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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装配式内装修技术标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2017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修订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 2016248 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设计;5.生产供应;6.施工安装;7.质量验收;8.使用维护。装配式内装修技术标准目 录1 总则.22.0.4 整体卫生间.43 基本规定.43.1 一般规定.4 3.2 材料与部品.5 3.3 室内环境.6 4 设计.64.1 一般规定.6 4.2 标准化设计和模数协调.7 4
2、.3 集成设计与部品选型.9 4.4 厨房和卫生间.18 4.5 设备和管线.22 4.6 细部和接口.29 5.1 一般规定.31 5.2 部品预案.33 5.3 部品制造.34 5.4 出厂检验.38 5.5 包装标识.39 5.6 储运堆放.41 6.1.一般规定.41 6.2.施工准备.43 2 装配式内装修技术标准6.3.设备与管线安装.44 6.4.部品安装.45 6.5.成品保护.51 6.6.施工培训、安全与环境保护.51 7.1 一般规定.52 7.2 设备管线.54 7.3 装配式吊顶.57 7.4 装配式墙面.60 7.5 装配式地面.62 7.6 装配式厨房工程.64
3、7.7 装配式卫生间工程.69 7.8 收纳工程.72 7.9 验收文件.72 3 装配式内装修技术标准1 总则1.0.1 为规范装配式内装修工程的实施,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全面提升装配式内装修工程的质量,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装配式内装修工程的设计、生产供应、施工安装、质量验收及使用维护。1.0.3 装配式内装修工程应以提高工程品质和效率,减少人工和资源、能源消耗及建筑垃圾为基本原则,满足标准化设计、工业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和智能化应用的要求。1.0.4 装配式内装修工程的设计、生产供应、施工安装、质量验收及使用维护除应符合本
4、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2.0.1 装配式内装修以标准化设计、工厂化部品和装配化施工为主要特征,实现工程品质提升和效率提升的新型装修模式。2.0.2 管线分离4 装配式内装修技术标准以建筑支撑体与填充体分离的 SI 理念为基础,将设备管线与结构系统分离开的设置方式。2.0.3 集成式卫生间由工厂生产的楼地面、墙面(板)吊顶和洁具设备及管线等进行集成设计并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卫生间。2.0.4 整体卫生间由防水盘、壁板、顶板及支撑龙骨构成主体框架,并与各种洁具及功能配件组合而成的通过现场装配或整体吊装进行装配安装的独立卫生间模块产品,称为“整体卫生间”,也称“
5、整体卫浴”。3 基本规定3.1 一般规定3.1.1 装配式内装修的设计应与建筑设计同步协同进行,并应与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及设备管线系统进行一体化集成设计。3.1.2 装配式内装修应进行技术策划,统筹项目需求、技术选择、建设条件与成本控制要求。3.1.3 装配式内装修应遵循模数协调和以人为本的原则,进行标准化设计和精细化设计,且宜满足适老化的需求。5 装配式内装修技术标准3.1.4 装配式内装修应满足部品检修更换以及设备管线使用维护的要求,宜采用管线分离技术。3.1.5 装配式内装修的部品选型宜在建筑设计阶段进行,部品选型时应明确关键技术参数。3.1.6 装配式内装修的施工图纸应全面、准确,表
6、达深度应满足施工装配的要求。3.1.7 装配式内装修的施工应与主体结构明确施工界面,并应进行精细化管理,宜采用绿色施工模式,减少现场切割作业和建筑垃圾。3.1.8 装配式内装修工程宜依托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实现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和专业协同,保证工程信息传递的准确性与质量可追溯性。3.2 材料与部品3.2.1 装配式内装修宜采用节能绿色环保材料,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3.2.2 装配式内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 0 016 的规定。3.2.3 装配式内装修工程所
7、用材料的有害物质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25 的相关规定。6 装配式内装修技术标准3.2.4 材料与部品进场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及性能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对于用量较大的辅料产品也应提供相应检测报告。3.2.5 装配式内装修部品应具有通用性和互换性,采用标准化接口,满足维修更换需求。3.3 室内环境3.3.1 装配式内装修工程应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和提高室内热环境、光环境、声环境和空气环境的质量。3.3.2 装配式内装修工程宜在设计阶段对内装修中各种室内有害物质进行综合考虑和预估。3.2.3 装配式内装修工程宜先对样板间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检测结果合格
8、后再进行批量工程的施工。3.3.4 装配式内装修工程应在工程完工至少 7 天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室内环境质量验收。4 设计4.1 一般规定7 装配式内装修技术标准4.1.1 装配式内装修集成设计应协调建筑、结构、给排水、供暖、通风和空调、燃气、电气、智能化等各专业的要求,进行同步协同设计,并统筹设计、生产、安装和运维各阶段的需求。4.1.2 装配式内装修设计应采用模块和模块组合的方法,采取少规格、多组合的原则,采用系列化和多样化的内装部品,进行标准化设计,满足使用要求。4.1.3 装配式内装修应选用集成度高的系统化内装部品。4.1.4 装配式内装修设计应满足建筑生命周期内使用功能可变性的要求
9、。4.1.5 装配式内装修设计应明确内装部品和设备管线主要材料的性能指标,应满足结构受力、抗震、安全防护、防火、节能、隔声、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无障碍等方面的需要。4.1.6 装配式内装修设计流程宜按照技术策划、方案设计、部品集成与选型和深化设计四个阶段进行。4.2 标准化设计和模数协调4.2.1 装配式内装修应对建筑功能空间、厨房、卫生间、收纳系统等主要使用空间和主要的部品部件进行标准化设计,并提高标准化程度。8 装配式内装修技术标准4.2.2 装配式内装修应采用通用的构造和部件进行部品部件的连接设计,并采用具有不同肌理、材质、颜色的面层材料满足个性化的需要。4.2.3 装配式内装修应遵循模
10、数化的原则进行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002 的规定,住宅宜符合工业化住宅尺寸协调标准 JGJ T 445 的规定,并应符合以下规定。1 装配式装修的房间开间、进深、门窗洞口宽度等宜采用 nM(n 为自然数)。2 装配式装修的建筑净高和门窗洞口高度宜采用分模数列 nM/2。3 装配式装修的构造节点和部件的接口尺寸宜采用分模数列nM/2、nM/5、nM/10。4.2.4 装配式内装修部品部件的定位可通过设置模数网格来控制,部品部件的定位宜采用界面定位法。4.2.5 装配式内装修设计应对部品部件的设计、生产和安装进行全过程的模数进行协调,应统筹建筑设计模数与部品部件生
11、产制造之间的尺寸协调。4.2.6 装配式装修设计应根据内装部品部件的生产和安装要求,确定公差,应考虑结构变形、材料变形和施工误差的影响。9 装配式内装修技术标准4.2.7 部品部件尺寸设计应与原材料的规格尺寸协调,提高出材率,降低材料消耗。4.3 集成设计与部品选型4.3.1 装配式内装修应对楼地面系统、隔墙系统、吊顶系统、收纳系统、厨房系统、卫生间系统、门窗系统、设备和管线系统等进行集成设计。4.3.2 内装集成设计和部品选型应按照标准化、模数化、通用化的要求,以少规格、多组合的方式,实现内装系列化和多样化。4.3.3 除满足使用功能外,集成设计应着重解决部品的规格、组合方式、安装顺序、衔接
12、措施,并应按照生产和安装的要求优化设计。4.3.4 集成设计应按照技术策划确定的原则进行,实现设备管线与结构分离。管线优先敷设在楼地面架空层、吊顶、墙体夹层、龙骨之间;也可以结合踢脚线、装饰线脚进行敷设。4.3.5 应优先确定功能复杂、空间狭小、管线集中的建筑空间的部品集成设计。4.3.6 集成设计应充分考虑装修基层结构、部品部件生产和安装过程中的偏差,宜采用可调节构造和部件纠正或隐藏偏差。4.3.7 部品集成和选型应符合以下规定:1 0装配式内装修技术标准1 内装部品的选型应根据房间功能需要,结合设备管线安装、保温、隔声、防滑、防静电、防水、防火、无障碍等需求进行集成设计;2 内装部品的集成
13、应便于维护和更换,设计耐久性低的部品部件应放置在易更换易维修的位置,避免维修破坏耐久性高的部品或结构构件。套内部品的维修和更换不应影响公共部品或结构的正常使用3 内装部品与主体结构应连接牢固,不应损坏结构构件,应优先采用预埋连接件的方式。I 装配式隔墙与墙面4.3.8 装配式隔墙宜采用有空腔的墙体,在空腔内敷设给水分支管线、电气分支管线及线盒等。4.3.9 装配式隔墙宜采用带集成饰面层的轻质墙体,饰面层优先在工厂内完成,不应采用现场抹灰、涂刷等湿作业过多的工法。4.3.10 住宅分户隔墙、住宅套型与公共区域之间的墙体需满足强度、隔声、防火要求。开关、插座、管线穿过装配式隔墙时应采取防火封堵、密
14、封隔声和必要的加固措施;振动管道穿墙应采取减隔振措施。4.3.11 龙骨隔墙应符合以下要求:1 1装配式内装修技术标准1 应根据隔声性能等要求、设备设施安装需要明确隔墙厚度,同时应明确各种龙骨的材质、规格型号,有 A 级燃烧性能要求的部位应采用金属龙骨。2 隔墙填充材料宜选用岩棉或玻璃棉类 A 级防火材料。3 有防水要求的房间隔墙内侧,应采用防水防潮措施;应重点对门洞口、隔墙根部加强防水处理。4 隔墙上需要固定或吊挂重物时,应采用专用配件、或加强背板、或在竖向龙骨上预设固定挂点等可靠固定措施。5 龙骨布置应满足墙体强度的要求,高度超过4m 的隔墙,龙骨强度应进行验算,并采取必要的加强措施。6
15、门窗洞口、墙体转角连接处等部位应加设龙骨进行加强处理。7 饰面板与龙骨之间优先采用机械连接,以方便维修和更换。4.3.12 条板隔墙应符合以下要求:1 应根据建筑使用功能和条板隔墙的使用部位,选择单层条板隔墙或双层条板隔墙。60mm 及以下厚度的条板不得单独用于单层隔墙。2 单层条板隔墙用做分户墙时,厚度不应小于 120mm;用做户内分室隔墙时,厚度不宜小于 90mm。1 2装配式内装修技术标准3 双层条板隔墙的条板厚度不宜小于 60mm,两板间距宜为 10mm 50mm,可作为空气层或填入吸声、保温等功能材料。对于双层条板隔墙,两侧墙面的竖向接缝错开距离不应小于 200mm,两板间应采取连接
16、、加强固定措施。4 卫生间等用水房间的条板隔墙下端宜设强度不低于 C20 的混凝土条形墙垫,且墙垫顶部高于楼地面完成面不宜小于 100mm,并应作泛水处理。5 当条板隔墙需吊挂重物和设备时,不得单点固定,并应采取加固措施,固定点间距应大于 300mm。用作固定和加固的预埋件和锚固件,均应作防腐或防锈处理。II 装配式吊顶4.3.13 装配式吊顶内宜设置可敷设管线的架空层。4.3.14 房间跨度不大于 1800mm 时,宜采用免吊杆的装配式吊顶。房间跨度大于 1800mm 时,应采取吊杆或其它加固措施,宜在楼板(梁)内预留预埋所需的孔洞或埋件。4.3.15 装配式吊顶宜集成灯具、排风扇等设备设施
17、。4.3.16 装配式吊顶内有需要检修的管线时,吊顶宜设有检修口;4.3.17 吊顶与墙或梁交接时,应根据房间尺度大小与墙体间留有1030mm 宽伸缩缝隙,并应对缝隙采取美化措施。1 3装配式内装修技术标准4.3.18 空调送回风口、灯具、检修口、设备的位置不应切断主龙骨。4.3.19 用水房间吊顶应采用防潮、防腐、防蛀材料。4.3.20 当采用整体面层及金属板类吊顶时,重量不大于 1kg 的灯具、设备可直接安装在面板上;重量不大于 3kg 的灯具等设施应安装在次龙骨上,并有可靠的固定措施;重量大于 3kg 的灯具、吊扇等设置应直接吊挂在建筑承重结构上。III 装配式楼地面4.3.21 装配式
18、楼地面面层的平整度、耐磨性、抗污染、易清洁、耐腐蚀、防火、防静电等性能应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有水房间的楼地面材料还应满足防水、防滑、防蛀等性能要求。4.3.22 装配式楼地面构造系统的承载力应满足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规定数值的 2 倍,其连接构造应可靠,且应确保不破坏主体结构受力构件,设计图中应注明房间允许使用荷载以及对产品承载能力的要求。放置重物的部位应采取满足重物传力需要的加强措施,并应在设计图纸中对施工提出绘制重物摆放区标识的要求(见图4.3.18)。1 4装配式内装修技术标准图 4.3.18 重物摆放区标识式样及尺寸要求4.3.23 装配式楼地面应结合节能和隔声需要进行设
19、计,且宜按一体化、标准化、模块化为原则进行产品选型。4.3.24 装配式楼地面宜采用架空、干铺或其他干式工法。4.3.25 采用架空层的装配式楼地面的架空高度应计算确定,满足管线排布的需要,并考虑架空层内管线检修的需要,应在管线集中连接处设置检修口或将楼地面设计为便于拆装的构造方式。常见的架空层地面管线布置和检修口见下图1 5装配式内装修技术标准4.3.26 辐射采暖地面宜选用模块式集成部品。条文说明:模块化辐射采暖地面产品,具有安装快,易检修的优势。4.3.27 设置地漏房间的门口处地坪标高应为房间最高点,且应低于相邻房间楼地面标高 1015mm,或设 1015mm 高的挡水门槛,高差和挡水
20、门槛应以斜面过渡。4.3.28 架空楼地面系统设计符合下列规定:1 架空地板应根据房间尺度大小,与周边墙体之间设置 1030mm宽伸缩缝隙,并对缝隙采取美化遮盖措施;2 有存放或使用液体的房间(如餐厅、办公室、会议室、观众厅.等等)的架空地板系统宜设置防止液体进入架空层的措施,用水房间应有防止水进入架空层的措施。1 6装配式内装修技术标准3 用水房间楼地面采用架空地板系统时,其横向排水管道应设在架空地板系统内。4 用水房间架空地板系统应设计便于观察架空层情况的措施,防止漏水、凝水或沼气聚集。IV 收纳4.3.29 收纳系统应综合空间布局、使用需求,充分考虑装饰性、便利性,对物品种类和数量进行设
21、置,其位置、尺度、容积应能满足相应功能需要。4.3.30 收纳系统宜与建筑隔墙、固定家具、吊项等结合设置,也可利用家具单独设置。收纳系统应能适应使用功能和空间变化的需要。4.3.31 收纳部品应进行标准化、模块化设计,优先采用工厂出品的标准化内装部品。4.3.32 收纳空间应符合相关设计规范对建筑空间尺寸的要求,非独立的收纳空间面积可含在所在房间的使用面积中,住宅收纳空间的总容积不宜少于室内净空间的 1/20。4.3.33 收纳物品的重量不得超过建筑受力构件的设计允许荷载,应在设计图中标明重量限值,并应交付使用前在相关部位标明重量限定标识。1 7装配式内装修技术标准4.3.34 高度大于 5
22、倍支撑短边占地跨度的立式收纳部品或悬挂收纳部品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并应提供连接措施的受力计算书(选用国家或地方标准图集,且不低于所选标准图力学性能或包含标定储藏物品在内的悬挂重量小于 5kg 时可不提供),其在距地 1.4m 高处的横向水平荷载标准值不小于 1.0KN/m。4.3.35 电气开关箱、接线箱不宜设置于收纳部品内,当与收纳部品设计结合时,收纳部品深度不应大于 300mm,不应放置易燃或可燃物品。4.3.36 管道接头部位或检修阀门被收纳部品遮挡或安装于收纳空间内时,应有方便管道检修的措施。4.3.37 收纳部品中的玻璃应为安全玻璃,其厚度因根据受力大小和支承跨度经计算确定,同时还
23、应符合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 的相关规定。4.3.38 有水房间的收纳部品应采取防水、防潮、防腐、防蛀措施。V 内门窗4.3.39 内门窗宜选用成套化的内装部品,设计文件应明确所采用门窗的材料、品种、规格等指标以及颜色、开启方向安装位置、固定方式等要求。门窗设计应减少规格、统一开启扇尺寸。4.3.40 门窗应安装牢固,安装孔应与预制埋件对应准确。1 8装配式内装修技术标准4.3.41 门窗框与墙体(或基层板)之间的缝隙应采用弹性材料填嵌饱满,并用密封胶密封。4.3.42 保温门窗的热工、遮阳性能应进行综合计算,并符合国家节能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4.3.43 对有耐火完整性要求的门窗
24、,应满足耐火时间要求,并通过相应的耐火检测实验取得相应的检测报告。4.4 厨房和卫生间I 集成厨房4.4.1 集成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集成厨房应与内装设计进行统筹,与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公共设备与管线系统协同设计。2.应遵循人体工程学的要求,合理布局,并应进行标准化、系列化和精细化设计。3.集成厨房宜满足适老化的需求。4.集成厨房的设计应满足易维护更新的要求。5.集成厨房空间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厨房及相关设备基本参数GB/T 11228、行业标准工业化住宅尺寸协调标准JGJ/T 445 的规定。1 9装配式内装修技术标准4.4.2 厨房布置形式可采用单排型、双排型、L 型、U
25、型和壁柜型,厨房的净尺寸应符合标准化设计和模数协调的要求,4.4.3 厨房的洗涤盆、灶具、排油烟机、电器设备、橱柜、吊柜等设施应一次性集成设计到位,橱柜宜与装配式墙面集成设计。4.4.4 厨房家具、橱柜应与墙体可靠连接固定,与轻质隔墙体连接时应采取加强构造措施。4.4.5 厨房墙面、地面应选用易清洁材料,地面应防滑,集成橱柜宜采用防火、耐水、耐磨、耐腐蚀、易清洁的材料。4.4.6 集成厨房的墙面、地面、橱柜与内装系统装饰风格统一,应重点设计收口构造节点。4.4.7 集成厨房管线应进行综合设计,除燃气管线外,其他管线宜设在厨柜背部或吊顶内。住宅厨房内的冷热水表、燃气表、净水设备等宜集中布置,且便
26、于查抄和检修。II 集成卫生间4.4.8 集成卫生间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1 集成卫生间的设计应与内装系统设计统筹,与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公共设备与管线系统协同设计。2 应遵循人体工程学的要求,布局合理,并应进行标准化、系列化和精细化设计。2 0装配式内装修技术标准3 住宅卫生间宜采用干湿分离的布置方式。4 集成卫生间设计宜满足适老化需求。5 集成卫生间的设计应充分考虑维护更新的要求。4.4.9 集成卫生间应重点处理好以下部位的接口设计:1 设备管线接口;2 集成卫生间边界与主体建筑之间的收口;3 集成卫生间的防水底盘与壁板之间的连接构造应具有防渗漏的功能;4 壁板和外围护墙体窗洞口衔接应进
27、行收口处理并做好防水措施;5 卫生间的门框门套应与防水盘、壁板、围合墙体做好收口和防水措施;6 卫生间门口与周围墙体收口处理与内装风格统一。4.4.10 应在与给水排水、电气等预留接口连接处设置检修口或检修门,检修口外应有便于安装和检修的操作空间。4.4.11 集成卫生间选用管道材质和连接方式应与建筑预留管道匹配,当采用不同材质的管道连接时,应有可靠连接措施。2 1装配式内装修技术标准4.4.12 集成卫生间的排风机及其他电源插座宜安装在干区。除集成安装在卫生间内的电气设备自带控制器外,其他控制器、开关宜设置在集成卫生间门外。4.4.13 卫生间管线设计应进行综合,给水、热水、电气管线优先敷设
28、在吊顶内。4.4.14 采用防水托盘的集成卫生间的地漏、排水管件和相应配件应与防水托盘成套供应,并提供安装服务和质量保证,防水托盘下的楼地面可不做防水措施。III 整体卫浴4.4.15 整体卫浴的选型应在方案设计阶段进行,应与整体卫浴厂家进行技术对接,确保整体卫浴各项技术性能指标符合需求。4.4.16 应综合考虑洗衣机、排气扇、暖风机等的位置。4.4.17 整体卫浴宜采用同层排水方式。当采取结构降板方式实现同层排水时,降板区域应结合排水方案及检修位置确定。降板高度应根据防水盘厚度、卫生器具布置方案、管道尺寸及敷设路径等因素确定。4.4.18 整体卫浴的预留安装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2 2装配式内
29、装修技术标准1 整体卫浴壁板与外围护墙体之间的预留安装空间为:壁板与墙体之间无管线时不宜小于 50mm;敷设给水或电气管线时不宜小于 70mm;采用墙排水方式敷设洗脸盆排水管时不宜小于 90mm;2 结构降板高度要求:采用同层排水后排式座便器时不宜小于150mm;采用同层排水下排式座便器时不宜小于 250mm;3 整体卫浴顶板与卫生间顶部结构最高点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50 mm。若顶板上还有其它设备需要较大空间,设计时需提前考虑。4.5 设备和管线4.5.1 装配式内装设备和管线集成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内装设备和管线应与结构分离,不应敷设在混凝土结构或现浇的混凝垫层内。宜优先敷设在吊顶、架
30、空层、夹层墙体、固定家具与墙体背后、踢脚、收边线脚等。2 给水、热水、采暖、电气和智能化等系统的竖向主干管线、分户计量的表应设置在公共区域的管井或表间内。3 内装冷热给水、排水管,电源线、设备插座接口点位及开孔尺寸应准确,避免现场打孔开凿。4 设备和管线的深化加工设计应满足工厂预制加工、现场装配安装的工艺要求,现场不宜进行湿热操作。5 设备和管线集成设计宜采用 BIM 技术。2 3装配式内装修技术标准6 内装管线的使用寿命不应低于装修工程的设计寿命,且不宜低于15 年。4.5.2 生活给水及热水管道集成深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住宅户内卫生间冷水、热水管道宜采用分水器配水方式,分水器后的管道
31、不应有接口。敷设在吊顶、架空层的冷水管线应采取防结露措施。2 住宅生活热水宜采用独立燃气或电热水器供应,当采用集中热水系统时,计量水表及干立管应设在公共区域;采用太阳能集中热水系统时宜采用集热循环无动力太阳能热水系统;3 设备、泵组、阀件等宜采用工厂集成预制,减少管件及现场安装工程量;4 住宅给水管线宜优先敷设在吊顶内。4.5.3 排水管道集成深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居住建筑宜采用同层排水系统,污水立管宜设置在公共区域,并宜采用特殊单立管排水系统;2 公共建筑卫生间宜采用同层排水系统,并采用工厂预制装配式安装卫生洁具和配套管道;3 雨水排水系统宜采用建筑外排水,当采用内排水系统时,排水立管
32、应设置在公共区域,并满足现行国家规范的要求;2 4装配式内装修技术标准4 设备、泵组、阀件等宜采用工厂集成预制,减少管件及现场安装工程量;4.5.4 消防管道集成深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消火栓应设在楼梯间平台和消防电梯前室,当在楼梯间之间增设消火栓箱时,宜设在设备用房的墙体上,不宜设在主要使用功能房间的墙体上,并尽量减少消火栓立管数量。2 消防阀门、水流指示器、末端试水阀等附配件宜设在管井、设备用房内等便于检修的部位;当设在有吊顶的走廊等部位时应预留检修口;不应设在办公室、居住房间等主要使用功能的用房内;3 设备、泵组、阀件等宜采用工厂集成预制,减少管件及现场安装工程量;4 喷头与配水支管
33、的连接宜采用消防专用金属软管,并满足现行国家规范的要求。4.5.5 采暖管道集成深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寒冷和严寒地区住宅采暖宜采用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并宜采用干式地板采暖的施工工艺,地板采暖宜采用模块式系统,应满足本标准装配式楼地面的要求;2 5装配式内装修技术标准2 当工程所在地电力充足、且满足当地供电政策要求和国家现行规范规定,可分户采用电热膜、电热板、发热电缆等电热辐射采暖系统技术方式;夏热冬冷地区可分户采用蓄热电暖器等方式;3 采用散热器系统时散热器应明装,并宜布置在外窗的窗台下。对于窗墙比较大或外立面为玻璃幕墙的部分建筑,宜采用幕墙一体装配式散热器/对流器;4 住宅应设置
34、住户分室(户)温度调节、控制装置及分户热计量(分户热分摊)的装置或设施。若分户热量(费)分摊采用户用热量表法,户用热计量表及采暖干管应集中设置在公共区域。4.5.6 空调管道集成深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住宅中独立分体式空调室外机的安装应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保证室外机空间充足、安装便利、通风良好;室内机的安装应牢固可靠,安装在轻质隔墙上的应做好安装预留措施;空调冷媒管和凝水管穿墙孔应统一设计并预留,采用专用套管并做好密封;室外冷媒管宜采用专用套管统一安装。2 居住建筑中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应设置分室(户)温度调节、控制装置及分户冷量计量或分摊设施。3 采用户式集中空调的住宅,室外主机应设专
35、用设备平台,宜与屋顶、阳台结合设计。室内末端设备的风机盘管或多联空调系统,应2 6装配式内装修技术标准根据装饰要求确定末端设备的形式。温控器宜设置在各功能房间入口处,宜与照明开关贴邻设置。4 住宅中风管式全空气系统的送回风管应尽量短直,整体式机组应尽量靠近服务区域布置。主风管宜布置在走廊、客厅周边,以便于装饰处理。落地安装的立式室内机可布置在储藏室内,吊顶安装的水平式室内机可吊装于卫生间吊顶内。5 公共建筑采用集中空调系统,定风量、变风量全空气系统末端风口形式应根据精装要求及功能房间气流组织确定。6 应根据系统设计要求,结合精装及功能房间需求,合理选择末端设备形式。4.5.7 通风系统管道集成
36、深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住宅宜优先采用自然通风,通风开口面积与房间地板面积的比例在夏热冬暖地区达到 10%,在夏热冬冷地区达到 8%,在其他热工分区达到 5%。2 对空气质量品质要求较高的建筑可采用机械通风,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新风的处理,降低进入室内新风中污染物的浓度。机械通风系统宜采用带热回收的机械换气装置。3 厨房排油烟管道穿过外墙水平排向室外时,应满足油烟净化效率要求及排放标准,并设置可靠防油烟措施避免对建筑外墙面的污染。2 7装配式内装修技术标准4.5.8 生活冷热水管道选型及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1 干管采用不锈钢管材时;直径 DN 80mm 时,可采用卡压、环压、卡箍等机械冷连
37、接方式;当 DN 100mm 时,宜采用工厂预制的活动法兰连接工艺;弯头可采用冷热炜弯工艺、三通可采用拔口焊接工艺工厂预制。2 紫铜管连接宜采用钎焊工艺并满足相应的技术标准;3 生活冷热水管道采用内衬塑料的复合管材时,应采用内衬塑料翻边、密封垫密封的法兰连接工艺;4.5.9 消防、暖通水管道选型及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1 消防水管道、暖通水管道采用热浸镀锌钢管时,直径 DN 80mm时,可采用卡箍等机械冷连接方式;当 DN 100mm 时,宜采用工厂预制的活动法兰连接工艺,管件接口部位应进行二次防腐处理。2 消防水管道、暖通水管道采用不锈钢等管材时,直径 DN 80mm时,可采用承插、卡压、环压
38、、卡箍等机械冷连接方式;当 DN 100mm时,宜采用工厂预制的活动法兰连接工艺。弯头可采用冷热煨弯工艺、三通可采用拔口焊接工艺进行预制。4.5.10 空调通风风管道选型及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1 风管宜采用工厂预制、现场冷连接工艺;2 8装配式内装修技术标准2 需保温的空调通风管道宜采用机制内保温复合风管,内保温层由复合涂层包裹的玻璃纤维内衬,经自动化加工生产线电控完成全套工序一次成型;3 与空调末端连接宜采用专用软管,并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柔性短管的安装宜采用法兰接口形式,可伸缩金属或非金属柔性风管的长度不宜大于 2m,并不应有死弯或塌凹。4 大空间场所宜采用圆形风管,当建筑空间紧张,
39、为了满足建筑空间的需求是可采用矩形断面,矩形风管长、短边之比不宜大于 4,且不应超过 10。4.5.11 电气和智能化管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的电气和智能化设备与管线的设计,应满足预制构件工厂化生产、施工安装及使用维护的要求。2 电气管线优先敷设在吊顶、二次装修墙体、管廊、设备夹层等空间内。3 电气线路应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设方式配线,导线应采用铜线。4 沿架空夹层敷设的线缆应穿管或线槽保护,严禁直接敷设;线缆敷设中间不应有接头;采用护套线的电气管线不应暗埋,可在架空层或吊顶内敷设。2 9装配式内装修技术标准4.5.12 电气和智能化设备与管线设置及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40、:1 配电箱、智能化配线箱不宜安装在预制混凝土构件上;2 当大型灯具、桥架、母线、配电设备等安装在预制混凝土构件上时,应采用预留预埋件固定;3 设置在预制混凝土构件上的接线盒、连接管等应做预留,出线口和接线盒应准确定位;4 不应在预制混凝土构件受力部位和节点连接区域设置孔洞及接线盒,隔墙两侧的电气和智能化设备不应直接连通设置。5 电气管道敷设方式应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管道不应与热水、可燃气体管道交叉。6 在装配式隔墙夹层敷设电气管道时,应满足管道的安全间距要求。4.6 细部和接口4.6.1 装配式内装与主体结构、设备管线、外围护系统连接接口应符合部品与管线之间、部品之间连接的通用性要求,并应符
41、合下列规定:1 接口应做到位置固定、连接合理、拆装方便、坚固耐用及使用可靠;3 0装配式内装修技术标准2 各类接口尺寸应符合公差协调要求;3 设在有防水要求部位的接口应有可靠的防水措施。4 不同部品之间衔接,先装部品应为后装部品预留接口。预留接口应与后装部品接口匹配。预留接口的选型应考虑通用性,接口用材应高强耐久。5 接口构造形式应考虑部品反复拆装的可操作性,并应满足所在部位的受力、防火、隔声、节能、防水等性能需要。4.6.2 装配式内装应重点处理好以下细部。1.装配式隔墙面和地面相接部位宜按照先安装隔墙、再安装楼地面的顺序进行设计;如采用隔墙安装于楼地面上的做法,楼地面的强度应能承担隔墙墙体
42、及其附着物的荷载要求,并应满足变形、震动和隔声的要求。隔墙与地面相接部位宜设踢脚或墙裙,方便清洁和维护。2.装配式隔墙与吊项的连接部位宜按照先安装隔墙、再安装吊顶的顺序进行设计,宜采用收边线角、凹槽的方式进行处理。3.门窗与墙体的连接宜采用配套的连接件进行连接,连接应牢固,连接件宜预留,后安装的连接件不应破坏墙体,门窗框材与轻质隔墙之间的缝隙应填充密实,并宜采用门窗套进行收边。3 1装配式内装修技术标准4.集成厨房模块固定安装应根据不同墙体给出安装节点、固定方式和构造设计。厨房模块与墙面、地面、吊顶的交接口应风格协调色彩统一,衔接过渡平顺,收口美观。5.集成卫生间地面应与室内地面装修做好衔接处
43、理;集成卫生间与室内墙体收口应风格色彩协调统一,收口美观。6.高大轻质隔墙的门窗洞口应采取加强措施,避免门窗开闭引起墙体振动。7.分集水器不应设在主要居室的主要墙面上,可结合收纳部品、玄关、吊顶、架空地板等进行布置,暗藏布置的应设计检修口。8.管线穿过隔墙的孔洞应采用有效封堵措施,并满足隔声和防火的要求。9.楼地面、墙面、吊项不同材料交接处宜采用收边条进行加强处理,收边条的强度应高于相邻材料。4.6.3 细部构造宜按照可逆安装的方式进行设计。5 生产供应5.1 一般规定5.1.1 装配式内装修部品应根据设计总体要求,进行系统化设计,在符合工业化生产流程基础上,提高部品的集成化、模块化、标准化程
44、度,提高施工安装和使用维护的便利性。3 2装配式内装修技术标准5.1.2 为确保装配式内装修部品的装配品质与精准供应,应从部品预案、部品制造、出厂检验、包装标识、储运堆放五方面进行控制。5.1.3 装配式内装修部品可分为系统级、部件级、材料级,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系统级部品应提高其体系的开放性和通用性,通过多个子体系的互换性实现多样化;2.部件级部品应提高其产品的通用性和系列化、成套化,通过模数化的尺寸控制实现广泛的互换性;3.材料级部品原材料应绿色环保,提高其产品的标准化和集成化,减少现场作业。5.1.4 装配式内装修部品制造企业应建立或遵循产品相关标准,系统级部品制造企业应建立企业标准,
45、并在属地的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备案、公示。5.1.5 装配式内装修部品制造企业生产设施和设备等应符合部品生产质量保证要求,并进行必要的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试验检验。5.1.6 装配式内装修部品制造企业应建立完整的技术标准体系,以及质量、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3 3装配式内装修技术标准5.1.7 装配式内装修部品制造企业应对其出品进行标识,并应对检验合格的部品出具合格证明文件,标识系统应满足溯源性要求,订制部品还应具有标识唯一性。5.1.8 部品成品和半成品的制造、储运、成品保护和质量检验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相应行业产品标准及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5.2 部品预案5.2.1 部品预案应
46、符合下列要求:1.应控制标准参数部品与非标部品的系列规格组合,实现大小批量同步均衡转换,柔性制造,同步配套。2.应明确部品之间连接的标准接口类型、规格、接驳方式,应明确配套的部件、配件及零件构成。3.应考虑上下道装修工序的影响,减少干扰;4.宜对所有定制部品进行唯一编码。5.2.2 系统级部品制造企业应对其产品体系进行公示。包括其适用范围、构成方式、主要指标、遵从标准、拼装模数以及产品特色。5.2.3 部件级部品制造企业应对其适用范围进行公示。包括其从属系统、遵从标准、主要指标、拼装模数以及产品特色。3 4装配式内装修技术标准5.2.4 部品制造企业在产品公示中,宜阐述自身产品与周边配套部品的
47、关联关系。包括尺寸配合、连接方式、拆装顺序及配合限制。5.2.5 除材料外的成品部品尺寸应遵循通用性原则,尺寸标注应符合下列要求:1.部品的外廓或边界尺寸应标注最大尺寸,制造过程中的公差带应控制在标注尺寸以内;2.部品的内腔或容纳尺寸应标注最小尺寸,制造过程中的公差带应控制在标注尺寸之外。5.2.6 定制部品生产加工前,应根据工程要求及现场勘验结果,制定生产或组合预案,并符合下列条件1.应优先选用标准参数部品,非标部品应适度归尺并预留配合公差;2.宜声明与周边配套部品的关联要求,尤其是拆装要求,以及因定制而造成变化的饰面要求、配套方式、接口调整等。5.2.7 对于大型且在厂内完成主要装配的部品
48、,应明确运输、存放、就位的相关条件和要求。5.3 部品制造5.3.1 部品生产制造中,宜将信息技术应用到生产环节,连接设计和施工信息,实现智能化制造。3 5装配式内装修技术标准5.3.2 部品生产所用原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具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抽样检测,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5.3.3 部品制造各工序应按生产工艺要求进行质量控制,实行工序检验与可追溯生产日志。5.3.4 部件连接构造应采用安全、可靠、耐久的工业化集成技术,确保结构连接可靠,装配方式应具有可拆卸性,饰面材料应易于面层的翻新或改造。5.3.5 部品应根据设计技术要求在工厂内完成加工,如需要
49、在现场安装中补充加工,应结合切口是否需要处理而配备相应的工具及辅料,并在产品说明书或作业指导书中明确操作规程。5.3.6 根据设计明确划定装配责任,部品所需专用配件或辅料应为部品的组成部分。5.3.7 对于非常年生产的部品部件,宜适量预留部品或配件的数量,以备安装损耗以及维护所需。5.3.8 应对部品的产品编码和生产日志存档,进行质量跟踪和追溯。5.3.9 轻钢龙骨隔墙部品生产加工应符合下列要求:1.装配式隔墙龙骨应在工厂定尺加工。3 6装配式内装修技术标准2.隔墙龙骨使用镀锌材料的,应在工厂机械式挤压断切,严禁电动工具锯裁。5.3.10 型钢架空模块部品生产加工应符合下列要求:1.架空地面有
50、高度调节装置,可以根据套内与公区需要灵活调整架空层敷设管线的高度;2.架空地面可快速拆装。5.3.11 壁纸类材质墙面饰面层生产加工应符合下列要求:1.如采用在工厂将找平层与饰面层集成的,墙面饰面层应覆盖到找平层侧面包边,避免饰面翘起、开裂、脱落;2.如采用在工厂完成裁剪包装后的规格壁纸,应在工地现场设置的加工区域对壁纸加工制成部品,再包装搬运到施工现场;5.3.12 集成式卫生间部品生产加工应符合下列要求:1.楼地面、墙面(板)、吊顶应采用防水、耐磨、防腐蚀材料;2.墙板接缝应采用止水构造,带面砖饰面的壁板宜采用反打一次成型工艺制作;3.防水地面盘应确保不漏水设计,并有沿墙立体反沿,转弯处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