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公安局请(休)假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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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公安局请(休)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警队伍正规化建设,建立规范、文明、 有序的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安 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 局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局在编在职人民警察、职工、 辅警、县局临聘人员(统称工作人员)。第三条工作人员正常请(休)假遵照“提前计划、统 筹安排、严格审批”的原则实施。第二章请休假种类和期限第四条 年休假。工作人员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 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 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工作年限满1年、

2、满10年、满 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国家法定休假日、 休息日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 年休假的假期。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原 则上不超过三段),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各单位要根据工作 任务的具体情况,并考虑本人意愿,年初统筹安排年休假,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当年请病假累计2 个月以上的;(二)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当年请病假累计3 个月以上的;(三)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 月以上的;(四)当年请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本人可享受的年休假 时间的。工作人员享受当年的

3、年休假后,年内病、事假又出现上 述规定情形的,不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等教育的,其脱产参加集 中面授的时间,应计入本人的年休假时间。面授时间超过本 人可休年休假天数的,在本人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报告说明 并经政工室同意后可不计为事假。当年新录用或调入的有工作经历的人员、军队转业干部 等,可凭在原单位的未休年休假情况证明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第五条事假。工作人员因私事需要处理,可按照程序 报请批准事假。一般一次不得超过3天。特殊情况确需延长 假期的,按审批程序报批同意后,可适当延长。第六条病假。工作人员因患疾病需要治疗或休养的, 持二级(或县级)及以上医院医疗诊断书和相关证明

4、材料,按 审批程序向所在单位及政工室报批。第七条 探亲假。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父母 或配偶不在XX市内居住的,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 探亲假是指与父母、配偶团聚时间,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 休息日,不含所乘交通工具需要的路程时间(以车、船、机 票为准)。(一)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 30天。(二)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 假期为20天。若因工作需要,所在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 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1次,假期为45 天。(三)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1次,假 期为20天。(四)丧偶或离异人员不和父母在一起的,可以从丧偶

5、或离异的下一年度开始,享受每年1次探望父母的探亲假待 遇,假期为20天。(五)因其他原因(如因病等)和配偶、父母团聚时间已 达到当年规定假期的,不享受探亲假;在探望配偶时,同时 也能探望父母的(指配偶、父母同居一地),不再享受探望父 母亲假。第八条 婚丧假。工作人员结婚(指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 或直系亲属(主要指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的,可给予3天 假期。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或需到外地办理直系亲 属丧事的,可据路途远近情况另给路程假。第九条符合计生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 至6个月。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 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男性工作人员可享受照顾

6、假 15天。女性工作人员怀孕期间,要求请假保胎休息的,需持有 二级(或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经所在单位审批同意后,按 病假待遇办理。第十条哺乳假。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性工作人 员,所在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 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 哺乳时间。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予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 夜间值班备勤。第三章审批程序和有关要求第十一条请(休)假必须按照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一)休假审批权限1 .局领导班子成员的休假:本人提出申请,由局长审批;2 .副科建制部门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的休假:本人 提出申请,送政工室提出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核

7、,呈局长 或政委审批;3 .副科建制部门副职以下工作人员的休假:本人提出申 请,由所在部门正职提出意见,送政工室审核,呈分管局领 导审批。(二)请假批假权限1 .本人填写请(休)假审批表;2 .普通工作人员请假,本人提出申请,三天以内的由所 在部门主要领导审批;四天以上的经所在部门正职提出意见, 送政工室审核,呈分管局领导审批;3 .正副股职领导干部请假,一天以内的由所在部门主要 领导审批;三天以内的由分管局领导审批;四天以上的,由 所在部门正职领导提出意见,送政工室审和分管局领导审核, 报局长或政委审批;4 .副科建制部门正职领导干部请假,送政工室提出意见, 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呈局长或政委审

8、批;5 .局领导班子成员请假,由局长审批;(三)请销假要求1 .县局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安排及本人意愿,由政工 室在年初制定休假安排表,领导班子成员请(休)假期间, 其分管的工作由局长指定人员负责;2 .县局各单位及内设机构主官不能同时请(休)假,下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离开本辖区,必须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批准;3 .工作人员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必须按级请假,请假 获准后方可离岗,并按时销假;请假一般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特殊情况下不能采用书面形式的,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有关 领导在批准假期时,应交代外出注意事项,规定归队时间。 工作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离岗,造成工作事故的,应当追究 本人责任;4

9、.工作人员在执行特殊任务或紧急任务时,非因不可抗 拒的原因,不得请假。在任何情况下,请假都必须以不影响 正常公务为前提,在个人原因和工作需要发生冲突时,应以 工作为重,放弃请假;5 .请假时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准确说明请假的起止 时间,如期返回岗位上班,一般情况下不得超出批准期限。 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岗需延长假期的,应先行报告,说 明续假的原因和期限,经批准后方可续假。未经批准逾假不 归的,视为无故旷工;6 .请假人请假期满,应按时返回,向批准人报告回复, 并办理销假登记手续;7 .工作人员请(休)假必须填写好请(休)假审批表 (病假需附医院证明),按程序审批后,请(休)假前3天内报政工室备案签发通知书;8 .请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补贴发放等,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规定由政工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县局之前制定的 请(休)假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今 后如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对请休假问题有新的规定,按新规 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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