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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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工程审计实施方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工程(以下简称 工程工程)审计监督,确保工程工程建设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及效益 与平安,规范工程工程审计工作。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工作 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工程工程,是指学校以财政拨款、专项资金 (基金)、自筹资金或以其他方式投资的基本建设工程工程。包括纳 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房屋修缮、装饰、供水供电、道路、场馆、 消防设施、园林绿化、信息网络工程以及与之配套的设备及附属设施 安装工程。第三条本方法所指工程工程审计,是指审计处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政策、规定及现行财务制度对学校基建和修缮等投资活动

2、从立项、 招标、合同签订、施工、竣工验收、竣工结算、财务决算等全过程的 审计监督。第四条工程工程竣工结(决)算均实行必审制度,未经审计的工 程工程不得办理竣工结(决)算和付款手续。审计处对送审结(决) 算资料审计后,对其XX学院基建、修缮工程工程结算报告单作出 审定意见,并出具XX学院建设工程工程结算审计通知单。学校项 目承办部门(单位)凭审计报告单、审计通知单等资料办理工程工程 结(决)算手续。审计处不在对工程结算发票和物资采购发票签署审第二十一条在工程工程审计工作中,发现工程管理部门(单位)及相关人员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时,审计部门应向学校领导或学院纪 委反映,并提出审计建议或意见。第二十二

3、条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 洁奉公。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移 送学校纪委(监察)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不正当利益的;(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五)与被审计单位、聘请的专业人员、社会中介审计机构串通 舞弊的;(六)依法应当回避未申请回避的;(七)有违反法律、法规、纪律所规定的其他行为的。第二十三条学校聘请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及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 的,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扣减审计费用;给学校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 严重

4、后果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 法机关处理。(一)违反程序接收相关审计资料的;(二)丧失审计资料,发生严重审计质量问题的;(三)从事受委托审计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四)将审计结果用于与审计事项无关的事项的;(五)审计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错算、漏算,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的,渎职、失职、弄虚作假的;(六)利用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从被审计单位获取不正当利 益的。第二十四条审计中,发现施工单位高估冒算超过预算总价的20%, 或存在偷工减料、偷梁换柱、以次充好的,应按规定给予审计处分外, 并记入诚信档案,三年内不准参加学校基建工程工程招标及工程建设 工作。

5、第二十五条本方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XXXXX年1月8日XX学 院印发的XX学院基建工程及修缮工程工程审计暂行方法同时废 止。施行过程中,如方法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 准。核意见。第五条工程工程管理工作。(一)学校工程工程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履行业主方管理工程职 责,对施工单位所报工程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审计处在业 主方审核的基础上对工程工程进行审计,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二)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工程,应统一归口到基建 处管理。(三)学校所有修缮工程工程,应统一归口到后勤管理处管理。 后勤管理处应建立健全修缮工程管理台账。工程工程开工

6、前,须将立 项批复、工程概(预)算等资料送审计处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规 定程序开展招标工作。(四)工程工程审计工作,归口到审计处统一管理。学校应给审 计处配备相应的专业审计人员。根据审计需要,经学校同意,可按规 范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开展审计,所产生的费 用在学校审计专项经费中开支(学校每年在预算中须单列专项审计经 费);新建工程列入工程建设本钱。(五)工程管理部门(单位)应严格执行学校批准的工程投资预 算,不得擅自突破。严格实行工程经费管理责任制,如工程工程建设 实施过程中,确实发生超工程量而突破工程预算时,超过批复预算10% 以下(不含10%)的价款,以工程联系单方式送

7、审计部门审核后据实 结算;超过批复预算10%以上(含10%)的价款,须报经学校批准, 再送审计部门审核后结算。(六)所有工程工程竣工结(决)算,均应经过审计程序,未经 审计的基建工程工程,财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结(决)算;工程 竣工结(决)算审计未完成前,工程款支付不得超过该项工程合同总 价款的85%O第六条工程工程竣工结(决)算审计程序。(一)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后,管理部门(单位)应催促施工单位 30日内编制工程结(决)算书,组织有关人员对施工单位送达的资料 进行核对初审,确认资料真实、完整后出具初核意见,连同有关资料 送审计部门。(二)审计处收到送审资料后,登记纳入审计计划,按计划组织 审

8、计人员开展审计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三)审计处对送审的结(决)算资料审核后,形成审计意见, 出具审计结(决)算通知单并报校分管领导审批。第七条工程工程管理部门(单位)送审工程工程结(决)算时, 应报送以下资料:工程工程立项批复(发改委、学校批准文件或会议 纪要)、经赛来源、工程概(预)算;有关该工程招标投标、询标文件 和中标通知书等资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或协议;工程竣工图纸、 设计变更、技术签证、工程结算书;工程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和竣工验 收资料;物资设备品种、数量、型号、单价、金额及验收资料;其他 与审计有关的资料。第八条工程工程审计办结时限。(一)预算 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

9、元)5个工作日,100万元至500万元(不含500万元)15个工作日,500万元至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30个工作日,1000万元发上60个工作日。(二)合同 每件3个工作日;(三)进度款拨付 2个工作日。(四)竣工结算阶段审计。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学校 管理部门(单位)应将结(决)算书和相关资料报审计处。审计处自 收到结(决)算审计资料后,应在10日内组织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在审计资料完整的情况下,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工程审计 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意见;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至100 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工程审计,应在15个工作内出具审计意 见;1

10、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 工程审计,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意见。500万元以上工程工程审计,一般应当请国家审计机关帮助审计 或聘请社会中介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在6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意见。第九条年度预算金额在5万元至10万元的工程工程,需经校长 办公会研究决定;年度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工程 工程,需经党委会研究决定。年度预算外所有工程工程资金,需经学校校长办公、党委会研究 决定。第十条工程工程限额审计实施程序。(一)工程工程预算在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的修缮工程, 由承办部门(单位)编制预算后,经部门要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审批 后实施;取

11、消5000元以下修缮和物资采购审计备案形式,审计部门 每年4月份对上一年度各部门(单位)实施的1万元以下修缮和物资 采购情况进行专项审计。(二)工程工程预算在1万元以上(含1万进元)至5万元以 下(不含5万元)的修缮工程,由承办部门(单位)提出申请和编制具 体预算,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审计部门 审核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范程序组织招投标并签订合同实施。(三)工程工程预算在5万以上(含5万元)至10万元以(不 含10万元)的修缮工程,由承办部门(单位)提出申请并编制具体 预算,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报学校校长办公会 审批,审计部门审核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12、按规范程序组织招投标并 签订合同实施。(四)工程工程预算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修缮工程, 由承办部门(单位)提出申请并编制具体预算,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和 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立项,报校党委会审议 同意,审计部门审核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范程序组织招投标并 签订合同实施。第十一条修缮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承办部门(单位)承力、, 审计、国资、后勤等有关单位参加。第十二条工程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量变更时,工程管理 部门(单位)应完善现场签证资料后送审计处进行审核,否那么不给予办理变更工程量及价款结算。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工程审计主要内容:(一)履行基本建

13、设程序情况;(二)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合规情况;(三)工程建设管理情况;(四)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情况;(五)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六)工程质量及验收情况;(七)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八)土地使用和征收补偿情况;(九)环境保护情况;(十)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情况;(十一)投资控制、资金管理使用和工程造价情况;(十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参建单位的履职情况;(十三)投资绩效情况;(十四)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事项。第十四条工程工程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一)工程工程是否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二)工程工程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三)设计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是

14、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四)工程工程投资来源是否合法,建设资金是否落实;(五)工程工程开工前支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六)签定的征地拆迁、工程承包、采购订货等经济合同是否已 按程序进行会签审查;(七)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等参建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工程项 目的要求;(八)负责工程工程的部门或单位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第十 五条工程工程建设期间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一)设计概(预)算;(二)招投投标工作;(三)建设资金的到位及使用情况;(四)投资完成额;(五)工程建设本钱;(六)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结算;(七)设备、材料采购与管理等。第十六条工程工程竣工结算及财务决算的审计内

15、容:(一)工程工程竣工结算及说明是否真实、全面、合法;(二)工程量是否真实、套项及价格是否正确,执行文件及各项 费用计取是否准确、合规;(三)工程变更、隐蔽工程等签证是否齐全、有效,手续是否完 备,数据是否正确;(四)竣工结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手续是否完 备、合规,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各项遗留问题整改工作是否全面、 彻底;(五)投资及概预算执行情况,有无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建 设规模问题;(六)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 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本钱核算是否正确;(七)基建投资的来源、分配、使用是否真实、合法;(十)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转移挪用建

16、设资金和债权 债务清理不清等问题。第十七条工程工程按受竣工结算审计时,必须经工程质量验收 合格后,由施工单位编制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先由工程工程管理部 门(单位)审核,并经甲、乙双方及监理签字认可,再送学校审计部 门或跟踪审计单位审计。第十八条工程工程竣工结算的送审工作由工程工程管理部门 (单位)负责,应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30日内,将工程工程有关 结算资料送审计部门或跟踪审计单位。送审的工程工程结(决)算资 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修正概算、立 项审批手续;(二)招标文件、投标书、中标通知书(招标工程需提供)、竞 标谈判谈价资料和施工合同(或协议)等;(

17、三)甲方及监理审核后的基建和修缮工程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隐蔽工程资料、竣工图、工程变更通知、现场签证单;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等;(四)甲方委托施工单位购买的主要材料价格签证单;甲方自行 采购设备、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单、出入库资料;(五)工程工程财务报表、银行往来及债权债务对账签证资料;(六)工程工程施工前后发生的各种相关费用凭证及有关资料;(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送审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如实提供 工程工程结算资料。因提供资料不真实而造成的后果,由资料提供单 位承当全部责任。审计中如需补充有关资料,应及时提供并附有签章 的书面情况说明。手续完备后,审计人员应及时补审,否那么不予补审。第十九条工程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或 审计结算单;在此基础上对该项工程施工前后发生的各项费用进行审 核,并出具财务决算报告,决算价值作为该工程实际价值的唯一依据。第二十条工程财务决算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工程名称及开竣工日期;(二)施工单位名称;(三)审计报告审定造价;(四)经调整审核后的甲方购买材料费;(五)经审核后的水电费;(六)经审核后的可以进入该项工程本钱的其他相关费用;(七)该项工程的审计费;(八)经审核认定的该项工程的最终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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