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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实施方案一、适应范围市区(湘桥区、枫溪区、凤泉湖高新区)范围内进行建 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工程建设(含临时建设工程)。二、具体收费标准1、建构筑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下表执行建筑类型基建投资额标准(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 4%征收(元/平方米建 筑面积)住宅建筑类2837113商业用房类2785111公共建筑类2785111工业仓储类106042临时建筑925372、非政府投资的地下管线工程按基建投资额(基建投 资额按工程概算核定)的4%征收。政府投资的地下管线工程 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3、私人自建自住项目参照关于市政建设配套费问题 的
2、复函(粤价函20011429号)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4、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规定减征、免征、缓征、停征城 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由建设单 位持相关政策文件,按规定减征或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费。5、已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 建成后申请改变用途且经批准的新用途不符合减免政策的, 应按照批准时的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三、征收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征收,由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部门负责征收。建设单位(个人) 应按规定及时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提交广东省非税 收入统一票据(电子)后,才能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实施时间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潮州市 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潮州市自然资源局2023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