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编制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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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关于深圳市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一、编制背景(一)必要性开展环保信用评价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 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决策部署,是推进社 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具体实施环境保护法的重 要举措,是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扩大群众知情权、强化环境监 管、提升环境执法威慑力的重要手段。通过开展环保信用评价, 发挥“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强大合力,有利于进一步提升生 态环境行政执法权威和效能,有利于推动生态环境系统深入打 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二)修订背景近年来,国家和省高度重视信用评价工作,近年来出台一 系列社会信用体系改革文件,对信用评价工作提

2、出了新要求。 一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 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 49号)明确指出,公 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和程序、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 义务的惩戒措施必须严格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 策文件为依据。二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开展失信约束 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115号),对各级各类失信约束措施开展集中清理规范。三是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连续两年出台印发全国公共信用信息 基础目录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明确公共信用信 息实行目录制管理,基础目录包括司法裁判、行政管理、信用 评价结果等11项信息,失信惩

3、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进一步 规范了失信行为惩戒的实施主体、实施对象和惩戒内容。四是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全面实施环保信用评价的指导意 见(征求意见稿),对环保信用评价标准、评价范围、评价依 据、评价流程、评价结果应用等提出新要求,且对环保信用评 价结果进行动态管理,原则上环保信用评价结果每年动态调整 不少于一次。五是生态环境部起草了环保信用评价标准(征 求意见稿),明确了适用范围、环保信用评价依据与信用分值、 等级划分等内容,其中适用范围包括申领排污许可证单位、重 点排污单位、涉核单位等五大类,评价依据主要为行政执法信 息、司法信息、守法及社会责任信息。六是广东省社会信用 条例于2021

4、年3月18日经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 行为的认定依据、 出了明确的规定, 励失信惩戒清单,2021年6月1日正式实施,对公共信用失信 严重失信名单的范围、认定标准和程序均作 提出要执行全国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守信激 并规范了我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和守信 激励失信惩戒清单的范围、程序及内容。七是深圳经济特区 社会信用条例于2022年12月29日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通过,202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对信用体系建设、信用信息管理、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监 管做出明确要求。2011年,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印发深圳市 重点排污企业环保信用管

5、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环(2011 ) 450 号),启动了深圳市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旨在引导企业提 升环境行为信用。2014年,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修订并发布 了深圳市重点污染源环保信用管理办法。2020年,深圳市生 态环境局发布深圳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深 环规20204号,以下简称办法(试行),将纳入排污许 可管理和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纳入评价范围。但现有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存在部分评价指标缺乏法律依据、 有失公平,各业务系统未能高效直接获取指标数据,信用修复 条件程序不明晰,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缺乏有效运用等问题,而 且与国家和省最新文件要求存在冲突的地方,亟需进一步优化 完善

6、现有评价体系。同时,办法(试行)从2020年4月1日作为试行类规范 性文件,仅有两年有效期,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应该进 行修订。二、编制过程(一)前期准备2022年下半年,我局开展资料收集和分析、梳理工作。收 集了包括国家、各省出台的信用体系建设、环保信用评价相关 政策法规和文件,对国家、各省的环保信用评价管理相关文件进行比对、分析,为起草深圳市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做好前 期准备。(二)广泛调研围绕环保信用评价范围、评价指标、评价规则等级、评价 程序、结果公开与应用等主要内容,逐项梳理现行办法存在不 足,剖析近两年开展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难点、痛点, 多次开展专题研究。与各管理局、法

7、规处、气候处、市生态环 境综合执法支队沟通交流探讨,进一步完善评价指标体系。(三)文件修编在充分听取和了解各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深入总结我 市环保信用评价工作的经验,就环保信用评价定义、评价范围、 评价指标、评价程序、信用修复、成果应用等重点问题,结合 国家最新文件精神,在文件标题、评价范围、评价指标、信用 修复程序、评价结果应用等方面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本办 法(征求意见稿)。三、编制思路(一)衔接国家最新要求自2013年,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四 部门联合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 150号),提出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逐步探索 将环境信用评

8、价工作向规范化发展。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 中提出“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 度”,在此后的中共中央、国务院、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 委等重要文件中,“环保信用评价”频出。2021年3月,国家发 展改革委起草关于全面实施环保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征求 意见稿),明确“自2022年起对纳入生态环境监管且对生态环 境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有重要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全面实施环保 信用评价: 根据国家层面相关文件,“环保信用评价”与“环 境信用评价”在本质上并无差别,为做好与国家最新要求的衔 接,我市将文件标题关键字由原来的“环境信用评价”修改为“环保信用评价”。(二)进一步扩大评价

9、范围2020年,我市发布的办法(试行)将申领排污许可证和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纳入评价范围,基本能覆盖 我市主要行业企业。同时,为有效衔接国家对环保信用评价范 围的要求,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将碳市场重点 排放单位纳入环保信用评价范围,并明确评价范围包含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开展环保信用评价的企事业单位。由于 评价范围扩大后,评价对象涵盖了除排污单位之外的企事业单 位,文件标题关键字由原来的“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修改 为“环保信用评价”。(三)优化评价指标为做好与环保信用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要求的衔接, 便于后续环保信用评价结果的地区互认,评价指标体系调整为 行政

10、执法信息、司法信息、守法及社会责任信息3大类,可更 有效避免人为主观判断,进一步提高信用评价工作的公平性。一是结合国家、省环保信用评价工作思路,根据行政处罚法、 深圳市生态环境执法实际工作,将行政执法信息和司法信息纳 入扣分指标。二是删除现行评价指标体系中的环境管理类指标, 一方面部分评价指标缺乏法律依据,另一方面该类型指标基于 生态环境各业务系统抓取,在实际操作中各业务系统并不十分 成熟,大多数指标只能通过线下数据进行物理收集,不符合未 来信息化管理要求,再者,该类型指标可能存在与行政执法信 息、司法信息类指标重复扣分的可能。三是完善加分指标,现 行评价指标体系中部分指标为非重点排污单位自愿

11、开展某种环 境行为活动,但评价对象主要是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或重点排污 单位,因此无法获得相应加分,有失公平,因此,本次加分指 标的修订一方面衔接国家对环境守法、表彰激励的要求,另一 方面将部分自愿环境友好行为指标予以保留优化,形成环保守 法、自愿开展环保行为、获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表彰激励等方 面的守法及社会责任信息。(四)完善环保信用修复机制办法(试行)提出了扣分指标的不予修复期和自动修复 期,本次修订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鼓励存在生态环境违法 违规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及时履行相关责任义务、消除生态环境 不良影响,及时开展信用修复工作,恢复自身环保信用评价状 况,删除“不予修复期”设置。同时,保留“

12、自动修复期”,即 如果企事业单位未主动申请环保信用评价修复,则评价管理系 统在自动修复期限届满时,自动修复对应扣分分值,调整环保 信用评价等级。同时,本次修订明确环保信用修复的定义、修 复条件及修复程序。(五)优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根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要求,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的组织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行清单制管理。目前国家、 广东省和深圳市尚未制定守信激励清单,结合广东省生态环 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粤环发20216号)深圳市 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激励的范畴,提出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

13、行政检查、 环保资金补助等给予不同程度的优惠政策。鉴于全国失信惩 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中的措施均明确规定了适用惩戒 对象,且基本无适用于环保信用评价分级分类监管的普适性惩 戒措施,因此,生态环境部门对信用等级低的参评单位的惩戒 措施主要为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暂停专项资金补助。同时,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在守信激励措施清单、 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及我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 范围内,开展联合奖惩。一是有关政府部门可根据部门职责权 限将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内部监管的参考依据。二是鼓励行 业协会商会、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参考使用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四、主要内容办法共五章二十六条,包括总则

14、、评价指标与规则、 评价程序、评价结果应用和附则。(一)第一章“总则”部分明确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对环保信用评价、 环保信用信息、环保信用修复进行定义,规定了环保信用评价 范围,将申领排污许可证和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碳市场重 点排放单位等企事业单位纳入评价。同时,明确了市生态环境 部门及各管理局在环保信用评价工作中的分工,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统筹全市环保信用评价工作,各管理局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明确了经费落实、委托评价等。(二)第二章“评价范围、指标与规则”部分明确了环保信用评价指标由行政执法、司法信息、守法及 社会责任信息3大类组成,并规定了评价指标的来源和有效期。 明确了环保信用评价

15、周期为半年。环保信用评价等级从高到低 依次以绿码、蓝码、黄码、红码标识。(三)第三章“评价程序”部分规定了环保信用评价工作的评价程序:市生态环境局发布 评价工作通知并确定初步参评单位名单一各管理局核实基本信 息并上报参评单位名单一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发布参评单位名 单一环保信用信息归集一自动生成评价结果一参评单位异议申 诉一各管理局复核一市生态环境局发布评价结果一申请退出, 形成从确定参评名单到参评单位退出的“进与出”闭环。同时,明确了环保信用修复的条件和修复程序,在参评单 位履行完相应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司法裁判、执行决定、生 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等明确的责任和义务,基本消除违法违规失信行为造成

16、的生态环境不良影响,自其环保信用评价等级确 定后至申请环保信用修复时未再次出现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的条件下,方可向各管理局申请环保信用修复。(四)第四章“评价结果应用”部分根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等文件,明确了生态环境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实施 行政许可、调整正面清单、优惠政策倾斜、生态环境专项资金 和项目支持、评选先进等激励措施,对环保信用等级较低的企 业列入特殊监管对象,暂停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支持。有关部门可以在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范围内在 污水处理费差别化收费、会员管理、宣传推介、融资授信、厘 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等过程中,依法依规参考使用环保信 用评价结果。(五)第五章“附则”部分附则明确了施行时间、有效期等内容。五、下一步工作计划(一)征求生态环境局内部、司法部门、联合奖惩部门的 意见,完善环保信用评价指标、结果应用机制等;(二)按规定请法规处、司法部门合法性审查并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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