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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91.100.30 CCS Q 13 23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DB 23/T 34632023 采石尾矿机制砂混凝土砂浆应用技术规程 2023-05-29 发布 2023-08-28 实施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 布 DB 23/T 34632023 I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基本规定.4 5 原材料.4 采石尾矿机制砂、机制砂技术要求.4 水泥.5 矿物掺合料.6 粗骨料.6 外加剂.6 水.6 其他功能材料.6 6 采石尾矿机制砂混凝土.7 一般规定.7 混凝土性能.7 配合比设
2、计.8 制备和施工.9 质量检验及验收.12 7 采石尾矿机制砂砂浆.13 一般规定.13 性能要求.13 配合比设计.15 制备和施工.15 质量验收.15 附录A (规范性)采石尾矿机制砂混凝土外加剂相容性快速试验方法.16 DB 23/T 34632023 II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负责起草单位:哈尔滨学院、哈尔滨工业大学 本文件参加起草单位:黑龙江省城乡建设研究所、黑龙江省建筑材料
3、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哈尔滨市建筑设计院、黑龙江省铁投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建筑工程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岩拓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市筑砼混凝土有限公司、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江守恒、董淑慧、朱效宏、常远、陶成云、韩宏伟、宋玉宝、肖会刚、张悦、程迪、王继祥、高春、袁甜、谢家斌、李威、范文博、郭志利、范捷、曾繁强、张立军、徐鹏举、李志刚、杨海华、王海波、李松涛、于永江、谭景瑞、李治远、李瑛、李伟卓、张怡、李洪岩、初景峰、殷少辉、朴志海。DB 23/T 34632023 III 引言 随着我省基础设施建设的持续发展
4、,配制混凝土和砂浆所需的河砂资源越来越稀缺,采砂带来的环境保护压力越来越大。受生态保护及限采禁采政策的制约,河砂价格高涨,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制约了我省工程建设的发展。机制砂作为一种来源广、质量稳定的砂源,可以替代河砂作为建筑材料使用。我省采石尾矿存量大,是机制砂的原材料来源之一,能够用于机制砂的生产。机制砂的推广应用可减少对河道的过度采挖,有效保护环境,且有长远的社会及环境效益。为适应我省工程建设混凝土和砂浆对机制砂使用不断增长的需要,保证黑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推动我省建设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遵循合理利用资源、绿色环保、节约投资的原则,由哈尔滨学院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我省采石尾矿机制砂的现状,在
5、进行充分调查研究,认真总结近年来国内机制砂研究成果和应用实践,并对关键技术指标进行大量试验验证,参考国内外有关标准,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本文件。DB 23/T 34632023 1 采石尾矿机制砂混凝土砂浆应用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采石尾矿机制砂混凝土、砂浆应用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原材料、采石尾矿机制砂混凝土和采石尾矿机制砂砂浆。本文件适用于黑龙江省建设工程中采用采石尾矿机制砂、机制砂进行混凝土及其制品和砂浆的配合比设计、制备、施工、质量检验及验收。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
6、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75 通用硅酸盐水泥 GB/T 1596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 8076 混凝土外加剂 GB/T 9142 建筑施工机械设备 混凝土搅拌机 GB/T 14684 建设用砂 GB/T 14902 预拌混凝土 GB/T 18046 用于水泥、砂浆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 GB/T 18736 高强高性能混凝土用矿物外加剂 GB/T 23439 混凝土膨胀剂 GB/T 25181 预拌砂浆 GB/T 27690 砂浆和混凝土用硅灰 GB/T 35159 喷射混凝土用速凝剂 GB 50010 混凝土结构设
7、计规范 GB/T 50080 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GB/T 50081 混凝土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GB/T 50082 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GB/T 50107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 50119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 GB 50164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GB 50203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T 50476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标准 GB 50496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标准 GB 50666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T 50733 预防混凝土碱骨料反应技术规范 GB 5500
8、8 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 DB 23/T 34632023 2 JC/T 474 砂浆、混凝土防水剂 JC/T 475 混凝土防冻剂 JC/T 681 行星式水泥胶砂搅拌机 JG/T 223 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 JG/T 568 高性能混凝土用骨料 JGJ/T 10 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 JGJ 52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 JGJ 55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 63 混凝土用水标准 JGJ 98 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T 104 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 JGJ/T 193 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 JGJ/T 220 抹灰砂浆技术规程 JGJ/T 223 预
9、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 DB23/T 3462 采石尾矿机制砂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机制砂 以岩石、卵石、矿山废石或尾矿为原料,经除土处理,由机械破碎、整形、筛分、粉控等工艺制成的,级配、粒形和石粉含量满足要求且粒径小于4.75 mm的颗粒,不包括软质、风化颗粒。来源:GB/T 14684,3.2,有修改 采石尾矿机制砂 以采石矿山废石或采石尾矿为原料,由机械破碎、整形、筛分、粉控等工艺制成的,级配、粒形和石粉含量满足要求且粒径小于4.75 mm的颗粒,不包括软质风化颗粒。天然砂 在自然条件作用下岩石产生破碎、风化、分选、运移、堆/沉积,形成的粒径小于4.
10、75 mm的岩石颗粒。来源:GB/T 14684,3.1,有修改 混合砂 由天然砂与采石尾矿机制砂或机制砂按一定比例混合而成的砂。来源:GB/T 14684,3.3,有修改 DB 23/T 34632023 3 细度模数 衡量砂粗细程度的指标。来源:GB/T 14684,3.7 比粒度 将砂粒近似为球形,以2.36 mm粒级的筛余为基准,相同质量的每一粒级砂的粒径与相邻粒级砂的粒径之比为1/2,称作比表面积指数。比粒度为各粒级分计筛余与相对应的比表面积指数的乘积之和。用以衡量砂的比表面积大小程度。泥块含量 砂中粒径大于1.18 mm,经水浸泡、淘洗等处理后小于0.60 mm的颗粒含量。来源:G
11、B/T 14684,3.6,有修改 亚甲蓝值(MB)用于判定采石尾矿机制砂或机制砂吸附性能的指标。来源:GB/T 14684,3.12,有修改 石粉含量 采石尾矿机制或砂机制砂中粒径小于0.075 mm的颗粒含量。来源:GB/T 14684,3.5,有修改 片状颗粒 采石尾矿机制砂或机制砂中粒径1.18 mm以上的颗粒中最小一维尺寸小于该颗粒所属粒级的平均粒径0.45倍的颗粒。来源:GB/T14684,3.9,有修改 坚固性 砂在外界物理化学因素作用下抵抗破裂的能力。来源:GB/T 14684,3.8 石粉流动度比 在掺加减水剂和0.40水胶比条件下,掺加石粉的胶砂与基准水泥胶砂的流动度之比,
12、用于判定石粉对减水剂吸附性能。砂需水量比 DB 23/T 34632023 4 采石尾矿机制砂或机制砂与ISO标准砂在规定水泥胶砂流动度偏差下的用水量之比,用于综合判定砂级配、粒形、吸水率和石粉吸附性能。碱骨料反应 砂中碱活性矿物与水泥、矿物掺合料、外加剂等混凝土组成物及环境中的碱在潮湿环境下缓慢发生并导致混凝土开裂破坏的膨胀反应。来源:GB/T 14684,3.11 采石尾矿机制砂混凝土 以采石尾矿机制砂、机制砂及其混合砂为细骨料配制的混凝土。采石尾矿机制砂砂浆 以采石尾矿机制砂、机制砂及其混合砂为细骨料配制的普通砂浆,包括湿拌砂浆和干混砂浆。4 基本规定 采石尾矿机制砂混凝土力学性能指标按
13、 GB 50010 取值。采石尾矿机制砂的选择应满足其所制备的混凝土、砂浆及其他制品的性能要求。采石尾矿机制砂混凝土选用的减水剂应与所用水泥、矿物掺合料之间具有良好的相容性,并应检验减水剂尤其是聚羧酸系减水剂与机制砂及所含石粉的相容性,需通过技术措施,降低聚羧酸系减水剂的敏感性,提高聚羧酸系减水剂在机制砂混凝土拌合物中的相容性,按附录 A 的方法进行机制砂混凝土外加剂相容性快速试验。采石尾矿机制砂混凝土的拌合物性能、力学性能、长期性能与耐久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对设计文件中无具体规定的应符合 GB 50010 和 GB/T 50476 的有关规定。采石尾矿机制砂混凝土和砂浆生产企业应具备原材料、
14、生产、运输等环节的质量控制能力。在供应采石尾矿混凝土和砂浆前,生产单位应提供原材料性能检验报告及配合比设计报告。采石尾矿机制砂混凝土和砂浆均应采用强制式搅拌工艺生产。采石尾矿机制砂混凝土和砂浆的制备、施工应符合安全、环保要求。在建筑工程混凝土和砂浆中应用采石尾矿机制砂时,除执行本文件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黑龙江省有关标准的规定。5 原材料 采石尾矿机制砂、机制砂技术要求 5.1.1 采石尾矿机制砂、机制砂的生产用原材料来源应稳定可靠。5.1.2 同一批次采石尾矿机制砂应采用相同母岩材质采石尾矿或采石废石生产,并应满足匀质性要求。5.1.3 生产采石尾矿机制砂的母岩宜采用开采的新鲜岩石尾矿或采
15、石废石,不应使用泥岩、页岩和板岩类岩石尾矿。母岩表观密度不小于 2 500 kg/m3,吸水率不大于 2.0%,软化系数大于 0.85。母岩的抗压强度应满足表 1 的规定。软质、风化的岩石不应用于生产机制砂,对于风化花岗岩和片麻岩,母岩DB 23/T 34632023 5 抗压强度可以不受表 1 限制,但制备的机制砂压碎值应满足 DB 23/T XXXX 的要求。表1 母岩抗压强度 单位为兆帕(MPa)母岩类型 火成岩 变质岩 沉积岩 母岩抗压强度 100 80 60 5.1.4 采石尾矿机制砂、机制砂的粗细程度按细度模数分为粗砂、中砂、细砂和特细砂 4 种规格,其细度模数分别为:a)粗砂:3
16、.73.1;b)中砂:3.02.3;c)细砂:2.21.6;d)特细砂:1.50.7。5.1.5 采石尾矿机制砂、机制砂的颗粒级配应符合 DB23/TXXXX 的规定。砂的实际累计筛余除 4.75 mm和 0.6 mm 筛档外,可以略有超出,但各类砂累计筛余超出值的总和不应大于 5.0%。对于砂浆用砂,4.75 mm 筛孔的累计筛余量应为 0%。5.1.6 采石尾矿机制砂、机制砂可以和天然砂以合理的比例均匀混合制备成混合砂,天然砂的品质应符合 JGJ 52 的规定,混合砂成品应进行质量检验和分类。混合砂的细度模数宜在 2.33.2 之间,细度模数应经试验确定。5.1.7 混凝土用采石尾矿机制砂
17、、机制砂的石粉含量应符合 DB23/T XXXX 的规定。砂浆用采石尾矿机制砂、机制砂的石粉含量不做限制,但应通过试验确定。5.1.8 混凝土用 I 类采石尾矿机制砂、机制砂片状颗粒含量应不大于 5.0%,砂浆用采石尾矿机制砂、机制砂片状颗粒含量不做限制。5.1.9 采石尾矿机制砂、机制砂中不应混有杂物,作为普通混凝土或砂浆用细骨料时,其有害物质限量、坚固性、密度与空隙率、吸水率应符合 DB23/T XXXX 的规定。5.1.10 采石尾矿机制砂、机制砂的碱骨料反应活性及其他性能指标应符合 DB23/T XXXX 的规定。5.1.11 采石尾矿机制砂、机制砂入场前,供应单位应提供型式检验报告、
18、出厂检验报告或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产品合格证书应包括下列内容:a)母岩类型、等级、规格和生产单位名称;b)批量编号及供货数量;c)检验结果、日期及执行标准编号;d)合格证编号及发放日期;e)检验部门及检验人签章。5.1.12 采石尾矿机制砂、机制砂进场后,使用单位应按 DB23/T XXXX 的规定进行取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5.1.13 采石尾矿机制砂、机制砂进场后,应按产地、级别、规格分别堆放,堆场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搭设遮雨棚,设置排水系统;存放应采取防止离析和混入杂质的措施。水泥 5.2.1 采石尾矿机制砂混凝土宜选用通用硅酸盐水泥,性能应符合 GB 175 的规定;当采用其他
19、品种水泥时,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5.2.2 水泥性能的试验方法应符合 GB 175 等标准的规定。5.2.3 水泥的入机温度不宜超过 60。DB 23/T 34632023 6 矿物掺合料 5.3.1 矿物掺合料宜采用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硅灰等,其性能应分别符合 GB/T 1596、GB/T 18046、GB/T 27690 和 GB/T 18736 的规定。当采用其他掺合料时,应经试验验证后方可使用。5.3.2 矿物掺合料必须品质稳定、来料均匀、来源固定。5.3.3 矿物掺合料可单独使用,也可复合使用,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5.3.4 矿物掺合料的试验方法应符合
20、GB/T 1596、GB/T 18046、GB/T 27690 和 GB/T 18736 等标准的规定。5.3.5 矿物掺合料储存时,不得与其他材料混杂,且应防止受潮。粗骨料 5.4.1 粗骨料宜选用质地坚硬、洁净、级配合理、粒形良好、吸水率小的碎石或卵石。5.4.2 粗骨料应符合 JGJ 52 的规定。5.4.3 粗骨料宜采用连续级配的碎石或卵石。当颗粒级配不符合要求时,可采取多级配组合的方式进行调整。5.4.4 粗骨料最大粒径应符合 GB 50164 的规定。5.4.5 粗骨料不得具有碱-碳酸盐反应和碱-硅酸盐反应活性。粗骨料快速砂浆棒法膨胀率检验结果宜小于 0.10%,不应大于等于 0.
21、20%。对于快速砂浆棒法膨胀率检验结果大于等于 0.10%、小于 0.20%的粗骨料,必须使用时,应采取有效的预防碱骨料反应措施,并按 GB/T 50733 的规定进行抑制碱骨料反应活性有效性试验,并验证有效。外加剂 5.5.1 混凝土和砂浆应根据严寒地区气候特点和工程要求选用减水剂、引气剂、泵送剂、缓凝剂、速凝剂、防水剂、膨胀剂等外加剂。5.5.2 混凝土和砂浆用外加剂应符合 GB 8076、GB 50119、GB/T 23439、JC/T 474、JC/T 475、JG/T223和 GB/T 35159 等标准的规定。5.5.3 外加剂的选用需综合考虑减水率、坍落度经时变化量、含气量、凝结
22、时间差和收缩率比等性能指标。5.5.4 C30 及以上的机制砂混凝土宜选用减水率不低于 25%的外加减水剂,C30 以下机制砂混凝土可选用减水率不低于 14%的外加剂。5.5.5 外加剂性能的试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水 5.6.1 拌合用水应符合 JGJ 63 的规定。除不溶物、可溶物不作要求外,养护用水的其他性能应符合JGJ 63 的规定。5.6.2 拌合用水性能的试验方法应符合 JGJ 63 的规定。5.6.3 符合国家标准的可饮用水可直接作为的拌合和养护用水。当采用其他水源或对水质有疑问时,应对水质进行检验。其他功能材料 采石尾矿混凝土和砂浆用其它功能材料时,其技术指标应满
23、足相关标准及配制混凝土或砂浆所需要的性能要求。DB 23/T 34632023 7 6 采石尾矿机制砂混凝土 一般规定 6.1.1 不同类别采石尾矿机制砂、机制砂在配制混凝土时,需符合下列要求:a)强度等级C60 的混凝土宜用类砂,且机制砂母岩强度宜大于 1.5 倍的混凝土设计强度,也可用于其他强度等级的混凝土;b)强度等级C60 且C30 的混凝土宜用类砂,有抗冻、抗渗或其他要求的混凝土可用类砂,强度等级C30 的混凝土也可用类砂,强度等级C60 的混凝土不宜用类砂;c)强度等级C30 的混凝土可用类砂。6.1.2 配制有抗冻、抗渗或其他要求的混凝土时,不应使用类采石尾矿机制砂、机制砂。6.
24、1.3 结构混凝土用采石尾矿机制砂、机制砂的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 GB 55008 的规定,其坚固性指标不应大于 10%;对于有抗渗、抗冻、抗腐蚀、耐磨或其他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其泥块含量不应大于 1.0%,坚固性指标不应大于 8%;高强混凝土用砂的泥块含量不应大于 0.5%。6.1.4 高性能混凝土用采石尾矿机制砂、机制砂应按石粉的亚甲蓝值指标和石粉的流动度比指标控制石粉含量,满足下列规定:a)当石粉亚甲蓝值1.4,石粉含量(按质量计)不应超过 3.0%;b)当石粉亚甲蓝值1.0,且石粉流动度比100%时,石粉含量(按质量计)不应超过 5.0%;c)当石粉亚甲蓝值1.0,且石粉流动度比100%时
25、,石粉含量(按质量计)不应超过 7.0%;d)当石粉亚甲蓝值1.0,且石粉流动度比100%时,石粉含量(按质量计)不应超过 10.0%;e)当石粉亚甲蓝值0.5 或石粉流动度比110%时,根据使用环境和用途,并经试验验证,供需双方协商可适当放宽石粉含量(按质量计),但不应超过 15.0%。6.1.5 高性能混凝土用采石尾矿机制砂、机制砂的比粒度宜控制在 4.57.0 之间,其他性能指标应符合 JG/T 568 和 GB/T 14684 的规定。6.1.6 制备高强混凝土、自密实混凝土宜采用需水量比125%、石粉流动度比100%、饱和面干吸水率2.0%的采石尾矿机制砂、机制砂。6.1.7 配制采
26、石尾矿混凝土时宜优先选用 2 区砂。当采用 1 区砂时,宜提高砂率,并保持足够的胶凝材料用量,以满足混凝土的和易性。泵送混凝土宜选用 2 区砂。6.1.8 采石尾矿机制砂混凝土产品质量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规定。6.1.9 混凝土拌合物中水溶性氯离子含量应作为采石尾矿机制砂混凝土生产过程和进场控制指标,工程验收应以硬化混凝土中氯离子含量检测结果为最终依据。6.1.10 冬期施工采石尾矿机制砂混凝土应制定专项技术方案,并经论证后方可实施。混凝土性能 6.2.1 混凝土拌合物性能 6.2.1.1 采石尾矿机制砂混凝土拌合物应具有良好的流动性、黏聚性和保水性,不得泌水或离析。6.2.1.2 采石尾矿机制砂
27、混凝土坍落度应满足工程设计和施工要求;用于泵送的采石尾矿机制砂混凝土坍落度 1h 经时损失不宜大于 30 mm。采石尾矿机制砂混凝土坍落度的试验方法应按 GB/T 50080 的规定执行。6.2.1.3 采石尾矿机制砂混凝土拌合物的凝结时间应满足施工要求和混凝土性能要求。6.2.1.4 采石尾矿机制砂混凝土拌合物的总碱含量应符合 GB 50010 的规定。6.2.1.5 采石尾矿机制砂混凝土拌合物的水溶性氯离子最大含量应符合表 2 的规定。DB 23/T 34632023 8 表2 拌合物水溶性氯离子最大含量 单位为质量百分比(%)环境条件 水溶性氯离子最大含量(胶凝材料用量的质量百分比)钢筋
28、混凝土 预应力混凝土 素混凝土 干燥环境 0.30 0.06 1.00 潮湿但不含氯离子的环境 0.20 潮湿且含有氯离子的环境 0.10 腐蚀环境 0.06 6.2.2 混凝土力学性能 6.2.2.1 采石尾矿机制砂混凝土强度等级应按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确定,并应按 GB/T 50107 进行评定。6.2.2.2 采石尾矿机制砂混凝土的强度标准值、强度设计值、弹性模量、轴心抗压强度与轴心抗拉疲劳强度设计值、疲劳变形模量等应符合 GB 50010 的规定。采石尾矿机制砂混凝土力学性能应按 GB/T 50081 的规定执行,并应满足设计要求。6.2.3 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 6.2.3.1 采石尾
29、矿机制砂混凝土宜具有良好的早期抗裂性能。抗裂性能的试验方法应按 GB/T 50082 的规定执行。6.2.3.2 采石尾矿机制砂混凝土的收缩和徐变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收缩和徐变性能试验方法应按GB/T 50082 的规定执行。6.2.3.3 采石尾矿机制砂混凝土的抗冻、抗渗、抗氯离子渗透、抗碳化和抗硫酸盐侵蚀等耐久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耐久性应符合 GB/T 50476 的规定。耐久性能试验方法应按 GB/T 50082的规定执行。配合比设计 6.3.1 一般规定 6.3.1.1 采石尾矿机制砂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根据混凝土强度等级、施工性能、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等要求,在满足工程设
30、计和施工要求的条件下,遵循低水泥用量、低用水量和低收缩性能的原则,按 JGJ 55 的规定进行。6.3.1.2 有抗冻、抗渗、抗碳化、抗氯离子侵蚀和抗化学腐蚀等耐久性要求的采石尾矿机制砂混凝土,应符合 GB/T 50476 和 GB 50010 的规定。6.3.1.3 采石尾矿机制砂混凝土用于有特殊性能要求的混凝土工程时,其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6.3.1.4 对用于抗裂性能要求高和开裂倾向较大的敏感部位的机制砂混凝土,应通过混凝土早期抗裂试验和收缩试验确定配合比,并采取抗裂技术措施。6.3.1.5 对于有预防混凝土碱骨料反应设计要求的工
31、程,尚应符合 GB/T 50733 的规定;在有盐渍土和除冰盐等含碱环境中,不得采用具有碱活性的采石尾矿机制砂、机制砂。6.3.1.6 采石尾矿机制砂混凝土的氯离子含量和总碱量应分别符合 6.2.1 的规定。6.3.1.7 石灰岩质采石尾矿机制砂、机制砂,在硫酸盐、碳酸盐及低温环境中使用,应采取防止低温硫酸盐侵蚀技术措施。DB 23/T 34632023 9 6.3.1.8 配制混凝土时,宜采用细度模数为 2.33.2 的采石尾矿机制砂、机制砂。6.3.1.9 配制采石尾矿机制砂混凝土掺入外加剂时,除应进行拌合物坍落度和凝结时间试验外,还应进行坍落度经时损失试验,并应确认满足施工要求后才可使用
32、。6.3.1.10 用于泵送施工的采石尾矿机制砂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应根据混凝土原材料、混凝土运输距离、混凝土泵与混凝土输送设备、环境气温等具体施工条件进行试配,并应符合 GB 50164、JGJ/T 10的规定。6.3.1.11 采石尾矿机制砂混凝土的原材料品种、质量有显著变化,或对混凝土性能指标有特殊要求,或混凝土生产间断半年以上时,应重新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6.3.2 配合比计算与确定 6.3.2.1 采石尾矿机制砂混凝土配合比计算、试配、调整与确定应按 JGJ 55 的有关规定进行。6.3.2.2 在配制相同强度等级的混凝土时。采石尾矿机制砂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应考虑采石尾矿机制砂中的
33、石粉含量,在天然砂混凝土基础上,适当调整胶凝材料用量,具体用量应通过试验确定;对于配制高强度采石尾矿机制砂混凝土,胶凝材料总量不宜大于600 kg/m3,其中水泥用量不宜大于500 kg/m3。6.3.2.3 混凝土用水量应在天然砂混凝土配合比基础上考虑采石尾矿机制砂、机制砂的吸水影响,适当提高。6.3.2.4 当采用相同细度模数的砂配制混凝土时,采石尾矿机制砂混凝土的砂率宜在天然砂混凝土砂率的基础上适当提高。6.3.2.5 对混凝土耐久性有设计要求时,应采用 MB 值小于 1.4 的采石尾矿机制砂,且应进行相关耐久性试验验证。其配合比设计尚应符合 GB/T 50476 和 GB 50010
34、的规定。6.3.2.6 当采用混合砂配制混凝土时,采石尾矿机制砂与天然砂的质量比应根据其颗粒级配进行合理调整。6.3.2.7 对于掺加矿物掺合料的采石尾矿机制砂混凝土,掺合料的品种和用量应通过试验确定。6.3.2.8 掺加外加剂的采石尾矿机制砂混凝土,外加剂的品种与掺量应根据采石尾矿机制砂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施工要求、运输距离、混凝土所处环境条件等因素经试验后确定,并应符合 GB 50119 的规定。制备和施工 6.4.1 一般规定 6.4.1.1 采石尾矿机制砂混凝土宜采用预拌混凝土,其性能应符合 GB/T 14902 的有关规定。6.4.1.2 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要求、工程性质、结构
35、特点和环境条件等,制定采石尾矿机制砂混凝土施工技术方案。6.4.1.3 施工过程中,应对混凝土原材料计量、混凝土搅拌、拌合物运输、混凝土浇筑、拆模及养护进行全过程控制。6.4.1.4 采石尾矿机制砂、机制砂或混合砂、粗骨料含水率的检验每工作班不应少于 1 次,当雨雪天气等外界影响导致混凝土骨料含水率变化时,应及时检验,并应根据检验结果及时调整施工配合比。6.4.1.5 采石尾矿机制砂混凝土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严禁加水。6.4.2 原材料计量 6.4.2.1 原材料计量应符合 GB 50164 和 GB 50666 的规定。6.4.2.2 原材料称量宜采用自动计量,并应严格按照施工配合比进行计
36、量。每盘原材料计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3 的规定。DB 23/T 34632023 10 表3 每盘原材料计量的允许偏差 单位为质量百分比(%)原材料种类 允许偏差(按质量计)胶凝材料 2 外加剂 1 粗、细骨料 3 拌合用水 1 6.4.3 搅拌 6.4.3.1 采石尾矿机制砂混凝土的搅拌应符合 GB 50164 和 GB 50666 的有关规定。6.4.3.2 混凝土搅拌机应符合 GB/T 9142 的有关规定。6.4.3.3 采石尾矿机制砂混凝土的搅拌时间应在天然砂混凝土搅拌时间的基础上延长 10 s30 s,且应每班检查不少于 2 次。6.4.3.4 采石尾矿机制砂混凝土的坍落度允许偏
37、差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4 坍落度允许偏差 单位为毫米(mm)坍落度 允许偏差 50 10 5090 20 90 30 6.4.4 拌合物运输 6.4.4.1 采石尾矿机制砂混凝土的运输应符合 GB 50164、GB 50666 和 GB/T 14902 的相关规定。6.4.4.2 泵送施工采石尾矿机制砂混凝土,其运输应能保证连续泵送,并符合 JGJ/T 10 规定。6.4.4.3 混凝土运输至浇筑现场时,不得出现离析或分层现象。6.4.4.4 对于采用搅拌运输车运输的混凝土,当坍落度损失较大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可在运输车罐内加入适量的与原配合比相同成分的减水剂,并快速旋转搅拌均匀,并应在达
38、到要求的工作性能后再泵送或浇筑。减水剂加入量应事先由试验确定,并应进行记录。6.4.5 浇筑 6.4.5.1 采石尾矿机制砂混凝土的浇筑应符合 GB 50164 和 GB 50666 的有关规定。6.4.5.2 采石尾矿机制砂混凝土浇筑时的自由倾落高度不宜大于 3.0 m。当大于 3.0 m 时,应采用滑槽、漏斗、串筒等器具辅助输送混凝土。6.4.5.3 振捣应保证采石尾矿机制砂混凝土密实、均匀,并应避免欠振、过振和漏振。6.4.5.4 夏季施工时,采石尾矿机制砂混凝土拌合物入模温度不应超过 35,并宜选择夜间浇筑混凝土。当现场温度高于 35 时,宜对金属模板进行浇水降温,并不得留有积水,并可
39、采取遮挡措施避免阳光照射金属模板。6.4.5.5 冬期施工时,采石尾矿机制砂混凝土拌合物入模温度不应低于 5,并应采取保温措施。6.4.5.6 当风速大于 5 m/s 时,采石尾矿机制砂混凝土浇筑宜采取挡风措施。6.4.5.7 浇筑大体积混凝土时,应采取必要的温控措施,保证采石尾矿机制砂混凝土温差控制在设计要求的范围以内。当混凝土温差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 GB 50496 的规定。DB 23/T 34632023 11 6.4.5.8 浇筑竖向尺寸较大的结构物时,应分层浇筑,每层浇筑厚度宜控制在 300 mm350 mm。6.4.5.9 采石尾矿机制砂混凝土浇筑时,应在平面内均匀布料,不得用振
40、捣棒赶料。6.4.5.10 采石尾矿机制砂混凝土振捣时,应避免碰撞模板、钢筋及预埋件。6.4.5.11 采石尾矿机制砂混凝土在浇筑过程中,应观察模板支撑的稳定性和接缝的密合状态,不得出现漏浆现象。6.4.5.12 采石尾矿机制砂混凝土振捣密实后,宜采用塑料薄膜及时顶浆覆盖。在终凝以前应采用抹面机械或人工多次抹压,并应在抹压后进行保湿养护。保湿养护可采用洒水、覆盖、喷涂养护剂等方式。6.4.5.13 采石尾矿机制砂混凝土成型后,抗压强度达到 1.2 MPa 以前,不应在混凝土上面踩踏。6.4.6 拆模 6.4.6.1 采石尾矿机制砂混凝土侧模拆除时,其强度应能保证结构表面、棱角以及内部不受损伤。
41、6.4.6.2 采石尾矿机制砂混凝土底模拆除时,其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强度应符合表 5 的规定。表5 底模拆除时混凝土强度要求 结构类型 结构尺度,m 达到混凝土设计强度的百分比,%板 2 50 2,8 75 8 100 8 75 梁、拱、壳 8 100 悬臂构件 100 6.4.6.3 采石尾矿机制砂混凝土拆模后,其强度未达到设计强度的 75%时,应避免与流动水接触。6.4.6.4 当遇大风或气温急剧变化时,不宜拆模。6.4.7 养护 6.4.7.1 采石尾矿机制砂混凝土的养护应按 GB 50164 和 GB 50666 的相关规定执行。6.4.7.2 采石尾矿机制砂混凝土养
42、护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a)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配制时,采取洒水和潮湿覆盖的养护时间不得少于 7 d;b)采用粉煤灰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配制时,或掺加缓凝剂、以及大掺量矿物掺合料时,采取洒水和潮湿覆盖的养护时间不应少于 14 d;c)对于竖向混凝土结构,养护时间宜适当延长。6.4.7.3 采石尾矿机制砂混凝土构件或制品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a)采用蒸汽养护或湿热养护时,养护时间和养护制度应满足混凝土及其制品性能的要求。b)采用蒸汽养护时,应分为静停、升温、恒温和降温四个阶段。混凝土成型后的静停时间不宜少于 2 h,升温速度不宜超过 25/h,降温
43、速度不宜超过 20/h,最高温度和恒温温度均不宜超过 65;混凝土构件或制品在出池或撤除养护措施前,应进行温度测量,且构件出池或撤除养护措施时,表面与外界温差不应大于 20。c)采用潮湿自然养护时,应符合 6.4.7.2 的规定。6.4.7.4 大体积采石尾矿机制砂混凝土养护过程中应进行温度控制,混凝土内部和表面的温差不宜超过25,表面与外界温差不宜大于20;保温层拆除时,混凝土表面与环境最大温差不宜大于20。DB 23/T 34632023 12 6.4.7.5 冬期施工的采石尾矿机制砂混凝土,不得采取洒水保湿养护方法。撤除保温养护措施时,受冻临界强度应达到 JGJ/T 104 的规定。6.
44、4.7.6 冬期施工时,对于墙体,带模养护不应小于 14 d。6.4.7.7 掺用膨胀剂的采石尾矿机制砂混凝土,应采取保湿养护,养护龄期不应小于 14 d。6.4.7.8 采石尾矿机制砂混凝土应加强早期养护,混凝土浇筑后应及时进行保温和保湿养护。6.4.7.9 高强、高性能和特殊要求的采石尾矿机制砂混凝土的养护应按相关标准执行。质量检验及验收 6.5.1 原材料质量检验 6.5.1.1 采石尾矿机制砂混凝土原材料进场时,应按规定批次验收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或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外加剂产品还应具有使用说明书。6.5.1.2 原材料进场后,应进行抽样检验,抽检的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a)水泥
45、应对胶砂强度、凝结时间、安定性和烧失量进行检验,对于有预防混凝土碱骨料反应要求的混凝土,还应检验其碱含量;当用于大体积混凝土时,还应检验其水化热。b)采石尾矿机制砂应对颗粒级配、细度模数、压碎指标、泥块含量、石粉含量、亚甲蓝试验和吸水率进行检验;对于有抗渗、抗冻要求的混凝土,还应检验其坚固性;对于有预防混凝土碱骨料反应要求的混凝土,还应进行碱活性试验。c)粗骨料应对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颗粒含量、压碎值指标和坚固性进行检验;当用于高强度混凝土,还应检验其母岩抗压强度;对于有预防混凝土碱骨料反应要求的混凝土,还应进行碱活性试验。d)粉煤灰应对细度、需水量比、烧失量和三氧化硫含量进行检
46、验,C 类粉煤灰应增加检验游离氧化钙含量和安定性检验;粒化高炉矿渣粉应对比表面积、三氧化硫含量、活性指数和流动度比进行检验;硅灰应对比表面积、二氧化硅含量和活性指数进行检验;矿物掺合料均应进行放射性检验。e)外加剂应对 pH 值、氯离子含量、碱含量、减水率、凝结时间差和抗压强度比进行检验;引气剂和引气减水剂应增加含气量检验;防冻剂应增加含气量和 50 次冻融强度损失率比检验;膨胀剂应增加凝结时间、限制膨胀率检验。f)拌合用水应对 pH 值、不溶物含量、可溶物含量、硫酸根离子含量、氯离子含量、凝结时间差和抗压强度比进行检验;对于有预防混凝土碱骨料反应要求的混凝土,还应检验其碱含量。g)当工程设计
47、有其他要求时,原材料还应增加相应检验项目。6.5.1.3 原材料的检验规则应符合下列规定:a)采石尾矿机制砂应以 400 m3或 600 t 为一个检验批;不足一个检验批时,应按一检验批计;b)对于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强度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水泥应以 200 t 为一个检验批,散装水泥应以 500 t 为一个检验批;不足一个检验批时,也应按一个检验批计;c)粗骨料应以 400 m3或 600 t 为一个检验批;不足一个检验批时,也应按一额检验批计;d)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等矿物掺合料应按 200 t 为一个检验批,硅灰应按每 30 t 为一个检验批;不足一个检验批时,
48、也应按一个检验批计;e)外加剂应按每 50 t 为一检验批;不足一个检验批时,也应按一个检验批计;f)拌合用水应按同一水源不少于一个检验批;g)当原材料来源稳定且连续三次检验合格时,可将检验批量扩大一倍。6.5.1.4 原材料的取样应按有关标准执行。DB 23/T 34632023 13 6.5.1.5 采石尾矿机制砂、机制砂及其他原材料的质量应符合第 5 章的规定。6.5.2 拌合物性能检验 6.5.2.1 采石尾矿机制砂混凝土原材料计量系统应经检定合格后才可使用,且混凝土生产单位每月应自检一次。原材料计量偏差应每班检查 1 次,原材料计量偏差应符合 6.4.2 的规定。6.5.2.2 在生
49、产和施工过程中,应对采石尾矿机制砂混凝土拌合物进行抽样检验,流动性、黏聚性和保水性应在搅拌地点和浇筑地点分别取样检验。6.5.2.3 对于采石尾矿机制砂混凝土拌合物的流动性、黏聚性和保水性项目,每工作班应至少检验 2次。6.5.2.4 采石尾矿机制砂混凝土拌合物性能应符合 6.2 的规定。6.5.3 硬化采石尾矿机制砂混凝土性能检验 6.5.3.1 采石尾矿机制砂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应符合 GB/T 50107 的规定。6.5.3.2 采石尾矿机制砂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的检验评定应符合 JGJ/T 193 的规定。6.5.3.3 采石尾矿机制砂混凝土的力学性能、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应分别符合
50、 6.2 的规定。6.5.4 混凝土工程验收 6.5.4.1 采石尾矿机制砂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 GB 50204 的规定。6.5.4.2 采石尾矿机制砂混凝土工程验收时,应符合本文件对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的规定。7 采石尾矿机制砂砂浆 一般规定 7.1.1 采石尾矿机制砂砂浆包含湿拌砂浆和干混砂浆。7.1.2 制备砂浆的采石尾矿机制砂、机制砂或混合砂不应含有大于 4.75 mm 的颗粒,2.36 mm 以上颗粒含量不宜大于 10%。7.1.3 采石尾矿机制砂砂浆宜采用细度模数为 2.22.8 的采石尾矿机制砂、机制砂或混合砂。7.1.4 用于制备砂浆的采石尾矿机制砂、机制砂的石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