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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事业单位管理制度流程(篇) 书目 某事业单位公文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公文管理制度 本局行文 1、本局行文由发文科室拟稿,要求用字精确,标点符号正确,格式规范,运用钢笔,不得运用圆珠笔或铅笔。 2、要填写发文卡。 3、分管局长审稿,局长签字后,办公室签发,并统一登记、编号。 4、初稿应由发文科室仔细校对内容、数字,办公室负责格式审核,经审核无误后,才可正式出文。 5、出文后,将原始文稿和文件(三份),递交办公室存档。 6、刚好发文,严禁出现丢失和积压现象,该发文的单位必需发到。 上级来文 1、严格履行公文处理程序,提高公文处理质量。 2、来文做到刚好签收、登记、不积压、不误传,来一件办一
2、件,防止漏办和延误。 3、严格传阅层次和手续,一般文件传阅不过夜,紧急公文做到刚好呈报有关领导,对急办事项,可以先通知有关领导和科室办理后传阅。 4、对传阅的公文要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按期收回存档。 5、做好公文的归档、保管工作,严禁出现丢失现象。 某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分类管理方法 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分类管理方法 哈尔莫敦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分类管理方法 为确保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化活动取得实效,建立党员教化管理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在实施“2542”经济发展活动,加快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的先锋模范作用,现结合我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队伍建设的现状,特制定本方法: 一、
3、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队伍分类管理教化工作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围绕“农村 稳定、农业增效、农牧民增收”这个主题,大胆探究,勇于创新,走出一条符合全镇的党员队伍建设路子,把我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队伍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分类及管理目标 依据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居住较分散,老龄党员的特点将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分为干部党员、支部书记、中青年非干部党员、机关单位党员、事业单位党员、企业单位党员、老龄党员三大类进行管理。 (一)干部党员 1、副科以上干部:根据分工履行干部工作目标。 2、各支部书记:根据党支部书记主要职责履行年度工作目标。 3、支委:根据
4、单位分工履行年度工作目标。 (二)中青年一般干部党员 1机关单位党员 一是仔细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是党组织依据党员标准,通过党内民主生活和征求党外群众看法的方式对党员进行评价和鉴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对党员特殊是党员领导干部自觉接受党内外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民主评议党员每年进行一次,一般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表彰优秀党员,清除腐败分子和处置不合格党员,提高党员素养,增加党组织的凝合力和战斗力。 民主评议党员的内容,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信念、宗旨;二是各项方针政策的执行;三是利益关系的处理;四是遵纪遵守法律;五是联系群众。党支部可结合上述精神,结合形势要求和本单位实际,进一步提
5、出详细要求。民主评议党员要留意驾驭好四个原则:一是实事求是;二 是民主公开;三是在党员标准面前人人同等;四是开展指责和自我指责。 民主评议党员要在党委领导下,以党支部为单位有步骤地进行。一般方法是:搞好教化;自我评议;民主评议;组织考察;表彰和处理。 二是妥当处置不合格党员。肃穆处置不合格党员是新时期从严治党的要求之一。处置不合格党员不是非等到民主评议党员时才进行,而是作为党支部的一项常常性工作 ,刚好发觉,刚好处置。 不合格党员从广义上讲,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违*纪 ,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二是指那些丢失共产主义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长期不参与党的组织生活,不起党员作用的人。这里
6、主要指的是其次部分党员。这部分党员虽没有严峻违纪,但长期滞留在党内影响党的先进性,减弱党的战斗力。必需严格根据党员标准,仔细、肃穆地加以妥当处置。 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方法有劝退、除名、限期改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资格、赐予纪律处分等。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方针是:“坚持标准、立足教化、区分对待、综合处理”。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工作原则是“事实清晰、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其基本的程序是经支部党员大会探讨,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三是仔细落实“三会一课”制度。“三会一课”制度是党支部的重要组织生活制度。“三会”:就是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一课”:就是按时上好党课。详细内容是:
7、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传达上级党组织的指示;支部委员会报告工作,布置工作;探讨党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汲取新党员,处分犯有错误的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选举新的支部委员会。 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探讨制定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确定的措施;分析党员的思想状况和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状况;探讨党员教化、管理和监督工作;对党支部的重要工作任务作出支配。 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主要内容是学习党的文件;传达上级党组织的指示精神;向党员布置工作;了解党员思想状况和完成本职工作的状况;组织党员联系思想、工作和学习实际,开展指责与自我指责;酝酿探讨发展新党员
8、。 上党课。一般每季度支配一次,主要是对党员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党的基本路途和党的基本学问教化;针对一个时期党内的思想倾向,开展有关增加党性观念的教化;进行国内外形势和时事政治的教化。 四是在全体机关党员中开展“进村入户、宣扬群众、帮民脱贫、助民致富”主题实践活动;在学校党员中,开展“守住阵地、抵制渗透、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主题实践活动。 2、事业单位党员 一是一个月至少组织一次学习,使他们刚好驾驭上级的方针政策,精确把握大局,增加能谋善断的实力,提高创新意识。通过学习,进一步提高理论素养和实际工作实力。 二是 3、企业单位党员 一是创新管理理念,实施有效管理。对企业单位党员管理要从管理“
9、社会人”向管理“单位人”转变。使他们主动参加到企业的改组改制,树立现代的就业观念,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带动和影响群众支持企业的改革发展。 二是加强学习教化,内容突出政治性。要进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六大精神、新党章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学习教化,进行党纪党规学习教化,党员权利义务学习教化、组织观念学习教化,“双带”先进事迹学习教化,帮助党员增加党性。教化内容实现广泛性。对企业党员既要进行市场经济理论、产业行业学问、法律法规的教化,又要帮助他们提高工作实力,培育职业技能,增加他们抵挡市场风险的实力,帮助他们树立信念,提高文化素养。教化形式力争多样性。要通过学习原文、形势报告、辅导讲座、电化教学、广
10、播电视专题、图片板报展览、心得沟通、民主评议等形式,把学习教化活动搞得丰富多彩、喜闻乐见、入脑入耳。利用网络平台,为企业党员学习创建便利条件,让党员不受时间、空间、自身素养差异的限制,时时接受党的教化,到处感到党的关怀。 三是通过学习,使他们能够在维护稳定中当先锋,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把国家和企业利益放在首位,做顾全大局的 (三)老年党员(离退休职工党员) 1、老年党员按居住状况,人数在3人以上,可单独建立老龄党员党组织并坚持每季度开展一次组织生活。 主要任务是: (1)、组织该党小组党员学习,学习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为镇三个文明建设
11、献计献策。 (2)、定期召开支部大会,开展指责与自我指责。 (3)、组织督促党员按时参与党支部的活动,按时足额收缴党员费。 (4)、主动参与各种健康有益的活动,主动参加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5)、管好自己的子女和家人。 老干部党支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党小组的工作。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分类考评及奖惩方法。 实行建档立卡和目标责任管理。依据不同的分类,在摸清现有党员底子的基础上,以党支部为单位,分类建档立卡,对不同类型的党员,分别提出目标责任和详细量化指标,并以工作为年终评议党员的主要依据,增加评议和考核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机关企事业单位
12、党员的民主评议要依据不同类型的党员发挥并开展评议工作,对不同类型的党员,评议的重点和方式也有所不同,对老龄党员的评议,应侧重于:精神文明建设中是否发挥了较好的作用,是否按规定交纳党费,是否遵纪遵守法律。对其他党员的评议,应侧重于是否带头仔细履行党员义务,在大是大非面前是否坚持原则立场坚决,是否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是否按规定交纳党费,是否按时参与党支部的组织生活;是否带头遵纪遵守法律,切实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是否仔细履行了岗位职责。 对临界合格党员不合格党员,要仔细做好帮教工作,对经教化不改,不符合党员条件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和有关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赐予纪律处分。同时
13、对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进行推介,选树典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事业单位会制定怎样的人事管理制度呢以下具体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范本,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规章制度。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应当经工作人员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工作人
14、员探讨。 第五条中心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根据现行管理权限,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根据现行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其次章岗位设置 第六条事业单位依据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须要,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第八条依据事业单位的功能和规模,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和等级标准。 第九条事业单位岗位根据下列程序设置: (一)事业单位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二
15、)主管部门审核; (三)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 (四)事业单位在听取工作人员看法后,由负责人员集体探讨制定岗位设置的实施方案; (五)组织实施。 第三章公开聘请和竞聘上岗 第十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应当公开聘请。国家政策性安置、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确需运用其他方式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公开聘请不得设置卑视性条件。 第十二条公开聘请实行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择优聘用。 第十三条公开聘请考试内容包括聘请岗位所需的专业学问、技能;考察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专业素养、业务实力。 第十四条公开聘请根据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聘
16、请安排; (二)发布聘请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确定拟聘名单并予以公示; (七)根据规定备案或者报批; (八)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内部应当通过竞聘上岗的方式产生岗位人选。 竞聘上岗实行个人自荐、民主举荐、组织举荐等方式,依据岗位的不同特点,运用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等方法。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建立人事关系,应当订立书面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托付的单位代表; (二)工作人员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
17、聘用合同期限; (四)岗位名称、类别、等级、职责任务; (五)工作地点;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七)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培训、保密、学问产权爱护等事项。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可以与新进人员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新进人员属初次就业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一般订立3年至5年的合同;对人员流淌性强的岗位,可以订立3年以下的合同;对相对稳定的岗位,可以订立5年以上的合同。对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目的订立的合同,依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
18、。 聘用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一样,可以订立前款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工作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该工作人员订立聘用至其退休的合同。 其次十条聘用合同经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在聘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聘用合同文本由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各执1份。 其次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 (二)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的; (三)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解除工作人员权利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聘
19、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聘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旧有效。 其次十二条聘用合同期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一样,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其次十三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一样,可以变更聘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聘用合同文本由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各执1份。 其次十四条在聘用合同期限内,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协商一样,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其次十五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或者不能达到工作标准的; (二)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
20、期满无正值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三)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拒不改正的; (四)严峻失职,对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违法违纪,损害本单位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 其次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工作人员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工作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听从其他合理工作支配的; (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不同意单位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三)工作人员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其次十七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不得依照本条例其次十六条的规定解除聘用合
21、同: (一)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丢失或者部分丢失劳动实力的; (二)患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峻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性工作人员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次十八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 (二)未依法为工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次十九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考入一般高等学校或者科研院所全日制学习的; (二)被录用、调任或者聘
22、任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三)依法服兵役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除本条例其次十八条、其次十九条所列情形外,工作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事业单位协商一样的,工作人员应当接着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工作人员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不能与事业单位协商一样的,工作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一条国家级重点项目技术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不得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二条因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工作人员,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一)聘用合同期满的; (二)工作人员根据国家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 (三
23、)工作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单位被撤销、解散的; (五)受到开除处分的。 聘用合同期满,有本条例其次十七条第三、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逝时终止。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应当向工作人员支付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一)依照本条例其次十四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 (二)依照本条例其次十六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依照本条例其次十八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 (四)除单位提出维持或者提高聘用合同规定的对工作人员有利的条件续订聘用合同,工作人员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终止聘用合同的; (五
24、)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终止聘用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据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按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工作人员支付。工作年限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工作人员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工作人员月工资,是指工作人员本人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证明,写明聘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事业单位应当在出具解除、终止
25、合同证明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帮助工作人员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该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考核和培训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依据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以服务对象满足度为基础,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第三十八条考核分为平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以平常考核为基础,实行单位内部评议与服务对象评价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实行个人总结、绩效分析、民主测评、综合评价等符合单位和岗位特点的方法。 第三十九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 聘期考核结果分为
26、合格和不合格2个等次。 第四十条年度考核结果记入工作人员本人档案,作为调整岗位、工资的依据。 聘期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订聘用合同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安排并组织实施。 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单位的要求,参与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四十二条培训状况和学习成果纳入工作人员考核内容。 第四十三条培训经费在事业费中列支。 第四十四条事业单位供应专项培训费用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的,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和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六章嘉奖和处分 第四十五条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赐予嘉奖: (
27、一)在工作中有独创创建、技术革新,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 (二)在培育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有效防止、消退事故和爱护公共利益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长期扎根基层,爱岗敬业,履行职责模范作用突出的; (六)在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四十六条嘉奖种类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到嘉奖的工作人员或者集体,颁发证书或者奖章(奖牌),并赐予一次性奖金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四十七条对工作人员或者集体的嘉奖,根据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确定或者
28、审批。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嘉奖: (一)弄虚作假,骗取嘉奖的; (二)申报嘉奖时隐瞒严峻错误的; (三)违反规定的权限或者程序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撤销嘉奖的,收回证书或者奖章(奖牌),追回奖金,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第四十九条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赐予处分: (一)违反政治纪律,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二)违反工作纪律,致使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遭遇损失的; (三)违反财经纪律,挥霍、奢侈单位资财的; (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条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降聘(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
29、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聘(撤职),24个月。 第五十一条对工作人员的处分,根据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确定或者审批。 赐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定性精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十二条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受到记过处分的,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定等次;受到降聘处分的,自处分确定生效之日起降低岗位等级聘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定等次。 第五十三条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赐予开除处分;被判处其他刑罚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赐予降聘(撤职)
30、或者开除处分。 第五十四条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后解除处分。 处分解除后,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不再受原处分影响。但是因受到降聘处分降低岗位等级聘用的,不视为复原原聘用岗位。 第七章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五十五条事业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 工作人员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组成。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 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安排。 工作人员根据国家规定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别岗位津贴补贴。 工作人员根据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待遇。 第五十六条国家建立事业
31、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五十七条事业单位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工作人员根据国家规定享受休假。 第五十八条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退休、退职。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后,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五十九条国家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其在年老、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状况下,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八章人事争议处理 第六十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确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确定之日起30日
32、内向原作出确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作出确定单位的上一级单位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受到处分的; (三)被撤销嘉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原作出确定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后的30日内作出复核确定。受理申诉的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确定;案情困难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确定的执行。 第六十三条遇到聘用、考核、嘉奖、处分、争议处理等须要回避事由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
33、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 (一)人事管理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公开聘请、竞聘上岗的; (三)违反规定不与工作人员订立聘用合同的; (四)违反规定与工作人员约定试用期和服务期的; (五)违反规定确定或者给付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的; (六)违反规定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 (七)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未依照规定向工作人员支付经济补偿的; (八)违反规定办理考核、嘉奖、处分等事宜的。 第六十五条事业单位因错误的人事处理给工作人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致歉、复原
34、名誉、消退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事业单位聘用与其他单位尚未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担当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人事工作管理制度 国家对于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方面有哪些相关的条例规定,相关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呢以下是关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具体介绍: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看法稿)公开征求看法的通知 为了进
35、一步增加政府立法工作的透亮度,提高行政法规草案质量,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看法稿)(以下简称征求看法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看法。现就公开征求看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看法稿的主要内容 依据2023年*中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确定中提出的制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要求,原人事部会同中心组织部起草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暂行条例(送审稿),于2023年3月报请国务院审批。国务院法制办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事业单位看法的基础上,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反复探讨、修改,形成了征求看法稿。征求看法稿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 目前,我
36、国的事业单位状况比较困难。2023年3月,*中心、国务院印发关于分类推动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看法,要求对现有事业单位在进行科学分类的基础上加以改革。有的事业单位要转为企业,有的回到机关序列,这些单位转型后将分别适用企业、机关的人事管理规定。改革后仍为事业单位的,其人事管理适用本条例(其次条第一款)。 (二)关于管理体制。 征求看法稿规定:中心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根据现行管理权限,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根据现行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 (三)关于公开聘请和竞聘上岗。 公开聘请和竞聘
37、上岗是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度、实行岗位管理的重要内容。通过公开聘请,从事业单位外部引进人才,提高新进人员素养;通过竞聘上岗,从事业单位内部选拔人才,实现人员能上能下。为做好公开聘请和竞聘上岗工作,征求看法稿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是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应当公开聘请,并对公开聘请的方式方法、考试考察内容和程序作了详细规定。(第十条至第十四条) 二是事业单位内部应当通过竞聘上岗产生岗位人选,并明确了竞聘上岗的方式方法。(第十五条) (四)关于聘用合同。 实行聘用合同管理,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体现了事业单位与机关、企业在人事管理制度方面的差异。为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征求看法
38、稿对聘用合同的订立、解除和终止等环节,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一是规定了合同必备条款、试用期、合同期限、合同无效、合同续订、合同变更。(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其次十一条、其次十二条、其次十三条) 二是明确了合同的协商解除、事业单位解除合同、工作人员解除合同的情形。(其次十四条、其次十五条、其次十六条、其次十八条、其次十九条、第三十条) 三是明确了合同终止的情形。(第三十三条) 四是规定了解除、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五)关于考核和培训。 考核是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德、能、勤、绩、廉表现的评价和推断,培训是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学问水平和工作实力的重要手段。征求看法稿
39、在总牢固践阅历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和培训事项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规定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种类、方法和等次。(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九条) 二是明确了事业单位培训的种类、经费来源和服务期约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六)关于嘉奖和处分。 为了表扬激励先进,惩戒不良行为,征求看法稿对嘉奖和处分事项作了规定: 一是规定了嘉奖的情形、种类、权限、程序,并规定了撤销嘉奖的情形。(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八条) 二是规定了处分的行为、种类、期限、权限、程序和结果。(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 (七)关于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为了维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兼顾社会安排公允
40、,征求看法稿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问题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工资构成,需执行国家的统一政策。(第五十五条) 二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第五十六条) 三是国家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制度。(第五十九条) 此外,征求看法稿还对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人事争议处理、法律责任等事项作了规定。(其次章、第八章、第九章) 二、关于提出看法的方式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3年12月30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看法: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看法征集系统,对征求
41、看法稿提出看法。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看法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看法”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看法发送至: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征求看法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规章制
42、度。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应当经工作人员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工作人员探讨。 第五条中心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根据现行管理权限,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根据现行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其次章岗位设置 第六条事业单位依据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须要,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第八条依据事业单位的功能和规模,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和等级标准。 第九条事业单位岗位根
43、据下列程序设置: (一)事业单位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二)主管部门审核; (三)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 (四)事业单位在听取工作人员看法后,由负责人员集体探讨制定岗位设置的实施方案; (五)组织实施。 第三章公开聘请和竞聘上岗 第十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应当公开聘请。国家政策性安置、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确需运用其他方式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公开聘请不得设置卑视性条件。 第十二条公开聘请实行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择优聘用。 第十三条公开聘请考试内容包括聘请岗位所需的专业学问、技能;考察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专业素养、业务实力。 第十四条公开聘请根据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聘请安排; (二)发布聘请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