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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品质管理办法篇 书目 国家农产品质量平安县管理方法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农产品质量平安县(以下简称“质量平安县”,包含县级建制的区、市、团场)创建、申报、考评、命名等工作,加强监督管理,依据国家农产品质量平安县创建活动方案,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质量平安县创建,重点突出责任落实、全程监管、实力提升、社会共治,探究建立行之有效的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管模式,引导和带动地方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管实力和水平。 第三条 质量平安县创建活动实行县创建、省考评、部公布征询看法并命名的方式进行。活动初期,设置两年试点期,并认定国家农产品质量平安县创建试点单位。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质
2、量平安县创建工作的规划部署、标准规范制定、监督管理等工作。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区、市)质量平安县的考核评价、择优举荐、日常监管等工作。省级农业、畜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设的,由农业厅(局、委)牵头,联合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质量平安县创建的组织实施工作。 其次章 创建与申报 第五条 有条件的“菜篮子”产品主产县,围绕创建目标要求,组织自主创建活动。县级人民政府是创建工作的责任主体,创建内容主要包括: (一)国家农产品质量平安县创建活动方案明确的重点任务。 (二)县域内主要农产品的监测合格率达到98%以上,禁用药物和违法添加物质的监测合格率达到100%。 (三)群众对县域内
3、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管工作、质量平安保障实力和水同等方面的满足度达到70%以上。 第六条 符合国家农产品质量平安县考核方法要求的,县级人民政府可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书面申请; (二)创建工作开展状况; (三)自评报告。 申请材料需纸质文本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本。 第三章 考评与命名 第七条 考核评价依据国家农产品质量平安县考核方法开展,主要包括工作考核、质量平安水平监测、群众满足度测评三个方面,可组织专家组或托付第三方机构详细实施。 (一)工作考核实行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实施综合测评。 (二)质量平安水平监测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监测范围应包括县域内
4、的主要农产品、影响质量平安的重要参数,监测要有肯定的代表性和科学性。 (三)群众满足度测评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托付具有较高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应包括产地环境监控、投入品监管、生产过程管控、专项整治、监管工作、科普宣扬、投诉举报受理、突发问题处置和质量平安状况等方面的内容。 第八条 质量平安县考核评价总分值为100分,其中工作考核占60%,质量平安水平占20%,群众满足度占20%,国家农产品质量平安县要求总分值在90分(含)以上,且全部关键项均符合要求。 第九条 考核评价要客观公正、公允公开,严禁弄虚作假、严禁违规操作、严禁以任何形式干扰考核评价工作,严把考评关口,保证考核结果真实可信,确
5、保创建任务落到实处。 第十条 根据农业部的部署,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质量平安县的择优举荐工作,报送材料包括: (一)举荐名单; (二)举荐县创建工作开展状况; (三)举荐县农产品质量平安工作的典型阅历做法; (四)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评价报告。 报送材料需纸质文本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本。 第十一条 农业部托付第三方机构向社会公开征询看法,期限为7个工作日。有异议的,由第三方机构复核确认,并向农业部报送复核结果。公示无异议的和复核确认没有问题的,经审定由农业部命名为“国家农产品质量平安县”。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质量平安县监督管理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的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省级
6、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农业部不定期地组织开展交叉检查和督查。 第十四条 定期考核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农产品质量平安县考核方法组织开展,实行书面考核与现场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2-3年开展一次,考核结果应刚好报送农业部。 第十五条 质量平安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同时报送农业部。 (一)发生级、级农产品质量平安事务的; (二)群众举报或媒体曝光经核实后确有问题的; (三)定期考核总分值在80-90分之间或关键项不符合要求的; (四)工作巡查、检查、督查、监测中发觉有问题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 整改期
7、限为3个月,县级人民政府按期组织整改,对存在问题整改到位后,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整改状况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整改状况组织开展核查,核查结果应刚好报送农业部。 第十七条 质量平安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部撤销其“国家农产品质量平安县”称号。 (一)发生级、级农产品质量平安事务的; (二)群众举报或媒体曝光问题突出,经核实后的确存在严峻质量平安隐患或造成严峻影响的; (三)定期考核总分值未达到80分的; (四)限期整改后质量平安水平仍未达到98%的; (五)限期整改后群众满足度仍未达到70%的; (六)整改后关键项仍不符合要求或总分值仍未达到90分的; (七)有其他严峻
8、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 对具有第十七条所列撤销情形之一的,经审定由农业部发文撤销其“国家农产品质量平安县”称号。撤销县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其名额保留在该省。 第十九条 农业部设立并公布质量平安县监督举报电话(010-),激励社会公众监督。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并公布本省监督举报电话和邮箱,刚好收集、处置群众举报。 其次十条 获得“国家农产品质量平安县”称号的,各级农业部门应在有关项目和资金支配上予以倾斜和重点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其次十一条 地市内80%的县都符合条件的,可以由地市级人民政府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国家农产品质量平安市。质量平安市的创建、申报、考评、命名和监督管理等
9、参照本方法执行。 其次十二条 激励各省(区、市)分层次、分步骤组织开展质量平安县创建工作,形成良好的创建氛围。激励地(市、州、盟)主动参加质量平安创建活动,详细形式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其次十三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其次十四条 本方法由农业部负责说明。 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管专项经费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管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运用效益,依据 中心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方法(财预202338号)要求,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指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管专项经费是指中心财政在农业部部门预算中支配的用于确保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平安的专项业务经费
10、。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管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由农业部组织实施,项目担当单位详细实施。依据农业部部门职能,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管专项经费中可支配资金,用于购买地方及非预算单位相关服务。 其次章 资金运用方向 第四条 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管专项经费主要支持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平安监测、认证、调查、监督抽查、农资市场整顿、风险评估与预警、应急处置、官方评议、宣扬与培训等。主要包括: (一)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管。开展农产品质量平安例行监测、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监测,监测结果分析汇总会商;农产品质量平安调查与评价,风险评估与预警;农产品市场准入准出和农产品质量平安追
11、溯;农产品质量平安执法监督及应急处置;农产品质量平安宣扬培训等。 (二)农业投入品质量平安监管。开展种子(包括种畜禽、水产种苗)、农药、饲料、兽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监测、信息监测、平安性监测与评价、风险评估与预警分析,监督抽查、农资打假,农资市场整顿;违法案件查处、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审核、数据统计分析等。 (三)农业转基因生物平安监管。对转基因生物探讨与试验、生产与加工等关键环节及南繁基地等重点地区进行执法监管;开展种子、农产品及加工品转基因成分例行检测及特定品种专项溯源检测;开展转基因生物生态环境平安长期监测;开展转基因中间试验备案及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及进口等审批工作;开展转基因发展
12、战略、管理制度、技术规范探讨及风险分析,建立和维护转基因平安监管数据库;开展转基因国际合作、科普宣扬、突发事务应对等。 (四)农产品质量平安制度建设。制定并推行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平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管理制度等,并加强与其相关的各项宣扬培训及推广工作。 (五)其他涉及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平安的调查分析、数据汇总、政策探讨、宣扬培训、项目管理、跟踪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管专项经费用于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平安监管工作所需各项费用支出,主要包括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检验检测费、试验验证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技术询问费、托付业务费、会议宣扬培训费、其
13、他费用支出等。 第三章 申报与实施 第六条 农业部依据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管工作须要和预算规模,组织提出下一年度项目工作安排,确定项目担当单位和下达年度项目安排,年度项目安排内容包括年度目标、任务安排、经费测算支配等。 第七条 项目担当单位依据年度项目安排,制定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工作目标、人员支配、实施步骤、资金测算等,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农业部;农业部所属单位、全国性科研教学单位及学会(协会)、其他有关单位干脆报农业部。 第八条 农业部审核评定项目担当单位的实施方案,审核通过后下达项目资金。 第九条 项目担当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定的实施方案,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农业部农产
14、品质量平安监管局、种植业管理司、种子管理局、畜牧业司、兽医局、渔业局、农垦局等有关司局分别详细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农业部财务司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资金运用状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担当单位要建立项目资金的明细账,确保专款专用。建立完整的项目管理档案。 第十二条 项目担当单位应将本年度项目执行的总结报告于12月底前经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农业部。农业部直属单位和其他非预算单位干脆将本年度项目执行的总结报告报送农业部。 第十三条 项目担当单位应定期组织自查,农业部进行重点抽查。项目实施结束后,农业部开展项目总结。 第十四条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做好对项目担当
15、单位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做好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提高资金运用效率。 第十五条 对供应虚假材料,擅自变更实施方案,或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一经发觉,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肃穆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农产品质量平安应急监测处置经费管理根据农业部应急经费管理方法(试行)(农办财2023123号)执行。 第十七条 本方法由农业部负责说明。 第十八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23年 8月 16日农业部发布的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平安监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方法(农财发202328号)同时作废。 农产品质量平安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平安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
16、平安监测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实施条例,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平安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平安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平安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平安风险监测,是指为了驾驭农产品质量平安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平安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平安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农产品质量平安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督抽查,是指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平安,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
17、。 第四条 农业部依据农产品质量平安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督管理等工作须要,制定全国农产品质量平安监测安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平安监测安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状况,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平安监测安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平安检测工作,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平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担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平安检测机构建设,提升其检测实力。 第六条 农业部统一管理全国农产品质量平安监测数据和信息,并指定机构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平安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担当全国农产品质量平安监测数据和信
18、息的采集、整理、综合分析、结果上报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平安监测数据和信息。激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平安监测数据库。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平安监测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保证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其次章 风险监测 第八条 农产品质量平安风险监测应当定期开展。依据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管须要,可以随时开展专项风险监测。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农产品质量平安风险监测工作的须要,制定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平安风险监测网络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平
19、安风险监测网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监测安排向担当农产品质量平安监测工作的机构下达工作任务。接受任务的机构应当依据农产品质量平安监测安排编制工作方案,并报下达监测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监测任务分工,明确详细担当抽样、检测、结果汇总等的机构; (二)各机构担当的详细监测内容,包括样品种类、来源、数量、检测项目等; (三)样品的封装、传递及保存条件; (四)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抽样方法、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 (五)监测完成时间及结果报送日期。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农产品质量平安风险隐患分布及改变状况,适
20、时调整监测品种、监测区域、监测参数和监测频率。 第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平安风险监测抽样应当实行符合统计学要求的抽样方法,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第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平安风险监测应当根据公布的标准方法检测。没有标准方法的可以采纳非标准方法,但应当遵循先进技术手段与成熟技术相结合的原则,并经方法学探讨确认和专家组认定。 第十四条 担当农产品质量平安监测任务的机构应当按要求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风险监测形势会商制度,对风险监测结果进行会商分析,查找问题缘由,探讨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刚
21、好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同级食品平安委员会办公室、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通报。 农业部刚好向国务院食品平安委员会办公室和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发布农产品质量平安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风险监测工作的抽样程序、检测方法等符合本方法第三章规定的,监测结果可以作为执法依据。 第三章 监督抽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点针对农产品质
22、量平安风险监测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管中发觉的突出问题,刚好开展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督抽查工作。 产品质量检测检验管理机构方法 产品质量检测检验管理机构制度 为了加强本企业经营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管理,落实产品质量检测检验制度的实施,经探讨确定成立产品质量检测检验管理机构,其人员组成及主要职责如下: 一、人员组成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二、主要职责 (1)组长负责产品质量检测检验的全面工作,发觉问题刚好向上级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 (2)全部成员必需仔细负责,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把控,在数量上与仓库保管员共同把关,实施监控。 (3)检验人员必需驾驭烟花爆竹有关学问,经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发给相关证
23、件后,才能持证上岗。 (4)检验人员要仔细负责,细致检验产品说明书,出厂日期等,不能马虎大意,对过期的、质量不合格的严禁入库。 (5)检验员在检验中,的确要进行试放的,应严格根据规定试放检验。 (6)对检验出的不合格产品要登记,单独存放,防止流入社会。并上报公司管理人员,刚好退货或销毁。 (7)建立健全产品检验登记台账,具体记录产品检验状况。 公司钢铁产品质量事故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公司质量管理水平,增加广阔职工的质量意识,加强钢铁产品质量事故的管理,削减和防止质量事故发生,特制定本管理方法。 其次条 产品质量事故是指由于企业内部违章操作、管理不善、设备故障等缘由和本单位不行抗拒的外部
24、缘由,导致产生肯定数量的废品,或者因产品质量问题给用户在运用中造成肯定损失和影响的事务。 第三条 本管理方法是依据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钢铁产品质量管理方法和公司事故管理制度,结合公司的实际状况制定。 第四条 本管理方法适用范围为公司技术质量部、炼铁作业部、炼钢作业部、热轧作业部、线材作业部、钢材加工作业部、供应公司、营销管理部、质量检查站。 其次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技术质量部是公司钢铁产品质量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依据上级主管部门质量事故的划分标准,确定公司钢铁产品质量事故级别的划分;负责重大、一般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撰写事故报告、组织制定并实施订正措施以及重大、一般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
25、六条 供应公司依据产品质量事故分级标准,负责进厂原燃料的重大、一般质量事故的汇报,协作技术质量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落实订正措施;负责进厂原燃料小事故的调查分析、撰写事故报告、制定并实施订正措施、对小事故进行统计并上报技术质量部。 第七条 营销管理部依据产品质量事故分级标准,负责产品销售后的重大、一般质量事故的汇报,协作技术质量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落实订正措施;负责产品销售后小事故的调查分析、撰写事故报告、制定并实施订正措施、对小事故进行统计并上报技术质量部。 第八条 质量检查站依据产品质量事故分级标准,负责原燃料和产品质量检验过程中重大、一般质量事故的汇报,协作技术质量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
26、,落实订正措施;负责原燃料和产品质量检验过程中的小事故的调查分析、撰写事故报告、制定并实施订正措施、对小事故进行统计并上报技术质量部。 第九条 炼铁作业部、炼钢作业部、热轧作业部、线材作业部、钢材加工作业部依据产品质量事故分级标准,负责炼铁、炼钢、轧钢、深加工生产中的重大、一般质量事故的汇报,协作技术质量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落实订正措施;负责炼铁、炼钢、轧钢、深加工生产中的小事故的调查分析、撰写事故报告、制定并实施订正措施、对小事故进行统计并上报技术质量部。 第三章 质量事故级别的划分 第十条 钢铁产品质量事故按其产生的废品数量、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影响大小程度分为重大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和小
27、事故。 第十一条 重大质量事故划分标准 一、原燃料选购:超出公司规定的原燃料选购验收技术条件,致使原燃料质量不达标,或在装卸、堆存过程中造成混料,或其它因管理不善造成质量下降,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40万元。 二、炼铁生产:24小时以内在同一高炉上连续发生两次以上一般质量事故。 三、炼钢生产:24小时以内在同一转炉或连铸机上连续发生两次以上一般质量事故或一次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废品数量的2倍以上。 四、轧钢生产:24小时以内在同一生产设备上连续两个生产班次发生同一缺陷废品的一般质量事故或一次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废品数量的2倍以上。 五、深加工生产:24小时以内在同一生产设备上连续两个生产班次发生同一缺陷废
28、品的一般质量事故或一次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废品数量的2倍以上。 六、按炉送钢:由于混炉乱号造成120吨(含)以上废品。 七、质量检验:由于质量检验部门失职、错判造成产品报废,内部经济损失20万元。 八、让步接收:一次性发生让步产品数量大于500(不含500吨)吨。 九、质量异议:因产品质量问题给用户在运用中造成40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并且经济损失占合同金额比例超过8% ,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恶劣影响是指省、市电台广播专题报导、国家主管部门的新闻发布会等给公司荣誉、产品信誉造成影响的事务等)。 第十二条 一般质量事故划分标准 一、原燃料选购:超出公司规定的原燃料选购验收技术条件,致使原燃料质量不达标
29、,或在装卸、堆存过程中造成混料,或其它因管理不善造成质量下降,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20万元(含20万元)40万元(不含40万元)。 二、炼铁生产:同一高炉连续出两次出格铁。 三、炼钢生产: (一)、转炉或精炼炉发生因成分不合废品一炉(指已浇成铸坯); (二)、连铸坯:方坯连铸机同一班次在同一连铸机上连续发生80吨以上的连铸方坯废品;板坯连铸机同一班次在同一连铸机上连续发生120吨以上的连铸板坯废品。 四、轧钢生产: (一)热轧板卷,同一班次内连续发生80吨以上同一缺陷的废品。 (二)线材生产,同一班次内连续发生30吨以上同一缺陷的废品。 五、深加工生产: (一)、开平工序,同一班次内连续发生30
30、吨以上同一缺陷的废品。 (二)、酸洗工序,同一班次内连续发生30吨以上同一缺陷的废品。 六、按炉送钢:由于混炉乱号造成60吨(含60吨)以上120吨(不含120吨)以下废品。 七、质量检验:由于质量检验部门失职、错判造成产品报废,内部经济损失10万元(含10万元)20万元(不含20万元)。 八、让步接收:一次性发生让步产品数量为150吨(不含150吨)500吨(含500吨)。 九、质量异议:因产品质量问题给用户在运用中造成 20万元(含20万元)40万元(不含40万元)经济损失,并且经济损失占合同金额比例超过4%,或给公司荣誉及产品信誉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影响是指省市级产质量监督抽查不合,并公
31、开发布等)。 农产品质量平安管理方法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平安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平安监测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实施条例,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平安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平安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平安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平安风险监测,是指为了驾驭农产品质量平安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平安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平安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农产品质量平安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32、。 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督抽查,是指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平安,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 农业部依据农产品质量平安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督管理等工作须要,制定全国农产品质量平安监测安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平安监测安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状况,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平安监测安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平安检测工作,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平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担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平安检测机构建设,提升其检测实力。 第六条 农业部统一管理全国农产品质量平安监
33、测数据和信息,并指定机构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平安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担当全国农产品质量平安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综合分析、结果上报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平安监测数据和信息。激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平安监测数据库。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平安监测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保证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其次章 风险监测 第八条 农产品质量平安风险监测应当定期开展。依据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管须要,可以随时开展专项风险监测。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
34、当依据农产品质量平安风险监测工作的须要,制定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平安风险监测网络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平安风险监测网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监测安排向担当农产品质量平安监测工作的机构下达工作任务。接受任务的机构应当依据农产品质量平安监测安排编制工作方案,并报下达监测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监测任务分工,明确详细担当抽样、检测、结果汇总等的机构; (二)各机构担当的详细监测内容,包括样品种类、来源、数量、检测项目等; (三)样品的封装、传递及保存条件; (四)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抽样方法、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 (五)监测完成时间及
35、结果报送日期。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农产品质量平安风险隐患分布及改变状况,适时调整监测品种、监测区域、监测参数和监测频率。 第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平安风险监测抽样应当实行符合统计学要求的抽样方法,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第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平安风险监测应当根据公布的标准方法检测。没有标准方法的可以采纳非标准方法,但应当遵循先进技术手段与成熟技术相结合的原则,并经方法学探讨确认和专家组认定。 第十四条 担当农产品质量平安监测任务的机构应当按要求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风险监测形势会商制度,对风
36、险监测结果进行会商分析,查找问题缘由,探讨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刚好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同级食品平安委员会办公室、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通报。 农业部刚好向国务院食品平安委员会办公室和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发布农产品质量平安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风险监测工作的抽样程序、检测方法等符合本方法第三章规定的,监
37、测结果可以作为执法依据。 第三章 监督抽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点针对农产品质量平安风险监测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管中发觉的突出问题,刚好开展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督抽查工作。 其次十条 监督抽查根据抽样机构和检测机构分别的原则实施。抽样工作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执法机构负责,检测工作由农产品质量平安检测机构负责。检测机构依据须要可以帮助实施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 采纳快速检测方法实施监督抽查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其次十一条 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抽样人员应当精确、客观、完整地填写抽样单。抽样
38、单应当加盖抽样单位印章,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被抽查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被抽查人印章或者由其工作人员签字或捺印。 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留存抽样单位、被抽查人、检测单位和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抽取的样品应当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确认后现场封样。 其次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人可以拒绝抽样: (一)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少于两名的; (二)抽样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的。 其次十三条 被抽查人无正值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被抽查人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监督抽查拒检确认文书,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刚好向当地
39、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状况,对被抽查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其次十四条 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一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其次十五条 检测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状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测结果的状况下,可以对检测样品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 其次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根据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方法和判定依据进行检测与判定。 采纳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范。 检测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状况致使检测无法进行时
40、,检测机构应当照实记录,并出具书面证明。 其次十七条 检测机构不得将监督抽查检测任务托付其他检测机构担当。 其次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结果刚好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在确认后24小时内将检测报告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刚好书面通知被抽查人。 其次十九条 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检。 采纳快速检测方法进行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内书面申请复检。 第三十条 复检由
41、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担当。 复检不得采纳快速检测方法。 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样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担当;不一样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担当。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应当刚好依法查处,或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平安监测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监测样品由抽样单位向被抽查人购买。 第三十三条 参加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秉公遵守法律、廉洁公正,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被抽查人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抽样、检测工作。 第三十四条 抽样应当严格根据工作方案进行,不得擅自变更。 抽
42、样人员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查人,不得接受被抽查人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样之便牟取非法利益。 第三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检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检测机构不得利用检测结果参加有偿活动。 第三十六条 监测任务担当单位和参加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对监测工作方案和检测结果保密,未经任务下达部门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平安监测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刚好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抽样和检测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由任务担当单位作出相应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违反监测数据保密规定的,由上
43、级主管部门对任务担当单位的负责人通报指责,对干脆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惩罚。 第三十九条 检测机构无正值理由未按时间要求上报数据结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指责并责令改正;情节严峻的,取消其担当检测任务的资格。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平安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惩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农产品质量平安监测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平安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平安监测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实施条例,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平安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平安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平安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平安风险监测,是指为了驾驭农产品质量平安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平安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平安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农产品质量平安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督抽查,是指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平安,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