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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 年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治理制度1 目的标准公司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治理,避开人员损害和财产损失, 保证安全生产。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丹佛斯天津武清工厂与外来承包商作业3 依据标准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LD48-13 4 定义4.1 额定起重量:吊具在一般使用条件下,垂直悬挂时允许承受物品的最大质量。4.2 吊索:起重机械吊卸、移动物品时,系结在物品上承受载荷的挠性部件含上、下端配件。4.3 安全工作载荷:吊索在一般使用条件下,由特定吊挂方式允许承受的最大质量。4.4 C 形吊钩:端部做成 C 形钩状,带有平衡重块的吊钩见图1。4.5 夹持吊具:通过机构闭合或机构与物品之间摩擦
2、力提取物品的装置。5 吊索与吊具安全使用和维护 吊具与索具应与吊重种类、吊运具体要求以及环境条件相适应。 作业前应对吊具含把握、制动系统和安全装置与索具进展检查,当确认完好,功能正常时方可投入用。 拴挂前,应确认吊载上设置的栓、销连接点是否结实,提升前应确认连接是否牢靠。 吊具承载时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含各分肢不得超过安全工作载荷含凹凸温、腐蚀等特别工况。 作业时不得损坏吊件、吊具与索具,必要时应在吊件与吊索的接触处加保护衬垫。 起重机吊钩的吊点,应力求与吊重重心在同一条铅垂线上,使吊重处于稳定平衡状态,否则提升前应做试吊试验,直到使吊重获得平衡为止,防止提升时产生滑动或滚动见图 3 严禁
3、使用非标准吊具进展吊装作业,如:绳、皮带;自制、改制、外包商制作的吊具必需进展过试验,试验合格前方准使用,并在吊具明显位置标注起重额定载荷重量。图 3 吊钩的吊点应与吊重重心在同一条铅垂线上6 贮存 吊索具应有点位集中存放,由使用部门的专人治理和维护保养,存放点有选用规格与对应载荷的标签标牌,不许在现场堆放或使用报废或不合格的吊索具 吊具与索具闲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贮存措施,不得受锈蚀、腐蚀或潮湿、高温等有害影响。保护措施应符合以下要求:a. 易锈蚀的机械部件,如活塞杆外露局部,应涂上黄甘油再用碎布等物品包好;b. 回转、摇动部位的轴承、销轴应注满润滑脂;c. 吊链、钢丝绳吊索应清洗、枯燥后再
4、擦上油脂;d. 纤维制品吊索应存放在远离热源、通风枯燥、无腐蚀性化学物品场所;e. 重物不得压在吊具与索具上;f. 不得受横向载荷作用的吊具,当直接着地放置会产生横向载荷或变形时,应放置在专用吊具框架上; 修理更换的零部件须保持原零部件的技术性能。 吊具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应进展保养、修理或人工润滑。 修理时,一般应将吊具从起重机械上卸下,因条件限制不能卸下时,应实行以下保护措施:a.应有牢靠的保护措施或设置监护人员; b.将全部把握器手柄置于零位;c.切断主电源,并挂有不得送电明显标牌或设专人守护。8 检查 初始检查:使用单位,对购置、自制或修复的吊具、索具在使用前,应由生产主管依据吊具的使用
5、说明和本制度中有关条款进展检查,确定能否投入使用。 常常性检查:由日常使用人员对吊具、索具进展常常性含使用前、使用间歇时间目视检查,当觉察有影响安全使用性能的缺陷 时,应停顿使用,并按定期检查要求进展检查。 常常性检查与定期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a.标记有无丧失、损坏或因污损使其内容识别鉴别不清; b.螺栓、螺母等紧固件有无松动;c.金属构造主要受力构件磨损、腐蚀、裂纹含焊缝、塑性变形等特别状况;d.主要零部件,如吊钩含直柄吊钩螺母防松装置、吊耳耳轴、卷筒、钢丝绳及绳端固定连接、夹持吊具钳臂含爪、吊牙、链等磨损、腐蚀、塑性变形、裂纹等特别状况;f.安全防护与联锁保护装置含零部件磨损、松动、裂纹等
6、特别状况的功能是否正常;g.吊索含吊具的链环、钢丝绳含纤维、吊带及索眼端部固定连接及端部配件的磨损、腐蚀、塑性变形、裂纹、断丝、烧熔、纤维制品的烧焦、老化等;9 购置购置吊具与索具时,必需购置已取得经营许可厂家的合格产品, 索要质量证明书和有关图纸文件10 监视检验监视检验应由技监部门认可的安全技术检验单位进展,并应符合下述要求: 正常使用的吊具与索具,除定期进展点检外,还应每两年伴同起重机械(属特种设备的起重机械)进展检验。 经大修、购置及自制、改造过的吊具额定起重量在 500kg 以上在使用前应进展检验合格; 经重大事故、大地震等自然灾难后,使构造及其零部件受损坏的吊具额定起重量在 1t
7、以上应在修复后进展检验合格; 闲置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吊具额定起重量在 1t 以上在使用前进展检验合格。 自行设计和制造的吊具请参照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LD48-13进展11 吊具索具使用方法和报废标准见附件2023 年起重机械吊装作业安全治理标准制度1 范围为进一步加强对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治理,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各区域内的起重吊装作业。2 职责2.1 安全处是本制度的归口治理部门,负责对本制度进展修改及本制度执行状况进展监视检查。2.2 相关部门是本制度的帮助部门,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起重吊装作业安全负责。2.3 作业相关人员必需对整个起重吊装作业过程负
8、责。3 定义起重吊装作业: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4 起重吊装作业的分级起重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a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 100t; b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 40t 至小于等于100t;c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 40t。5 作业安全治理根本要求5.1 吊装机具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5.2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5.3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 40t 的重物,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缺乏 40t,但外形简洁、刚度小、长径比大、周密贵重,
9、以及在作业条件特别的状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5.4 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派工部门和安全处/分公司安全生产科审查,报分管经理或分公司经理批准前方可实施。5.5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力气的80。6 作业前的安全检查吊装作业前应进展以下工程的安全检查:6.1 吊装机具引进部门和安全处共同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展资质确认。6.2 派工单位、施工单位进展有关安全事项的争论和争论,对安全措施落实状况进展确认。6.3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
10、展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6.4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6.5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展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戒备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戒备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制止入内。安全戒备标志应符合GB16179 的规定。6.6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状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 6 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7 作业中安全措施7.1 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 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 GB2811 的规定。7.2 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
11、并按GB5082 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展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7.3 正式起吊前应进展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状况,觉察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解故障后重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7.4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7.5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 6 级以上大风时,应停顿作业。7.6 吊装过程中,消灭故障,应马上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7.7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7.8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
12、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力气的80。8 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8.1 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展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 不管由何人发出,均应马上执行。8.2 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准时报告险情。8.3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展起重操作。8.4 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8.5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到达报废标准等状况下严禁起吊操作。8.6 应按规定负荷进展吊装,吊具
13、、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到达额定起重吊装力气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8.7 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展起吊。8.8 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8.9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8.10 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状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展起吊。8.11 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凹凸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展
14、起重作业。8.12 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8.13 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展检查和修理;在有载荷的状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8.14 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8.15 遇大雪、暴雨、大雾及 6 级以上大风时,应停顿露天作业。8.16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展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标准。9 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9.1 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全部把握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把握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9.2 对在轨道上作业
15、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9.3 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展检查、维护、保养。9.4 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特别状况及尚未消退的故障。10吊装安全作业证的治理10.1 吊装质量大于 10t 的重物应办理作业证,作业证由安全处负责治理。三级、二级由安全处进展审批,一级由公司分管经理或分公司经理/制造部长审批。10.2 工程单位负责人从安全治理部门领取作业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作业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本标准 5.4 规定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安全治理部门负责人批准。10.3 作业证批准后,工程单位负责人应将作业证交吊装指挥。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证,确认无误前方可作 业。10.4 应按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展作业,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10.5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展作业。10.6 作业完毕后,作业单位将吊装作业许可证交回安全处。否则每丧失一份罚款 50 元。10.7 分公司吊装作业许可证的治理由分公司安全员负责。11 考核11.1 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扣责任单位安全考核分 10 分或罚款 50-500 元。11.2 情节严峻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交由公司争论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