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监督管理工作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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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监督管理工作篇 书目 监理工作监督管理方法范本 一、总则 1、为加强对临离高速马路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监理工作质量,完成建设项目质量、平安、进度、投资、环保目标,制定本方法。 2、临离项目实行社会监理,经公开招标选择监理单位,临离高速建设管理处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托付监理单位对项目施工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建管处与监理单位是托付与被托付的合同关系。双方应做到各负其责,独立工作,相互敬重,亲密合作。建管处不得随意干涉监理工作;监理单位不得超越托付授权,不得与承包人有经济联系,不得串通承包人损害建管处利益。 3、建管处支持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开展监理工作,同时由建管处工程管

2、理部依照监理合同、监理规范和本方法组织协调、监督监理单位及人员的工作状况。本方法适用于临离高速马路施工各总监办、驻地办及全部监理人员。 4、对监理工作的管理主要通过日常巡察、抽查和组织专项检查进行,主要采纳以下几种方式: (1)听取总监办、驻地办工作汇报; (2)对施工现场监理工作状况进行检查; (3)查阅监理资料和承包人资料; (4)对监理人员的专业理论学问和实际操作实力进行考核; (5)对工程实体进行实地检验、测量; (6)向承包人了解监理人员的工作状况; (7)与监理人员座谈,了解监理工作状况。 (8)巡察中,对监理工作和监理人员进行质询。 5、对监理工作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监理组织机构

3、设置,监理制度的制订和执行状况,现场监理人员、设施、试验检测设备配备,监理工作质量和工程实体质量,以及监理人员守则执行状况。 二、对监理机构和设备审核 1、依据招标资审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中标谈判过程中建管处要严格审查总监理工程师、各驻地监理组长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资质、监理经验,达不到文件要求的,不确定其中标。 2、督促监理单位按合同要求和监理工作须要配足合格的监理人员,保证监理人员做到持证上岗。按建管处要求刚好组织人员、设备进场。 3、工程管理部定期或随时对进场监理人员进行考核,确保在场监理人员素养满意监理工作要求。 4、总监办和驻地办必需制作机构组织网络图,人员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全部

4、监理人员必需挂牌上岗,接受各方面监督。 5、监理人员调换必需遵照高于标准、满意须要、建管处批复的原则。监理单位须要调换监理人员,无特别状况须在30天前提出申请;建管处责令调换人员,总监办要在接到通知2日内办妥。 6、督促监理单位根据合同要求和工作须要配备足够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配备满意工作和生活须要的房屋设施及办公生活家具。 7、督促监理单位按合同要求建立总监办试验室,按规范配备试验设备。 8、督促帮助总监办和加强人员培训和业务沟通。 三、监理资料文件和档案管理 1、监理人员必需填写监理日志,监理日志的原始记录要工整、规范、全面,总监办要定期检查确认,工程管理部随时抽查。 2、按月定期刚好向

5、建管处报送监理月报,月报内容要精确、全面、真实,建管处通过监理月报驾驭各施工标段工程进度状况,考核监理的工作状况。 3、监理原始资料统一表样格式,按规定填写。 4、监理档案资料要有管理制度,各式台帐齐全,档案分类清晰,文档妥当保管,资料收集齐全,刚好统计汇总。 四、对监理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 1、检查监理工程师质量限制的组织体系,监理工作是否能正常有序地对全部施工环节进行有效限制。 2、检查监理工程师是否按规范要求审批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工程施工技术方案;审查监理审批的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中施工工艺、施工方案和进度安排是否符合规范和合同要求。 3、只有通过监理工程师审核,工程具备开工条件的状况

6、下监理工程师才能批准开工,检查已开工分项工程有否违规批准开工申请报告。 4、检查监理工程师是否在质量监理方面抓住重点,实施以预防为主,过程限制的主动监理。 5、监督检查监理工程师是否严格根据施工监理程序和监理细则的规定实施监理工作。 6、通过定期或随时巡查施工现场,检查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看法是否做到了“严格监理,热忱服务”。 7、查阅承包人上报的各种报告、变更设计、计量支付等资料,检查监理人员对承包人上报的资料是否根据规定的期限刚好审批,以杜绝“卡、压、拖”现象。 8、查阅承包人的原始记录,检查监理签证是否刚好,签证看法是否规范、明确,检查是否有弄虚作假现象。 9、检查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对施

7、工关键部位、隐藏工程、重要施工工序及工艺是否按监理程序实施全过程旁站;检查监理工程师对每道工序是否刚好进行检查和签认,验收手续是否齐全、规范;检查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不按设计文件、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组织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发生质量问题等行为是否用监理通知、整改指令刚好制止和处理,并在监理日记、巡察记录或其它记录中有全面、详实记录。 10、监理人员与承包人在对工程质量的推断发生分歧时,应以技术规范和合同文件以及检测、试验资料为依据,切忌感情用事或凭个人阅历和看法作出确定。双方未能取得认同时,应报建管处。 11、当监理人员发觉不能处理的问题时应向上级领导或上级监理机构汇报,恳求批复。 12、对监理试

8、验室设备、人员、试验方法、抽检频率和试验资料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监理独立抽检频率是否符合要求,抽检试验资料是否有弄虚作假现象,是否建立抽检台帐。 13、检查施工期间出现质量事故或质量缺陷时,监理工程师是否按规定程序处理;检查监理在巡察中发觉施工质量问题、质量隐患时,是否刚好发出书面整改指令。 14、检查总监办和驻地办对监理工作管理、检查、督促的有效性,是否存在失职、放任的状况。 五、对监理进度管理工作的监督 1、检查监理工程师是否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审批承包人提交的进度安排。 2、检查审核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承包人进度安排是否符合合同工期和建管处的指导性安排; 3、检查监理工程师对进度安排执行状

9、况所做的检查、对比、分析,评价结论是否科学合理。 4、检查监理工程师对分项限制性工程实际进度明显滞后于安排进度是否刚好签发了监理指令,要求承包人实行措施加快工程进度;且对整改措施落实状况是否进行有效跟踪检查分析;签发指令后无明显改进时是否刚好向建管处作了书面报告。 六、对监理计量工作的监督 1、审查监理工程师核算的工程量清单是否精确,有无重复、遗漏,是否存在抄袭承包人复核结果或有意弄虚作假行为。 2、检查监理工程师在计量过程中是否严格执行“质量合格,手续齐全,平安环保”的计量支付条件,做到不合格的工程不计量。 3、检查审核监理工程师在计量支付时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做到精确、刚好、不超不漏。 4、

10、检查监理计量与支付台帐登帐记录状况。 5、检查监理工程师是否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刚好审核变更设计,是否有积压、拖延现象;检查监理工程师在审核过程中是否存在与承包人串通,虚报工程数量,损害建管处利益的行为。 七、对监理平安管理的监督 1、检查监理平安组织机构、平安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平安工程师资质是否满意要求。 2、在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必需审查承包人的平安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审查合格且得到落实后方可同意工程开工。 3、检查监理工程师在巡察、旁站过程中是否对承包人执行平安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了有效监管。 4、检查监理工程师对危急性较大的工程是否按规定定期巡察检查,发觉事故

11、隐患是否按要求马上书面指令施工单位整改,状况严峻的是否签发了工程暂停令并刚好报告建管处。 5、检查监理工程师在分项、分部工程交验时,在平安事故现场处理未完成的状况下是否违规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6、检查施工平安监理台帐记录是否规范、齐全,并由专人负责。 八、对施工环保监理工作的监督 1、检查监理环境爱护体系是否健全,人员是否满意要求。 2、检查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开工前对承包人施工组织安排中的环境爱护措施审查状况。 3、检查监理工程师在巡察、旁站过程中对承包人环境爱护措施落实状况是否进行了有效监管。 4、检查监理工程师在发觉施工过程中存在违反环保规定行为或未按合同要求落实环保措施的状况是否按要求实行

12、了相应监理措施。 九、嘉奖与惩罚 (一)嘉奖 1、嘉奖主要对优秀监理人员个人进行嘉奖。 2、对先进监理单位和优秀个人赐予立功授奖。 (二)违纪惩罚 1、监理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越权审批行为,赐予监理单位1万元经济惩罚,且责令替换该人员。 2、监理人员在计量或变更设计审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给建管处造成损失,扣除监理服务费2万元,且责令替换该人员;如发生错误计量,赐予5000元经济惩罚。 3、监理人员不得凭借本身的职务违规向承包人介绍分包队伍、推销原材料。如有发生,更换当事监理人员,并将分包队伍清退出场。 4、监理抽验频率达不到规定频率的,每差一个百分点赐予2000元的经济惩罚,同时必需进行补检。 5、

13、对监理规范规定的旁站工序,或建管处增设的旁站工序必需旁站,若无旁站时,每发觉一次赐予监理单位1000元经济惩罚。 6、未经建管处同意,监理人员不坚守岗位,无正值理由3天以上不在施工现场的,每天扣除监理服务费500元,总监、驻地组长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每月累计在岗时间不得少于25天,如不足25天,每人每天扣除监理服务费用1000元,同时该监理人员应被替换。 7、总监办应按合同规定自行配备的车辆、仪器等必要设备,要按合同规定的规格保质保量按时到位投入运用,否则按合同规定的标准双倍扣除相应费用。 十、临离高速马路监理工作综合考核细则 为加强临离高速马路工程建设的监理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监理人员工作的主动

14、性和主动性,切实提高监理工作质量,圆满实现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平安等的有效限制,依据交通运输部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方法(交质检发20235号)山西省交通厅山西省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方法(晋交公字2023585号)和山西省重点办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履约管理及考核方法(晋公建工字202318号),结合临离高速马路的实际状况,制定本细则。 (一)考核依据 1、监理招标文件和服务合同; 2、现行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3、施工招标文件有关监理工作的内容; 4、省交通厅、厅重点办、临离高速马路建设管理处工作的文件、规定; 5、国家、交通部、质量监督部门对监理工作的要求和规定。 (二)考核

15、内容 1、监理履约状况; 2、工程质量监理状况; 3、工程进度监理状况; 4、工程费用监理状况; 5、工程平安监理状况; 6、工程环保监理状况; 7、合同管理; 8、监理资料管理状况; 9、廉政建设状况; 10、嘉奖与惩罚状况。 (三)考核方式 1、建管处实行日常考核、阶段考核、年度考核的方式对监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2、日常考核是指建管处不定期随时对监理工作考核。 3、阶段考核是指同建管处劳动竞赛方案确定的阶段相对应的考核。 4、全年考核评分按日常考核与阶段考核得分加权平均计算,日常考核评分占40%,阶段考核评分占60%。 (四)考核方法 1、考核采纳百分制进行综合评分,其中履约状况20分工

16、程质量监理20分工程进度监理10分费用监理10分平安监理10分环保监理5分合同管理10分监理资料10分廉政建设5分。 2、各单项评分均采纳百分制扣分形式,考核内容和扣分标准见附件临离高速马路监理工作综合检查评分表。 3、监理考核特殊设立合理化建设和优化设计嘉奖分和质量、平安事故、廉政建设奖罚分,奖罚分计入考核阶段内。 (五)考核等级及业绩信誉登记 1、阶段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一等(好),得分8090分(含80分)为二等(较好),得分为7080分(含70分)三等(一般),得分为6070分(含60分)四等(较差),得分60分以下为五等(差)。 2、阶段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

17、者,将在临离高速马路劳动竞赛考核中赐予嘉奖。 3、阶段考核被评为四等以下者或年度累计两阶代段考评为三等者,将进行全线通报指责,并报告其主管单位。 4、有下列状况之一的,本阶段年度考核干脆评为五等 因监理工作不到位,所监理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等级平安事故并负有监理责任的; 监理机构或其监理人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实的; 因监理工作不到位,受到省、部通报指责的。 五等将在年度上报省厅建议列入信用考核等级。 5、监理年度考核评分将作为山西省监理履约考核和市场信用评价的主要依据。 (六)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十一、附则:监理人员守则 1、仔细贯彻执行有关施工监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及

18、规章制度,根据“严格监理,热忱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履行监理合同的义务和职责。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当地政府颁布的法规、法令以及建管处和总监办制定的规章制度,严禁作奸犯科行为的发生。 3、努力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养、政策水平、监理管理工作水平,熟识合同文件和有关规程,尽量避开差错和失误,对因工作失职而造成损失者,要追究责任。 4、要恪守“遵守法律、诚信、公正、科学”的执行准则。要公正维护和协调建管处与被监理单位的权益和争议。监理人员与建管处和承包人要保持良好的关系,三者之间以合同为准则,相互约束。 5、未经批准,不准自行离岗,不得消极怠工,不得在工作时间私自离开工作岗位(旷

19、工),对不能胜任工作或不负责任无法正确履行监理职责的人员将退回处理。 6、坚持科学看法,敬重客观事实,不得弄虚作假,对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签认,不得隐瞒工程质量事故,监理工程师的任何指令和要求均应是书面的,口头通知必需按合同要求刚好作出书面补充。 7、坚持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 8、不得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须要保密的事项。 9、监理公司师发觉自己处理问题有错误时,要勇于承认错误,并马上修正错误。 10、当监理工程师认为自己正确的推断或确定被建管处推翻时,监理工程师应阐明自己的观点,并且要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建管处,说明可能给建管处一方带来的不良后果。如认为建管处的推断或确定不行行时,应书面对建管处提出

20、劝说。 11、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监理单位任职,从事监理活动。不得在施工、材料、设备生产供应单位兼职,不得参加有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活动,不得为所监理项目指定或介绍分包单位、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商,不索贿受贿损公肥私,不准收受红包。禁止监理工程师以个人名义,利用监理工作便利为个人担当业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23年3月6日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7月1

21、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限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供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实行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

22、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担当责任。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为职业病防治供应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方法和有关标准、规范、执业准则的要求,为用人单位供应技术服务。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

23、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 其次章 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八条 职业病危害严峻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九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学问和管理实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职业卫

24、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限制的基本学问; (三)职业卫生管理相关学问; (四)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学问,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峻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特地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改变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第十一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

25、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安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扬教化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第十二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

26、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五)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六)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爱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书目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方法的规定,刚好、照实向所在地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平安生产监督管理

27、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方法的规定,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

28、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根据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供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根据运用规则正确佩戴、运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常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运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 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

29、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等应当设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或者接近地点,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楚的标识。 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质的密闭或者半密闭工作场所,除遵守本条第一款、其次款规定外,用人单位还应当安装事故通风装置以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 生产、销售、运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记,其入口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平安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平安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平安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放射性装置的生产调

30、试和运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受到意外照耀的平安措施。用人单位必需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固定式和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流出物监测等设备,并保证可能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常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用。 第十九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其次十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

31、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严峻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其次十一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刚好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一)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平安许可证,或者职业卫生平安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 (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三)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

32、和措施,并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状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其次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日常的职业病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马上实行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仍旧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需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其次十三条 向用人单位供应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供应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平安操作和维护留意

33、事项、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检查前款规定的事项,不得运用不符合要求的设备。 其次十四条 向用人单位供应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供应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平安运用留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和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急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用人单位应当检查前款规定的事项,不得运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 其次十五条 任何用人单位不得运用国家明令禁止运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其次十六条 任

34、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其次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纳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危害和爱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其次十八条 用人单位对采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并实行相应的防护措施。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有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纳的,用人单位对其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担当责任。 其次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

35、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照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瞒。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照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方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方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36、(gbz235)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照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担当。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方法的规定,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根据规定的期限妥当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照实、无偿供应,并在所供应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健康出现损害须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用人单位应当照实供应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

37、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结果等资料。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支配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支配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支配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状况等资料;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运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

38、告与记录;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七)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峻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状况记录; (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十一)职业卫生平安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十二)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刚好向所在地平安生产监督

39、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实行有效措施,削减或者消退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遇或者可能遭遇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刚好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视察,并担当所需费用。 用人单位不得有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发觉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刚好向所在地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工作场所运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平安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

40、以协作,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状况; (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状况; (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峻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状况; (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落实状况;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状况; (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状况; (七)职业病防护设施

41、、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状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运用状况; (八)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状况;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状况;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状况; (十一)供应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状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状况。 第四十条 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职业卫生学问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养。 第四十一条 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平安

42、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可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公允、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第四十三条 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信息统计分析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信息以及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信息等资料的统计、汇总和分析。 第四十四条 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支持、协作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职业病的诊断、鉴定工作。 第四十五条 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

43、;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隐私、业务隐私以及个人隐私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四十六条 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实行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了解状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文件、资料,采集有关样品; (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四)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五)组织限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限制后,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刚好解除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限制措

44、施。 第四十七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和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赐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根据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 (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赐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根据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安排和实施方案的; (二)未根据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三)未根据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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