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大纲必看考点《行政法》(2020年版)(答案解析附后).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事业单位考试大纲必看考点《行政法》(2020年版)(答案解析附后).pdf(37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事 业 单 位 考 试 大 纲 必 看 考 点 行 政 法(2020年 版)(答 案 解 析 附 后)【注 意:图 片 可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调 整 大 小】事 业 单 位 考 试 题 库 考 点 高 频 试 题:1、单 选 题 某 区 政 府 在 整 顿 市 容 时 对 某 个 农 贸 自 由 市 场 作 出 了 关 闭 的 决 定,该 行 政 行 为 属 于 A:行 政 确 认 行 为 B:行 政 征 收 行 为 C:具 体 行 政 行 为 D:抽 象 行 政 行 为 点 击 查 看 答 案 参 考 答 案:C本 题 解 释:【答 案】C o 解 析:行 政 确 认 行 为,是 指
2、行 政 主 体 所 具 有 的 确 认 或 否 定 相 对 方 的 法 律 地 位 或 权 利 义 务 的 单 方 法 律 行 为。例 如,道 路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认 定,医 疗 事 故 责 任 认 定,伤 残 等 级 的 确 定,产 品 质 量 的 确 认 等。题 干 中 某 区 政 府 是 针 对 特 定 的 具 体 事 项 作 出 的 单 方 行 为,因 此 选 C 项。2、判 断 题 行 政 沟 通 是 指 协 调 行 政 系 统 与 其 外 部 环 境 之 间 及 行 政 系 统 内 部 纵 横 向 之 间 的 各 种 关 系。点 击 查 看 答 案 参 考 答 案:错 误
3、本 题 解 释:错 误(否)【解 析】行 政 协 调,是 指 协 调、调 整 行 政 系 统 与 外 部 环 境 之 间,行 政 系 统 内 部 纵 横 向 之 间 的 各 种 关 系,使 之 分 工 合 作、权 责 清 晰,相 互 配 合、有 效 地 实 现 行 政 目 标 和 提 高 整 体 效 能 的 行 为。3、单 选 题 某 制 药 企 业 因 为 某 种 原 因 受 到 了 市 政 府 停 止 生 产 的 处 理 决 定,该 企 业 对 此 处 理 决 定 不 服 它 应 该 向 申 请 复 议。ABcD政 政 人 人 省 市 省 市 府 府 大 大 点 击 查 看 答 案 参 考
4、 答 案:A本 题 解 释:【答 案】Ao 解 析:根 据 行 政 复 议 法 第 13条 的 规 定:“对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不 服 的,向 上 一 级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申 请 行 政 复 议。”可 知 答 案 为 A。4、单 选 题 原 告 在 诉 讼 过 程 中,提 出 了 其 在 被 告 实 施 行 政 行 为 过 程 中 没 有 提 出 的 反 驳 理 由 或 者 证 据 的,被 告 经 _ 准 许 可 以 补 充 相 关 证 据。A:上 一 级 行 政 机 关 B:复 议 机 关 C:受 诉 法 院 D:上 级 法 院 点 击 查
5、看 答 案 参 考 答 案:C本 题 解 释:C【解 析】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诉 讼 法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第 28条 规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被 告 经 人 民 法 院 准 许 可 以 补 充 相 关 的 证 据:(一)被 告 在 作 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时 已 经 收 集 证 据,但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正 当 事 由 不 能 提 供 的;(二)原 告 或 者 第 三 人 在 诉 讼 过 程 中,提 出 了 其 在 被 告 实 施 行 政 行 为 过 程 中 没 有 提 出 的 反 驳 理 由 或
6、 者 证 据 的。”该 法 条 中 的“人 民 法 院”是 指 受 诉 人 民 法 院。故 应 选 C。5、多 选 题 关 于 行 政 沟 通 的 类 型,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0A:按 沟 通 渠 道 划 分,有 正 式 沟 通 和 非 正 式 沟 通 B:按 信 息 流 向 划 分,有 下 行 沟 通、上 行 沟 通 和 平 行 沟 通 C:按 沟 通 的 路 线 划 分,由 直 接 沟 通 和 间 接 沟 通 D:按 沟 通 的 路 线 划 分,由 单 向 沟 通 和 双 向 沟 通 点 击 查 看 答 案 参 考 答 案:ABD本 题 解 释:ABD 解 析 行 政 沟 通
7、的 类 型 主 要 有:(1)按 沟 通 渠 道 划 分,有 正 式 沟 通 和 非 正 式 沟 通。正 式 沟 通:指 通 过 正 式 的 组 织 程 序,按 组 织 规 定 的 线 路 和 渠 道 所 进 行 的 信 息 传 递 与 交 流。如 我 国 行 政 组 织 中 的 会 议 制 度、汇 报 制 度、文 件 的 下 传 与 呈 送、组 织 之 间 的 公 函 往 来 等。非 正 式 沟 通:指 正 式 沟 通 渠 道 之 外 的 信 息 交 流 传 递,即 建 立 在 日 常 人 际 关 系 基 础 上 的 一 种 自 由 沟 通,没 有 明 确 的 规 范 和 系 统,不 受 正
8、 式 组 织 体 制 的 约 束,不 受 时 间 和 场 合 的 限 制,没 有 固 定 的 传 播 媒 介,形 同 信 息 流 通 的“自 由 市 场”。如 组 织 成 员 的 私 下 交 谈,非 正 式 的 聚 会,各 种 谣 言、传 闻、小 道 消 息 等。(2)按 信 息 流 向 划 分,有 下 行 沟 通、上 行 沟 通 和 平 行 沟 通。下 行 沟 通:指 上 级 机 关 按 照 隶 属 关 系 自 上 而 下 进 行 的 沟 通,主 要 用 于 对 下 级 传 达 政 策、下 达 任 务 与 目 标,提 供 关 于 组 织 程 序 和 行 动 的 情 况,即“上 情 下 达”。
9、上 行 沟 通:指 自 下 而 上 的 信 息 交 流,即“下 情 上 达”,也 称 反 馈。平 行 沟 通:指 统 计 部 门 和 人 员 之 间 进 行 的 信 息 传 递 和 交 流,即 横 向 沟 通。(3)按 沟 通 的 路 线 划 分,由 单 向 沟 通 和 双 向 沟 通。单 向 沟 通:指 无 反 馈 的 沟 通,如 发 布 公 告、通 知、指 令、决 定 和 下 级 的 上 报 材 料等。双 向 沟 通:指 有 反 馈 的 信 息 沟 通,这 是 行 政 组 织 应 重 视 的 沟 通 方 式。因 此 答 案 选 A B D o6、单 选 题 行 政 案 件 的 审 判 权
10、由 _独 立 行 使。A:人 民 法 院 B:审 判 员 C:合 议 庭 D:审 判 委 员 会 点 击 查 看 答 案 参 考 答 案:A本 题 解 释:参 考 答 案:A【解 析】A【解 析】根 据 行 政 诉 讼 法 第 3 条:“人 民 法 院 依 法 对 行 政 案 件 独 立 行 使 审 判 权,不 受 行 政 机 关、社 会 团 体 和 个 人 的 干 涉。”7、多 选 题 行 政 自 由 裁 量 权 主 要 是 行 政 机 关 对 违 法 事 实、性 质 及 其 情 节 轻 重 的 认 定 权,在 行 政 处 罚 种 类、范 围、幅 度 内,选 择 具 体 行 政 行 为,决
11、定 是 否 执 行 行 政 权 力。在 过 去 长 期 行 政 执 法 过 程 中 暴 露 出 问 题 是 自 由 裁 量 权 在 行 政 处 罚 中 显 失 公 平;作 出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前 后 标 准 不 一。要 确 保 规 范 行 政 处 罚 自 由 裁 量 权 工 作 依 法 进 行,必 须 坚 持。A:新 法 优 于 旧 法 的 原 则 B:特 别 法 优 于 普 通 法 的 原 则 C:上 位 法 优 于 下 位 法 的 原 则 D:相 似 违 法 行 为 的 处 罚 决 定 标 准 一 致 的 原 则 点 击 查 看 答 案 参 考 答 案:A B C本 题 解 释
12、:答 案:A B C解 析:法 理 学 规 定 法 律 冲 突 的 三 大 适 用 原 则 是:1、新 法 优 于 旧 法 的 原 则 2、特 别 法 优 于 普 通 法 的 原 则 3、上 位 法 优 于 下 位 法 的 原 则 故 正 确 答 案 为 A、B、C o8、单 选 题 公 民 不 可 以 对 下 列 哪 一 情 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_A:对 行 政 拘 留 不 服 B:认 为 行 政 机 关 侵 犯 了 法 律 规 定 的 经 营 自 主 权 C:对 省 人 民 政 府 制 定 的 规 章 不 服 D:认 为 行 政 机 关 没 有 依 法 发 给 抚 恤 金点 击 查
13、 看 答 案 参 考 答 案:C本 题 解 释:【而 析】人 民 法 院 不 予 受 理 的 事 项:国 防、外 交 等 国 家 行 为;行 政 法 规、规 章 或 者 行 政 机 关 制 定、发 布 的 具 有 普 遍 约 束 力 的 决 定、命 令;行 政 机 关 对 行 政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的 奖 惩、任 免 等 决 定;法 律 规 定 由 行 政 机 关 最 终 裁 决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公 安、国 家 安 全 等 机 关 依 照 刑 事 诉 讼 法 的 明 确 授 权 实 施 的 行 为;行 政 机 关 的 调 解 行 为 以 及 法 律 规 定 的 仲 裁 行 为
14、;不 具 有 强 制 力 的 行 政 指 导 行 为;驳 回 当 事 人 对 行 政 行 为 提 起 申 诉 的 重 复 处 理 行 为;对 公 民、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权 利 义 务 不 产 生 实 际 影 响 的 行 为。9、单 选 题 行 政 复 议 中,被 申 请 人 不 按 照 行 政 复 议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提 出 书 面 答 复、提 交 当 初 作 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证 据、依 据 和 其 他 有 关 材 料 的,复 议 机 关 应 当 _0A:决 定 撤 销 该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B:决 定 维 持 该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C:决 定 变
15、 更 该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D:确 认 该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违 法 点 击 查 看 答 案 参 考 答 案:A本 题 解 释:正 确 答 案:A答 案 解 析:行 政 复 议 法 第 28条 规 定,被 申 请 人 不 按 照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提 出 书 面 答 复、提 交 当 初 作 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证 据、依 据 和 其 他 有 关 材 料 的,视 为 该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没 有 证 据、依 据,决 定 撤 销 该 具 体 行 政 行 为。A 项 正 确。10、单 选 题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应 当 自 受 理 申 请 之
16、日 起 内 作 出 行 政 复 议 决 定。A:三 十 日 B:六 十 日 C:七 十 日 D:九 十 日 点 击 查 看 答 案 参 考 答 案:B本 题 解 释:参 考 答 案:B【解 析】B【解 析】行 政 复 议 法 规 定,复 议 决 定 应 当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作 出,行 政 复 议 机 关 应 该 自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作 出 行 政 复 议 决 定,但 是 法 律 规 定 的 行 政 复 议 期 限 少 于 六 十 日 的 除 外。11 单 选 题 关 于 行 政 合 同,下 列 表 述 不 正 确 的 是 oA:行 政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17、 一 方 必 定 是 行 政 主 体 B:行 政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在 行 政 法 上 法 律 地 位 平 等 C:行 政 合 同 的 订 立 应 以 双 方 当 事 人 意 思 表 示 一 致 为 前 提 D:行 政 合 同 纠 纷 通 常 通 过 行 政 法 的 救 济 途 径 解 决 点 击 查 看 答 案 参 考 答 案:B本 题 解 释:【答 案】B。解 析:在 行 政 合 同 的 履 行、变 更 或 解 除 中,行 政 主 体 享 有 行 政 优 益 权,行 政 合 同 中 当 事 人 并 不 具 有 完 全 平 等 的 法 律 地 位。12、多 选 题 行 政 处 罚
18、法 对 相 对 人 权 利 的 保 障 主 要 体 现 在 oA:保 障 相 对 人 陈 述 权 B:保 障 相 对 人 申 辩 权 C:保 障 相 对 人 法 律 救 济 权 D:不 得 以 行 政 处 罚 代 替 刑 事 处 罚 点 击 查 看 答 案 参 考 答 案:A B C本 题 解 释:ABC 解 析 行 政 处 罚 法 第 6 条 规 定:“公 民、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对 行 政 机 关 所 给 予 的 行 政 处 罚,享 有 陈 述 权、申 辩 权;对 行 政 处 罚 不 服 的,有 权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公 民、法 人
19、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因 行 政 机 关 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受 到 损 害 的,有 权 依 法 提 出 赔 偿 要 求。”故 A、B、C项 均 应 入 选。13、单 选 题 行 政 许 可 法 规 定,对 于 有 数 量 限 制 的 行 政 许 可,两 个 以 上 申 请 人 申 请 均 符 合 法 定 要 求 的,行 政 机 关 应 当 _A:根 据 发 出 申 请 的 先 后 顺 序 作 出 许 可 决 定 B:根 据 受 理 申 请 的 先 后 顺 序 作 出 许 可 决 定 C:均 不 给 予 行 政 许 可 D:抽 签 决 定 许 可 决 定 点 击 查 看 答 案
20、 参 考 答 案:B本 题 解 释:【答 案】B o解 析:根 据 行 政 许 可 法 第 5 7条 规 定,有 数 量 限 制 的 行 政 许 可,两 个 或 者 两 个 以 上 申 请 人 的 申 请 均 符 合 法 定 条 件、标 准 的,行 政 机 关 应 当 根 据 受 理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的 先 后 顺 序 作 出 准 予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故 本 题 答 案 为 B o14、单 选 题 行 政 案 件 的 审 判 权 由 独 立 行 使。A:人 民 法 院 B:审 判 员C:合 议 庭 D:审 判 委 员 会 点 击 查 看 答 案 参 考 答 案:A本 题 解
21、 释:参 考 答 案:A【解 析】A 解 析 行 政 诉 讼 法 第 3 条 规 定:“人 民 法 院 依 法 对 行 政 案 件 独 立 行 使 审 判 权,不 受 行 政 机 关、社 会 团 体 和 个 人 的 干 涉。”故 正 确 答 案 为 A。15、单 选 题 关 于 行 政 许 可 的 理 解,下 列 说 法 不 正 确 的 是 oA:属 于 事 前 监 督 的 执 法 手 段 B:是 依 申 请 行 政 行 为 C:是 对 法 律 一 般 禁 止 的 解 除 D:属 于 非 要 式 行 政 行 为 点 击 查 看 答 案 参 考 答 案:D本 题 解 释:参 考 答 案:D【解
22、析】解 析 一 般 认 为,行 政 许 可 是 指 在 法 律 一 般 禁 止 的 情 况 下,行 政 主 体 根 据 行 政 相 对 方 的 申 请,通 过 颁 发 许 可 证 或 执 照 等 形 式,依 法 赋 予 特 定 的 行 政 相 对 方 从 事 某 种 活 动 或 实 施 某 种 行 为 的 权 利 或 资 格 的 行 政 行 为,它 是 事 前 监 督 管 理 的 方 式 之 一,其 一 般 为 要 式 行 政 行 为。16、单 选 题 行 政 许 可 是 一 种。A:依 申 请 的 行 政 行 为 B:依 职 权 的 行 政 行 为 C:非 要 式 行 政 行 为 D:强 制
23、 性 行 政 行 为 点 击 查 看 答 案 参 考 答 案:A本 题 解 释:参 考 答 案:A【解 析】A 解 析 对 于 行 政 许 可 的 概 念 可 以 从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来 把 握:行 政 许 可 的 主 体 为 特 定 主 体;行 政 许 可 是 一 种 依 申 请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行 政 许 可 原 则 上 是 一 种 授 益 性 行 政 行 为;行 政 许 可 决 定 具 有 多 样 性;行 政 许 可 一 般 为 要 式 行 政 行 为。答 案 为 A。17、单 选 题 行 政 相 对 人 若 对 北 京 海 关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不 服 的
24、,应 向 申请 行 政 复 议。A: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B:海 关 总 署 C:北 京 海 关 D:监 察 部 点 击 查 看 答 案 参 考 答 案:B本 题 解 释:【答 案】B o 解 析:行 政 复 议 法 第 12条 规 定,对 海 关、金 融、国 税、外 汇 管 理 等 实 行 垂 直 领 导 的 行 政 机 关 和 国 家 安 全 机 关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不 服 的,向 上 一 级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行 政 复 议。本 题 中,北 京 海 关 的 上 一 级 主 管 部 门 是 海 关 总 署,所 以 答 案 为 B。18、单 选 题 行 政 机 关 在
25、 调 查 或 者 进 行 检 查 时,执 法 人 员 一 般 应 为。A:1 人 至 2 人 B:2 人 以 上 C:3 人 以 上 单 数 D:5 人 以 上 单 数 点 击 查 看 答 案 参 考 答 案:B本 题 解 释:根 据 行 政 处 罚 法 第 三 十 七 条 规 定,行 政 机 关 在 调 查 或 者 进 行 检 查 时,执 法 人 员 不 得 少 于 两 人,并 应 当 向 当 事 人 或 者 有 关 人 员 出 示 证 件。当 事 人 或 者 有 关 人 员 应 当 如 实 回 答 询 问,并 协 助 调 查 或 者 检 查,不 得 阻 挠。询 问 或 者 检 查 应 当
26、制 作 笔 录。19、单 选 题 某 市 西 区 治 安 联 防 队 行 使 该 区 公 安 分 局 委 托 的 治 安 管 理 权。某 日 联 防 队 员 李 某 抓 获 有 盗 窃 嫌 疑 的 王 某,因 王 某 拒 不 说 出 自 己 真 实 姓 名,李 某 用 木 棍 将 其 殴 打 致 伤。王 某 向 法 院 请 求 国 家 赔 偿,应 由 _承 担 国 家 赔 偿 义 务。A:市 公 安 局 B:区 治 安 联 防 队 C:区 公 安 分 局 D:李 某 点 击 查 看 答 案 参 考 答 案:C本 题 解 释:【答 案】C o 解 析: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27、赔 偿 法 第 7 条 的 规 定:“受 行 政 机 关 委 托 的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在 行 使 受 委 托 的 行 政 权 力 时 侵 犯 公 民、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造 成 损 害 的,委 托 的 行 政 机 关 为 赔 偿 义 务 机 关。”在 本 题 中 李 某 行 使 的 是 该 区 公 安 分 局 委 托 的 治 安 管 理 权,因 此 由 区 公 安 分 局 承 担 国 家 赔 偿 义 务。20、单 选 题 法 院 在 审 理 某 药 品 行 政 处 罚 案 时 查 明,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在 作 出 处 罚 决 定 前 拒 绝 听 取
28、 被 处 罚 人 甲 的 陈 述 申 辩。下 列 关 于 法 院 判 决 的 哪 种 说 法 是 正 确 的?_A:拒 绝 听 取 陈 述 申 辩 属 于 违 反 法 定 程 序,应 判 决 撤 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并 判 令 被 告 重 新 作 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B:拒 绝 听 取 陈 述 申 辩 属 于 程 序 瑕 疵,应 判 决 驳 回 原 告 的 诉 讼 请 求 C:拒 绝 听 取 陈 述 申 辩 属 于 违 反 法 定 程 序,应 判 决 确 认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无 效 D:拒 绝 听 取 陈 述 申 辩 属 于 违 反 法 定 程 序,应 判 决 确 认
29、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不 能 成 立 点 击 查 看 答 案 参 考 答 案:C本 题 解 释:【答 案】C o 解 析: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执 行 行 政 诉 讼 法 若 干 解 释 第 57条 第 2 款 规 定:“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人 民 法 院 应 当 作 出 确 认 被 诉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违 法 或 者 无 效 的 判 决(三)被 诉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依 法 不 成 立 或 者 无 效 的。”药 品 监 管 局 未 听 取 被 处 罚 人 的 陈 述 申 辩 即 作 出 处 罚 决 定,属 违 反 法 定 程 序,应 判 决 无 效,所
30、以 C 正 确,ABD错 误。21、多 选 题 村 民 周 某 向 其 所 在 乡 人 民 政 府 提 出 申 请,要 求 在 其 所 在 村 内 一 块 闲 置 土 地 上 建 房。乡 人 民 政 府 审 查 后 予 以 批 准,签 发 了 房 屋 建 房 证。但 在 周 某 建 房 过 程 中,乡 人 民 政 府 发 现 周 某 建 房 与 所 在 村 建 设 规 划 不 符,马 上 通 知 周 某 停 建,另 行 解 决 建 房 用 地。周 某 继 续 施 工。乡 人 民 政 府 因 此 作 出 责 令 周 某 拆 除 违 章 建 筑 的 处 理 决 定。周 某 欲 向 人 民 法 院
31、起 诉。下 列 有 关 此 案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oA:周 某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同 时 提 出 赔 偿 损 失 的 请 求 B:如 果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了 判 决,维 持 乡 人 民 政 府 的 拆 除 建 房 的 处 理 决 定,乡 人 民 政 府 应 赔 偿 周 某 因 拆 房 而 遭 受 的 直 接 损 失 C:人 民 法 院 受 理 此 案 后,可 以 对 周 某 和 乡 人 民 政 府 间 的 行 政 赔 偿 纠 纷 进 行 调 解 D:人 民 法 院 审 理 乡 人 民 政 府 作 出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是 否 合 法
32、 时 不 能 调 解 点 击 查 看 答 案 参 考 答 案:ABCD本 题 解 释:【答 案】ABCD。解 析:乡 政 府 的 拆 除 建 筑 物 的 处 理 决 定 是 具 体 行 政 行 为,周 某 认 为 该 行 为 侵 犯 了 其 合 法 权 益,可 以 提 起 行 政 诉 讼,且 乡 政 府 的 前 后 截 然 相 反 的 两 行 为 给 周 某 造 成 财 产 上 的 侵 害,相 对 人 可 以 提 出 赔 偿 请 求;行 政 诉 讼 不 适 于 调 解,但 赔 偿 部 分 可 以 由 法 院 进 行 调 解。22、单 选 题 在 行 政 诉 讼 过 程 中,下 列 哪 一 行
33、为 人 民 法 院 须 征 得 原 告 同 意 才 能 实 施?_A:允 许 被 告 改 变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B:通 知 第 三 人 参 加 诉 讼 C:追 加 被 告 D:决 定 合 并 审 理点 击 查 看 答 案 参 考 答 案:c本 题 解 释:【答 案】C o解 析: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执 行 行 政 诉 讼 法 若 干 解 释 第 2 3条 规 定:“原 告 所 起 诉 的 被 告 不 适 格,人 民 法 院 应 当 告 知 原 告 变 更 被 告;原 告 不 同 意 变 更 的,裁 定 驳 回 起 诉。”“应 当 追 加 被 告 而 原 告 不 同 意 追 加
34、 的,人 民 法 院 应 当 通 知 其 以 第 三 人 的 身 份 参 加 诉 讼。”另 参 见 该 解 释 第 4 6条、第 5 0条,行 政 诉 讼 法 第 2 7条。23、单 选 题 行 政 管 理 中 的“能 级 原 理”应 用 到 实 际 生 活 中 就 是 我 们 经 常 说 的 A:用 人 不 疑 B:知 人 善 任 C:因 势 利 导 D:统 筹 兼 顾 点 击 查 看 答 案 参 考 答 案:D本 题 解 释:参 考 答 案:D【解 析】能 级 原 理,是 指 管 理 的 组 织 结 构 与 组 织 成 员 的 能 级 结 构 必 须 相 互 适 应 和 协 调,这 样 才
35、 能 提 高 管 理 效 率,实 现 组 织 目 标。应 用 到 实 际 生 活 中 就 是 统 筹 兼 顾、合 理 筹 划、兼 顾 全 面。故 选 D。24、单 选 题 关 于 行 政 处 罚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A:是 对 有 行 政 隶 属 关 系 的 人 实 施 的 处 罚 B:只 能 处 罚 公 务 员 或 公 民 个 人,而 不 能 处 罚 单 位 或 组 织 C:由 公 安 机 关 执 行 D:是 国 家 特 定 行 政 机 关 对 违 反 行 政 法 的 个 人 或 组 织 依 法 采 取 的 惩 戒 措 施 点 击 查 看 答 案 参 考 答 案:D本 题 解 释:【
36、答 案】D 解 析 行 政 处 罚 是 调 整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和 法 定 授 权 组 织 与 行 政 违 法 相 对 人 之 间 行 政 处 罚 关 系 的 法 律 规 范,是 具 有 行 政 职 权 的 行 政 主 体 对 违 反 行 政 法 的 个 人 或 组 织 依 法 采 取 的 惩 戒 措 施,A、B、C项 的 说 法 都 过 于 片 面。25、单 选 题 行 政 领 导 把 主 要 精 力 集 中 于 一 些 重 要 的 例 外 事 情,即 超 常 好 或 特 别 坏 的 情 形,是 行 政 控 制 中 的 oA:例 外 原 则 B:事 前 控 制 原 则 C:适 应 行
37、 政 原 则 D:符 合 计 划 要 求 原 则点 击 查 看 答 案 参 考 答 案:A本 题 解 释:【答 案】A【解 析】本 题 考 查 考 生 对 例 外 原 则 的 掌 握。为 了 提 高 效 率 和 控 制 大 局,上 级 只 保 留 处 理 例 外 和 非 常 规 事 件 的 决 定 权 和 控 制 权,例 行 和 常 规 的 权 力 由 部 下 分 享。这 就 是 管 理 学 中 的“例 外 原 则”,这 既 能 保 证 稳 定 性 的 正 常 管 理 工 作,又 能 应 付 特 殊 性 的 例 外 管 理 工 作。其 他 三 项 不 符 题 意。故 选 A。26、多 选 题
38、陈 某,家 住 甲 县,在 乙 县 生 产 盗 版 书 籍,经 过 丙 县 运 输 到 丁 县 销 售。对 陈 某 的 违 法 行 为,有 权 进 行 处 罚 的 机 关 包 括。A:甲 县 依 法 享 有 处 罚 权 的 行 政 机 关 B:乙 县 依 法 享 有 处 罚 权 的 行 政 机 关 C:丙 县 依 法 享 有 处 罚 权 的 行 政 机 关 D:丁 县 依 法 享 有 处 罚 权 的 行 政 机 关 点 击 查 看 答 案 参 考 答 案:BCD本 题 解 释:BCD 解 析 行 政 处 罚 法 第 20条 规 定:“行 政 处 罚 由 违 法 行 为 发 生 地 的 县 级
39、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具 有 行 政 处 罚 权 的 行 政 机 关 管 辖。法 律、行 政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具 体 到 本 题 而 言,乙 县、丙 县、丁 县 都 是 违 法 行 为 发 生 地。故 应 选 BCD。27、多 选 题 下 列 关 于 行 政 诉 讼 中 证 据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有 oA:在 诉 讼 过 程 中,被 告 不 得 自 行 向 原 告 和 证 人 收 集 证 据 B:被 告 在 二 审 过 程 中 向 法 庭 提 交 的 在 一 审 中 没 有 提 交 的 证 据,不 能 作 为 二 审 法 院 撤 销 或 者 变 更 一 审
40、 裁 判 的 根 据 C:在 行 政 案 件 中 被 告 承 担 主 要 举 证 责 任 D:对 原 告 起 诉 是 否 超 过 起 诉 期 限 有 争 议 的,由 原 告 负 举 证 责 任 点 击 查 看 答 案 参 考 答 案:ABC本 题 解 释:ABC 解 析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行 政 诉 讼 证 据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第 4 条 第 3 款 规 定:“被 告 认 为 原 告 起 诉 超 过 法 定 期 限 的,由 被 告 承 担 举 证 责 任。”故 排 除 D项,应 选 ABC。28、单 选 题 张 某 家 住 北 京 市 东 城 区,在 朝 阳 区 有
41、一 处 商 业 用 房,市 拆 迁 办(在 西 城 区)决 定 对 其 房 屋 拆 迁,张 某 不 服,诉 至 法 院,应 由 _受 理。A:朝 阳 区 法 院 B:东 城 区 法 院 C:西 城 区 法 院 D:以 上 三 个 法 院 都 可 以点 击 查 看 答 案 参 考 答 案:A本 题 解 释:【答 案】A o 解 析:因 不 动 产 引 起 的 行 政 诉 讼,只 能 由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的 人 民 法 院 管 辖。注 意,诉 讼 管 辖 的 被 告 主 义 原 则 和 不 动 产 管 辖 原 则 发 生 冲 突 的 时 候,人 民 法 院 按 照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42、法 院 管 辖 原 则 确 定 管 辖 法 院。29、单 选 题 行 政 案 件 的 审 判 权 由 _独 立 行 使。A:人 民 法 院 B:审 判 员 C:合 议 庭 D:审 判 委 员 会 点 击 查 看 答 案 参 考 答 案:A本 题 解 释:参 考 答 案:A【解 析】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诉 讼 法 第 三 条 规 定,人 民 法 院 依 法 对 行 政 案 件 独 立 行 使 审 判 权,不 受 行 政 机 关、社 会 团 体 和 个 人 的 干 涉。故 选 A。30、单 选 题 行 政 决 策 的 内 容、依 据 和 结 果 要 通 过 多 种 形 式 向 社
43、会 公 示,属 于 行 政 决 策 的。A:依 法 决 策 原 则 B:科 学 决 策 原 则 C:民 主 决 策 原 则 D:公 开 决 策 原 则 点 击 查 看 答 案 参 考 答 案:D本 题 解 释:参 考 答 案 31、单 选 题 行 政 处 罚 是 指 行 政 机 关 依 法 对 违 反 行 政 管 理 秩 序 的 公 民、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给 予 制 裁 的 行 政 行 为。据 此,下 列 属 于“行 政 处 罚”的 是 A:暂 扣 违 章 司 机 的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B:对 醉 酒 的 人 约 束 至 酒 醒 C:对 严 重 违 反 公 务 员 法 的 公
44、务 员 给 予 开 除 处 分 D:对 到 期 不 缴 纳 税 款 的 纳 税 人,按 日 加 收 滞 纳 税 款 万 分 之 五 的 滞 纳 金 点 击 查 看 答 案 参 考 答 案:A本 题 解 释:【答 案】A【解 析】公 务 员 给 予 开 除 处 分 属 于 行 政 处 分,故 排 除 C选 项。BD属 于 行 政 强 制 措 施。故 此 题 正 确 答 案 为 A选 项。32、单 选 题 关 于 行 政 强 制 的 说 法,错 误 的 是:A:行 政 强 制 包 括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和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B:行 政 强 制 的 设 定 机 关 应 当 定 期 对 其
45、 设 定 的 行 政 强 制 进 行 评 价 C:实 施 行 政 强 制 执 行,行 政 机 关 可 以 在 不 损 害 公 共 利 益 和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情 况 下 与 当 事 人 达 成 执 行 协 议 D:行 政 机 关 一 律 不 得 在 夜 间 或 者 法 定 节 假 日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点 击 查 看 答 案 参 考 答 案:D本 题 解 释:参 考 答 案:D【解 析】行 政 强 制 法 第 2 条 规 定,本 法 所 称 行 政 强 制,包 括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和 行 政 强 制 执 行。第 1 5条 规 定.行 政 强 制 的 设 定 机
46、 关 应 当 定 期 对 其 设 定 的 行 政 强 制 进 行 评 价。并 对 不 适 当 的 行 政 强 制 及 时 予 以 修 改 或 者 废 止。行 政 强 制 的 实 施 机 关 可 以 对 已 设 定 的 行 政 强 制 的 实 施 情 况 及 存 在 的 必 要 性 适 时 进 行 评 价,并 将 意 见 报 告 该 行 政 强 制 的 设 定 机 关。第 4 2条 规 定,实 施 行 政 强 制 执 行.行 政 机 关 可 以 在 不 损 害 公 共 利 益 和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情 况 下,与 当 事 人 达 成 执 行 协 议。执 行 协 议 可 以 约 定 分
47、阶 段 履 行;当 事 人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的,可 以 减 免 加 处 的 罚 款 或 者 滞 纳 金。第 4 3条 规 定,行 政 机 关 不 得 在 夜 间 或 者 法 定 节 假 日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执 行。但 是,情 况 紧 急 的 除 外。故 D项 说 法 错 误.符 合 题 意。33、多 选 题 行 政 指 挥 有 等 不 同 的 类 型。A:专 业 指 挥 B:口 头 指 挥 C:书 面 指 挥 D:会 议 指 挥 点 击 查 看 答 案 参 考 答 案:B C D本 题 解 释:B,C,D【解 析】行 政 指 挥 有 三 种 类 型:第 一 种 是 1 3头 指
48、 挥,即 领 导 者 用 口 头 语 言 表 达 其 权 力 意 志,要 求 下 级 服 从。第 二 种 是 书 面 指 挥,即 领 导 者 通 过 发 布 通 知、决 定、公 告 等 书 面 文 件 对 行 政 执 行 活 动 进 行 指 挥。第 三 种 是 会 议 指 挥,即 领 导 者 通 过 召 开 各 种 类 型 的 会 议,如 执 行 前 的 动 员 会、执 行 中 的 协 调 会 或 现 场 办 公 会 指 挥 执 行 活 动。34、单 选 题 行 政 授 权 的 依 据 是 oA:宪 法、法 律、法 规 B:法 律、法 规 C:法 律、法 规、规 章 D:法 律、行 政 法 规
49、点 击 查 看 答 案 参 考 答 案:B本 题 解 释:参 考 答 案:B【解 析】我 国 通 常 意 义 上 的 行 政 授 权 概 念 有 其 独 特 的 内 涵,是 指 法 律、法 规 将 某 项 或 某 一 方 面 的 行 政 职 权 的 一 部 分 或 全 部,通 过 法 定 方 式 授 予 某 个 组 织 的 法 律 行 为。选 项 B正 确。35、单 选 题 行 政 法 制 外 部 监 督 是 指 oA:行 政 系 统 以 外 的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监 督 B:行 政 系 统 以 外 的 司 法 机 关 监 督 C:行 政 系 统 自 身 的 监 督 D:行 政 系 统
50、以 外 的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和 司 法 机 关 的 监 督 点 击 查 看 答 案 参 考 答 案:D本 题 解 释:参 考 答 案【解 析】行 政 法 制 监 督,既 包 括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内 部 的 自 我 监 督,又 包 括 行 政 系 统 外 部 环 境 对 行 政 系 统 的 监 督。我 国 行 政 系 统 的 外 部 监 督 体 系,包 括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的 监 督、国 家 司 法 机 关 的 监 督、政 党 监 督、社 会 及 舆 论 监 督。故 选 D。36、单 选 题 被 许 可 人 以 欺 骗、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行 政 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