1、在对外服务和协调工作中,为公司带来良好社会声誉引起社会良好反响的; 2、妥当处理突发事务,避开事故,或见义勇为、爱护国家财产的; 3、一贯听从领导,恪尽职守,爱岗敬业,为公司做出突出贡献的; 4、工作主动性强,常提合理化建议,为公司创建效益的。 由总经理提名或单位申报,经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颁发书面嘉奖证书并记入个人档案。 (三)通报表扬:生产经营活动中,保质保量全面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经营指标或工作任务的;在行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果的;公司总经理在全公司范围内的重要会议上赐予表扬的。人事部门负责收集并形成书面确定,在公司范围内公布。 第五条成
28、果奖范围如下: (一)管理成果奖:采纳新的管理思路,创新公司的管理模式或者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改进提升管理水平,取得明显成效的,可参评公司专业委员会组织的管理创新成果奖或管理应用成果奖。 (二)技术成果奖:在企业工艺设计、工程施工、管网安装、管网修理、计算机软件开发、水表改进等方面有独创创建、技术革新、技术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以及将探讨成果论文在省级以上杂志上公开发表或在供水行业获得论文奖的,并参评公司技术进步管理委员会组织的技术成果奖或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奖。 (三)qc成果奖:主动组织开展群众性的qc活动,通过活动解决管理或技术中的实际问题,
29、取得了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其成果公司组织发表并赐予嘉奖。对于优秀的成果,由公司举荐到上级发表。 第六条其他奖项如下: (一)对举报违章用水、损坏供水设施的有功人员按关于对举报违章用水、损坏供水设施的有功人员的嘉奖方法执行。 (二)获上级政府部门颁发的各种单项嘉奖的人员; (三)公司内部开展各类管理活动中受奖人员; (四)在各类报刊杂志上发表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通讯报导、论文及照片新闻的在岗职工。 第七条物质嘉奖标准: (一)获市级以上个人荣誉称号者,嘉奖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二)获得公司劳动模范荣誉称号者,可获得一次性嘉奖800元; (三)获得公司优秀管理者荣誉称号者,可获得一次性嘉奖300
30、元; (四)获得公司优秀员工荣誉称号者,可获得一次性嘉奖300元; (五)获得书面嘉奖者,可获得一次性嘉奖100至300元。为公司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者,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探讨后也可按肯定比例提取嘉奖; (六)成果奖及其他奖的嘉奖标准及嘉奖程序根据相关文件标准执行。 第三章职工惩罚 第八条职工惩罚是对在生产经营中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准则及出现了工作过失的职工,进行相应的经济惩处和行政处分。惩罚的种类有四类:经济惩罚、内部待岗、行政处分(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留用察看5、开除)、解除劳动合同。上述各类惩罚可以并用。 第九条惩罚范围如下: (一)违反劳动纪律类 1、上班迟
31、到、早退、串岗、睡岗的; 2、上班时间干私活、玩电子嬉戏、看小说等的; 3、不按规定请销假、无故缺席、擅离职守的; 4、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酗酒滋事、聚众赌博等扰乱工作秩序的; 5、未经许可擅自操作、运用本职权限以外的设备、仪器以及物品的; 6、违反劳动纪律规定,请人代工的; 7、内部退休、内部退职及请各类半年以上假期的职工,违反与公司签订的各种协议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类: 1、违反供水业务规定,损害公司利益,以职、以权、以水谋私的,由公司监审处按职工违纪处理暂行规定处理; 2、违反公司行风建设有关规定,服务看法恶劣,与用户争吵,造成不良影响,有损公司形象的; 3、弄虚作假,欺瞒领导,
32、骗取收入和嘉奖,或主管对职工错误赐予包庇的; 4、遇到紧急状况或意外事故,有意回避逃离的; 5、无视领导,不听从工作安排,甚至违背吩咐,威逼羞辱主管人员的。 (三)工作过失类: 1、消极怠工、工作不到位,未完成工作任务的; 2、违反操作规程,或业务生疏,或玩忽职守,发生生产或平安事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3、工作马虎、违反管理规定,造成企业奢侈和损失的; 4、损坏公司设备或遗失物品和资产的。 第十条经济惩罚标准: (一)迟到、早退一次扣30元;迟到、早退一个半小时以上,视同旷工半天;迟到、早退三小时以上视同旷工一天;旷工1天,扣发月岗薪工资50; (二)违反劳动纪律1、2、3、4、5点者,违反
33、一次扣30元(一个月内三次视同旷工一天)。对违反劳动纪律,触犯治安管理条例的,按治安管理条例规定处理; (三)违反请销假规定,越权所批准的假期无效。对请假人按旷工处理,另扣部门负责人月岗薪工资20; (四)违反劳动纪律规定,请人代工,当事人按旷工行为处理。所在班组负责人停发三个月绩效工资,同时请人代工的职工其岗薪工资由公司在该单位工资总额中扣回; (五)违反工作过失类第2点,根据公司平安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六)违反工作过失类第3、4点,损失1000元以下的,损失全额赔偿;损失1000元以上的,超过1000元部分赔偿5%(最高不超过1万元); (七)对违反职业道德准则者,每查处一次,扣发责
34、任人50元。其中第3点中骗取的收入和奖金予以没收。 第十一条内部待岗规定: (一)职工消极怠工,违反岗位职责或工作不到位,完不成工作任务,情节较轻的,经本单位探讨同意,可赐予内部待岗的处理,待岗期间停发绩效工资; (二)在单位劳动用工改革中,因双向选择、竞聘上岗中落聘的职工,进入公司内部劳务市场按内部待岗接受管理; (三)内部待岗三个月以上的职工,由所在单位依据关于公司内部劳务市场的管理实施方案向人事教化处提出报告,进入公司内部劳务市场接受管理; (四)公司内部劳务市场负责接收待岗三个月以上的职工。依据关于公司内部劳务市场的管理实施方案执行。 第十二条行政处分规定: (一)行政警告:因违反本方
35、法受到1000元以上经济惩罚的;或一年内连续旷工2天以内或累计旷工5天以内的;严峻违反劳动纪律类第4、5点的;违反工作过失类,造成损失5万元以下的; (二)行政记过:一年内连续旷工2-5天或累计旷工5-10天的;因工作过失造成1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一年内受到两次行政警告处分的;因违反职业道德准则受到有关部门效能告诫的;因工作过失,造成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三)记大过:受到记过处分后一年内再受行政处分的;或因工作过失造成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或一年内连续旷工5-10天或累计旷工10-20天的; (四)留用察看:记大过后一年内再受行政处分的;因工作过失造成15万元以上
36、经济损失的;违反劳动纪律规定,请人代工的;一年内连续旷工10-15天或累计旷工20-30天的; (五)开除:一年内多次受到行政处分仍不改正的,因违法被判刑的。 (六)对受行政警告处分者,停发三个月工资;对受行政记过处分者,停发四个月工资;对受记大过处分者,停发五个月工资,对受留用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间停发工资,以上停发工资期间按南昌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 第十三条解除劳动合同: (一)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含30天)的; (二)依据劳动合同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受到开除处分的; (四)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内部退休、内部退职及请各类半
37、年以上假期职工,因违反与公司签订的各种协议,并依据协议规定要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十四条对公司级领导干部的处分由任免机关或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对中层干部的处分,由组织部门会同人事部门提出处理看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探讨,报公司党委批准后,组织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中层以下职工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一)对职工经济惩罚,由职工所在单位按公司规定进行处理并报公司人事部门备案; (二)赐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惩罚,由所在单位提出处理看法,并附证据,报有关部门核实并征求工会看法后,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议确定,由人事部门负责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单位和本人,并监督执行; (三)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由公司人事部
38、门征得同级工会同意后,由经理办公会作出确定,书面看法由人事部门负责分别通知单位和本人,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四)开除职工基本程序如下: 1、开除职工时劳动人事部门必需仔细核实所犯错误事实,照实供应材料和证据; 2、处理看法和事实材料要和被处分者见面,听取本人看法,慎重确定。如本人拒绝时,要有具体记录; 3、赐予职工开除处分时,处理时间从证明职工犯错误之日起不超过5个月时间; 4、开除职工必需经总经理提出,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探讨确定,并报告主管部门和南昌市劳动部门备案; 5、开除确定应写明被开除缘由;职工如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内(自企业公布处理确定之日起15天内)向南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
39、员会申述; 6、形成处理确定后应在肯定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本人,同时抄报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开除处分同时抄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并将人事档案移交劳动保障部门。 第十七条如发觉包庇隐瞒或从轻处理,除令其订正外,职工的惩罚款项从所在单位工资总额中扣除;对利用处分职工权力,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职工进行姑息包庇的人员,应从严处理。 第十八条职工对所受惩罚不服或有争议者,可在惩罚确定之日起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诉。如职工对调解答复不满足,还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申诉,申诉期内执行原惩罚看法。 第十九条劳动争议调解 (一)公司成立由公司工会负
40、责、监审处、劳动人事处以及部份职工代表为成员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受理职工惩罚申诉并调解劳动争议; (二)收到报告之日起,由工会召集委员会成员听取争议双方理由; (三)调解委员会本着公允、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委员会在受理后七日内向申诉者出具书面调解看法; (四)争议申诉方在收到调解看法仍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南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其次十条本方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其次十一条本方法由公司人事部门负责说明。 其次十二条本方法经公司第七届五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公司其他有关条例、规定和制度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按本规
41、定执行。 更多制度范文,尽在: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平安,加强燃气平安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运用及燃气设施的平安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平安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详细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平安管理工作。 平安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爱护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平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燃气平安管理,应当遵循平安第一、预防为主、便利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42、。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平安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发觉平安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赐予嘉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发放与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实力相适应的原则,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
43、相结合的基本制度。 激励和支持企业依据其经济效益和承受实力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作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 第四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称参保单位)和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以下称参保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与发放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合法权益受法律爱护。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安排,统筹支配,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宣扬,协调解决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六条 市劳动保
44、障行政部门是本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详细办理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业务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七条 发改委、财政、审计、统计、质监、人事、民政、税务、国资委、工商、公安、建委、经委、监察和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状况。 其次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金两部分组成,实行全市社会统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