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煤矿管理人员管理制度(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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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煤矿管理人员管理制度(3篇) 书目 第1篇煤矿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第2篇煤矿管理人员履职考核方法措施 第3篇煤矿管理人员履职考核方法措施 煤矿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煤矿平安基础工作,充分发挥各级管理人员在 平安生产工作中的关键作用,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平安责任,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平安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323号)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平安监督检查的规定(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3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机关各煤炭产业部室、各二级涉煤公司、各煤矿。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

2、人(董事长、 矿长、总经理)、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必需取得a类资格证书。建设矿井的领导还应包括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 副总工程师。 第四条 煤矿、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煤矿)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 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需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及管理人员下井制度全 面负责。 各二级涉煤公司是落实管理人员下井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管理主体,负责督促煤矿建立和落实有关制度。集团公司不定期督查。 其次章 各级管理人员下井次数规定 第五条 各级管理人员下井次数不得低于以下规定: (一)集团公司 1、集团公司领导下井次数:正职领导

3、 1 次/月,与煤炭产业相关的副职领导及副总工程师4次/月,其他副职领导2次/月。 2、煤炭产业各部室:正职领导4次/月,副职6次/月。 (二)二级涉煤公司 1、公司领导:正职领导 4 次/月,与煤炭产业相关的副职领导及副总工程师8次/月,其他副职领导4次/月; 2、煤炭产业各部门:正职 8 次/月,副职 10 次/月,非生产口副职以上其他管理人员5次/月。 (三)煤矿 1、党委书记和董事长 4 次/月,矿长或总经理 8 次/月,分管生产、 机电、平安、通风、防治水等方面的副职领导 12 次/月,其他副职领导 8次/月。 2、各专业副总工程师、生产业务科室的正、副科长、采区正、副区 长 16

4、次/月,非生产口科室正、副科长 6 次/月,生产、协助队的队长、支部书记18次/月。 3、矿井管理人员二班、夜班次数要达到总下井次数的1/2。 第三章 管理人员下井职责及要求 第六条 管理人员下井要把保证平安生产作为首要责任,切实驾驭 当班井下的平安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薄弱区段的巡察检查,刚好发觉和组织消退事故隐患,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 第七条 管理人员下井发觉作业现场存在危及职工生命平安的重大 事故隐患和严峻问题时,必需马上实行停产、撤人、解除事故隐患等紧 急处置措施。 第八条 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后要填写干部下井信息表,包括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途、发觉问题及处理

5、看法等。 第九条 各二级涉煤公司和煤矿调度室要建立各级管理人员下井记录台帐,并对各类人员下井状况逐月统计汇总,存档备查。 第十条 各二级涉煤公司安监部门负责对本公司各级管理人员下井 状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要与个人平安风险抵押挂钩兑现。 第四章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规定 第十一条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带 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范围、每月带班下井的次数、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报二级公司安监部门备案。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 5次。 基建矿井应实行建设和施工单位领导双带班制度。 第十二条

6、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 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安排的完成状况,应当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及临时性和零星工程、零散作业场所的检查巡察,全面驾驭当班井下的平安生产状况; (二)刚好发觉和组织消退事故隐患和险情,刚好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实力组织生产; (三)遇到险情时,马上下达停产撤人吩咐,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刚好、有序撤离到平安地点。 第十四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应当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具体说明井下平安状况、存在的问题及缘由、须要留意的事项

7、等,并仔细填写交接班记录簿。 第十五条 煤矿应当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煤矿领导升井后,应当刚好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途、发觉 的问题及处理状况、看法等有关状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第十六条 煤矿领导未带班下井,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 带班领导提前升井,从业人员有权提前升井。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安监局将各级管理干部下井、煤矿领导带班下 井制度执行状况纳入年度监察安排,每年至少进行两次专项监察或重点监察。 二

8、级涉煤公司平安部门将煤矿管理人员下井及领导带班下井执行状况作为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的重要内容,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安监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可以实行现场随机询问煤矿从业人员、查阅井下交接班及下井档案记录、调阅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监控记录等方式。 第十九条 各级安监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包括井下交接班制度和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二)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档案等状况; (三)煤矿领导特殊是煤矿主要负责人带班下井状况; (四)是否制定煤矿领导每月轮番带班下井安排以及安排

9、执行、公示、考核和奖惩等状况; (五)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在井下履行职责状况,特殊是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的排查与处置状况; (六)群众举报有关问题的查处状况。 其次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集团公司、二级涉煤公司、煤 矿干部下井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状况进行监督,对弄虚作假的有权向各级安监部门举报。集团公司安监局举报电话 0351-4070369,传真 0351-4070979,举报电子信箱: 。二级公司安监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应当仔细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依规从重 惩罚。 第六章 处 罚 其次十一条 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赐予警告

10、,并处3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按规定报二级公司安监部门备案的; (二)未建立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的; (三)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 (四)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状况未根据规定公示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未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 其次十二条 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弄虚作假的,赐予撤职 处分,并对该煤矿处以5万元的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以 1万元的罚款。 其次十三条 本制度的行政惩罚、经济惩罚,由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执行,安监局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其次十四条 各二级

11、涉煤公司依照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公司安监局备案。 其次十五条 本制度说明权属晋能集团有限公司平安生产委员 煤矿管理人员履职考核方法措施 一、为加强对我矿平安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平安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区长、队长、班组长及特员)平安生产行为的监督和考核工作,督促各管理人员仔细履行各自平安责任,防止和削减生产平安事故,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平安,促进煤矿平安发展,依据煤矿有关平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煤矿实际制定本方法。 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各平安管理人员对其分管部门的平安教化工作和平安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各岗位职工必需依法履行平

12、安生产方面的义务,同时有依法获得平安生产保障的权利。 三、考核对象 对煤矿平安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平安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区长、队长、班组长及特员)以下简称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进行平安生产违章行为的考核,适用本方法。 四、考核方法 1、煤矿成立以矿长为首的各分管人员逐级考核,组成考核小组进行最终考核。 2、全部被考核人员均实行考核人自我述职报告和综合评判的方法,每季度、年终进行一次; 3、 述职报告:须按规定时间要求交书面述职报告给所属考核领导(本次考核期的工作完成状况等); 4、上级综合评价:采纳级别评价法,即干脆领导初评打分、考核领导复评打分的方

13、法。 五、考核时间 1.季度考核:于每季度的倒数第四天前将个人本季度的工作完成状况及下季度的工作安排;交干脆上级,干脆上级于下季度的3日前完成上级评价并交考核小组核终评后,报煤矿备案; 2.年度考核:于每年12月25日前将个人全年工作完成状况及下年度个人工作安排;交干脆上级,干脆上级于12月30日前完成上级评价并交考核小组核终评后,报煤矿备案。 注:由煤矿相关人员将考核资料整理归入员工个人档案。以年度考核成果为准核发年终奖金。试用期不参与年终考核。 六、考核内容 1.岗位职责考核 指对被考核管理人员要担当本职工作、完成上级交付出的任务中所表现出的业绩进行评价。基本要素由工作目标、工作质量、工作

14、效率和紧急问题的处理等构成。 2.实力考核 指对详细职务所须要的基本实力以及阅历性实力进行测评。基本要素包括担当职务所须要的管理实力、专业实力、应变实力、创新实力等阅历性实力以及从工作中表现出来的工作效率、方法等。 3.品德考核 指对达成工作目标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工作责任感、工作勤惰、协作精神以及个人修养等构成。 4.学识考核 指对达成工作目标过程中所表现出的相关学问进行测评。基本要素包括担当职务所须要的管理学识、专业学问以及其他一般学问等。 5.组织纪律考核 指对达成工作目标过程中所表现出的纪律性以及其他工作要求等进行测评。基本要素包括遵纪守律、仪表仪容、环境卫生等。 七、考核标准 1、对煤矿

15、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平安生产违章行为的考核扣分记录,以自然年度1年为考核扣分周期,满分为12分。在考核周期内未扣完12分者,不计入下一次扣分周期;但是扣分记录将作为下一考核周期扣分参考条件。 2、依据煤矿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严峻程度和情节的不同,将企业管理人员平安生产违章行为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等级,其对应的考核扣分标准分别为12分至9分、9分至6分、6分至3分、3分至1分,本考核扣分标准在阶段内只包括上限,不包括下限。 3、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有下列状况之一者,属一级违章行为,处违章扣分12分至9分。 (1)造成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平安事故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

16、的管理人员)。 (2)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平安生产死亡责任事故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3)造成连续三年发生平安生产死亡责任事故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4)拒不执行监管(监察)部门平安生产指令,拒不接受平安检查,情节严峻的(扣矿长)。 (5)因同一采掘地点发觉存在同样(或类似)事故隐患且一年内连续被监管(监察)部门下达2次以上平安生产隐患整改指令的(扣矿长1/2、责任副矿长)。 (6)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性质特殊严峻或造成严峻后果的。 (7)对他人检举揭发“三违”的行为进行打击报复的(扣打击报复者和相关人员)。 4、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平安管理人员有

17、下列状况之一者,属二级违章行为,处违章扣分9分至6分。 (1)造成一人死亡事故或三人以上重伤事故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2)不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平安技术质量规范设计、施工、作业或弄虚作假,造成事故隐患突出的(扣矿长1/2、技术负责人)。 (3)未按时完成监管(监察)部门下达的整改指令要求,又不向平安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或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复查、验收申请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 (4)对重大平安隐患未刚好实行平安防范措施又不刚好上报或瞒报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5)平安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平安生产责任体系不明确,严峻影响平安生产管理工作的

18、(扣矿长、责任副矿长)。 (6)新增、替换采掘头面未经过煤管所审批擅自组织生产的(扣矿长、技术负责人)。 (7)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组织生产的(扣矿长1/2、责任副矿长)。 (8)平安检查时弄虚作假躲避监管,情节严峻的(扣矿长)。 5、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有下列状况之一者,属三级违章行为,处违章扣分6分至3分。 (1)因违章指挥或制止违章行为不力,造成轻伤以下生产平安事故的(扣矿长1/2、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2)不严格执行平安技术审批制度或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规程、措施支配作业的(扣技术负责人)。 (3)对“三违”或危及平安的事故隐患视而不见,不制止、不按相关规定处理和

19、汇报的(扣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4)不按规定组织平安检查和召开平安办公会议的;不按规定组织班前平安会的;对各类规程措施不按规定组织职工学习的(扣责任副矿长)。 (5)不按规定记载、汇报各类事故或不刚好传达、贯彻、落实上级会议精神、重要文件及指令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 6、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有下列状况之一者,属四级违章行为,处违章扣分3分至1分。 (1)违反国家、省平安生产相关规定或违反平安生产规章制度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2)不主动协作平安管理监督检查或在检查时供应虚假状况,情节较轻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3)煤矿企业平安

20、目标管理未层层落实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4)其它一般违章的(扣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7、煤矿企业管理人员有2种及以上违规平安生产行为的,应分别计算、累计扣分。 八、考核结果的应用(工资指基本工资) 1.季度绩效考核 季度考核成果将作为被考核管理人员年终评比以及职务和工资升降与奖金的重要依据。当煤矿编制内各级岗位遇有空缺或扩编增加员工额时,凡考核成果优异人员将予先递补。 (1)考核成果为a级者,当月工资额多发原有工资的5%; (2)考核成果为b级者,当月工资额多发原有工资的2%; (3)考核成果为c级者,享受全额工资; (4)考核成果为d级者,当月扣除工资额的5

21、0%,并赐予留用三个月处理。如下季度考核不合格,赐予辞退处理; (5)连续3个季度考核成果为a,或全年累计3个a者,下年工资额增加5%; (6)全年业绩考核成果达到4个a者,下年度工资额增加10%。 2.年度绩效考核 年度考核成果主要应用于被考核管理人员职位升降运用,煤矿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升降考核。 (1)年度考核成果为a级者,享受a类年终奖; (2)年度考核成果为b级者,享受b类年终奖; (3)年度考核成果为c级者,原有职务、工资不变,享受c类年终奖; (4)年度考核成果为d级者,赐予降职或降薪惩罚,不享受年终奖; 九、详细要求和规定 1、针对煤矿管理人员违章行为扣分的多少对其实行警告、严峻

22、警告、强制学习和考试、停职、不准在本区域内从事平安生产管理工作等措施。 2、对累计扣分达12分的管理人员不准在本矿从事平安生产管理工作。同时,将视详细状况提请有关部门吊销该人员相关的资格证书。 3、对累计扣分达9分的管理人员,将予以停职3个月,并进行平安生产强制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复原其平安生产管理工作,其被扣分值在本扣分周期内不予消退。 4、对累计扣分达6分的管理人员,将予以严峻警告,将予以停职1月,并进行平安生产强制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复原其平安生产管理工作,其被扣分值在本扣分周期内不予消退。 5、对累计扣分达3分的管理人员,将予以口头警告,其被扣分值在本扣分周期内不予消退。 6、在一

23、个考核扣分周期内平安管理人员累计扣分达到9分的,即为考核不合格。考核不合格者,必需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接着从事煤矿管理工作。 十、考核纪律 1.考核人考核时必需公正、公允、仔细、负责,不行对相关部属予以过高评价;考核人不负责任或利用职务之便考核不公正者,一经发觉将赐予降职; 2.各管理负责人要仔细组织、慎重打分。凡在考核中消极应付、敷衍了事者,一经查实,将赐予免去全月奖金; 3.考核工作必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完成。被考核管理人员未按时交总结;及安排;者扣除考核总分的10%;不按时报送考核表考核人,扣其考核总分的15%; 4.扣分必需要有依据,做到仔细、客观、公正; 5.弄虚作假者,一律按总分的

24、50%扣分。 本方法自二0一六年三月一日起实施 煤矿管理人员履职考核方法措施 一、为加强对我矿平安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平安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区长、队长、班组长及特员)平安生产行为的监督和考核工作,督促各管理人员仔细履行各自平安责任,防止和削减生产平安事故,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平安,促进煤矿平安发展,依据煤矿有关平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煤矿实际制定本方法。 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各平安管理人员对其分管部门的平安教化工作和平安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各岗位职工必需依法履行平安生产方面的义务,同时有依法获得平安生产保障的权利。 三、考核对象

25、 对煤矿平安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平安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区长、队长、班组长及特员)以下简称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进行平安生产违章行为的考核,适用本方法。 四、考核方法 1、煤矿成立以矿长为首的各分管人员逐级考核,组成考核小组进行最终考核。 2、全部被考核人员均实行考核人自我述职报告和综合评判的方法,每季度、年终进行一次; 3、 述职报告:须按规定时间要求交书面述职报告给所属考核领导(本次考核期的工作完成状况等); 4、上级综合评价:采纳级别评价法,即干脆领导初评打分、考核领导复评打分的方法。 五、考核时间 1.季度考核:于每季度的倒数第四天前将个人本季

26、度的工作完成状况及下季度的工作安排交干脆上级,干脆上级于下季度的3日前完成上级评价并交考核小组核终评后,报煤矿备案; 2.年度考核:于每年12月25日前将个人全年工作完成状况及下年度个人工作安排交干脆上级,干脆上级于12月30日前完成上级评价并交考核小组核终评后,报煤矿备案。 注:由煤矿相关人员将考核资料整理归入员工个人档案。以年度考核成果为准核发年终奖金。试用期不参与年终考核。 六、考核内容 1.岗位职责考核 指对被考核管理人员要担当本职工作、完成上级交付出的任务中所表现出的业绩进行评价。基本要素由工作目标、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和紧急问题的处理等构成。 2.实力考核 指对详细职务所须要的基本实

27、力以及阅历性实力进行测评。基本要素包括担当职务所须要的管理实力、专业实力、应变实力、创新实力等阅历性实力以及从工作中表现出来的工作效率、方法等。 3.品德考核 指对达成工作目标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工作责任感、工作勤惰、协作精神以及个人修养等构成。 4.学识考核 指对达成工作目标过程中所表现出的相关学问进行测评。基本要素包括担当职务所须要的管理学识、专业学问以及其他一般学问等。 5.组织纪律考核 指对达成工作目标过程中所表现出的纪律性以及其他工作要求等进行测评。基本要素包括遵纪守律、仪表仪容、环境卫生等。 七、考核标准 1、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平安生产违章行为的考核扣分记录,以自然年度1年

28、为考核扣分周期,满分为12分。在考核周期内未扣完12分者,不计入下一次扣分周期;但是扣分记录将作为下一考核周期扣分参考条件。 2、依据煤矿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严峻程度和情节的不同,将企业管理人员平安生产违章行为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等级,其对应的考核扣分标准分别为12分至9分、9分至6分、6分至3分、3分至1分,本考核扣分标准在阶段内只包括上限,不包括下限。 3、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有下列状况之一者,属一级违章行为,处违章扣分12分至9分。 (1)造成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平安事故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2)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平安生产死亡责任事故的(扣矿长

29、、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3)造成连续三年发生平安生产死亡责任事故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4)拒不执行监管(监察)部门平安生产指令,拒不接受平安检查,情节严峻的(扣矿长)。 (5)因同一采掘地点发觉存在同样(或类似)事故隐患且一年内连续被监管(监察)部门下达2次以上平安生产隐患整改指令的(扣矿长1/2、责任副矿长)。 (6)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性质特殊严峻或造成严峻后果的。 (7)对他人检举揭发“三违”的行为进行打击报复的(扣打击报复者和相关人员)。 4、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平安管理人员有下列状况之一者,属二级违章行为,处违章扣分9分至6分。 (1)造成一人

30、死亡事故或三人以上重伤事故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2)不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平安技术质量规范设计、施工、作业或弄虚作假,造成事故隐患突出的(扣矿长1/2、技术负责人)。 (3)未按时完成监管(监察)部门下达的整改指令要求,又不向平安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或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复查、验收申请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 (4)对重大平安隐患未刚好实行平安防范措施又不刚好上报或瞒报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5)平安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平安生产责任体系不明确,严峻影响平安生产管理工作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 (6)新增、替换采掘头面未经过煤管所审批擅自

31、组织生产的(扣矿长、技术负责人)。 (7)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组织生产的(扣矿长1/2、责任副矿长)。 (8)平安检查时弄虚作假躲避监管,情节严峻的(扣矿长)。 5、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有下列状况之一者,属三级违章行为,处违章扣分6分至3分。 (1)因违章指挥或制止违章行为不力,造成轻伤以下生产平安事故的(扣矿长1/2、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2)不严格执行平安技术审批制度或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规程、措施支配作业的(扣技术负责人)。 (3)对“三违”或危及平安的事故隐患视而不见,不制止、不按相关规定处理和汇报的(扣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4)不按规定组织平安检查和

32、召开平安办公会议的;不按规定组织班前平安会的;对各类规程措施不按规定组织职工学习的(扣责任副矿长)。 (5)不按规定记载、汇报各类事故或不刚好传达、贯彻、落实上级会议精神、重要文件及指令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 6、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有下列状况之一者,属四级违章行为,处违章扣分3分至1分。 (1)违反国家、省平安生产相关规定或违反平安生产规章制度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2)不主动协作平安管理监督检查或在检查时供应虚假状况,情节较轻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3)煤矿企业平安目标管理未层层落实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4)其

33、它一般违章的(扣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7、煤矿企业管理人员有2种及以上违规平安生产行为的,应分别计算、累计扣分。 八、考核结果的应用(工资指基本工资) 1.季度绩效考核 季度考核成果将作为被考核管理人员年终评比以及职务和工资升降与奖金的重要依据。当煤矿编制内各级岗位遇有空缺或扩编增加员工额时,凡考核成果优异人员将予先递补。 (1)考核成果为a级者,当月工资额多发原有工资的5%; (2)考核成果为b级者,当月工资额多发原有工资的2%; (3)考核成果为c级者,享受全额工资; (4)考核成果为d级者,当月扣除工资额的50%,并赐予留用三个月处理。如下季度考核不合格,赐予辞退处理; (5)

34、连续3个季度考核成果为a,或全年累计3个a者,下年工资额增加5%; (6)全年业绩考核成果达到4个a者,下年度工资额增加10%。 2.年度绩效考核 年度考核成果主要应用于被考核管理人员职位升降运用,煤矿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升降考核。 (1)年度考核成果为a级者,享受a类年终奖; (2)年度考核成果为b级者,享受b类年终奖; (3)年度考核成果为c级者,原有职务、工资不变,享受c类年终奖; (4)年度考核成果为d级者,赐予降职或降薪惩罚,不享受年终奖; 九、详细要求和规定 1、针对煤矿管理人员违章行为扣分的多少对其实行警告、严峻警告、强制学习和考试、停职、不准在本区域内从事平安生产管理工作等措施。

35、 2、对累计扣分达12分的管理人员不准在本矿从事平安生产管理工作。同时,将视详细状况提请有关部门吊销该人员相关的资格证书。 3、对累计扣分达9分的管理人员,将予以停职3个月,并进行平安生产强制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复原其平安生产管理工作,其被扣分值在本扣分周期内不予消退。 4、对累计扣分达6分的管理人员,将予以严峻警告,将予以停职1月,并进行平安生产强制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复原其平安生产管理工作,其被扣分值在本扣分周期内不予消退。 5、对累计扣分达3分的管理人员,将予以口头警告,其被扣分值在本扣分周期内不予消退。 6、在一个考核扣分周期内平安管理人员累计扣分达到9分的,即为考核不合格。考核不合格者,必需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接着从事煤矿管理工作。 十、考核纪律 1.考核人考核时必需公正、公允、仔细、负责,不行对相关部属予以过高评价;考核人不负责任或利用职务之便考核不公正者,一经发觉将赐予降职; 2.各管理负责人要仔细组织、慎重打分。凡在考核中消极应付、敷衍了事者,一经查实,将赐予免去全月奖金; 3.考核工作必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完成。被考核管理人员未按时交总结及安排者扣除考核总分的10%;不按时报送考核表考核人,扣其考核总分的15%; 4.扣分必需要有依据,做到仔细、客观、公正; 5.弄虚作假者,一律按总分的50%扣分。 本方法自二0一六年三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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