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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 监督与管理,规范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工作,提高基建、 修缮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教育系统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建 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和关于加强高校内部 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定、 关于加强省属高校基建财务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省 本级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 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使用国 家和学校各类资金安排的建筑、安装、装饰、修缮、市政、 园林等所有工程项目。
2、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竣工结算是指施工单位根据工程 施工合同及相关竣工资料,在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向建设 单位提请的工程价款结算。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结算审计是指工程项目竣工 验收合格后,审计处按照国家规定的审计权限,对学校基建、 修缮工程建设管理部门送审的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计(委托 审计),并出具最终的审计报告或审计结论。第五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一律实行“必审” 制度,严格执行“先审计,后结算”的规定,未经竣工结算 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财务结算。第六条 在院长领导下,审计处负责全校工程项目竣工 结算审计的组织和实施。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重大项目报请 省审计厅直接实施审计,较大规模项目
3、报请省审计厅组织社 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一般项目由学校审计处自行聘请兼职 审计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实施审计。任何 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办理审 计事项。第七条工程竣工后,学校基建、修缮工程建设管理部 门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于验收合格之日起,一个月内向 审计处报送符合“送审清单”要求的相关资料(详见附件), 按程序办理项目结算审计申请单(详见附件),提交施工单 位工程结算承诺书(详见附件),工程造价结算书封面按要 求填写(详见附件),建设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对送审资料 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一)审计处接收的工程结算资料应是由施工单位编制、 监理单位
4、和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初核,并出具初核意见,由工 程建设管理部门审核签字、盖章后的工程结算书及相关资料; 对新建单体工程造价100万元及以上、修缮单项工程造价5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还须经分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的校领导 签字后方可签收。(二)送审工程项目必须立项合法、手续完备,预、结 算书应符合客观实际,并执行国家有关建筑、修缮工程计价 规范和依据。(三)工程竣工结算送审资料必须为有效原件,内容齐 全,签章手续齐备,审计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送审资料 的审查,对送审资料不全及手续不齐备的,审计处应要求其 补充完整后再予接收并安排审计;凡未及时报送结算资料或 经审计处审核报送结算资料不完整致使审计无法
5、正常进行 的,审计处不予审计。由此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按合同及 相关规定追究施工单位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四)变更签证、材料认质核价资料应一次报齐且需有 连续编号,签字盖章手续齐全且清楚。送交审计的工程结算 资料,经审计处接收后不予更改和补办。(五)工程结算材料报审、工程结算内容核对、审计报 告接收等事宜,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 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并积极配合审计处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六)工程结算资料应独立于施工验收资料,单独编制, 系统条理,装订成册。第八条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和学 校年终结算截止日期,凡本年度内需结算的经竣工验收合格 的工程项目,须按以下规定报
6、送竣工结算资料,逾期报送的,结算时间顺延到下一年度。(一)500万元以下工程,须在距当年年终结算截止日 20天以前向审计处报送竣工结算资料;(二)500万元(含500万元)-2000万元工程,须在 距当年年终结算截止日30天以前向审计处报送竣工结算资 料;(三)2000万元(含2000万元)-5000万元工程,须 在距当年年终结算截止日45天以前向审计处报送竣工结算 资料;(四)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工程,须在距当 年年终结算截止日60天以前向审计处报送竣工结算资料。第九条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采用报送审计与实地 勘查测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审核竣工工程项目造价的 合规性、真实
7、性、完整性和准确性。重点审核以下内容:(一)送审项目立项是否经过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二)审核施工合同、协议文件是否正确履行;(三)审核结算编制是否完整、规范;(四)审核工程量、材料价差计算是否正确;(五)审核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工程签证、材料核价 等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六)审核编制依据和定额套用是否正确;(七)审核各项费用的计取是否正确;(A)审核甲供设备和材料、总包服务费、施工用水电 费等结算是否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九)审核施工合同奖罚的落实情况;(十)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第十条竣工结算审计程序(一)施工单位将工程结算书及相关资料报送工程建设 管理部门审核
8、;(二)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审核签字 后的结算书及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处;(三)审计处组织审计,根据审查重点进行现场实地勘 察,召开审计协调会,解决审计中遇到的问题,并将审计结 果反馈给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四)审核意见书经施工单位、建设管理部门、审计部 门(或审计处)签字盖章确认后生效;(五)审计定案并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结论;(六)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结束后,学校相关部门应根据 结算审计报告或审计结论,及时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及固 定资产登记入账手续。第十一条竣工结算审计时限审计处在接到工程建设管理部门送达的审计资料后,应 及时组织、安排审计实施。根据审计工作量大小确定具体反 馈时间,一
9、般不超过45天(不含审计协调时间)。审计结 束15日内,施工单位和建设管理部门应对审计结果进行确 认;对无故不签章又不反馈审计意见的,视为对审计结果无 异议,可由审计部门直接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结论。第十二条为抑制施工单位虚报、高报工程竣工结算价 款现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的工程项目,按下列规 定支付审计费用:(一)单项工程核减率超过10%的,其审计费用全部由 施工单位承担,并由建设单位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除;(二)单项工程核减率在5%10% (含10%)之间的, 施工单位承担超过5%部分的审计费用;(三)单项工程核减率在5%及其以下的,其审计费用由 建设单位承担;(四)工程审增额部分的审
10、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核减率按审计最终核定额与施工单位申报的结算额之 间的差额计算。审计费用计算以及支付条款由工程建设管理 部门负责列入招标文件及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合同中,施工单 位报审工程结算同时提交工程结算承诺书。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是学校对建设资金 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工程建设管 理部门要从维护学校利益出发,支持、配合审计人员开展审 计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提供审计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对不配 合审计、拒绝或拖延提供审计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拒绝 执行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阻扰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学校 将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审计 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将根据情节追究当事人的 责任。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审计基本 准则,依法履行岗位职责,努力提高审计质量。对认真履行 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突出成绩的审计人员,学 校将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在审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玩忽职守的审计人员,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 任。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此前相关规 定与本办法不一致地方,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