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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为促进深圳市水务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强和规 范全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 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深圳市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 12号)等有关法 律法规,我局正组织对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 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修订背景及必要性2006年1月,经深圳市政府批准,在原有的市水利建设基 金的基础上设立了水务发展专项资金,2008年1月市政府印发 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10月9日, 经市政府同意,深圳市水务局、深圳市财政局联
2、合印发深圳市 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水规2018) 2号,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共八章三十六条规定,办法有效期 为五年,办法即将于2023年10月8日到期,已被我局列为2023 年度水务规范性文件“立、改、废”任务清单。2022年市委第二巡察组提出“水务发展专项资金建设项目 监管薄弱”,同时结合管理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 题,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专项资金全流程、各环节管理,需进 一步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二、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编过程根据深圳市政府规章实施后评估办法深圳市政府规章 立法后评估工作指引有关要求,同时,为全面了解管理办法 存在的主要问题,为修订管理办法
3、提供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 议,有必要对管理办法的立法质量和实施效果进行全面的立 法后评估,以总结经验,查找不足。2022年7月,形成了深 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2022年10月,我局梳理了近5年水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 况,整理了历年来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存在问题,并收集了国家、 省、市出台的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相关使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文件,走访调研了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为修订 管理办法做了充分的调研工作。2022年12月,我局编制了管理办法修订稿,并组织了 相关人员进行充分讨论。2023年2月,我局完成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 了 12个区级水务主管部门,
4、市水务局13个机关处室、13个局 属事业单位等资金使用单位意见,共计征得意见42条。42条意 见中,采纳21条、部分采纳5条、解释说明1条、暂不采纳15 条,并根据意见采纳情况形成了此次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三、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主要修订内容本管理办法分为七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明确了本管理 办法的制定目的及依据、资金来源和管理原则;第二部分规范 了资金管理单位、资金使用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职责分工;第三部 分明确了资金申报主体和使用范围;第四部分规范了投资计划和 预算编制,详细说明了投资计划总额、投资计划编制、预算编制、 预算构成、预算执行和预算
5、调整的内容;第五部分对项目申报受 理、项目审核、投资计划下达,项目开工时间、投资控制、变更 管理、项目支付、结(决)算、项目取消全流程进行说明,并规 范了基建项目计划下达和专项支出的立项审批、项目实施、款项 拨付和资金管理;第六部分明确了绩效管理要求;第七部分规定 了罚则、管理费用、办法解释部门和发布规定。(一)专项资金管理原则对管理原则和内部管理流程进行区分,进一步优化管理原则, 容, 则。删除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增加坚持依法依规、绩效优先、科学决策、绩效评价内统筹安排的原(二)专项资金各单位职责分工(深府规(深府规参照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8) 12号)、近年
6、审计指出问题情况,根据深圳市财政局 关于商请开展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常规类项目审核工作的复函,进一步明确预算审核和结、结算评审职责范围;增加资金 使用单位的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和其他单位(审计部门、发改部 门、专业机构、中介组织等)职责。(三)专项资金的申报主体和使用范围原办法申报主体包含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申报范围过 于广泛,并且企业和社会团体作为申报主体,资金使用监管缺少 抓手,在资金使用和支付、资金效益等方面存在监管风险。为保 障资金使用安全,确保资金高效使用,本次修订办法中将申报主 体范围修订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务管理、建设、科研等活动, 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派出机构、市直行政机关和
7、事业单位、 各区水务主管部门及经市政府或财政主管部门批复同意的其他 申报主体。原办法使用范围包含公益性为主的防洪减灾、水源与供水保 障、水环境保护与改善、节约用水、海绵城市建设、抢险应急、 水务能力建设以及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等八个方面。项目分类 存在交叉重叠、界限不清的问题。本次修订为水务工程建设、设 施设备及物资采购、运行管理维护、水务能力建设、抢险救灾工 程和经市政府批准由专项资金支持的其他事项六大类。依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 81号),增加负面清单条款,清单包含:(1)征地移民、城市景观、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 工具和办公设备
8、购置等经常性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支出;(2)符合深圳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的政务信 息化项目;(3)已取得深圳市其他财政资金资助的;规范专项 资金项目申报。根据近年项目申报情况统计,水务能力建设类项目需求逐年 增大,加上2021年运行维护项目统一划转到一般性预算,5%的 结构比例不能满足实际申报需求,本次办法删除了原办法中的资 金使用结构比例。(四)预算管理根据预算管理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预算编报流程,加强预 算管理,增加资金主管部门根据市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编报控制 数,在随同其部门预算草案再次报送市财政部门前,按照规定格 式和要求细化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资金主管部门按照市财
9、 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制定本部门当年预算支出进度计划,跟踪预 算支出情况,预算执行率列入本部门工作考核内容。(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考虑专项资金项目审核工作任务负担重且繁杂,参照深圳市其他部门的资金管理办法,增加了资金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 委托专业机构、中介组织作为服务单位参与项目审核、管理等辅 助性、事务性工作。根据现有抢险救灾项目实际申报流程,项目需在决算审计后 申请支付款项,施工单位存在垫资风险。办法修订为经市水务主 管部门认定的水务抢险救灾工程,建设单位根据抢险救灾认定金额申请项目立项,并按照工程认定金额的百分之三十预付。在项 目完工后,根据审计结果支付余额,以减轻施工企业资金压力。2
10、022年巡查指出专项资金项目未按时结决算中问题,本次 参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深发改2021) 831号),明确需办理结、决算的专项资金项目,通过验收后3 个月内完成结算报告编制和送审,结算完成后3个月内完成决算 报告编制和送审。直接办理决算的专项资金项目,通过验收后3 个月内完成决算报告编制和送审。情况特殊确需延长项目结算、 决算报告报审时间的,由建设单位向市水务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 请。市水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延期,但报审时间最 长不得超过6个月。为严格管理专项资金项目取消,管理办法修订了项目取 消相关规定。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因建设依据、建设条件发生 重大变化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或中止实施, 资金使用单位可以在征求水务主管部门及财政主管部门同意后, 办理结(决)算审计相关手续,资金使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支付 已发生费用。因项目取消造成的监督检查及审计等问题,由资金 使用单位承担主体责任。(六)罚则进一步明确了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参与单位及其工作人 员存在不正当行为或未按本办法开展工作的,按市级财政专项资 金管理办法及行业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