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医疗建筑内装修装配式改造技术标准(T-CSUS 48—20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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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80 P33 中 国 城 市 科 学 研 究 会 标 准T/CSUS 48-2022既有医疗建筑内装修装配式改造既有医疗建筑内装修装配式改造技术标准技术标准Technical Standard for Prefabricated Interior DecorationRenovation of Existing Medical Buildings2022-12-29 发布2023-01-30 实施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 发布发布 1 前前 言言 根据 关于发布2019年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标准研编计划(第三批)的通知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

2、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本标准共包括8章,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集成设计、生产制造、装配施工、质量验收、维护。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直接或间接涉及专利。涉及专利的具体技术问题,使用者可直接与本标准主编单位协商处理,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负责管理,由汉尔姆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解释单位(地址:杭州市临平区余杭经济开发区新纺路5号汉尔姆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编单位:汉尔姆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杭州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心 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

3、医院 杭州市西溪医院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四医院 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 浙江省中医院 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台州市中心医院(台州学院附属医院)沭阳县中医院 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五洲工程顾问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2 浙江工业大学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天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省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杭州市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汉尔姆装配式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灵峰智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

4、司 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科工集团浙江公司 汉尔姆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中瀚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 海南省建筑产业化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雪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北京化工大学 优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冠球宅配家居有限公司 山东恒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国建(广东)装配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清大博创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项海青、王晓冬、李 震、张 威、庄善相、方鸿强 陈 戎、温向阳、尹伯悦、丁信华、林立东、胡新赞 陈 建、骆高俊、阮光明、牛寿雁、季泽华、章宏东 蒋廷令、焦 力、郦晓英、余 升、张 权、徐 敏 钱寅凯、朱加丰、梁晓杰、沈 翱、赵 璐、唐英杰 3 王 献、成春权

5、、孙 静、张 蓉、何 强、吴 建 林昌勤、杨伟雄、唐忠葵、王 波、许舟静、张 立 李颖珠、林志男、付晓梦、李 倪、王子溪、郄振生 李沁伟、徐嫚嫚、徐庆光、韩亚强、尹思南、陈 云 王 晗、廖益林、刘自力、王亚宁、季春华、关远程 练江山、沈效义、薛平、贾明印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张跃峰 刘彦生 王建军 张建斌 江山红 王鹏起 刘勃 4 目目 次次 1 总则.8 2 术语.9 3 基本规定.11 4 集成设计.13 4.1 一般规定.13 4.2 模数协调与标准化设计.13 4.3 隔墙、吊顶、地面和门窗.17 4.4 卫生间.28 4.5 设备管线.30 4.6 医疗功能单元.31 5 生产制造.4

6、2 5.1 一般规定.42 5.2 生产准备.42 5.3 加工、出厂检验及包装.42 6 装配施工.44 6.1 一般规定.44 6.2 隔墙、吊顶、地面和门窗施工.44 6.3 卫生间施工.47 6.4 设备管线施工.47 6.5 医疗功能单元施工.48 6.6 成品保护.48 7 质量验收.50 7.1 一般规定.50 7.2 隔墙、吊顶、地面和门窗验收.50 5 7.3 卫生间验收.55 7.4 设备管线验收.56 7.5 医疗功能单元验收.57 8 维 护.58 本标准用词说明.59 引用标准名录.60 附:条文说明.60 6 Contents 1 Gneral Provisions

7、.7 2 Terms.8 3 Basic Requirements.10 4 Integrated Design.12 4.1 General Requirements.12 4.2 Modular Coordination and Standardized Design.12 4.3 Partitions,Ceilings,Floors,Doors and Windows.16 4.4 Toilet 27 4.5 Facilities and Pipelines.29 4.6 Medical Function Unit.30 5 Manufacturing and Production.41

8、 5.1 General Requirements.41 5.2 Production Arrangements.41 5.3 Processing,Factory Inspection and Packaging.41 6 Prefabricated Construction.43 6.1 General Requirements.43 6.2 The Construction of Partitions,Ceilings,Floors,Doors and Windows.43 6.3 The Construction of Toilet.46 6.4 The Construction of

9、 Facilities and Pipelines.46 6.5 The Construction of Medical Function Unit.47 6.6 Finished Product Protection.47 7 Quality Acceptance.49 7.1 General Requirements.49 7.2 Acceptance of Partitions,Ceilings,Floors,Doors and Windows.49 7.3 Acceptance of Toilet.54 7.4 Acceptance of Facilities and Pipeline

10、s.55 7.5 Acceptance of Medical Function Unit.56 8 Maintenance.57 7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58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59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60 8 1 总总 则则 1.0.1 为提升既有医疗建筑内装修的品质及性能,贯彻落实医疗建筑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政策,按照绿色、低碳、安全、卫生、高效、适用等方面的要求,规范既有医疗建筑内装修装配式改造,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既有医疗建筑内装修

11、装配式改造工程的集成设计、生产制造、装配施工、质量验收和维护。1.0.3 既有医疗建筑内装修装配式改造应满足更新、规划要求,减少对医院正常运营的影响,遵循绿色低碳、节能环保、循环利用,减少施工污染和建筑垃圾的原则,并满足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和智能化应用的要求。1.0.4 既有医疗建筑内装修装配式改造的集成设计、生产制造、装配施工、质量验收和维护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9 2 术术 语语 2.0.1 既有医疗建筑内装修装配式改造 prefabricated interior decoration renovation of existing m

12、edical buildings 针对既有医疗建筑,遵循管线与结构分离的原则,以标准化设计、工厂化部品和装配化施工为主要特征,采用干式工法,将工厂生产的部品在现场进行组合安装,使医疗空间、医疗工艺得到明显改善的工业化装修建造方式。简称内装修装配式改造。2.0.2 一体化产房 integrated delivery room 实现产妇从待产入院、分娩、恢复、新生儿护理到出院全过程(剖宫产除外)都有亲人陪伴,亦能都得到专业、专属的治疗护理服务的病房,也称家庭式一体化产房、LDR(LDRP)产房。2.0.3 平疫结合可转换病房(病区)convertible ward combined with ep

13、idemic prevention 适用于日常运行与疫情应急需求,实现平时和疫时两种工作状态的快速转换、高效资源调配的病房(病区)。2.0.4 管线分离 pipe and wire detached from structure system 设备及管线不埋设于建筑主体结构中,采用设备及管线与建筑结构体相分离的方式。2.0.5 预制复合墙体(板)prefabricated composite wall(slab)由金属、玻璃、无机板等面板,钢制龙骨,填充材料,门窗,一体化医疗设备带,一体化墙柜及相应五金配件组成的经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的,具有隔声、防火、抗菌等性能,且满足墙体与管线、装修一体

14、化要求的非承重墙体和墙面(板)。包含单空腔、双空腔墙体和墙面(板)等。2.0.6 钢制龙骨 steel pillar 以镀锌钢板为基材,按模数预制连接孔、管线孔、密封条安装槽等,采用滚压一体加工成型工艺的龙骨。2.0.7 一体化医疗设备带 integrated medical equipment belt 墙体与医用气体、负压、电力、通讯(电话或呼叫系统等)及智能化、临床信息数据传输和照明等设备集成,并设置专用管线空腔及终端设备专用接口的模块化部品。2.0.8 一体化墙柜 integrated wall cabinet 医用柜体与墙体集成,墙体设置柜体可挂装或嵌入的专用接口,且 10 独拆装的

15、模块化部品。11 3 基本规定基本规定 3.0.1 内装修装配式改造前,根据改造要求,应对建筑、主体结构、设备管线等相关的医疗功能和性能进行踏勘,并通过评定后方可实施。内装修装配式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 内装修装配式改造的要求和目标应符合国家现行绿色、卫生、安全、环保等标准的有关规定;2 内装修装配式改造的施工荷载、部品荷载及正常使用应符合建筑主体结构的荷载要求;3 不得降低建筑安全等级、危害公众安全和侵害他人权益,不得影响主管道及基础设备的正常使用和检修;4 应明确与原建筑主体结构的施工界面;5 应及时收集、整理工程项目各环节的资料,并归档保管;6 踏勘、评估内容应符合设计等相关方的要求。3

16、.0.2 内装修装配式改造应进行总体技术策划,统筹项目需求、技术选择、建设条件与成本控制要求。3.0.3 内装修装配式改造应满足医疗工艺,按照以人为本、利于康复治疗,进行精细化和人性化设计,满足普适性、安全性、无障碍等的需求。3.0.4 内装修装配式改造应在模数协调的基础上集成设计,遵循模块化与通用化、少规格多组合的原则,进行标准化设计和模数化设计。3.0.5 内装修装配式改造宜依托建筑信息模型(BIM),建立信息化协同平台,共享并管理各类数据信息,实现集成设计、生产制造、装配施工、维护的建筑全寿命周期的信息化和数字化管理。3.0.6 当有密封要求的空间,在墙、顶、地部品重复拆装后,应不影响其

17、整体密封性能。3.0.7 内装修装配式改造的部品选型应选用易清洁、耐擦拭、耐久性强、健康环保及易维护、易拆换的工业化部品,并应满足防火、抗菌、隔声、防水、耐腐蚀、有害物质含量等关键技术参数的要求。3.0.8 内装修装配式改造的材料和部品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 宜选用可循环利用或可降解的原材料制造;2 应采用标准化、模数化、通用化的部品;3 宜选用易更换、重复利用的部品;4 宜选用工厂成套生产的部品部件;12 5 宜便于满足生产、运输要求;6 应满足干法施工的要求;7 宜便于使用过程的维护管理和检修。3.0.9 内装修装配式改造的材料和部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

18、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 50325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13 4 集成设计集成设计 4.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4.1.1 内装修装配式改造集成设计前,宜通过建筑工程现场实体的三维扫描等信息化及数字化方式勘测,获得完整的基础设计资料。4.1.2 内装修装配式改造集成设计除应满足医院使用要求、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的有关规定,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与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医用气体、辐射防护、物流等相关专业及消防、洁净等专项设计协同设计,宜利用原有管线的预留位置;2 宜与室内标识导向系统、智能化系统等相关专业一体化集成设计;3 应满足整体改造或部

19、分改造的要求,有防疫需求时,宜满足平急(疫)结合以及可变性的需求,并应满足原有建筑结构关于鉴定加固的技术规范;4 宜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设计,图纸精度宜不低于LOD350;5 集成设计文件应经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确认。4.1.3 内装修装配式改造集成设计关键技术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 隔声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 50118、建筑隔声评价标准GB/T 50121的有关规定;2 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有关规定,并不得采用弱化防火性能的构造;3 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材料及制品

20、燃烧性能分级 GB 8624的有关规定,并根据不同使用部位,选择相应的燃烧性能等级的材料及部品;4 智能化集成应符合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的有关规定;5 环保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GB/T 51366的有关规定。4.2 模数协调与标准化设计模数协调与标准化设计 4.2.1 内装修装配式改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模数化设计应对建筑模数和部品模数进行协调,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002的有关规定;2 模块平面尺寸应采用水平基本模数和水平扩大模数数列,立面尺寸应采用竖向基本模数和竖向扩大模数数列;3 部品的定位宜采用界面定位法;14 4 应

21、对部品的设计、生产和装配进行全过程的模数协调,并综合材料变形能力、材料干缩、温差变形、施工误差等因素,确定尺寸公差和模块间的留缝尺寸;5 部品标准尺寸应与原材料的规格尺寸协调,结合材料出材率及装饰效果设定,非标部品尺寸设计应通过现场实测实量,并应满足环保要求。4.2.2 内装修装配式改造隔墙及饰面墙设计宜采用大尺寸模块部品,并应满足平整度等要求。4.2.3 一体化医疗设备带、医用门及一体化墙柜应与墙面模块的模数协调,进行一体化集成设计。4.2.4 内装修装配式改造中建筑平面内标准化程度高的空间单元,宜采用系统化模块及模块组合的设计方法(图 4.2.4-1、图 4.2.4-2、图 4.2.4-3

22、、图 4.2.4-4)。图4.2.4-1 诊室模块平面模数尺寸 15 图4.2.4-2 诊室模块立面模数尺寸 16 图4.2.4-3 病房模块平面模数尺寸 17 图4.2.4-4 病房模块立面模数尺寸 4.3 隔墙隔墙、吊顶、吊顶、地面地面和门窗和门窗 I 隔墙 4.3.1 隔墙系统的设计应包含下列内容:1 墙体所用材料及部品的品种、规格和主要技术性能;2 墙面(板)的品种、规格、图案、颜色和主要技术性能;3 墙面(板)的排板方式、分格和图案;4 接缝的构造处理;5 细部节点构造。4.3.2 隔墙系统应包含下列设计文件:1 墙体系统施工工艺深化设计文件;2 墙体系统部品和材料说明文件;3 施工

23、要求和安装规定文件;4 墙体系统施工放样排板图,排板图中应标明墙面种类、规格尺寸;门窗洞口的位置、尺寸;管线、配电箱、插座及开关盒等电气接口的位置、尺寸、数量;龙骨规格、尺寸、排列位置间距;一体化医疗设备带、一体化墙柜、连接件规格种类、数量、位置等;5 墙体系统安装构造图,包括墙体模块间的安装构造;墙体与吊顶、地面的连接做法;墙体与门、窗洞口处的构造做法:墙体空腔层内敷设管线的做法;墙体吊挂重物的加固构造和措施等。4.3.3 隔墙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采用预制复合墙体(板);2 采用钢制龙骨类墙体时,龙骨与装饰面板应采用无损连接(图4.3.3-1);18 图4.3.3-1 钢制龙骨类墙体示

24、意图 1装饰面板;2钢制龙骨;3隔音材料 3 当无基层墙体、且有分户要求时,宜采用双空腔钢制龙骨类墙体(图4.3.3-2),并应满足防火、隔声等要求;图4.3.3-2 双空腔钢制龙骨类隔墙示意图 1装饰面板;2钢制龙骨;3隔声板;4成品密封条;5隔音材料 4 装饰面板(层)宜采用金属和耐擦洗的无机材料,采用钢制装饰面板时,挂钩宜与装饰面板一体成型;5 单一装饰面板模块宜可单独拆卸;6 在隔墙两侧同一部位开槽开洞时,应采取隔声措施;7 相邻装饰面板间宜采用密拼或留缝处理。留缝时,应采用成品软性材料做密封处理,并满足气密性及感染防控的要求。8 墙体部品应能成套提供阴角阳角(图4.3.3-3、图4.

25、3.3-4、图4.3.3-5);19 图4.3.3-3 阴角龙骨类墙面(板)节点示意图 1 密封条;2钢制龙骨;3装饰面板 图4.3.3-4 阳角龙骨类墙面(板)节点示意图 1 装饰面板;2嵌缝条;3阳角固定件;4阳角装饰面板 20 图4.3.3-5 钢制龙骨类墙体阴阳角节点示意图 1 钢制龙骨;2隔音材料;3装饰面板;4阴角装饰条;5转角固定件;6阳角装饰面板 9 隔墙部品选型时,应结合门(急)诊单元、住院单元和医技的要求,满足墙装设备的集成安装便利和承重的要求。4.3.4 当基层墙体有以下的一个或以上要求时,应采用龙骨类墙面(板):1 基层墙体的墙面平整度不能满足要求,须采用调平架空层进行

26、调平;2 基层墙体的墙面上有管线须进行隐蔽处理;3 墙体系统需设置保温层。4.3.5 当采用龙骨类墙面(板)时,除应符合防火、隔声等要求,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基层墙体平整度低于5mm,且墙面无需布置管线时,墙面(板)应有微调平措施且厚度宜小于40mm(图4.3.5-1);21 图4.3.5-1 完成面厚度40mm示意图 1 装饰面板;2靠墙固定件;3嵌缝条;4钢制龙骨 2 当墙面(板)挂装于基层墙体,且墙面(板)与基层墙体间的空腔层敷设管线时,墙面(板)厚度宜小于60mm(图4.3.5-2),并应在悬挂重物部位预埋加固构件,且与基层墙体牢固连接;图4.3.5-2 完成面厚度60mm示意图

27、1装饰面板;2成品密封条;3龙骨 3 当墙面(板)不挂装于基层墙体、需要墙面(板)龙骨自受力时,龙骨应满足墙面受力要求且墙面(板)厚度宜小于90mm(图4.3.5-3);22 图4.3.5-3 完成面厚度90mm示意图 1装饰面板;2成品密封条;3龙骨 4.3.6 当利用一体化墙柜作为空间分割的隔断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一体化墙柜应与洁具等进行集成设计,满足通用互换的功能;2 一体化墙柜应进行模块化设计,宜采用工厂生产的标准化部品;3 在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性能的同时,一体化墙柜设计应着重解决部品规格、组合方式和安装顺序,并应按照生产和安装的要求优化设计;4 当设备管线与一体化墙柜结合布置时,

28、应方便设备管线的检修和日常操作的便捷。4.3.7 隔墙细部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一体化医疗设备带宜采用与墙面明装齐平(图4.3.7-1)或暗藏内嵌式(图4.3.7-2)结构;23 图4.3.7-1 一体化医疗设备带与墙面明装齐平示意图 1隔声板;2一体化医疗设备带;3灯带;4装饰面板 24 图4.3.7-2 一体化医疗设备带与墙面暗藏内嵌示意图 1隔声板;2一体化医疗设备带;3装饰画框;4装饰面板 2 病房床头智能化设备的安装部件宜可替换;3 电视机、机顶盒、电源模组等智能化设备宜固定于隔墙钢制龙骨上,半嵌入精准安装且满足散热要求;4 人体可接触的阳角部品宜做成圆角,圆角半径不小于20mm;

29、5 有推床(车)通过的门和墙面,宜设置墙柱护角、墙面防撞带、防撞扶手等防碰撞措施。4.3.8 隔墙系统的收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与成套化的内门窗部品进行一体化集成设计;2 装饰面板顶部与吊顶之间宜设成品收口线条或型材衔接(图4.3.8-1),收口应完整、美观;图4.3.8-1 吊顶与墙体收口节点示意图 1吊顶;2吊顶收口条;3横龙骨;4装饰面板;5竖龙骨 3 装饰面板底部与地面之间应设踢脚线衔接,踢脚线应符合下列规定:1)踢脚线与墙面应齐平或内凹,不应凸出墙面(图4.3.8-2);2)当采用聚氯乙烯(PVC)地胶板向上延伸至墙面时,踢脚线高度不宜小于100mm;25 图4.3.8-2 内

30、凹踢脚线示意图 1钢制龙骨;2装饰面板;3自流平层;4原地面 3)踢脚线的阴阳角半径应与墙面协调;4)当踢脚线与墙面齐平时,踢脚线内宜预留空腔走线,可内设分区线槽。4 部品应明确细部的收口构造及误差调节范围,调节部品生产和施工误差。II 吊顶 4.3.9 吊顶系统设计应包含下列内容:1 吊顶种类和吊装方式,吊顶饰面层材料的品种、规格和主要技术性能;2 吊顶的防火、隔声、密封、洁净等技术性能要求和措施;3 吊顶的造型以及和墙面连接处的构造处理;4 吊顶上各类设施的位置尺寸、以及各类设备管线的走向和标高,检修孔的位置尺寸。4.3.10 吊顶系统应包含下列设计文件:1 吊顶系统施工工艺深化设计文件;

31、2 吊顶系统部品和材料说明文件;26 3 施工要求和安装规定文件;4 吊顶系统施工放样排板图;5 平面布置图,布置中应标明各类设施及终端的位置,各类设备管道的走向和标高,设备检修口、人孔的位置和尺寸、不同材料连接处的构造做法。4.3.11 吊顶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进行标准化设计,宜采用系统模块化吊顶,宜选用玻纤板、冲孔金属板、石膏基等的成品板,并具备吸声功能;2 采用系统模块化吊顶时,宜满足智能化设备安装的要求;3 吊顶空腔应满足吊顶内设备的检修、维护及更换等要求,在管线集中部位应设检修口;4 根据结构承载能力选择吊顶方式,吊顶与主体结构的吊挂应有安全构造措施。重量不小于3kg或易振动的

32、设备设施应直接吊挂在承重结构上,并应进行复核计算;5 吊顶主龙骨不应被切断,当必须切断时,应有加强和补救措施;6 隔帘、输液轨道宜与吊顶龙骨集成(图4.3.11),轨道应与原结构顶连接,并设置独立加固措施;图4.3.11 吊顶龙骨预埋隔帘轨道示意图 1吊顶板;2轨道;3隔帘 7 装饰面层应确保安全,宜选用轻质环保、有抑菌性能的材料,并满足不起尘、不开裂的要求;8 吊顶、灯等顶部部品应采用易清理、易消毒、防积尘的设计。4.3.12 吊顶的跨度大于 18m 且主龙骨通长大于 18m,或吊杆长度大于 1.5m 时,应在吊顶内两端及中部设置加强斜杆。4.3.13 吊顶距结构楼板净空超过 2.5m 时,

33、应设计钢结构转换层,转换层宜进行模块化设计,钢架模块间宜采用螺栓连接方式。27 III 地面 4.3.14 地面系统设计应包含下列内容:1 地面铺装的种类和安装方式,装饰面层材料的品种、规格和主要技术性能;2 地面铺装的防火、防滑、防水、洁净等技术性能要求和措施;3 地面铺装的排布方式、分格和图案;4 地面铺装和墙面连接处的构造处理;5 细部节点构造。4.3.15 地面系统应包含下列设计文件:1 地面系统铺装施工工艺深化设计文件;2 地面系统部品和材料说明文件;3 施工要求和安装规定文件;4 地面铺装排布图;5 地面铺装构造图,包括不同地面铺装材料连接的构造做法,地面与墙面的连接构造,踢脚构造

34、等。4.3.16 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1 医疗功能单元的地面面层应选用耐腐蚀、耐酸碱、易清洗、弹性防滑的材料;2 无特殊要求时,楼地面应采用防滑地面类型和材料铺贴,防滑系数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 331的有关规定;3 PVC饰面层延伸至墙面以上高度不宜小于100mm;4 地面PVC饰面层与墙面的夹角宜为曲率半径不小于30mm的圆角。IV 门窗 4.3.17 门窗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宜选用标准化、易更换的门窗部品;2 室内门窗洞口的尺寸应符合模数要求,并应于隔墙、楼地面、吊顶灯进行一体化设计;3 住院单元病房门净宽不得小于1.1m,净宽为1.2m时宜设置为单开门,净

35、宽为1.3m时宜设置为子母门;4 儿科诊室、病房的门宜有防夹措施。5 医疗功能单元的平开门、推拉门的门扇宜设视线高度的玻璃视窗(图4.3.17),并宜在距地 350mm 范围内安装护门板。28 (a)视窗尺寸400mm 500mm (b)视窗尺寸900mm 500mm (c)视窗尺寸1000mm 222mm (d)视窗尺寸1400mm 150mm 图4.3.17 视窗尺寸位置示意图 4.4 卫生间卫生间 4.4.1 卫生间设计应应包含下列内容:1 卫生间的基本户型、技术体系、规格和主要技术性能;2 卫生间围护体系的规格、材料、颜色和主要技术性能;3 卫生间光照、排风、电路、给排水的性能参数要求

36、及各种管线的设计;4 卫生间的防水、防渗和防潮设计;5 卫生间各种饰面板的排板方式、分格和图案;6 接缝的构造处理;7 细部节点构造。4.4.2 卫生间应包含下列设计文件:29 1 卫生间系统施工工艺深化设计文件;2 卫生间系统部品和材料说明文件;3 施工要求和安装规定文件;4 卫生间围护体系的定位及放样图;5 卫生间与土建结构对接结构节点图;6 卫生间给排水、接电、排风对接管路图和排线图;7 卫生间饰面铺装的排版图;8 卫生间各种管线预留接口布置图。4.4.3 卫生间设计应协调结构、内装、设备等专业共同确定布局方案、设备管线敷设方式和路径、主体结构孔洞尺寸预留以及管道井位置等 4.4.4 卫

37、生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基层墙面应设置防水层,防水层不应采用沥青基防水卷材和防水涂料,且内装修装配式改造不应破坏防水层的防水功能;2 应根据部品规格、组合方式、安装顺序集成设计,并应按照生产制造与装配安装的要求优化设计;3 宜选用集成部品安装,宜采用干湿分离的方式;4 壁板、顶板面层材料应选用吸水率低、易清洁的材料,地面应选用吸水率低、易清洁的防滑材料,材料燃烧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有关规定;5 给水排水、通风和电气等管线的连接均应在预留的空间内安装完成,并应设置检修口;6 卫生间的地面完成面应不高于卫生间外的地面完成面,并满足无障碍要求;7 当卫生间

38、地面采用防水底盘时,防水底盘与壁板之间应有防渗措施,转弯处宜采用弧形设计;8 当采用结构局部降板的同层排水方式时,应结合卫生器具布置、排水方案、管道尺寸、敷设路径、检修要求及防水底盘厚度等因素确定结构降板区域和降板高度。4.4.5 门(急)诊等公共卫生间不应设门,应采用遮挡视线的设计。4.4.6 病房卫生间除应符合本标准4.4.1-4.4.4的有关规定,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宜采用整体式卫生间,卫生间宜采用平滑门;2 门的下部可设百叶窗,百叶窗叶片应采用由外向内、向下倾斜的横向叶片,其尺寸应满足卫生间负压补风要求;3 应考虑陪护人员同时入内,坐便器区、浴室区应分别设计助力辅助装置和应急按钮;3

39、0 4 应采用牢固、耐用、难玷污、易清洁的材料部品,并采用使水汽排放顺利、楼地面排水顺畅的措施,不应发生渗漏现象;5 涉水区域的材料部品应有防腐、防锈措施;6 两个相邻病房单元宜设置共用的卫生间管井;7 宜设计浴凳及输液挂钩等部品和置物架的安装位置。8 应预留防水插座、智能马桶、水控系统安装的配套安装配件。4.4.7 病房卫生间应预留安装空间,其尺寸宜符合下列规定:1 整体卫生间壁板与外围护墙体之间的预留安装空间要求:壁板与墙体之间无管线时不宜小于50mm;敷设给水或电气管线时不宜小于70mm;采用墙排水方式敷设洗脸盆排水管时不宜小于90mm;2 结构降板高度要求:采用同层排水后排式坐便器时不

40、宜小于200mm,采用同层排水下排式座便器时不宜小于250mm,采用防水底盘淋浴间不宜小于140mm;3 卫生间顶板与卫生间顶部结构最低点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50mm。若顶板上吊顶空间内还有其他设备需要较大空间,设计时需提前考虑。4.5 设备管线设备管线 4.5.1 内装修装配式改造设计应坚持管线分离的原则:1 机电管线及开关盒、插座盒等电气接口宜敷设在吊顶、墙体或墙面(板)的空腔,并合理分槽布局;2 检修口、电气接口宜与模数协调,综合防火、隔声、防水等因素进行标准化集成设计,并精准定位其位置;3 检修口、插座面板、开关、观灯片等宜采用嵌入方式,不宜突出地面或墙体,并有密封措施。4.5.2 当

41、感染性疾病、呼吸道(发热)门诊和传染病房采用独立空调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采用负压通风和上送风、下排风方式;2 感染性疾病及呼吸道(发热)门诊排风口应远离送风口,排风口宜置于检查床头部附近、靠近地面但高于地面10cm的墙面上;3 传染病房双床布置的病房,床一侧的墙面应预留排风口,排风口应离地100mm600mm之间设置,排风口宽度根据排风量计算得出;4 当与其他诊室为同一空调系统时,不应系统回风,与相邻并相通的区域应保持不小于5Pa的负压。31 4.5.3 门(急)诊单元的智能化系统在遵守医院相关规范,满足医院业务流程和管理使用要求的情况下,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宜配合智慧医院整体设计,

42、提供智能化设备安装配套的模块组件;2 分诊台宜根据单人或多人工位组合,及可扩展功能要求进行模块化一体设计;3 分诊等候区宜与智能化系统应用整体设计,配套提供智能化设备安装模块组件。4.5.4 住院单元的智能化系统在遵守医院相关规范,满足医院业务流程和管理使用要求的情况下,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宜与智能化系统整体设计,配套提供多种智能化设备的安装模块组件,满足住院单元的扩展升级和功能变化要求;2 病房间应配合设备带的设备和管线的安装、维护、升级,提供模块化组件;3 病床设计宜与智能化物联网做整体设计,配套提供智能化物联网设备安装模块化组件,通过模块更换,满足多病区的使用要求。4.5.5 其他医疗功

43、能单元,如手术室、数据中心机房等,宜根据智能化系统使用和管理要求,综合设计多种设备安装、综合管线,提供配套模块化组件。4.6 医疗功能单元医疗功能单元 4.6.1 相同属性医疗功能单元的空间宜进行集成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室内空间尺寸与功能布局应进行标准化设计;2 内装模数应与设备模数相协调;3 应满足隔墙、吊顶和地面等部品的安装要求;4 应结合设备管线安装要求,并预留接口;5 应为智能化设备预留安装条件;6 宜预留智能化设备的可替换安装配套部件。4.6.2 医用气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GB 50751的有关规定。4.6.3 导医台、护士站宜采用标准化、模块化的设

44、计,阳角应做成圆弧形。4.6.4 标识、导向系统应清晰、醒目和辨识度高,色彩宜与医疗建筑风格统一协调,并不应妨碍人员、设备等的正常通行。I 门(急)诊单元 4.6.5 门(急)诊单元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就诊通道、诊室应满足无障碍要求;32 2 诊室应满足隔声、隔视的隐私要求,检查床宜配套设置隔帘。3 诊室内应配备相应消毒和卫生设施;4 导诊台、护士台应设置在相应区域入口及明显的位置,周边应能保证轮椅、病床车无障碍通行。4.6.6 门诊区采用可移动式远程问诊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宜采用可移动式模块化问诊室;2 应设置影音系统、电话、网络端口和电源接口;3 入

45、口处应设置门禁系统;4 室内甲醛、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涂层中可溶性重金属(铅、镉、铬、汞)等空气质量应符合下表4.6.6的规定;表4.6.6 室内空气质量 项目 指标 甲醛释放量 0.05mg/m3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释放量 0.1mg/m3 涂层中可溶性重金属(铅、镉、铬、汞)100mg/kg 5 采用换气通风时,换气次数宜不低于6次/h,避免直吹内部人员,宜设置空气净化系统。4.6.7 候诊区域采用可移动式模块化母婴室(图4.6.7)时,应符合下列规定:33 图4.6.7 母婴室平面示意图 1入门斜坡;2开关(报警器、灯);3尿布台(下部为污物收集柜);4沙发(带踩脚凳);5桌

46、板;6墙面插座;7镜子;8陪护休息位;9电箱;10扩展区域;11门 1 母婴室内宜设置有母乳喂养区域、尿布台区域、陪护人员休息区域、污物收集区域等功能区;2 室内使用面积宜不小于2.5m2,入室门净宽宜不小于0.9 m,内部通道净宽宜不小于1.1 m,室内高度宜不低于2 m;3 室内甲醛、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涂层中可溶性重金属(铅、镉、铬、汞)等空气质量应符合表4.6.6的规定;4 墙面宜采用抗菌钢板等易清洁的材料,燃烧性能宜不低于B1级;5 当设置镜子时,宜采用贴防爆膜、夹胶、钢化等安全措施;6 宜配套照明设备、安全报警(求助)设备、烟雾报警设备等基础设备,及沙发、踩脚凳、尿布台、桌子/桌板

47、、污物收纳/垃圾分类筒、插座、消毒液/消毒纸巾、陪护椅等设施;7 当母婴室内外地面有高度差时,入口宜采用斜坡过渡;8 当采用换气通风时,换气次数宜不低于6次/h,避免直吹内部人员。4.6.8 传染病区采用可移动式核酸采样工作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工作站应设置空气处理功能、采样功能、对讲功能、视频记录功能及其他辅助功能;2 工作站内使用面积应不小于2m2,具备双人及以上采样工位时的使用面积应不小于3.6m2,站内高度应不小于2m;3 工作站应采用正压送风,压力不小于10pa,换气次数不小于15次/h;4 当工作站采用双人或多人采样工位时,采样窗口相邻设置时应有隔离措施;5 室内甲醛、总挥发性

48、有机化合物、涂层中可溶性重金属(铅、镉、铬、汞)等空气质量应符合下表4.6.6的规定;6 内饰面应具有耐污染性且易清洁,与水、中性洗涤剂、75%浓度酒精、氯仿等含氯消毒剂接触24h后,材料表面不应留下永久的痕迹或变色;7 工作站墙面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应不低于B1级。4.6.9 发热门诊区采用可移动式负压隔离舱时,应符合下列规定:34 1 舱体应设置空气压强传感器以及显示屏,舱内应设置空气消毒净化模块、带USB口插座;2 进风口宜设置粗效过滤器、排风口宜设置粗效过滤器加高效过滤器,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空气过滤器 GB/T 14295和 高效空气过滤器 GB/T 13554的有关规定,0.3

49、m颗粒过滤效率应不低于99.95%;3 舱内使用面积应不小于1.2m2,舱内高度应不小于2m;4 舱内应保持负压,压差不小于10pa,换气次数不小于15次;5 室内甲醛、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涂层中可溶性重金属(铅、镉、铬、汞)等空气质量应符合下表4.6.6的规定;6 内饰面应具有耐污染性且易清洁,与水、中性洗涤剂、75%浓度酒精、氯仿等含氯消毒剂接触24h后,材料表面不应留下永久的痕迹或变色;7 隔离舱墙面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应不低于B1级。4.6.10 门(急)诊单元的功能部品应符合下列规定:1 观片灯、柜体及洗手盆等模块宜与墙面集成设计且模数统一(图4.6.10),并设置防脱落措施;图4

50、.6.10 功能部品集成示意图 2 当柜体及洗手盆模块采用悬挂或吊挂时,满载情况下应符合隔墙的承载力要求,置于上方的柜体宜设置可升降拉篮。3 柜体、洗手台盆、智能设备等模块应可拆卸,满足检修的需求;35 4 柜体模块宜采用钢制等无机材料,表面做覆膜或涂层处理,满足耐腐蚀、耐擦拭的要求,柜体应有防倾覆措施。II 住院病房单元 4.6.11 住院病房单元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医气设备接口中心高度应设置在1.35m1.45m之间;2 墙面可接触部位及门执手宜采用抗菌处理,装饰面应选择易清洁、抗菌的材料;3 病床间应设置隔帘,且隔帘应抗菌、耐腐蚀、耐消杀材料。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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