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_T 602-2023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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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03.220.30CCSS9212天津市地方标准DB12/T6022023代替DB12/T602-2015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范Regulationsforoperationsafetymanagementofurbanrailtransit2023-04-07发布2023-05-07实施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DB12/T6022023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基本要求.25人员安全管理.36行车安全管理.47车站安全管理.48设备设施安全管理.59保护区安全管理.610风险管理及隐患排查.711应急管理.812事件和事故管理.913安全表

2、现评价.10IDB12/T6022023前言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DB12/T602-2015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范。本文件与DB12/T602-201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a)纳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b)更新人员安全管理标准;c)增加全自动运行线路的安全管理内容;d)增加安全保护区管理要求;e)增加安全表现评价内容;f)根据政府文件和其它相关规范的最新变化,对本规范的相关条款进行调整,以保证与其它文件的协调。本文件由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天津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3、有限公司、天津市轨道交通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天津轨道交通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东方泰瑞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交通科学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九州、苗赛松、李耿旭、王清永、朱小军、王海燕、李立新、李军、阚俊峰、李正中、庄荣、辛婧华、沙佩泉、于军、王志攀、齐心、屈延庆、陈肸、任彦男、梁大坚、张世标、赵欢、栗征、刘双、邳慧然。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2015年首次发布为DB12/T6012015;本次为第一次修订。IIDB12/T602202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人员安全管理、行车安全管理、车站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4、、保护区安全管理、风险管理及隐患排查、应急管理、事件和事故管理、安全表现评价等相关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本市管辖的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主要用于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CJJ/T202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范DB/T29279天津市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间安全评估规范交办运201984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运营单位oper

5、ationcompany经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业务的企业。来源:GB/T300122013,3.2行车组织trainoperation利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根据列车运行图组织列车运行的活动。来源:GB/T300122013,3.4运营安全管理operationsafetymanagement运营单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的人员安全、设备设施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处置等安全管理工作。运营故障operationstoppage由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责任导致的、未达到事故事件标准的影响运营的设备设施故障。运营险性事件operationalincident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因隐

6、患排查治理不到位造成风险失控而发生的,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服务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来源:GB/T383742019,2.41DB12/T6022023运营事故operationalaccident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因列车撞击、脱轨,设施设备故障、损毁,以及大客流等情况,造成人员伤亡、行车中断、财产损失的突发事故。来源:GB/T383742019,2.3限流incomingpassengercontrol由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责任导致的、未达到事故事件标准的影响运营的设备设施故障。高峰时间peaktime一天中,客流量最大的时段。来源:GB/T508332012,3.0.18安全

7、风险评价safetyriskevaluation运用定性、定量或综合的方法,对运营单位或者运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进行危险源识别、分析和评估等过程。全自动运行系统fullyautomaticoperationsystem运行在有人值守的全自动运行或无人值守的全自动运行下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4基本要求4.1建设要求4.1.1新建、改建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遵循适度超前原则,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发展中的运营安全需求。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涉及公共安全方面的设施设备和场地、用房等,应当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并加强

8、运行维护管理。4.1.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进行验收和安全评估,验收合格并通过安全评估的,方可投入运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试运行时间应不少于3个月,初期运营时间应不少于1年。4.1.3城市轨道交通新建、改扩建线路投入运营前,相关技术档案和资料应完整、准确,并移交运营单位。4.1.4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制度和技术管理体系,并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运营单位应当对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及时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并保存记录。4.1.5运营线更新改造工程、重大技术升级及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运用前,应通过行

9、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题安全评估。4.1.6新建线路应异地设置后备控制中心。运营要求4.2.1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应落实到运营生产的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安全风险管理。4.2.2运营单位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运营事故控制要求、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等。4.2.3运营单位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人数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做到分级管理、2DB12/T6022023各负其责。4.2.4运营单位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4.2.5运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10、组织应急演练,实行安全绩效考核。4.2.6运营单位应定期开展乘客安全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4.2.7运营单位应引进先进的安全管理理念、方法、手段,推进现代科学技术在安全管理中的应用。4.2.8运营单位应加强安全文化建设,通过各类文化载体,形成为全体员工所认同、共同遵守、具有本企业特色的安全价值观。4.2.9运营单位应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安全报送机制。4.2.10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运营职责:a)制定并落实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b)保证本单位安全运营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c)建立并落实安全运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d)制定并实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特殊

11、情况下的运营组织方案;e)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运营工作,及时、如实报告运营安全事故;f)开展乘客安全乘车教育宣传;g)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4.2.11对于开通运营的全自动运行线路,初期运营期间应配备具有驾驶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的人员值守列车,全程监视列车运行状态,一旦发生列车故障或异常情况按规则及时处置。5人员安全管理城市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调度员、行车值班员、设备维修人员、控制中心值班主任、客运服务人员均应持证上岗,定期进行复审。列车驾驶员、调度员、行车值班员、设备维修人员应接受理论知识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并通过考试。城市轨道交通从业人员应遵守各岗位安全操作要求。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行

12、车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等重点岗位人员应通过安全背景审查,列车驾驶员还应通过心理测试。列车驾驶员应接受不少于300学时的理论知识培训和不少于2个月的岗位技能培训。在经验丰富的列车驾驶员指导和监督下驾驶,驾驶里程不少于5000km,其中在本线上的里程不少于1000km。列车驾驶员上岗后每年应接受不少于80学时的继续教育,每3年参加1次继续教育考试,通过后方可继续从事列车驾驶工作。列车驾驶员离开驾驶岗位连续6个月以上,应经过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上岗。转入不同线路从事驾驶工作前,应经过学习考试。调度员应接受不少于300学时的理论知识培训和不少于3个月的岗位技能培训。在经验丰富的调度员指导和监督下

13、进行操作,时间不少于1个月。行车调度员上岗后每年应接受不少于80学时的继续教育,每3年参加1次继续教育考试,通过后方可继续从事行车调度工作。行车调度员离开本岗位6个月以上,应重新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上岗。转入不同线路从事调度工作前,应经过学习考试。行车值班员应接受不少于150学时的理论知识培训和不少于1个月的岗位技能培训。在经验丰富的行车值班员指导和监督下进行操作,时间不少于1个月。行车值班员上岗后每年应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继续教育,每3年参加1次继续教育考试,通过后方可继续从事行车值班员工作。行车值班员离开本岗位连续6个月以上,应重新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上岗。转入不同车站从事行车值班

14、员工作前,应经过学习考试。3DB12/T6022023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规定接受安全培训,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一线员工每年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过程和考核情况要进行记录。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按照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按规定复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具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持证上岗。离岗半年以上以及使用维修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设备设施的从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8学时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重新上岗,培训过程和考核情况要进行记录。站台安全员、负责站台巡逻的站务员上岗前应接受不少于24学时的

15、岗前培训,掌握岗位技能。安检人员应具备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基础知识,熟悉安全检查规章制度和安全检查设备设施操作规程,掌握相应的安全检查技能,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采用全自动运行系统的线路,调度员、值班员及设备维修等有关人员上岗前,应掌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熟悉全自动运行系统的新增风险点和安全措施,确保乘客和行车安全。6行车安全管理运营单位应建立行车管理制度,包括行车管理办法、车辆基地及车站行车工作细则、调度工作规则和检修施工管理办法等。列车驾驶应保证平稳,人工操作时应按规定速度行驶,严禁超速。列车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置,列车驾驶员应第一时间报告调度员,并按照调度指令采取应急措施。运营单位

16、应制定涵盖正常、非正常和应急状态下的行车组织方案并落实,遵守各项行车安全要求。运营单位应建立完善站场行车、调车作业、试车线作业组织管理制度及安全规定,保证行车作业安全。运营单位应加强列车防灾、报警、救助等应急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确保其功能完善。当运营线路发生突发亊件或遇到雨、雪、雾、风等恶劣天气影响运营安全时,运营单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运营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计划,严格落实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根据施工作业情况落实施工安全作业具体要求,保证施工行车作业安全。运营单位要针对各专业特点制定完备的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加强各专业设备设施日常养护和维修,保障行车安全顺畅。运营单位应加

17、强运行车辆维护保养,制定相应的维护检修制度和现场作业安全规程,加强技术更新,提高车辆运用管理水平。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安全检查点、站前广场和车厢等场所宜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变电站等部位宜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合理设置防盗报警系统、防护栏或者防护网等物理防护设施。全自动运行系统开通时的运行模式应根据线路条件、系统功能实现、设备系统综合表现、人员素质及技能掌握、规章制度完备程度及适用性等情况综合评估确定。7车站安全管理车站预判客流超出设计容纳能力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时,应采取客流分级管控措施;突发大客流时,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采取客流管控机制与措施。车站工作人员应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a)维护车站内秩序,引导

18、乘客有序乘车,发生险情时,及时引导乘客疏散;4DB12/T6022023b)经常巡视检查,按照车站客运组织方案进行宣传疏导;c)及时劝阻、制止可能导致危险发生的行为,对劝阻、制止无效的,报告公安机关处置;d)发现亊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运营线路应在车站站厅、站台、出入口、疏散通道、列车车厢、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电梯、站台门、紧急设施等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站台门门体玻璃的醒目位置应设置防撞标识,保证疏散通道畅通,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完好。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应设置针对火灾、水淹、风灾、地震、冰雪和雷击等灾害的安全设施设备或制定安全措施,并应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能耐受住设定条件下的恶

19、劣环境和灾害。车站、列车车厢内应设置报警、消防、应急照明、应急通讯、视频监控等安全设备设施,并保证齐全有效。车站广播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具备多信源、跨区域广播功能,监听、检测、负载反馈功能,人工、自动预录和播放功能,消防自动广播或人工广播的功能;乘客信息系统宜具备各车站发布本站紧急信息的功能,应具备终端显示屏显示乘客疏散信息的功能;突发事件时,车站应及时通过广播、乘客信息系统、通告等方式告知乘客,做好乘客的疏导和疏散工作。运营单位在车站、车厢、隧道、站前广场设置广告、商业设施,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乘客通行与疏散,不得影响导向、提示、警示、运营服务等标识识别、设施设备使用和检

20、修,不得挤占出入口、通道、应急疏散设施空间和防火间距。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台、站厅层不应设置妨碍安全疏散的非运营设施。与商业开发结合的车站,运营单位应制定商业区域火灾时保障车站运营及人员安全的措施或应急预案,确保商业区域火灾情况下,联动机制迅速有效。客流高峰时间,在客流较大的车站电梯或楼梯口处宜设置分流护栏,并派专人进行疏导。采用全自动运行的线路,应加强对全自动运行的新增风险点和车站行车相关设备进行监控,对乘客乘降过程进行监视,发现故障或异常应及时处理。8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运营单位应加强设备设施运行环境的管理,加强维护保养,做好防尘、防潮、防冻、防高温、防水、防淹等措施;制定落实相应的维护检修制度

21、和现场作业安全规程,定期进行维护、检查,确保其处于安全可靠状态,维修记录应至少保存1年,对达到使用年限的设备、设施及时进行报废更新。运营单位各专业系统应配备必要的备品备件、抢修和应急救援器材,制定使用管理制度,并做好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测,确保完好可靠。车辆段及停车场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行车及检修区域应封闭管理,安全标志齐全,视频监控系统宜覆盖车辆检修作业区域、场段调度办公区域、场段行车区域和保护区。场段应设置周界报警系统。对委托给其他单位的管理项目、场所、设备设施,运营单位应与受托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或者在合同中约定安全职责;运营单位应对受委托单位的安全工作加强监管,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

22、。电扶梯、锅炉、压力容器、起重设备等特种设备的使用与维护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执行。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应当贯穿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全生命周期,遵循安全第一、动态监测、规范管理、标准作业的原则。运营单位负责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工作,制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作业规程,组织开展设施设备运行监测、维护及更新改造等工作。运营单位应组织编制各类设备的操作手册,操作手册的发布、修订及废止应经充分技术论证后方可实施。操作手册应至少包括启用前的状态检查、启停程序、操作流程、异常情况处置程序、安全作业管理规定等内容。5DB12/T6022023运营单位应根据运营实际,合理制定设备运行计划。每日运营前,应对轨行区行车

23、环境,车辆系统、供电系统、通信系统、信号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乘客信息系统、站台门等直接影响行车安全和客运服务的设备,以及其他重新开机启用的设备进行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投入运营。宜采用智能化手段进行状态检查。运营单位应定期组织对桥梁、隧道、轨道、路基等设施进行巡查和监测工作,并符合以下要求:a)桥梁:混凝土桥梁巡查频率不应低于1次/3月,钢桥、钢混组合桥梁、钢混混合桥梁巡查频率不应低于1次/月。桥梁墩台基础沉降与梁体竖向变形等在交付运营后的第一年内监测频率不应低于1次/6月,第二、三年频率不应低于1次/年,第三年之后频率不应低于1次/3年;b)隧道:巡查频率不应低于1次/月。隧道结构变形、联络

24、通道等地下区间附属设施变形等第一年内监测频率不应低于1次/6月,第二年监测频率不应低于1次/年,第二年之后频率不应低于1次/3年;c)轨道:巡查频率不应低于1次/周,对轨距、水平、高低、三角坑等轨道静态几何尺寸的监测频率不应低于1次/3月,定期对轨道动态几何尺寸、车体垂直振动加速度和横向振动加速度等进行监测;d)路基:巡查频率不应低于1次/月,对路基本体、排水设施以及防护加固设施的检查频率不应低于1次/年;e)接触网:巡查频率不应低于1次/月,定期对接触网导高、拉出值、磨耗等进行监测。运营单位应利用车辆、供电、信号等设备自有的监测和诊断功能,对以下关键部位进行实时监控:a)车辆:牵引系统、制动

25、系统、受流装置、走行系统等;b)供电:断路器、继电保护装置、干式变压器、再生储能装置、UPS电源等;c)通信:电源、传输设备、网络设备等;d)信号:应答器、转辙机、电源系统等;e)机电。通风空调与供暖、给水与排水、自动售检票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乘客信息系统、站台门等。运营单位应组织编制设施设备维护规程。维护规程的发布、修订、废止等应经充分技术论证后方可实施。设施设备维护规程应至少包括设施设备维护项目、维护周期、维护流程、维护工艺及技术标准、质量与安全控制要求、维护验收等内容,对关键工序的作业程序、注意事项及检查标准等应作详细规定。其中,车辆、信号等关键设备维护应符合以下要求:a)车辆系统列

26、检间隔时间不超过15天,月检间隔时间不超过3个月,架修间隔不超过5年或80万车公里,大修间隔不超过10年或160万车公里,整体使用寿命一般不超过30年或480万车公里;b)信号系统维护间隔时间不超过7天,整体使用寿命一般不超过20年涉及不同运营单位的共管换乘站、共址车辆基地、变电所等,应制定协同处置预案,并根据预案明确共享的安全设施和产权,此类设施在事故发生时应统一调配使用,在事故处理结束后由属地单位维修或采购补充。城市轨道交通线路U型槽、过渡段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和水位监测措施。9保护区安全管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在建设期依据相关规定划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保护区,根据土建工程验收资料勘界后

27、制定保护区平面图,在具备条件的保护区设置提示或者警示标志。不具备条件的区域在具备条件后应及时完善。通过正式验收后移交运营单位。6DB12/T6022023运营单位应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上报;对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施工作业根据作业等级制定安全监督方案,加强施工过程的安全控制,审查、监督施工单位做好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运营期间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有关作业要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业单位必须制定和落实安全防护方案,并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避免出现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形。各线路运营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审查管理办

28、法,评估标准宜按CJJ/T202和DB/T29-279的有关规定执行。10风险管理及隐患排查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保证经费投入,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运营单位每年对所辖线路开展一次风险全面辨识,持续发现未知安全风险,并及时更新风险数据库。城市轨道交通新线投入初期运营和正式运营时,运营单位应同步组织开展风险全面辨识。初期运营期间,可视情况增加辨识频次。遇到以下情况之一的,还应对特定领域、特定环节、特定对象开展风险专项辨识:a)运营环境发生较

29、大变化;b)运营单位部门分工进行较大调整;c)发生运营险性事件;d)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投用;e)车辆、信号等关键系统更新,以及车站、线路等改造后投入使用;f)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发生较大变化;g)需开展风险专项辨识的其他情况。运营单位应按照“分级管控”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控工作机制。对于重大风险,应由运营单位负责人牵头组织制定管控措施;对于较大风险,应由专业部门负责人牵头组织制定管控措施;对于一般风险及较小风险,应由班组负责人组织制定管控措施。隐患排查包括日常排查、专项排查等方式,应符合以下要求:a)日常排查范围应覆盖日常生产作业环节,每周应不少于1次;b)专项排查可与运营单位专项检查、安全评

30、估、季节性和关键时期检查等工作结合开展。遇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开展专项排查:1)关键设施设备更新改造;2)以防汛、防火、防寒等为重点的季节性隐患排查;3)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等关键运输节点前;4)重点施工作业进行期间;5)发生重大故障或运营险性事件;6)根据政府或有关管理部门安全部署;7)需开展专项排查的其他情况。隐患排查过程中,发现情况较为紧急的,运营单位应立即采取划定隔离区域、员工现场盯控等防范措施,并及时告知相关人员,防范事态扩大;情况特别紧急的,应视情采取人员疏散、停止作业或停用有关设施设备、封锁线路或关闭车站等安全控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对于排查出的隐患,运营单位7DB12/T602

31、2023应立即组织消除,并加强源头治理,避免问题重复发生;无法立即消除的隐患,应分阶段细化整治措施,未整改完毕前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控制和防范措施。11应急管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要按照“以人为本、科学决策、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快速响应、有效处置”的原则进行。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建立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制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运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增加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运营单位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新编制或修订的,应在预案生效20个工作日内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运营单位应配备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

32、器材设备,在管辖线路内合理布置应急抢修点,定期组织演练。线网指挥机构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动机制;突发事件时及时查明现场情况,就近安排应急人员和应急资源到达现场快速处置。发生突发事件后,运营单位应及时将信息传递到线网中心,通过中心传递到相关线路,及时向乘客通告信息,迅速按规定上报。发生严重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危及乘客人身安全时,运营单位应立即停止部分区段或全线的运营,同时应立即上报并向社会公告。运营单位应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应急信息的发布、交通管制、医疗卫生救助、社会力量参与抢险等工作,运营单位及相关单位应无偿提供突发事件处置中需要的物资、设备、器材及其它用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完毕,经确认

33、具备运营条件后,方可恢复运营。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应遵循全面覆盖、总专结合、协同联动、有效融合的原则。运营单位专项应急预案应针对重大风险、关键设施设备故障等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的运营突发事件,明确风险分析、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专项应急预案应至少涵盖以下重点内容,并开展演练:a)列车脱轨、撞击、冲突、挤岔;b)土建结构病害、轨道线路故障;c)异物侵限、车站及线路淹水倒灌;d)车辆故障、供电中断、通信中断、信号系统故障;e)突发大客流、客伤;f)列车、车站公共区、区间及主要设备房等区域火灾;g)网络安全事件。运营单位现场处置方案应根据不同运营突发事件类型,针对具体的场所、设施

34、设备等明确现场作业人员的应急处置流程、处置措施、安全注意事项等内容。关键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应至少涵盖以下重点内容,并开展经常性演练:a)行车调度员:列车事故/故障、列车降级运行、列车区间阻塞、设施设备故障清客、火灾、临时调整行车交路、线路运营调整及故障抢修、道岔失表等;b)电力调度员、环控调度员:大面积停电、供电区段失电、电力监控系统离线、区间火灾、区间积水等;c)列车驾驶员:列车事故/故障、列车降级运行、区间乘客疏散、列车连挂救援、非正常交路行车等;d)行车值班员:非正常情况下的行车进路办理、列车接发作业、道岔失表、车站乘客疏散、抢修作业办理、火灾、客伤等;8DB12/T6022023e)车

35、站服务人员:大客流组织、乘客应急疏散、火灾、客伤、站台门故障等;f)设施设备维护人员:土建结构、轨道线路、车辆、供电、通信、信号等关键设施设备故障抢修。运营单位综合应急预案演练应依托专项应急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实战演练,重点检验运营单位各部门、应急救援组织及相关单位间的协同联动机制。城市内有多家运营单位的,运营单位之间应针对换乘线路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应急预案演练。运营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个专项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演练一次。年度应急演练计划中实战演练比例不得低于70%。鼓励采用事前不通知演练时间、地点和内容的突击式演练。运营单位综合和专项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应在确定后的20

36、个工作日内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演练组织部门应当建立应急演练档案库,以电子文档等方式妥善保存演练工作计划、实施方案、记录材料、评估报告等资料。运营单位应在年度演练计划周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演练总结报告报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演练总结报告应包括演练计划完成情况、演练总体评估情况及整改情况等内容。12事件和事故管理事故和事件报告12.1.1发生运营险性事件的,运营单位应在1小时内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将信息逐级上报至交通运输部,每级上报时限不超过2小时,重大情况可越级上报。其中构成特别重大和重大运营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告。12.1.2报

37、告运营险性事件应包括以下内容:a)发生单位;b)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情况及简要经过;c)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d)已经采取的措施;e)对运营造成的影响;f)初步原因分析;g)下一步措施和需要协调事项;h)其他应报告的情况。对运营险性事件处置的新进展、新情况应及时续报。事故和事件分析12.2.1运营单位应组织设备供应商以及相关责任单位对运营险性事件开展技术分析,并在运营险性事件发生之日起30日内形成分析报告。12.2.2运营险性事件技术分析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真实还原事发经过,形成运营险性事件技术分析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a)发

38、生单位概况;b)发生经过和处置情况;c)造成的人员受伤和直接经济损失;d)事件发生的原因分析;e)事件整改与防范措施;f)有关图文、视频、音频、数据等资料。12.2.3运营单位应在形成运营险性事件技术分析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9DB12/T6022023部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报告后逐级报送至交通运输部,每级报送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重大运营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按规定程序经批复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至交通运输部。较大和一般运营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逐级报送至交通运输部,每级报送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调查处理1

39、2.3.1运营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应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12.3.2运营单位自行组织事故和事件调查时要及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及时整改13安全表现评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对投入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进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至少每3年一次。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发现的问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运营单位以及有关责任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限期整改到位。评估工作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间安全评估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运营单位应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间安全评估规范,定期自行开展安全考核工作,各条相对独立的地铁运营线路作为考核对象,并将考核结果和整改措施报送主管部门。各条线路安全考核内容参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间安全评估规范办理,并与往期的考核情况进行对比总结。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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