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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慎防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成为“国有社会主义新农村” 内容摘要 本文对东北地区J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一基层个案进行了实地考察,通过这次实地考察,发现了存在于这一建设过程中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一些问题,进而指出目前个别地区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正面临着一种被“国有化”的危险。 关 键 词 农村;国有化;自治。 目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运动正在全国农村范围内如火如荼地开展,取得日益丰硕的建设果实。然而,正如一切新生事物一样,这一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不足。笔者于日前参观考察的J市几个村庄的中,发现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存在的一些值得商榷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覆盖领域很广,涉及政治、经济、文
2、化等几大方面。如果将这些问题加以概括,可以得出结论,若按照目前在这些村庄里开展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道路走下去,最终将会建成一批“国有社会主义新农村”,也就是原本带有自治性质的基层农村组织被“国有化”了,这势必严重扼杀农村基层组织应有的生机与活力。 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运动的目的和指导方针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了今后五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奋斗目标和行动纲领,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三农”工作指明了方向。作为这一文件的总体精神,文中具体提到,推进新农村建设是一项长期而繁重的历史任务,必
3、须坚持以发展农村经济为中心;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坚持科学规划;必须坚持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在推进新农村建设工作中,要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要量力而行,不盲目攀比;要民主商议,不强迫命令;要突出特色,不强求一律;要引导扶持,不包办代替。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项规模巨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农村社会中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方面面,仅就这一工程的浩大而言,其绝不亚于开始于二十年前的改革开放,从这其中便可以想见,开展这一工程的艰辛和困难。但是从中央下发有关文件的指示精神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共中央对于建设过程中思路和办法落实的非常清楚,同时也彰显了中共中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坚强决心,因为这毕竟是造福
4、中国近九亿农民的大事。 二、J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存在值得商榷的问题 J市是东北地区的一个县级市,辖区内自然环境独特,多山地丘陵,一条大江盘桓游走于境内,这样的地理条件特别适合开展特色农业种植。市内人口主要为农业人口,同时依托于特殊的自然条件,J市的人参、葡萄、香菇等经济作物种植面积巨大,发展势头迅猛,农业经济成为该市的主要经济支柱。这就使得J市属下的农村经济发展普遍较好,对于中央号召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也搞得有声有色。笔者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对J市下属的三个村庄进行了实地考察。通过考察,发现了几个有待商榷的问题。 1.存在于基层政治建设中的问题:基层自治组织的行政化。笔者首先造访的QP村
5、是J市农村基层党务建设活动中的先进典型单位,也是该市农村经济发展较好的村庄。该村党总支充分发挥党员作用,在党员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致富的过程中,全村306户群众中有286户有2个以上的致富项目,个人存款在30万元以上的有50多户,10万元以上的100多户。从这些数据中可以看到,如果按照小康标准来衡量,该村早已经完成了小康建设。 火车跑得快,全凭车头带,强有力的村党支部是与拥有一名强有力的优秀村党支部书记分不开的。该村党支部书记丁某是一位优秀的基层领袖,自三十几年前担任该村的党支部书记以来,勤劳工作,先人后己,正是在他的带领下,QP村实现了由一个年人均收入不足三四百元的贫困村到一个小康村的彻底转变
6、。而作为对带头人的信任和支持,村民在近三十几年的村干部选举中,都将满意留给了丁书记,使得丁书记在村党支部书记这一岗位上一干就是三十几年,成就了当地的一段佳话。丁书记带领全村人民致富的光荣事迹不仅赢得了村民的拥戴,同时也得到J市市委的嘉奖。为了表彰丁书记对于农村基层经济建设的突出贡献,J市委将丁书记转为国家公务员身份,并在其继续担任QP村党支部书记的同时,任命其为该村所属的QS镇的副镇长。笔者同时了解到,类似丁书记这样“农而优则仕”的例子,在该市还有几例,而据该市市委书记介绍,这一办法是为了解决这些优秀农村基层干部的生活待遇问题。 毋庸置疑,这一做法的初衷是好的,但它客观上却破坏了宪法和村委会组
7、织法中的相关规定,并实际上造成了对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伤害。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这一规定的意义在于:首先,它确立了村民委员会作为群众自治组织的性质和地位;其次,它确定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民主选举的重要原则。这些规定为中国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及村民委员会的建立提供了最直接、最重要的宪法保障。村委会组织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
8、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第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这些规定,以法律这一国家最高行为规范的形式向全社会正式宣告,村委会是基层自治组织,自治权利是不容侵犯的,村民的选举是决定“村官”去留的唯一途径,任何上级机
9、关对“村”只能是间接的指导,而绝对不能是直接的领导。 但是,当QP村的当家人丁书记被转为公务员之后,这一切的性质已经发生了改变。从公务员法相关规定中,我们更容易解读出这种变化。公务员法第12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其中的第五款,明确了下级对上级服从的义务。这是不难理解的,因为公务员制度是一种遵循韦伯科层制理论的管理形式,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村支部书记作为村里的“首脑”,一旦成了公务人员,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他有服从于上级领导的义务,如此势必造成对村级基层组织自治权利的破坏,也使
10、得村书记的角色陷入混乱。虽然宪法的效力高于公务员法,但在违宪审查并不发达的今日中国,上级对下级的行政命令可能会更直接地操控着“丁书记们”。 QP村丁书记公务员身份的变化,带来的不仅仅是法制和谐的破坏和法治建设的苍白,更多的将是一种可怕的市县乡等地方政府对于村级自治组织的入侵,一种“国有化”社会主义农村的倾向。 2.存在于基层经济建设中的问题:村级经济的国企化。笔者走访的几个村庄都可以用富裕来形容,有的村民甚至家资百万,远远高于城市居民。虽然几个村庄的具体情况有别,但就村民个人经济收入丰厚的同时,村集体都拥有雄厚的集体经济实力一点上而言,它们是相同的。例如其中的QH村,不仅办有集体参厂、菌厂等村
11、办企业,而且随着小城镇建设的迅猛发展,村领导班子又把目光瞄准了房地产开发,1996年,村里投资100万元建起了一座1.7万平方米的商贸综合楼,开创了QH镇村级自主开发房地产的先例。集体经济的强大,使得小学、公路、路灯等公共物品的配备可以借助集体财力来完成,按照经济学的理论,这些物品不是每个村里人都愿意拿自己的钱出来兴建的。可以看出,在我国目前财政收入有限,对农村建设的拨款也相对不足的现有条件下,建设农村集体经济应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内容之一,毕竟这样可以缓解乃至解决农村建设投入与需求之间的突出矛盾。即使面对着如此红火发展的村集体经济,“国有化”危险仍然像幽灵一样围绕在J市村级集体经济的周围
12、。笔者考察过程中,QP村所属的QS镇委书记向笔者介绍到,镇委准备牵头兴办几个企业,由村委会集体经济入股,组成规模相对较大的企业集团,其中的好处是可以避免由于村集体经济单打独斗所带来的抵抗经济风险能力差等弊端。 对此,笔者有着不同的看法。镇委组织成立的联合企业,经营权责无旁贷地会落入镇委的口袋中,而资产所有权归于出资方的各个村庄,这便又一次不自觉地上演了类似某些国有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一幕,而这些国有企业最终的发展结果便是已经由历史证明了的严重亏损,原因在于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不明,监督监管无从谈起,进而,脱离了监督监管的企业便难逃亏损的宿命。在今日中国,村中人口的自治观念仍旧淡薄,村级组织相
13、对指导其工作的乡镇政府仍属“弱势群体”,要真正实现村级组织反过来监督乡镇政府行为的难度较大。试想,村级经济若再蹈某些国有企业的覆辙,我们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已有的集体经济果实就会受到较大的损害。 3.存在于基层文化建设中的问题:生活方式的准城市化。笔者考察的最后一个村庄FX村正在进行居民房屋集中标准化建设,内容是将村民的住房集中兴建于一块较大的平地之上。2006年一年,FX村预计完成35栋房屋改造。据笔者观察,这些新建的住房已经同原有的农舍迥然不同了,新房是砖制的平房,带有自家的院落,居住面积是大致相同的84平方米,为类似城市住房的三室一厅式布局。村领导班子向笔者介绍了住房改造的动因,主要是村民
14、富裕以后,在居住条件上面出现了新的要求,体现在新房建设上面就是自来水等先进生活设施的配备;同时集中居住又能为村民带来许多方便,比如子女上学、就医、通知开会以及治安联防等等。 笔者对于该村领导班子的介绍有一些不同的想法。文明的发展方向是朝向进步,但进步并不都是物质条件上的统一,可以说农村现代化的榜样并不一定是城市,更不是城市里整齐的房子。因为物质条件最终是服务于人们生活方式的,人才是文明发展的最终目的。具体讲,城市人的生活方式是上班下班,买菜做饭,而农村人是播种收获庄稼,饲养牲畜,归根结底,地上的庄稼和圈里的牲畜才是农民工作的内容。试想,集中居住导致耕作饲养等农业生产活动的场所远离农民住所,农民
15、原有的生活方式必然遭受严重的破坏。 改善农民的生活条件,提高生活水平固然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改造房屋就一定要集中居住吗?这其中是否是个别村领导追求政绩使然,是否又是计划经济年代行政命令下官本位思想作祟。集中居住是城市生活方式的显著特点,这种以城市生活方式来变革农民生活方式的做法,必然使农民的生活方式发生根本的转变,进而影响其心理认同。“认同”是一个社会心理学范畴,是个体在社会生活中和某些人联系起来与其他人区分开的自我意识。在社会学中,它更偏向于个体对身份、地位、利益和归属等一些社会现象的一致性的共识。农民原有的心理认同在受到影响之后,其走向无外两个结果,一是仍然将自己认同为一个农民,过着一种“住
16、着楼房养牛羊”的生活,就是农民表面上住着同城市人一样的集中式住宅,其角色仍然存在于农民原有的朴素生活中,从事日常的农业生产工作,只不过产生一些由于耕作饲养等农业生产活动场所远离农民住所导致的不必要麻烦。这种情形危害倒不是很大;二是将自己认同为一个超越农民的“准市民”,这是危害巨大的。将自己认同为一个超越农民的“准市民”,就会无形中向往城市生活,提高农民的欲望,以城市人的生活标准要求自己,而结果却是目标与能力之间的不协调,导致角色混乱,最终落得市民没做成,农民也做不好。无论结果是上述的哪一个,其对于农民的影响都是深刻的。 三、结语 我们有过这样的经验:一统就死,一放就活。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
17、中,我们有过国家统包统管而导致问题丛生的“人民公社”教训,有过确立国家干预较少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大量“转型代价”的教训,历史的种种经验已经表明,要保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活力,就必须还农村以自由发展的空间,国家和地方政府从宏观上发挥指导作用,而不应采取直接干预的方式。我们也有着这样的经验:作为中国改革发源地的安徽凤阳小岗村就在农村,那里曾经出现过改革的第一股清风,那里农民的智慧是值得相信的。当我们从历史的境遇走近今天的新农村建设时,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农民的智慧,有理由相信农村基层组织的活力,但前提是要保证农村基层组织的群众自治性特征。不然,扼杀掉农村基层组织活力,最终出生的将是一批与历史上“
18、人民公社”类似的“国有化”社会主义新农村这样的怪胎。 (本文系东北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校内青年基金项目,项目编号:07QN037) 注释: 遵照人类学的原则,本文对相应的地名和人名进行了修饰。 按照经济学的观点,国有化指将私人企业的生产资料收归国家所有,它是国家所有制经济形成的一条重要途径,如中国在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时期中,就是通过没收官僚资本、改造民族资本,实行国有化的。本文特指将原本属农民自治的农村基层问题由国家统一管理的行为。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2006年2月21日由国务院下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周 庆、闻炳炎:“村民自治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及法律体系的建构”,中国欧盟村务管理项目“村民自治的过去、现在和未来”国际研讨会征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张海波、童星:“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社会适应”,载社会科学研究200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