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不设立董事会的公司章程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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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不设立董事会的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其次条、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探讨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对本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其次章:公司名称和居处 第四条、公司名称:_有限公司。 第五条、公司居处:_。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_。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_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股东姓名(名称) 第八条、公司股东共_个,分别是: (一)_。 居

2、处(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二)_。 居处(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注:股东人数应为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可续写)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 、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一)以货币出资_万元,以(实物、学问产权、土地运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_万元,总认缴出资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 首期实缴出资_万元,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个月内缴足。 (二)以货币出资_万元,以(实物、学问产权、土地运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_万元,总认缴出资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 首期实缴出资_万元,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

3、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个_月内缴足。 (注:可续写) 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风险提示: 公司的出资状况千差万别,假如由于某些特别状况不能完全根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或者股份出资比例特别,比如各占50%将导致表决权无法行使。假如有这些状况,股东出资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不根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给予某些特定股东特殊表决权,或者在无法表决时根据特定比例通过表决或者特定股东干脆确定。 比如在章程中约定股东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由一方持有较多表决权或者股东会一般决议需半数以上(含半数)表决权通过来解决。当然,在公司章程对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

4、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一)依据其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监事权; (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五)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或名称、居处、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六)依法转让出资 ,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七)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并按以下第种方式安排认缴出资: 1、根据实缴的出资比例; 2、根据认缴的出资比例。 (八)按前款第_种方式分取红利; (九)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5、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十)公司终止,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根据实缴出资比例共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担当责任; 风险提示: 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执行职务违法、侵扰公司与股东权益,造成损失时,担当赔偿责任,但详细救济途径没有规定。为了完善救济途径,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规定: 董事、监事、经理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因无故不履行职务、擅自离职,侵扰公司与股东合法权益,应当担当赔偿责任;发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诉时,任何股东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因诉讼而发生的实际支出,由公司担当。 (二)遵守公司章程,不

6、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四)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认缴金额出资的,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担当违约责任; (五)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 (六)保守公司商业隐私; (七)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八章:公司的股权转让和抵押 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一)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

7、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百分之(半数以上)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根据转让时各自的实缴/认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选择性条款)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原持有的股权按以下第_种方法处理: 风险提示: 由于股东出资人持有的股权属于财产权,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车辆、存款等有形财产一样发生继承的,假如股东出资人死亡则其继承人有权

8、继承其名下的出资股份。假如公司股东出资人为了防止发生此类状况,避开有不熟识的继承人通过继承成为公司股东,那么可以对股份的继承做出特殊约定,比如股东出资人死亡则由其他股东收购其股权,而由其继承人分割股权价款等。 (一)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由合法继承人继承; (二)根据股东约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原持有的股权。 第十四条、受让人必需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九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安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当的

9、(执行)董事、监事,确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酬劳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安排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

10、、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根据以下第种_方式行使表决权: (一)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根据实缴/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根据股东约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根据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代表非常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确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其次十条、公司不设董

11、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任命/选举/委派/聘用产生。 其次十一条、(执行)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确定公司的经营安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安排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削减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确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确定其酬劳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其次十二条、(执行)董事任期年(注:每届任期

12、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其次十三条、(选择性条款)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任命/选举/委派/聘用)产生。 经理对股东会/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安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详细规章。 其次十四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注:须少于三人),由股东会任命/选举/委派/聘用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其次十五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3、(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订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其次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 或者为他人供应担保,须经股东会决议。 第

14、十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其次十七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经理担当。 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根据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第十一章: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其次十八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其次十九条、公司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三十一条、公司安排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

15、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_%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三十二条、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现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三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四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根据股东的出资比例安排。 第三十五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董事会确定。 第十二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须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公司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

16、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须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七条、公司清算方法。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而解散的,应当按公司法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按公司法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公司根据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安排。 第三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选择性条款)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 第四十条、本章程于_年_月_日订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_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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