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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起重机械作业管理制度3篇 书目 第1篇起重机械吊装作业平安管理规范制度 第2篇起重机械吊装作业平安管理制度 第3篇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起重机械吊装作业平安管理制度 1范围 为进一步加强对起重吊装作业的平安管理,防止发生平安生产事故,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各区域内的起重吊装作业。 2职责 2.1平安处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及本制度执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2.2相关部门是本制度的帮助部门,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起重吊装作业平安负责。 2.3作业相关人员必需对整个起重吊装作业过程负责。 3定义 起重吊装作业: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
2、吊起,使其发生位置改变的作业过程。 4起重吊装作业的分级 起重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a)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b)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c)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5 作业平安管理基本要求 5.1吊装机具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5.2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5.3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态困难、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珍贵,以及在作业条件特别的状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平安措施
3、和应急救援预案。 5.4 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平安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派工部门和平安处/分公司平安生产科审查,报分管经理(或分公司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5.5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实力的80%。 6 作业前的平安检查 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平安检查: 6.1 吊装机具引进部门和平安处共同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6.2 派工单位、施工单位进行有关平安事项的探讨和探讨,对平安措施落实状况进行确认。 6.3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平安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6.4
4、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运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6.5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平安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平安警戒标记,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平安警戒标记应符合gb 16179的规定。 6.6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状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支配吊装作业。 7 作业中平安措施 7.1 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记;应佩戴平安帽,平安帽应符合gb 2811的规定。 7.2 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
5、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晰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7.3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状况,发觉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解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7.4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7.5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7.6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马上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7.7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7.8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
6、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实力的80%。 8 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8.1 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马上执行。 8.2 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刚好报告险情。 8.3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8.4 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8.5 在制动器、平安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状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8.6 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
7、算选择运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实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8.7 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8.8 不准用吊钩干脆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运用。 8.9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8.10 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状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8.11 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凹凸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平安距离,不能满意时,应停电后再进行
8、起重作业。 8.12 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8.13 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修理;在有载荷的状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8.14 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8.15 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8.16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 9 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9.1 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全部限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运用电气限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9.2
9、 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9.3 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9.4 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样状况及尚未消退的故障。 10 吊装平安作业证的管理 10.1 吊装质量大于10t的重物应办理作业证,作业证由平安处负责管理。三级、二级由平安处进行审批,一级由公司分管经理(或分公司经理/制造部长)审批。 10.2 项目单位负责人从平安管理部门领取作业证后,应仔细填写各项内容,交作业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本标准5.4规定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平安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10.3 作业证批准
10、后,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将作业证交吊装指挥。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10.4 应按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10.5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平安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平安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 10.6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将吊装作业许可证交回平安处。否则每丢失一份罚款50元。 10.7分公司吊装作业许可证的管理由分公司平安员负责。 11考核 11.1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扣责任单位平安考核分10分或罚款50-500元。 11.2情节严峻的或造成重大平安生产事故的交由公司探讨确定。 起重机
11、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本公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保障建设工程平安生产,依据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制定本方法。 一、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必需年满18岁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没有阻碍从事本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经公司提出,会同人事科、平安科、机料科审核同意后,由医务所进行体格检查合格后,凭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单独操作。 三、作业人员岗位分为 (一)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二)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四、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必需二年进行复审一次,复审不合格进行补考,仍不合格者,并停止其原岗位工作。
12、五、脱离岗位半年以上的,由平安科、机料科复查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 六、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支配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实习操作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专人指导和监督作业。指导人员应当从取得相应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并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无不良记录的娴熟工中选择。实习操作期满,经公司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 七、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根据平安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运用平安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八、每年组织作业人员参与年度平安教化培训或者接着教化,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 九、对在平安生产中特种操作人员发生平安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马
13、上停止其工作重新进行学习,公司考核合格之后重新返回工作岗位。造成人员伤亡的按公司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进行惩处。 起重机械吊装作业平安管理规范制度 1范围 为进一步加强对起重吊装作业的平安管理,防止发生平安生产事故,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各区域内的起重吊装作业。 2职责 2.1平安处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及本制度执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2.2相关部门是本制度的帮助部门,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起重吊装作业平安负责。 2.3作业相关人员必需对整个起重吊装作业过程负责。 3定义 起重吊装作业: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改变的作业过程。 4起
14、重吊装作业的分级 起重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a)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b)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c)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5 作业平安管理基本要求 5.1吊装机具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5.2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5.3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态困难、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珍贵,以及在作业条件特别的状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平安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5.4 吊装作业方案、
15、施工平安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派工部门和平安处/分公司平安生产科审查,报分管经理(或分公司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5.5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实力的80。 6 作业前的平安检查 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平安检查: 6.1 吊装机具引进部门和平安处共同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6.2 派工单位、施工单位进行有关平安事项的探讨和探讨,对平安措施落实状况进行确认。 6.3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平安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6.4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运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
16、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6.5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平安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平安警戒标记,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平安警戒标记应符合gb 16179的规定。 6.6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状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支配吊装作业。 7 作业中平安措施 7.1 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记;应佩戴平安帽,平安帽应符合gb 2811的规定。 7.2 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
17、应清晰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7.3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状况,发觉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解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7.4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7.5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7.6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马上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7.7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7.8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
18、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实力的80。 8 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8.1 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马上执行。 8.2 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刚好报告险情。 8.3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8.4 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8.5 在制动器、平安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状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8.6 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运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
19、到额定起重吊装实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8.7 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8.8 不准用吊钩干脆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运用。 8.9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8.10 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状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8.11 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凹凸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平安距离,不能满意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8.12 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
20、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8.13 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修理;在有载荷的状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8.14 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8.15 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8.16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 9 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9.1 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全部限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运用电气限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9.2 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
21、定位置有效锚定。 9.3 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9.4 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样状况及尚未消退的故障。 10 吊装平安作业证的管理 10.1 吊装质量大于10t的重物应办理作业证,作业证由平安处负责管理。三级、二级由平安处进行审批,一级由公司分管经理(或分公司经理/制造部长)审批。 10.2 项目单位负责人从平安管理部门领取作业证后,应仔细填写各项内容,交作业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本标准5.4规定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平安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10.3 作业证批准后,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将作业证交吊装指挥。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10.4 应按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10.5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平安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平安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 10.6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将吊装作业许可证交回平安处。否则每丢失一份罚款50元。 10.7分公司吊装作业许可证的管理由分公司平安员负责。 11考核 11.1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扣责任单位平安考核分10分或罚款50-500元。 11.2情节严峻的或造成重大平安生产事故的交由公司探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