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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出租房管理制度(篇) 书目 第1篇电务段出租房屋平安监督管理措施 第2篇物业辖区出租房及租住人员管理程序制度 第3篇个人出租房管理规定方法 第4篇医学院铺面出租房出租管理规定 第5篇学院出租房管理制度 第6篇出租房平安管理规章制度 第7篇出租房屋管理制度文本 第8篇景园小区出租房屋管理规定 第9篇出租房屋管理规定范本 第10篇文汇社区出租房屋管理的约定 电务段出租房屋平安监督管理措施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务段出租房屋的平安监督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中的出租房屋,是指承租方以租赁或者企业托付承租方经营、管理等形式运用的房屋、场地和处所。 第
2、三条本方法适用于电务段管辖内租赁房屋。 第四条成立电务段经营平安监督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 主管副段长 副组长:综治办主任,平安科科长 ,办公室主任,经营开发科科长,综合车间主任、书记。 组员:综合车间成员。 其次章承租条件 第五条 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房屋(场所)租赁、承包关系,首先要对承租方的身份、房屋运用用途、经营业务及资信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对从事特种行业的须要求承租方出示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严禁将房屋(场所)租赁、承包给非法经营者从事非法活动。 第六条 出租房屋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承租方应取得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第七条 按有关规定须要取得治安管理许可证的,
3、必需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八条 与承租方达成协议后,要根据路局关于合同、会签制度,逐级、逐部门审议、签认后,方可根据北京铁路局多元经营系统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文本,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承包合同。 第九条 出租房屋租赁协议时间为一年。 第十条 合同签订一式三份(电务段、出租房、承租方),各区域出租房屋管理人员要建立出租房屋管理台帐,承租方经营发生改变或承租资金发生改变时,要刚好签订新的合同文本,保持日常管理的常态。 第四章 平安协议 第十一条 承租方签订出租房屋合同的同时,根据路局关于修订经营(出租房屋消防平安协议书)的通知中出租房屋消防平安协议书文本,签订出租房屋(场所)消防平安
4、协议书。 第十二条 根据“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出租方对所出租房屋(场所)的消防平安负有管理责任,必需明确专人,定期对各种在用设备、电气线路进行检查,建立平安检查记录,并督促承租方整改各种火灾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进行房屋(场所)承包、租赁时,承租方应依据生产、经营的实际自备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工具应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配备,并在消防平安协议中明确责任。 第十四条 承租方要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法和北京铁路局消防平安管理规定以及当地政府有关消防平安的规定,听从出租方和各级平安管理部门的检查指导,刚好整改各种平安隐患。对不执行消防平安管理规定,不听从管理,
5、不刚好进行整改隐患的,出租方可终止承包、租赁合同,并不担当违约责任。 第五章 管理规范 第十五条 各区域出租房屋管理人员要加强对管内出租房屋的日常平安管理,坚持每10天对出租房屋进行平安检查。 第十六条 禁止利用出租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性病原体等危急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七条 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平安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平安。 第六章 协议终止 第十八条 平安检查中发觉不具备承租条件或存在严峻平安隐患,且不能按期整改的,要终止出租。 第十九条 平安检查中发觉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有犯罪活动嫌疑
6、的,应刚好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终止出租。 第七章附则 其次十条请各房管科室、车间遵照本方法执行,加强出租房屋管理。 其次十一条本方法由电务段经营开发科负责说明。 电务段 2023年6月3日 物业辖区出租房及租住人员管理程序制度 物业管理公司程序文件 -物业辖区出租房及租住人员管理程序 1.目的 帮助公安机关加强管理服务区域内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的管理,维护管理服务区域的平安,防止因出租屋居住人员造成的各种平安隐患,制止商铺违章事务。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管理处。 3.职责 3.1各管理处负责帮助公安机关做好出租屋的治安管理工作。 3.2部门经理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出租屋的租赁及租住人员管理工作,并负
7、责监督、指导。 3.3租赁管理员应定期对出租屋人员资料进行检查、核实,刚好驾驭租住人员的状况,并定期向经理汇报租赁业务和人员居住状况;发觉平安隐患刚好制止,必要时报派出所帮助处理。 3.4平安管理员详细负责出租屋居住人员的现场管理工作,熟识管理服务区域出租屋的详细楼栋和房间号,留意该房屋进出人员是否常常变动,发觉问题刚好上报租赁管理员或派出所进行处理。 4.定义 4.1出租屋:凡小区/大厦内除旅店业外以经营为目的向他人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均为出租屋,含用于居住、办公室、商业用途。 4.2暂住人员:指没有特区常住户口,持有效证件进入特区,并在特区居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的公民。 4.3暂住证:在
8、特区居留7日以上的租住人员应当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居留两个月以上的暂住人员应当申办暂住证。 5.方法和过程限制 5.1出租屋、承租人的管理 5.1.1管理处帮助公安机关对出租人进行管理,要求其履行出租屋治安管理义务,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 5.1.2管理处帮助公安机关对承租人进行管理,登记承租人及其同住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或地区)、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服务处所、有效身份证等基本状况。 5.1.3管理处帮助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刚好到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机构办理租住登记手续或申办有关暂住证件。 5.1.4租赁管理员应刚好驾驭出租屋的治安状况,必要时将治安隐患向辖区民警及公安机关报告。 5.1
9、.5管理处发觉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或犯罪嫌疑的,应当刚好举报、制止或帮助公安人员将犯罪嫌疑人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5.1.6制止租住人利用承租的房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急物品,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5.1.7通过管理处出租的房屋,租赁管理员必需严格把关,严禁把房屋租给三无人员,对承租人承租的房屋用于商业或办公用途时,应对其经营范围和性质是否符合物业功能和环境要求进行评价,符合要求并出具书面记录,请对方签字后方可出租,督促其办理合法的营业执照。 5.1.8承租人通过管理处在管理服务区域租住房屋,产权归属地产公司的物业,管理处必需与租房人签定租赁合同。 5.1.9
10、管理处应建立本管理服务区域出租屋状况清单、空置房清单,并保存在管理处或限制中心。 5.2平安监控与预防 5.2.1平安员必需熟识驾驭管理服务区域内出租房和空置房状况,作为限制的重点。 5.2.2 平安员必需督促管理服务区域内的租住人员,遵守管理服务区域各项管理规定,自觉爱惜管理服务区域公共设施、设备,遵纪遵守法律。 5.2.3平安员在巡逻时,要留意管理服务区域出租屋承租人不得变更出租屋的用途,严禁利用出租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5.2.4 平安员对租住人或商铺经营人员搬运物资出入管理服务区域应特殊留意。搬出物资前必需到管理处指定的部门开具物资搬运放行条,并时刻留意其搬运物资的整个过程。如存在撤离
11、的可能状况,必需马上通知限制中心或管理处,并应请其到管理处交清各种相关费用后方可离开租住的管理服务区域。 5.3保姆、家教、钟点工、业主亲友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管理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6.支持性文件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治安管理方法 深圳经济特区租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 7.质量记录和表格 *wy7.5.1-a02-f1 人员临时出入卡 *wy7.5.1-a02-f3 来访人员状况登记表 *wy7.5.1-a03-f1 租住人员状况登记表 个人出租房管理规定方法 个人出租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一般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商
12、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一般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需供应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担当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其次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 借款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实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13、四、无住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个人担当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实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借款人应向贷款人供应下列资料: 一、身份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供应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
14、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六、贷款人要求供应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七条 借款人应干脆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根据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 第八条 贷款人发放贷款的数额,不得大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 第九条 申请运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在借款申请批准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贷款人以转帐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 第四章 贷款期限与利率 第十条 贷
15、款人应依据实际状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与贷款银行制定还本付息安排,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用信贷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法定贷款利率(不含浮动)减档执行。即贷款期限为1年期以下(含1年)的,执行半年以下(含半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至3年(含3年)的,执行6个月至1年期(含1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3至5年(含5年)的,执行1至3年期(含3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5至10年(含10年)的,执行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0年以上的,在3至5年(含5
16、年)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5%。 第十三条 其次十九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实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十条 抵押人或出质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九章 抵押物或质物的处分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丢失民事行为实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 第三十二条 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贷款人
17、应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三十三条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运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运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四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刚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供应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擅自变更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五、借款人
18、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运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七、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丢失担当连带责任实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削减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个人住房贷款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城镇居民修房、自建住房贷款,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贷款可依据本方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方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说明和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本方法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一九九八年五月九日 用住房公积
19、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础上加点执行。贷款期限为1年至3年(含3年)的,加1.8个百分点;期限为3至5年(含5年)的,加2.16个百分点;期限为5至10年(含10年)的,加2.34个百分点;期限为10至15年(含15年)的,加2.88个百分点;期限为15年至20年(含20年)的,加3.42个百分点。 第十四条 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算;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起先,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五章 抵押 第十五条 贷款抵押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20、国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不得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六条 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需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七条 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于放款前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 借款人对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需妥当保管,负有修理、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 第十九条 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
21、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其次十条 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权时,应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章 质押和保证 其次十一条 实行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需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担保法规定须要办理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质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担保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执行。生效日期按第七十六条至七十九条的规定执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其次十二条 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
22、擅自处分。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坏、遗失,贷款人应担当责任并负责赔偿。 其次十三条 借款人不能足额供应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供应担当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必需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实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必需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实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肯定数额的保证金。 其次十四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需根据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第七章 房屋保险 其次十五条 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托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抵押期内,保险单由贷
23、款人保管。 其次十六条 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因借款人过错毁损,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第八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其次十七条 借款合同须要变更的,必需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其次十八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丢失民事行为实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接着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个人出租房管理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的出租房,指产权属于小区,出租或出借给外单位或个人运用的各类房屋。 二、房管所对出租房实行平安管理,即建立登记,平安检查等制度。 三、院内的住房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特别状况须要出租的,必需征得中心领导的同意,并
24、签订平安责任协议书,办理有关手续。 四、院内商房出租,应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向治保大队登记备案。 五、房屋出租应本着“谁出租,谁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出租房屋运用的检查和监督,以防发生违法事务。 六、房屋出租的平安责任: 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证件的承租人。 2.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合同要有平安方面的内容。同时要求承租人办理暂住户口登记手续。 3.发觉承租人有违法犯罪疑要刚好报告派出所。 4.停止租赁,须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承租人的平安责任: 1.承租人必需持有本人居民身分证和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政府的证明,单位承租的需持有单位法人代表的托付 证明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
25、2.房屋承租后,承租人应在10日内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手续。 3.严禁在承租房内进行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4.房屋内严禁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急物品。 5.做好防火防盗平安工作。 6.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转租转借。 八、违反本规定的惩罚: 1.出租人违反规定擅自出租房屋的,赐予通报指责,造成严峻后果的,视情节收取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按房租月租金五倍以下的违约金。 2.承租人不履行平安责任,收取月租金十倍以下违约金。 3.违反本规定,构成违法犯罪的,根据有关法律处理。 个人出租房管理规定 一、 仔细检查,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一)出租房屋手续 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需符合
26、规定,危房、防范设施不健全、存在治安隐患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出租房屋须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责任区民警检查符合平安标准的还必需履行下列手续: 1、公民出租房屋,须: (1)、出示房屋全部权或其他合法证明、居民户口簿或房主的居民身份证,房主是暂住人口的应出示暂住证或暂住户口簿; (2)、填写租凭房屋申请表; (3)、提交与承租人签订的租凭合同 2、单位全部房出租,须: (1)出示房屋全部权证明,单位介绍信,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填写租赁房屋申请表; (3)提交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 3、承租人转租、转借的房屋的,须: (1)出示本人现住地的户口证件,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
27、,治安责任和无*组织保证书、与原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同意转租、转借证明。 (2)提交与再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 (3)填写租赁房屋申请表。 (二)承租房屋手续 1、公民承租房屋的,应出示本人和同居一室的他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夫妻承租的还须凭婚姻关系证明。 2、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出示单位介绍信,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以及拟居人员简要状况和有关证件。 (三)、审批 上述手续,经责任区民警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批准租赁的房屋,出租人应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或无*组织责任书),领取公安厅统一印制的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和公安厅监别的“租赁房屋户”标记牌后,方可实施房屋租赁。 二、常常监督检
28、查房屋出租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主要是: (一)、仔细履行治安责任保证书责任,自觉接受责任派出所的管理。 (二)、对房屋进行平安检查,刚好发觉或解除隐患,保障平安。 (三)、主动协作公安机关做好工作,发觉有违法 犯罪活动刚好报告派出所。 (四)、承租人是暂住人口的,应主动帮助公安派出所对暂住人口进行管理。 (五)、必需把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和“租赁房屋户”标记牌放于出租房屋的显要位置。 (六)、出租合同期满房屋因故短暂停止出租的,要在三日内交回租赁房屋许可证。 (七)、承租人发生变动,要刚好办理变更手续。 三、常常检查教化房屋承租人必需遵守有关规定,主要是: (一)、仔细履行责任,主动做好平安,清
29、理*组织工作,一经发觉刚好告知出租人或报告责任区民警和公安派出所。 (二)、自觉接受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管理,遇有责任公安派出所检查时,应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三)、是暂住人口的,必需遵守国家有关暂住人口管理规定。 (四)、承租的房屋只能用于居住,不准挪作他用。 (五)、不准私自将房屋转租或转借他人。 (六)、集体承租的,须成立治安保卫组织,单位承租的,须指定专人协作责任区民警和公安派出所对房屋平安及人员进行管理,并建立平安管理制度,报送公安派出所备查。 医学院铺面出租房出租管理规定 医学院铺面及出租房出租管理规定 第一条 管理人员必需要具备良好的思想素养和政治素养,在工作中必需坚固树立学院
30、利益至上的工作理念。 其次条 管理人员必需严格执行学院及本处对铺面及出租房管理的有关规定,若擅作主见:少收或多收租金或其它费用,将追究其经济损失和行政责任。 第三条 严格根据学院确定的房屋出租价格和其它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核算一年的全部费用,核算后要提前一月把缴费状况告之租赁户以便作好打算,肯定要主动协作好商家作好交费工作。 第四条 待商家交完全部的费用,在房屋租赁合同和商用铺面修理及设施占用费协议书、租赁房屋(场地)防火责任书上签字后,再按组织程序交予领导审核和签字,将合同、协议各一式四份送财务处盖章。盖章后将合同一份交学院计财处办公室存档,一份留后勤产业处,一份给商家,一份由产业科管理。 第
31、五条 若有商家要求削减租金或其它费用,必需以院、处领导的书面批示为准, 不能擅作主见,否则将追究其经办人的责任。 第六条 商家在签定租房合同的同时,必需签订租赁房屋(场地)防火责任书、商用铺面修理及设施占用费协议书。新租商家只有将合同、责任书、协议签订完后,方能续租和租赁。 第七条 若不情愿续租的商家,必需在租期期满之前把租赁房内的东西搬走,交清每月水电费,并把钥匙退还经办人,经经办人检查后,才能退还押金。 学院出租房管理制度 学院(校)出租房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出租房的管理,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师生服务,特制订本制度: 一、承租方须与学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应约定房屋的保证金、月租
32、费(年租费)、租用期限、水电费收取标准、卫生责任、防火责任、治安责任等有关社会治安和社会公共道德方面的约束条款。 二、承租方无权将自己租用的房屋转让他人,一经发觉转租,校方立即停止供电、供水,并同时收回出租房,一切损失将由私自转让方负责。 三、按期按合同缴纳房屋租赁费、水电费,不允许拖欠。若承租方不按合同交费,学校可托付后勤基建处赐予停电、停水,直至交齐所欠费用为止。 四、必需加强对出租房分户水、电表的管理和监控,统一管理、统一收费;各出租房水、电设施完善齐全交承租方后,若出现故障,由承租方自己负责修理。 五、保持出租房门前清洁卫生,不能乱贴乱画,门前不摆杂物,主动协作学校做好门前三包工作,若
33、因承租方的缘由,影响到文明城市建设而被扣分或罚款,学校将向承租方双倍收取。 六、实行主管部门负责制,由该部门负责平安管理工作。严格限制承租方的经营范围,不得将有损校内平安、师生身心健康的项目引进校内内。严禁将学校房屋、经营部、场地出租给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经营活动的业主。 七、引进社会人员来校租赁或联合经营,实行准入审核制度,对经营者的资质信誉、商品质量、卫生平安及资金实力等方面进行审核。 八、承租方必需按消防规范要求配置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在全部通道出口设置足够用的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记。 九、承租方在运用过程中,不得随意对出租房进行改、扩建,如需必要的装修,其方案要征得后勤基建处
34、的书面同意,否则将责令承租方马上撤除,直至中止合同,一切损失均由承租方负责。 十、后勤基建处每季度必需对出租房进行平安检查,并责令承租方限期整治平安隐患、堵塞平安漏洞,确保出租方运用过程中结构平安、水电规范、经营合法。 十一、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出租房平安管理规章制度 为了进一步消退平安隐患,保障住户的生命和财产平安,依据我队和住户的实际状况特制定以下规章制度,请各住户务必遵守执行。 1、 单位设专人负责平安用电管理,每月检查住户用电是否符合规范,对不符合用电规范的行为予以订正,并检查用电设备是否存在平安隐患,对检查出来的平安隐患刚好清除,各住户不得阻挠、干涉,应全力协作。 2、 各住户
35、如需进行电线路改选,必需先向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专业人员予以实施,否则一切后果由住户自行担当。 3、 严禁各住户人员私自更改用电线路,私拉乱接;严禁运用大功率电器,否则造成损失由住户自行担当。 4、 各住户不得擅自更改、加装、拆卸供电设施。 5、 住房内无人时要保证一切用电设备处于断电状态,以免发生火灾。 6、 当室内供电设施发生故障,马上报告修理人员刚好修理,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拆修,否则发生事故后果由住户自行担当。 7、 当天打草当天领取汽油,严禁将打草用汽油存放在住房内,否则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由住户自行担当。 8、 住户假如运用液化气,请远离火源并刚好检查阀门是否漏气,皮管是否老化,运用
36、完毕刚好关闭阀门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9、 住户对房屋只有运用权,不得对房屋进行改建,由住户对房屋进行改建立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住户担当。 10、 不得在房屋内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由此引起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住户担当。 11、 冬天生炉子要做到人走炉灭,晚上睡觉前务必把炉子熄灭,以免发生火灾或煤气中毒。 12、 依据园林处的相关规定,只允许住户住到九月三十号,从十月一号起先各住户需接连搬离,因此从十月一号到住户搬离前这段时间各住户发生的一切与工作无关的生命和财产损失均由住户自己担当。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文本 1、出租人在向承租人出租房屋时,要清晰承租人的来历,对没有合法证件、来历不明的人,不得向其出
37、租。 2、承租人在租赁房屋后,必需持个人身份证件,按规定由出租人带到社区警务室登记,不得个人伪造或冒名顶替他人租赁房屋。 3、承租人不得个人承租多人轮番居住或私留人员,不得在出租房屋内进行非法活动。如:男女非法同居、卖淫嫖宿、赌博、销赃、窝赃及伪造假冒商品等。 4、严禁在承租屋内存放易燃易爆、枪支、弹药、剧毒、放射性危急物品等。 5、承租人不得利用出租屋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 6、集体承租或单位承租房屋时,应当建立平安管理制度。 景园小区出租房屋管理规定 景园(小区)出租房屋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景园住宅小区的平安管理,维护小区内治安秩序,保障小区广阔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
38、法律、法规,结合目前景园小区房屋出租的实际状况,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出租房屋应办的手续及程序: 1、房主出租房屋时应首先向景园物业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出租房屋的房主姓名、位置、出租期限;承租人的概况、居住人数、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等内容;经物业办公室审核签字、登记后方可出租。 2、物业办公室登记备案手续不得视为或替代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租赁双方应当根据东方市房屋租赁管理方法的要求刚好向公安机关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二、房主及承租人的责任、义务 : (一)房主的责任、义务: 1、出租房屋的房主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到物业办公室登记备案;承租人户口属东方市区以
39、外人员,房主应带领承租人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2、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或无其他合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将房屋出租用于办企业、仓储等。 3、房主有责任督促承租人员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家属院的规章制度。发觉租住人员在出租屋内进行嫖娼、卖淫、吸毒、传销、销赃窝脏、走私贩毒、聚众赌博、流氓斗殴及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或发觉可疑人员时,要刚好向物业公司秩序维护部或公安机关举报,不得知情不报。出租房屋的平安由房主负责。 4、房主对所出租的房屋要根据消防平安规定,常常进行平安检查,发觉担心全隐患要刚好整改,保障承租人的平安。 5、租赁期内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
40、用由租赁双方签定租房合同书中的约定方担当,并按期向景园物业收费员缴纳。但上述费用的最终责任人为房主,若承租人没缴纳相关费用,房主应按物业公司要求刚好支付。 6、房屋停止租赁或变更承租人,房主必需到景园物业办公室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二)承租人的责任、义务: 1、承租人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景园的规章制度,接受景园物业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房屋出租只限于居住生活,承租人不得变更房屋的用途,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急物质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3、承租人需另向物业公
41、司交纳300元的管理保证金,租赁期满经房主确认后,凭物业公司开具的收据退款。 4、承租人不准在出租房屋四周乱搭乱建或变更原有的建筑设施,一经发觉除责令其复原原貌赔偿经济损失外,并依据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贰仟元以下的罚款。 5、承租人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阻碍相邻业主的日常生活、损害小区的良好居住环境。房屋应以户(家)为单位出租,不允许合租群住。 6、遵遵守法律律、法规规定的承租人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三、其他事项: 1、租赁双方应亲密协作,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景园小区的有关规定,共同管理住宅区,使住宅区保持良好的生活环境;对于违反以上规定者经教化不予整改的,展业物业公司有权责令房主收回出租房屋。 2
42、、出租房屋违反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以及承租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治安管理惩罚条例及有关法规的,由公安机关赐予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本管理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景园物业管理处 出租房屋管理规定范本 (一)出租房屋管理规定 一、出租房屋的住户要到物业管理站登记出租状况,承租人入住后一星期内要办理相关手续,留下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身份证复印件等。 二、只准将房屋出租给有正值职业或办理了暂住证的外地人居住。 三、出租屋只限于居住生活,不得变更出租屋的用途。 四、出租屋内不得进行违法行为,承租人不得有阻碍邻里正常生活的行为。 五、出租屋的水、电、气管理费等费
43、用居民和承租人协商,任何一方支付均可,但若有拖欠或承租人下落不明,最终要由居民支付。 六、居民应常常了解承租人的生活状况,发觉有不轨行为或可疑现象刚好通知物业管理站或派出所。 * 七、承租人搬出物品时,必需遵守搬出/人管理规定,提前通知物业管理站,物业管理站可视状况联系居民进行复核。 文汇社区出租房屋管理的约定 社区出租房屋管理的约定 (一)出租房屋本着谁出租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出租人应当自觉与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居委会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并填写下列内容。 (1)出租人、承租人姓名或者名称、证件种类和号码、居处地,实际居住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户籍地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外省市人员婚育证明。 (2)出租房屋的基本状况、租金和租赁期限。 (3)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来源证明。 (4)本市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出租人对承租人运用房屋的状况进行监督。出租人不得向无身份证明的人员出租房屋,不得以出租房屋的方式为非法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