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辐射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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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辐射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篇) 书目 第1篇辐射事故管理规定方法 第2篇辐射平安管理规定方法 第3篇辐射平安与防护管理方法 第4篇辐射平安与防护管理机构职责 第5篇辐射工作人员培训管理制度范本 第6篇辐射防护平安保卫管理制度 第7篇辐射平安管理方法 第8篇辐射平安防护管理制度 第9篇辐射平安防护管理制度 第10篇职业防护(防毒防触电防辐射)管理制度 第11篇辐射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制度 第12篇辐射防护管理规范 辐射事故管理规定方法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1993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国务院令第12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其次章 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

2、章 应急打算 第四章 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 第五章 应急状态的终止和复原措施 第六章 资金和物资保障 第七章 嘉奖与惩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限制和削减核事故危害,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本条例适用于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放射性物质释放、造成重大辐射后果的核电厂核事故(以下简称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实行常备不懈,主动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爱护公众,爱护环境的方针。 其次章 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政策; (二)统一协调国务院

3、有关部门、军队和地方政府的核事故应急工作;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国家核事故应急安排,审查批准场外核事故应急安排; (四)适时批准进入和终止场外应急状态; (五)提出实施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建议; (六)审查批准核事故公报、国际通报,提出恳求国际救济的方案。 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组织、协调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核电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制定场外核事故应急安排,做好核事故应急打算工作; (三)统一指挥场外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 (四)组织支援核事故应急响应行

4、动; (五)刚好向相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报核事故状况。 必要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第六条 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场内核事故应急安排,做好核事故应急打算工作; (三)确定核事故应急状态等级,统一指挥本单位的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 (四)刚好向上级主管部门、国务院核平安部门和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事故状况,提出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和实行应急防护措施的建议; (五)帮助和协作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做好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第七条 核电厂的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工作。

5、国务院核平安部门、环境爱护部门和卫生部门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核事故应急工作。 第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作为核事故应急工作的重要力气,应当在核事故应急响应中实施有效的支援。 第三章 应急打算 第九条 针对核电厂可能发生的核事故,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和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应当预先制定核事故应急安排。 核事故应急安排包括场内核事故应急安排、场外核事故应急安排和国家核事故应急安排。各级核事故应急安排应当相互连接、协调一样。 第十条 场内核事故应急安排由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制定,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后,送国务院核平安部门审评并报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场外核事故应

6、急安排由核电厂所在地的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组织制定,报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国家核事故应急安排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组织制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应当依据国家核事故应急安排,制定相应的核事故应急方案,报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场内核事故应急安排、场外核事故应急安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核事故应急工作的基本任务; (二)核事故应急响应组织及其职责; (三)烟羽应急安排区和食入应急安排区的范围; (四)干预水平和导出干预水平; (五)核事故应急打算和应急响应的具体方案; (六)应急设施、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 (七)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同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之

7、间以及同其他有关方面相互协作、支援的事项及措施。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在进行核电厂选址和设计工作时,应当考虑核事故应急工作的要求。 新建的核电厂必需在其场内和场外核事故应急安排审查批准后,方可装料。 第十五条 国务院指定的部门、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和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应当具有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和相互之间快速牢靠的通讯联络系统。 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和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具有辐射监测系统、防护器材、药械和其他物资。 用于核事故应急工作的设施、设备和通讯联络系统、辐射监测系统以及防护器材、药械等,应当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六条 核电厂应当对职工进行核平安、辐射防护和核事故应急学问的特地教化。

8、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在核电厂的帮助下对旁边的公众进行核平安、辐射防护和核事故应急学问的普及教化。 第十七条 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和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对核事故应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八条 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和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适时组织不同专业和不同规模的核事故应急演习。 在核电厂首次装料前,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和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场内、场外核事故应急演习。 第四章 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 核事故应急状态分为下列四级: (一)应急待命。出现可能导致危及核电厂核平安的某些特定状况或者外部事务,核电厂有关人员进入戒备状态。 (二)厂房应急。事故后果仅限于核电厂的

9、局部区域,核电厂人员根据场内核事故应急安排的要求实行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通知厂外有关核事故应急响应组织。 (三)场区应急。事故后果扩散至整个场区,场区内的人员实行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通知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某些厂外核事故应急响应组织可能实行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 (四)场外应急。事故后果超越场区边界,实施场内和场外核事故应急安排。 其次十条 当核电厂进入应急待命状态时,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应当刚好向核电厂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核平安部门报告状况,并视状况确定是否向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 当出现可能或者已经有放射性物质释放的状况时,应当依据状况,刚好确定进入厂房应急或者场区应急状态,并快速向核电

10、厂的上级主管部门、国务院核平安部门和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状况;在放射性物质可能或者已经扩散到核电厂场区以外时,应当快速向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并实行应急防护措施的建议。 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接到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的事故状况报告后,应当快速实行相应的核事故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并刚好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报告状况。 须要确定进入场外应急状态时,应当经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批准;在特别状况下,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可以先行确定进入场外应急状态,但是应当马上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报告。 其次十一条 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和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做好核事故后果预料与评价以及环境放射性监测等工作,为实

11、行核事故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供应依据。 其次十二条 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适时选用隐藏、服用稳定性碘制剂、限制通道、限制食物和水源、撤离、迁移、对受影响的区域去污等应急防护措施。 其次十三条 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在核事故应急响应过程中应当将必要的信息刚好地告知当地公众。 其次十四条 在核事故现场,各核事故应急响应组织应当实行有效的剂量监督。现场核事故应急响应人员和其他人员都应当在辐射防护人员的监督和指导下活动,尽量防止接受过大剂量的照耀。 其次十五条 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和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做好核事故现场接受照耀人员的救援、洗消、转运和医学处置工作。 其次十六条 在核事故应急进入场外应急

12、状态时,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应当刚好派出人员赶赴现场,指导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必要时提出派出救援力气的建议。 其次十七条 因核事故应急响应须要,可以实行地区封锁。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区封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区封锁,以及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地区封锁,由国务院确定。 地区封锁的解除,由原确定机关宣布。 其次十八条 有关核事故的新闻由国务院授权的单位统一发布。 第五章 应急状态的终止和复原措施 其次十九条 场外应急状态的终止由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提出建议,报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批准,由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发布。 第三十条 省级政

13、府指定的部门应当依据受影响地区的放射性水平,实行有效的复原措施。 第三十一条 核事故应急状态终止后,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核电厂的上级主管部门、国务院核平安部门和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提交具体的事故报告;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提交场外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总结报告。 第三十二条 核事故使核平安重要物项的平安性能达不到国家标准时,核电厂的重新起动安排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批准。 第六章 资金和物资保障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地方各级政府和核电厂在核事故应急打算工作中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组织机构、人员、设施和设备等,努力提高核事故应急打算资金和物资的运用效益

14、,并使核事故应急打算工作与地方和核电厂的发展规划相结合。各有关单位应当供应支援。 第三十四条 场内核事故应急打算资金由核电厂担当,列入核电厂工程项目投资概算和运行成本。 场外核事故应急打算资金由核电厂和地方政府共同担当,资金数额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核电厂担当的资金,在投产前依据核电厂容量、在投产后依据实际发电量确定肯定的比例交纳,由国务院安排部门综合平衡后用于地方场外核事故应急打算工作;其余部分由地方政府解决。详细方法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会同国务院安排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所需的核事故应急打算资金,依据各自由核事故应急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充分利用现有条件

15、进行支配,不足部分根据各自的安排和资金渠道上报。 第三十五条 国家的和地方的物资供应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保证供应核事故应急所需的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 第三十六条 因核电厂核事故应急响应须要,执行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行政机关有权征用非用于核事故应急响应的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 对征用的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应当予以登记并在运用后刚好归还;造成损坏的,由征用单位补偿。 第七章 嘉奖与惩罚 第三十七条 在核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赐予表彰或者嘉奖: (一)完成核事故应急响应任务的; (二)爱护公众平安和国家的、集体的和公民的财产,成果显著的; (三)对核事

16、故应急打算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四)辐射、气象预报和测报精确刚好,从而减轻损失的; (五)有其他特别贡献的。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赐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惩罚条例的规定予以惩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根据规定制定核事故应急安排,拒绝担当核事故应急打算义务的; (二)玩忽职守,引起核事故发生的; (三)不根据规定报告、通报核事故真实状况的; (四)拒不执行核事故应急安排,不听从吩咐和指挥,或者在核事故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五)盗窃、挪用、贪核事故

17、应急工作所用资金或者物资的; (六)阻碍核事故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七)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八)有其他对核事故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核事故应急,是指为了限制或者缓解核事故、减轻核事故后果而实行的不同于正常秩序和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行动。 (二)场区,是指由核电厂管理的区域。 (三)应急安排区,是指在核电厂四周建立的,制定有核事故应急安排、并预料实行核事故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的区域。 (四)烟羽应急安排区,是指针对放射性烟云引起的照耀而建立的应急安排区。 (五)食入应急安排区,是指针对食入放射性污

18、染的水或者食物引起照耀而建立的应急安排区。 (六)干预水平,是指预先规定的用于在异样状态下确定须要对公众实行应急防护措施的剂量水平。 (七)导出干预水平,是指由干预水平推导得出的放射性物质在环境价质中的浓度或者水平。 (八)应急防护措施,是指在核事故状况下用于限制工作人员和公众所接受的剂量而实行的爱护措施。 (九)核平安重要物项,是指对核电厂平安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系统、部件和设施等。 第四十条 除核电厂外,其他核设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可以依据详细状况,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对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放射性物质释放超越国界的核事故应急,除执行本条例的规定外,并应当执行中华人民

19、共和国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辐射平安管理规定方法 辐射平安管理规定 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平安管理系统管理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平安和防护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平安许可管理方法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平安和防护管理方法 ,环境爱护部建立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平安管理系统。为进一步规范该系统的运用,提高核技术利用辐射平安监管的信息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平安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建立在互联网上,全国联网运行运用,包括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平安监管系统(

20、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和全国核技术利用辐 射平安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 。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环境爱护部门、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单位、国家和各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以下简称废物库)运行单位、辐射工作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对管理系统的运用与管理。 第四条 管理系统运用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负责、平安运行、有效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管理系统各项业务办理及其操作根据“国家核技术 利用辐射平安管理系统运用技术细则” (以下简称运用细则) 进行。涉密信息不得进入管理系统。 系统管理 第六条 环境爱护部及各地区核与辐射平安监督站、 省级环境爱护部门应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系统的运行运用。 地市

21、级环境爱护部门、 辐射工作单位 (含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单位、废物库运行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运用和维护系统。 第七条 环境爱护部负责管理系统的管理工作,担当以下职责: (一)制定管理系统的建设规划、技术方案和管理规定等,并监督执行;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级和省级环境爱护部门管理系统建设、运行等工作; (三)组织对省级环境爱护部门管理系统运用和管理的检查、指导和考核,制定相应的考核细则和指标; (四)建立管理系统所需的软硬件和网络条件,确保数据接入网络畅通; (五)组织向各省开放的管理系统数据接口的开发与测试工作; (六)收集、整理管理系统运用过程中的看法反馈,组织对管理系统进行维

22、护和升级; (七)定期组织环境爱护部及各地区核与辐射平安监督站、省 级环境爱护部门、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单位、废物库运行单位管理员管理系统运用的培训工作。 第八条 省级环境爱护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理系统管理工作,担当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管理系统的运行管理措施,并监督执行;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级及以下环境爱护部门管理系统建设、运行等工作; (三)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辐射工作单位运用管理系统的状况进行监督; (四)负责管辖范围内监管数据的录入、核查、更新工作; (五)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下级环境爱护部门及辐射工作单位管理系统运用的培训; (六)收集、整理管理系统运用过程中的看法与建议,

23、定期反馈至环境爱护部。 第九条 辐射工作单位负责本单位申报系统运用和管理工作,担当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申报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并详细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申报系统运用和平安管理工作; (三)通过申报系统提交相关文件、办理相关业务; (四)整理并反馈申报系统运用过程中的看法与建议。 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单位、废物库运行单位根据权限,进行监管系统相关操作和运用。 第十条 监管系统的运用设国家级系统管理员;地区核与辐射平安监督站、省级环境爱护部门、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单位、废物库运行单位设管理员,管理员应选用责任心强、业务熟识的人员担当。其他辐射工作单位设专人负责。 第十一条 国家级系统管理员负责设

24、置管理员账号和权限;管理员负责设置本级及以下账号和权限;国家级系统管理员和省级环境爱护部门系统管理员根据各自的管理范围负责申报系统注册用户管理。 第十二条 严格、规范账号的运用,禁止账号随意转借,首次登录后应马上更改相关密码,且不得告知无关人员,有关岗位人员调离后,应刚好更改相应密码,确保账号运用平安。 第十三条 环境爱护部负责其发证单位的辐射平安许可证审批、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审批等信息的维护,托付省级发证的单位信息由省级环境爱护部门负责维护;地区监督站负责环境爱护部发证单位的日常监管数据、工作单位数据、监督执法等信息的维护;省级环境爱护部门负责日常监管数据、辖区内辐射工作单位数据、辐射事故等

25、信息维护。 第十四条 环境爱护部、省级环境爱护部门应明确技术支持单位,详细担当职责范围内管理系统建设、维护和技术服务等工作。 第十五条 省级及以下环境爱护部门应将管理系统的负责人、联系人、技术支持单位报上级环境爱护部门备案。 系统运用 第十六条 管理系统运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辐射工作单位管理; (二)辐射平安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管理等相关业务办理; (三)监督执法管理; (四)辐射事故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环境爱护部门登录监管系统进行核技术利用日常管理和业务办理,辐射工作单位通过申报系统进行核技术利用业务申报工作。 第十八条 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单位、 废物库运行单位有关销售、收

26、贮放射性同位素业务须经过监管系统申办。 第十九条 各地区监督站、省级及以下环境爱护部门负责刚好将监督执法状况录入到监管系统。 其次十条 各级环境爱护部门在办理放射性同位素相关审批与备案等手续时须核实、变更数据库相关信息。 其次十一条 监管数据应当符合真实、精确、刚好、完整的要求,监管部门每周第一个工作日更新上周的监管数据。 其次十二条 环境爱护部、省级环境爱护部门发觉可疑信息,应刚好保存相关数据记录,报告本单位管理系统负责人后,进行核查处理并记录备查。 其次十三条 辐射工作单位按“运用细则”内容进行相关业务申报、信息更新以及打印纸质文件,用于确认和存档等。 其次十四条 管理系统中无辐射工作单位

27、许可证相关信息的,各级环境爱护部门不得办理相关业务审批。监管系统中的业务经办结果与申报系统数据联动。 其次十五条 各监管数据只能用于各级环境爱护部门对辐射工作单位的监督和管理,经同意后公安、卫生等政府部门可共享该系统有关信息,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供应。 系统维护 其次十六条 环境爱护部核与辐射平安中心负责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定期更新“运用细则”手册; (二)建立管理系统运行维护和平安记录; (三)发生突发性事务可能危及数据库和业务系统平安时,实行暂停联网、停机检查等应急措施。 其次十七条 各级环境爱护部门应实行切实有效措施,做好计算机病毒的防范工作;必要时实行

28、应急措施,保留有关原始记录, 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其次十八条 各级环境爱护部门应建立管理系统运行状况通报制度,省级环境爱护部门于每年1 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环境爱护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管理系统运行及管理状况。 附 则 其次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监管数据指辐射工作单位开展核技术利用工作相关的单位信息、许可信息、审批备案信息、台账信息、监督执法信息和辐射事故信息等内容。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辐射平安与防护管理方法 1.辐射防护监督 1.1辐射防护监督管理组织机构 1.2辐射防护保证体系 1.3辐射防护职能部门职责 1.3.1质安部职责 技术部是平安管理的职能部门,设专职平安员负责检测公

29、司的日常平安管理工作。 (1)宣扬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上级部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做好放射工作人员防护学问及法规教化。 (2)遵守国家放射工作许可证登记制度,刚好做好辐射工作平安许可证的核查与换发工作,组织射线作业人员参与省环境爱护部门实行的放射平安和防护学问教化培训及特地体检。 (3) 建立放射人员健康检查档案。定期组织放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4)定期组织平安检查和防护措施的落实状况。 (5)建立放射性同位素运用审批制度。 (6)建立健全各级人员的平安职责。 (7)建立健全射线操作规程。 (8)放射设备的增置和报废严格按设备管理程序执行。 (9)对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防护实施监督检查和管

30、理。 (10)调查处理放射事故。 (11)检查落实危急性放射标记在放射场所的设置状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好放射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保健标准。 (12)落实职工疗养休假制度,开展好剂量监测工作,保证放射人员受照剂量限制在国家标准范围内。 (13)落实操作规程和放射防护制度,常常督促检查,并实行奖罚制度。 (14)定期对放射场所进行放射防护平安检查与监测,源在外埠工地必需放置在平安牢靠地方,并经当地平安、保卫和防疫部门批准,探伤项目负责人负责保管,做好日检和巡检工作。 (15)定期组织召开放射防护工作会议,探讨并解决放射防护工作出现的新问题。 1.3.2检测部职责 (1)加强对射线装置的运用管理,

31、刚好做好修理保养工作,对设备的运行状况和完好状况实施监督检查。 (2)负责对辐射设备的管理。 (3)帮助做好射线装置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 1.4辐射平安防护岗位职责 1.4.1总经理职责 (1)全面负责检测公司的平安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射线作业和防护法规。 (3)组织平安管理评审,监督检查防护措施的落实状况。 (4)爱护射线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1.4.2主管平安副经理职责 (1)受总经理托付负责辐射防护管理工作。 (2)宣扬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射线防护标准,并监督检查探伤人员执行状况。 (3)组织有关人员制定射线防护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4)审批辐射防护措施。解决辐射防护中存在的

32、重大问题。 (5)组织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并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方案。 (6)审批辐射防护管理制度及平安操作规程。 1.4.3专职平安员、平安保卫职责 (1)宣扬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射线防护标准,并监督检查探伤人员执行状况。 (2)负责编写辐射防护管理制度、hse管理程序、员工的平安职责以及危急源辩识与限制并落实辐射防护制度和措施。 (3)教化员工严格遵守辐射防护制度、遵守平安操作规程,正确运用辐射防护用品。 (4)常常深化辐射工作现场,监督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状况,订正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令其停止工作,并给以经济制裁。 (5)驾驭辐射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建立检测人员健康档案,发觉问题刚好

33、向领导汇报。 (6)负责辐射防护“三证”的复验和换证工作。 (7)负责平安教化,组织员工的hse教化和培训工作,宣扬辐射卫生防护学问,提高辐射工作人员的平安意识,增加自我爱护实力,避开事故发生。 (8)坚持事故的“四不放过”原则,肃穆处理辐射事故,刚好提出处理看法,并报上级领导审批。 (9)负责日常检查源库、门卫的保卫工作,监督各单位珍贵物品、设备、材料等防盗、防火工作。 (10)帮助公司领导做好各单位“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11)依据辐射人员体检周期,编制体检安排,并下发至检测室、项目部,支配时间体检。 (12)负责射线作业人员剂量监测,包括牌号编制、安

34、排及收发工作,监督、检查佩带状况。 1.4.4检测部主任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射线防护标准和公司辐射防护管理制度,对本部门全面工作全面负责。 (2)定期召开会议探讨解决本部门辐射防护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3)严格执行作业审批制度。对射线设备进行管理,负责同位素的出库和入库,并做到帐物相符,做到双人双锁。 (4)组织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 (5)组织落实辐射人员的平安技术培训和新进厂人员的教化。 (6)熟识驾驭全队的施工现场辐射性防护状况。 (7)组织实施并且进行监督探伤人员严格执行射线探伤操作规程,。 (8)定期开展防护检查,对检查出的违章及隐患刚好订正和解除。重大隐患向经理汇报,恳求解决

35、。 1.4.5项目经理职责 (1)严格执行公司射线防护管理制度,对本项目平安生产负干脆责任。 (2)做好本项目的防护检查和监督工作,刚好订正违章行为,发觉事故隐患刚好解除并上报,杜绝违章作业。 (3)严格执行射线探伤操作规程,并持证上岗,遵守现场平安管理制度。 (4)做好本项目人员的平安活动和班前平安讲话。 (5)做好防火、防盗、防污染工作。 (6)严格执行射线作业许可证制度和射线作业平安操作规程。 1.4.6射线检测人员职责 (1)严格执行公司射线防护管理制度,对本岗位平安生产负干脆责任。 (2)射线检测人员必需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上岗操作,否则为非法操作。 (3)严格执行国务院放

36、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平安和防护条例,环境爱护部令第18号和公司辐射平安与防护管理制度。 (4)严格执行射线作业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决不进行射线作业。作业时拉好防护标记,并进行监护。 (5)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持证上岗,做好射线防护工作,防止辐射性同位素泄漏和丢失。 (6)主动参与公司组织的平安活动和学习。 (7)发觉事故隐患应刚好解除和刚好上报。 2.辐射工作管理 2.1辐射人员管理制度 2.1.1上岗审批制度 (1)从事辐射作业的人员进入公司后必需先进行平安基本学问培训和射线防护专业培训。 (2)射线作业人员必需参与省环境爱护部门实行的辐射平安和防护学问教化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及经过特

37、地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射线作业。 (3)办公室专职平安员负责建立检测人员健康及个人剂量管理档案,负责检测人员的定期体检和休假的管理,组织检测人员参与公司举办的辐射平安和防护学问教化培训。 (4)射线作业人员每人配备一台个人专用射线报警器,当有射线作业时报警器发出叫声,随射线的剂量率增加,报警器发出叫声的频率也增加,从而担醒作业人员加强防护和尽早撤离。要妥当保管报警器。 2.1.2剂量监测管理制度 (1)加强领导,从各方面支持和督促放射工作单位做好此项工作。 (2)凡因工作须要接触射线的人员都必需接受个人剂量监测。个人剂量监测为每三个月一次。 (3)建立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没有个人剂量监测

38、数据的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损伤,不能作职业病诊断。 (4)应当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放射工作人员必需佩戴经省辐射环境爱护部门所规定的个人剂量计。 (5)当放射工作人员受到事故或其它意外照耀时,须要实行不同于常规个人剂量监测的特别监测,应尽快地估算其剂量,以利确定受照的严峻程度,必要时应对事故剂量进行较精确的估算,并将有关状况刚好报告辐射平安许可证发证机关。 (6)未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不予换发放射工作人员证,也不得开展放射工作。 (7)应当支配专人负责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建立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个人剂量档案应当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工作岗位、剂量监测结果等材料。个人剂量档案应当保存至辐射工作人员年满

39、七十五周岁,或者停止辐射工作三十年。 (8)辐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和复制本人的个人剂量档案。辐射工作人员调换单位的,原用人单位应当向新用人单位或者辐射工作人员本人供应个人剂量档案的复制件。 2.1.3培训/再培训管理制度 (1)通过对全部与辐射有关的工作人员供应相宜培训,确保其能胜任本职工作,满意平安要求; (2)上岗前,从事辐射作业的人员必需先进行平安基本学问培训和射线防护专业培训; (3)辐射作业人员必需参与省环境爱护部门实行的辐射平安和防护学问教化培训,并考核合格,不合者不得上岗; (4)辐射作业人员必需每四年参与省环境爱护部门实行的辐射平安和防护学问教化培训,考核不合者不得从事原工作;

40、(5)公司应不定期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平安再教化培训; (6)全部培训记录、考核结果应归档保存。 2.1.4健康管理制度 (1)全部从事辐射作业的人员,由公司每两年内至少组织一次健康体检; (2)全部体检结果应记录归档,并告知辐射人员; (3)对有异样状况者,公司应第一时间组织进行调查、分析,并应对其实行岗位调整,疗养等处理措施; (4)全部记录应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2.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领用、归还制度 (1)各射线小组依据当班的生产任务须要,由各射线小组当班人员负责领取放射源及射线装置; (2)严格执行放射源及射线装置领用、归还登记手续,双方必需签字确认,签字时字迹要工整仔

41、细; (3)领用或归还放射源时必需严格执行双人双锁制的管理规定,严禁单人操作; (4)放射源领出后只限于本小组工作范围内运用,不得转借其它小组运用,用完后马上归还至源库保存; (5)在领用或归还的过程中,要进行严格细致的检查,确保放射装置的平安运行; (6)现场领用放射源的同时,一并领取射线报警器,以确保在运用过程中的平安 (7)现场运用完放射源后,在归还放射源的同时连同报警器一起归还; (8)源屏蔽体的检查验收 当放射源的屏蔽体归还时首先检查放射源是否在屏蔽体内; 检查屏蔽体是否有损伤的痕迹; 检查屏蔽体的光闸及保险锁是否完好无损,转动是否敏捷; 检查屏蔽体各部位的附件是否齐全。 (9)限制

42、缆与曝光缆的检查验收 检查各接口及曝光缆是否受压变形; 将限制缆与曝光缆放开对接空摇看是否敏捷通畅; 检查限制缆的摇把紧固螺丝是否松动。 (10)射线报警仪的检查验收 检查报警仪的外观有无破损现象; 在检查放射源是否在屏蔽体内的同时将报警仪的工作性能一并检查确认其是否完好无损。 (11)其它 通过以上的检查,如发觉上述规定中有损坏现象的,源库保管员与领用人双方签字认可,并做好检查记录; 检查发觉有重大问题时应刚好向公司领导或职能人员汇报,并挂停止运用牌; 放射装置经检查验收合格入库后,如再有以上问题出现时将对源库保管员按经济责任制的考核方法进行惩罚。 2.3.放射性同位素贮存、运输管理及平安保

43、卫制度 公司设置特地的源库用于贮存源。该源库每年接受环境爱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核查。 2.3.1.辐射性同位素在运输前必需经过平安人员严格监测,确认平安后,用铅箱贮存运输。运输司机必需持驾驶证上岗,且必需参与省环境爱护部门实行的辐射平安和防护学问教化培训,并考核合格。运输途中,司机必需随身携带剂量监测仪。 2.3.2辐射性同位素的运输必需由平安人员或专业人员押运,押运人员必需随身携带剂量监测仪,对其进行不间断监测并形成记录,以防意外丢失和泄漏。 2.3.3辐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必需有明显的国际辐射性标记,不得与易燃、易爆、易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必需实行有效的防火防盗措施,实行双人双锁制,责任到人。辐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必需经过当地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批准。工程结束后由专人刚好将源运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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