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污染管理办法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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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污染管理办法6篇 书目 第1篇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方法第23号 第2篇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方法 第3篇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方法 第4篇某乡村污染防治设施管理方法 第5篇小区限制噪音污染管理方法(5) 第6篇施工现场防扬尘、防噪声污染管理方法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方法 1.1 为加强公司环保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大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管力度,杜绝污染事故,保障人体健康,爱护和改善厂区及周边生活与生态环境,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可持续发展。对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方法进行重新修订,制定本方法。 1.2全部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

2、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爱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公司赐予嘉奖。 1.3本方法适用于本公司区域内所属一切生产单位、承包租赁单位及部分协助单位。 1.4 公司环境爱护工作由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负责,公司成立平安环保部,下设环保科,负责全公司的日常环境管理工作及污染防治、环境监测、统计、考核、环评等相关环保业务,以及协作当地或上级环保主管部门,仔细贯彻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同时各分公司、车间设环保小组,设置兼职环保人员,负责本公司、车间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日常管理。 1.5 公司坚持“立足发展,环保先行”的环保理念,对环境污染的防治,实行削减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

3、合理利用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同时公司对环境污染防治实行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公司激励以废治废、综合利用。 1.6 本方法管理范围主要包括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污染源治理新、改、扩建项目、有关“三废”收集、贮存、处置、综合利用、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管理、在线监控设施管理及污染事故管理等方面。 1.7 生产单位和承包租赁单位应当把环保管理作为日常正常生产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实行有效措施,保障本单位内全部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按总公司的要求进行处理。 1.8 公司平安环保部负责对各单位的“三废”排放及污染防治设施等实施统一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有: 1.8.1审批排污单

4、位拆除、停运、关闭、检修以及更新改造污染防治设施的申请。 1.8.2 限期治理任务的落实、督导以及惩罚。 1.8.3 对已竣工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1.8.4 对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运用防治设施的排污单位和个人做出处理。 1.8.5 对在建、新建工程项目进行环评工作。 1.8.6 每周至少一次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至少一次对公司环保设施运行状况进行通报。 1.8.7 对违反本方法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惩罚。 1.9 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需保持其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用,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运用防治设施。 1.10 生产单位和承包租赁单位必需遵守下列规定: 1.10.1节约

5、、合理用水,生产用水要实行一水多用,降低一次水消耗,削减废水排放量。 1.10.2 加强废水排放管道(沟渠)管理,严防跑、冒、滴、漏,杜绝漏排、乱排而造成增加污水处理系统负荷或环境污染行为。 1.10.3加强管理本单位分别出的废渣,严格根据公司统一规划的场所定点堆放(如硅渣、铝渣、钛渣、亚铁、炉渣、粉煤灰及压滤黄泥等),严禁排入废水沟而进入废水治理系统。生产过程中因事故发生,要实行急救措施,杜绝将物料、渣、水等排入废水治理系统。 1.10.4严格限制酸、碱废水的集中性排放量,实行措施保证废酸、废碱水排放的均衡性,降低废水治理设施治理负荷。 1.10.5 各单位要相互协作,在污染防治设施的设备维

6、护、原料供应、废物清运等方面供应有力保障。 1.10.6 各单位应按要求规范设置各自的排污口,严禁私设排污口或变更排污口位置。 1.10.7 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安装有自动监控设备的排污单位应对自动监控设备根据国家、省污染防治设施管理有关规定严加管理,确保正常运行,任何单位私自停运或破坏自动监控设备,将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处理。 1.10.8 在上级环保部门检查时,单位主管领导或环保人员接通知后要刚好赶赴处理设施现场,亲密协作监督检查工作。 1.11拥有污染防治设施单位必需遵守下列规定: 1.11.1必需建立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并适时进行补充完善管理制度,保证

7、制度的适用性,照实填写运行记录并保存备查。 1.11.2有保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用的管理和操作人员,有健全的岗位责任制度、操作规程和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及报告制度,并挂牌上墙。 1.11.3 治理设施应与产生污染物的相应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同等维护和同等保养,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和停运。保证设施的高效运行,主要设施月正常运行率在95%以上,重要环保设施(指停运后将使环境受到严峻污染或对群众正常生活带来严峻危害的治理设施)要有足够实力的备用设施,并且要保持备用设施的正常。重要环保设施的运行率必需达到100%。 1.11.4 各单位必需保障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房屋、水、电、气、通信及设备平安等条

8、件。 1.11.5 主动完成下达的限期治理任务。 1.12 公司品质管理部质检中心负责对各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监测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1.12.1必需有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对样品监测数据的代表性、精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完整性担当责任。 1.12.1 实行的监测方法必需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标准。 1.12.3监测频次随机4次/日,每月28日为一月数据截止日,为保证数据的刚好性,采纳日报制并且当天报送至公司生产运行部和公司主管领导。 1.12.4在监测废水方面若受控指标出现较大波动时(ph小于5、大于10,或悬浮物大于100mg/l),应刚好向公司调度部门通报监测数据,由调度部门通知

9、平安环保部和主管领导。 1.12.5他临时性抽检要主动协作,刚好赶赴现场取样,尽快做出结果,并刚好报送相关部门。 1.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需按规定报告程序办理申请手续: 2.13.1防治设施因事故突发性停止运行的,必需马上停运其产污的生产线,刚好向公司调度部门照实报告,并实行有效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防止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同时调度部门应刚好向环保部门和主管领导通报有关状况,并设立单独记录台帐,落实事态发展。 1.13.2防治设施需拆除、闲置、关闭、短暂停止运行修理的,并可预见有污染事故发生的,必需提前以书面报告形式一式三份向公司环保部门提出申请(附表),环保部门初审后上报主管领导审批,批

10、复后方可实施。并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检修工作,尽快复原运行。 1.13.3 需新、改、扩建污染源防治设施的、需增减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变更位置设置的,应以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向公司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具体阐明必要性、设计依据、设计工艺、设备选型、投资及效益等状况。环保部门初审其报告可行性后上报主管领导审批,批复后方可实施。 1.14 违反本方法有关规定,由公司平安环保部责令改正并予以惩罚: 1.14.1没有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操作规程、设施运行台帐、记录和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及报告制度的,每次罚款100元,防治设施运行台帐、记录不刚好、不真实、不完整或字体不工整的,每次

11、罚款50元。 1.14.2 损坏或遗失环保制度栏、标记牌等物品的,每项罚款100元,并责令其单位原样补做。 1.14.3监测数据不真实,每次罚款100元;没有按时向公司环保部门上报监测报告的,每次罚款50元;每日抽检次数每缺1次,罚款100元;监测指标每缺1项,罚款50元;指标出现异样未作汇报的,每次罚款50元;临时性支配抽检而未能刚好协作,延误取样时机的,每次罚款500元。 1.14.4 外排废水ph、ss、cod、氨氮未达标的,每项次对治理单位罚款100元。 1.14.5 钛白酸解、煅烧尾气汲取循环液ph8,ph值每下降1,罚款50元;热电锅炉烟气脱硫循环液ph8,ph值每下降1,罚款50

12、元;氯氧化锆浓缩蒸发尾气、氧化锆煅烧尾气汲取循环液ph7,ph值每下降1,罚款50元。 1.14.6对干燥、粉碎等尾气,配套建设有袋式除尘器的,应每班检查,定期更换布袋,保证除尘效果,对巡检不到位,布袋更换不刚好,造成环境污染的,每次罚款500元; 1.14.7废渣(硅渣、铝渣、钛渣、亚铁、炉渣、粉煤灰及压滤黄泥等等)没有定点堆放或排入废水沟而进入废水处理设施的,每次罚责任单位500元。 1.14.8废水漏排、乱排而造成增加污水处理系统负荷或环境污染的,每次罚责任单位500元。 1.14.9因设备备件、原料供应、废渣清运等缘由,致使治理设施停运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1.14.10 防治

13、设施安排性停运检修的,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罚款500元;未按期完成的,罚款300元;未按期完成不做延期检修报告的,罚款1000元。 1.14.11 生产过程中因设备事故,没有实行有效措施,导致物料、废水、废渣等排入废水处理系统的,罚款500元;造成环境污染的,视状况予以加倍惩罚。 1.14.12防治设施出现异样突然停运的,未按规定报告的罚款100元;造成环境污染的,视状况每次罚款500-1000元。 1.14.13 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环境污染的,视状况予以加倍惩罚。 1.14.14 未经批准而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停运全部或部分防治设施等不正值运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罚

14、款1000元。 1.14.15 未经批准而擅自改、扩建污染源防治设施的,罚款1000元。 1.14.16 未经批准而擅自增减排污口数量或变更排污口位置的,罚款1000元。 1.14.17 没有按时完成公司下达的环保限期整改任务的,每次罚款1000元。 1.15 其它状况,由公司平安环保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惩罚: 1.15.1环保部门例行执法检查进厂时,门卫应礼貌待人,检查执法证件无误,登记后予以放行,并向公司调度部门马上通知进厂方位、时间、姓名。因看法不端正,造成进门争吵的,罚款100元(上级部门罚款,由保卫部门担当);证件无误,登记后不予放行的,罚款100元;没有马上向调度部门汇报执法部门

15、进厂状况的,罚款100元。 1.15.2调度室接环保检查通知后,没有刚好通知到各单位负责人或环保人员而延误检查工作的,每次罚款100元。 1.15.3单位主管领导或环保人员接到通知后,未能刚好赶赴治理设施现场协作检查的,每次罚款100元。 1.15.4各单位接到调度室环保检查通知后,没有马上实行措施而影响检查工作的,上级部门的经济罚款由本单位完全担当,总公司对其单位处以1倍经济罚款并予以通报。 1.15.5阻碍或拒绝公司环保部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对其单位罚款500元。 1.15.6 若发生其他状况将酌情予以惩罚。 1.16 本方法自2023年 2月1日起施行,同时20

16、23年2月1日下发的管理方法废止。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方法 2.1为加强污染源监管,预防污染事故,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充分发挥在线监控系统的作用,依据国家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方法等有关环境爱护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2.2 本方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2.3 公司自动监控系统是经过环境爱护部门验收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公司进行日常环保考核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 2.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闲置、拆除、破坏自动监空设

17、施以及改动自动监控系统参数和数据。 2.5 公司平安环保部环保科负责以下工作: 2.5.1依据上级环保部门下达的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任务,参加制定工作安排,并组织实施; 2.5.2 核实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运用是否符合要求; 2.5.3 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方法,并组织实施; 2.5.4 负责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2.5.5 对不根据规定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运用自动监控系统的单位提出依法惩罚的看法。 2.5.6 在线监测设备须要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事先报经环境爱护有关部门批准。 2.5.7 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档案管理。 2.6 建设自动监控系统必需符合下列

18、要求: 2.6.1自动监控设备中的相关仪器应当选用经国家环境爱护部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 2.6.2 数据采集和传输符合国家有关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的技术规范; 2.6.3 自动监控设备应安装在符合环境爱护规范要求的排污口; 2.6.4 根据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应当合格; 2.6.5 自动监控设备与监控中心能够稳定联网; 2.6.6 建立自动监控系统运行、运用、管理制度。 2.7 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2.7.1 自动监控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按国家相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2.7

19、.2 自动监控设备的运用、运行、维护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2.7.3定期进行比对监测; 2.7.4 建立自动监控系统运行记录、自动监控设施档案; 2.7.5 自动监控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当刚好检修并向环境爱护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应当采纳人工监测方法报送数据。 2.8 自动监控设备须要修理、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当事先报经环境爱护有关部门批准同意。 2.9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平安环保部按以下规定处理: 2.9.1不正常运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 2.9.2不

20、正常运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爱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 有以上二款行为之一的由平安环保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赐予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下罚款。 2.9.3 未按时定期进行比对的,罚款100元;指标出现异样未作汇报的,每次罚款50元。 2.10 本方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某乡村污染防治设施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农村环境连片示范项目和其他农村污染防治设施的管护,提高环保设施的运用效率,规范环保设施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基础环保设施规划、设计、建设

21、、管理、经营和运用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农村污染防治设施包括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在内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人工湿地净化工程、饮用水源地爱护实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以及项目到户设施等,不包括农村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 其次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各镇(街道)是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建设和管理主体单位,负责辖区内农村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管理; 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有偿技术服务工作; 市环卫管护中心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有偿技术服务和执法监管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农村饮用水源地爱护设施的的有偿技术服务和执法监管工作; 市畜牧局负责畜

22、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的有偿技术服务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畜禽养殖和农村污水治理设施的执法监管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爱护环保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方法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三章农村环保设施运行及维护管理 第六条固定资产管理。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经县、市、省三级考核验收合格后,由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建设档案和固定资产等整体移交项目所在镇(街道),移交工作结束后由接收单位负责该项目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 第七条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本着“谁产生、谁负责、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各镇(街道)是农村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详细做到: 1、支配专

23、人负责农村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定运行管理制度和年度运行维护管理安排,并做好记录; 2、管理人员应每日对农村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和记录,随时关注出水流量和水质;发觉污水处理系统有淤泥积累堵塞、人工湿地水生植物凋谢、管网和窨井盖破损、处理池开裂渗漏、出水流量和水质不正常等现象时,应马上反馈信息,并刚好联系维护单位进行修理; 3、定期对农村污染防治设施环境中的杂草进行清理,保持环境整齐和卫生; 4、定期对农村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状况进行考核,记录考核检查状况,作为年底考核依据。 第八条污泥处理。镇(街道)负责对污水处理运行中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 第九条技术服

24、务。根据部门职能和行业管理的原则,市公用事业局、环卫管护中心、水务局和畜牧局分别负责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农村生活垃处置、农村饮用水源地爱护、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等设施的有偿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条设施维护管理程序。污染防治设施管理人员发觉设施运转出现异样,应当查找缘由并马上解决;影响达标排放的及不能现场解决问题时报镇(街道)环保工作分管领导,由镇(街道)环保助理员进行现场核实后报市环保局备档,同时联系市公用事业局、环卫中心、水务局或畜牧局等相关技术服务队伍进行修理,做好实施维护管理记录。 第十一条设施更新报废程序。各镇(街道)及其它到户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对各自管理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定期保养、维护和检

25、修;严峻影响运用的,应当刚好改造或者更换。环保设施需新建、改建、扩建、关闭或者停用的,应当由资产管理运用单位上报市环保局进行审批,依据审批看法组织实施。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依据环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负责对全市畜禽养殖和农村污水治理设施的监督管理,市环卫中心、水务局等部门执法监管科室分别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处置、饮用水源地爱护等设施的执法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工业废水不得擅自排入镇(街道)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各镇(街道)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水排放口出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四条环境监管人员定期对镇(街道)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进行检查,每年不得少

26、于2次,并做好记录,并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环境监察队伍接到应急报告或执法中发觉问题应马上依法实行相应措施保障设施正常运转,不能马上解决时联系技术服务队伍进行修理。 第五章考核及奖惩 第十六条根据“市乡村共担、市场运作”的原则,每年由市财政对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单体项目实行以奖代补,补偿标准为1至3万元,确保我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长效运行资金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由市政府负责组织环保、财政等相关部门每年度对各镇(街道)环保设施运行、维护及保养等管理状况进行集中考核检查,对在建设和维护环保设施工作中成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赐予表彰嘉奖。 第十八条惩处标准。对不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

27、扣除补偿金1000元,扣完为止。对长期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整改不力的处理设施,由市环保局协调相关部门实施挂牌督办;情节严峻的,依法追究责任。 1、未制定环保设施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制度、执行制度不严的,设施运行维护记录及档案资料不全的; 2、污水处理设施无进、出水或进出水质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3、环保设施出现问题不能刚好修理、停用设施2天以上,人为进行断电及破坏设施的; 4、造成群众3次(含)以上有效投诉,或被媒体曝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十九条盗窃、有意损坏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阻挠环保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 第六章其他 其次十条本方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小区限制噪音污染管理方法(5) 小区限制噪音污染管理方法(五) 依据深圳市环境噪音污染防制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方法。 1.0小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实行有效措限制噪音污染,不得让饲养的宠物发出的声响影响他人。 2.0禁止中午和夜间在住宅区内从事建筑装修及其它产生噪音污染的活动(中午指12:00-14:00,夜间指18:00-8:00)。 3.0运用家用电器、消遣器材或进行消遣或其它活动产生的影响他人的声音,不得超过政府规定的环境噪音标准。 4.0对小区内单位或个人产生的噪音污染,管理处将予以制止,并要求该单位

29、和个人解除妨害、消退影响。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方法第23号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确定,现公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方法,自2023年12月10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爱护总局局长 解振华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秩序,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确定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活动。 本方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是指特地从事污染物处理、处置的

30、社会化有偿服务或者以营利为目的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担当他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实行运营资质许可制度。 第四条 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必需根据本方法的规定申请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根据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未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第五条 资质证书根据运营业务范围和污染物处理处置规模分为甲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甲级资质证书)、乙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乙级资质证书),甲、乙级资质证书各分为正式证书和临时证书两种。

31、甲级资质证书和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临时甲级资质证书和临时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 各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危急废物除外)、生活垃圾、自动连续监测等专业类别。 资质证书由国家环境爱护总局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统一编号、印制。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由国家环境爱护总局制定。 第六条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居处; (二)运营类别与级别;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第七条 县级以上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方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

32、域内资质证书实施管理。 其次章 申 请 第八条 申请甲级资质证书或者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专职运营人员;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10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名;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6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3名。设施运营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三)具有一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运营的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和地方的环境标准; (四)具备与其运营活动相适应的环境污

33、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具备本方法第八条所列条件,但无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或者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少于一年的,可以申请临时资质证书。 第十条 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依据本方法规定,向本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资质证书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三)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操作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试验或者检验场所证明; (五)预防和处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六)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

34、系有关管理制度; (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运营合同、用户看法、环境爱护监测机构出具的设施运行监测报告,但申请临时资质证书的除外; (八)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处理、处置本单位产生的污染物或者运行本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不须要领取资质证书,但应当具备下列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技术条件: (一)专职运营人员(环境爱护工艺、环境爱护机械、管理、化验等)配置合理,协助工种齐全,设施运营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二)有固定的化验室,配备能满意日常监测须要的监测化验设备; (三)建立规范化运营质量

35、保证体系,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和预防、处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第三章 审 批 第十二条 省级环境爱护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预审看法,对符合条件的,报国家环境爱护总局。 省级环境爱护部门在预审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或者托付县级以上环境爱护部门对申请单位及其运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 国家环境爱护总局自收到预审看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批确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国家环境爱护总局同时将审批确定通知省级环境爱护部门。 国家环境爱护总局在审查过程中依据须要可对申请单位和运营设施进行现场

36、核查。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根据本方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资质证书: (一)须要增加新的运营专业类别的; (二)临时资质证书须要转为正式资质证书; (三)乙级资质证书须要升级为甲级资质证书; (四)甲级资质证书或者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须要接着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 申请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的,持证单位只需供应其300日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污染治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达标状况良好的证明材料。 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不得重新申请临时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向国家环境爱护总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

37、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居处变更的。 第十六条 持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持证单位变更申请; (二)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操作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三)单位变更后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国家环境爱护总局颁发的资质证书原件; (五)持证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爱护部门的审核看法。 第十七条 持证单位撤消或不再从事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持证单位可以根据资质证书规定的类别和级别,在全国范围内承接运营业务。 持证单位的运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

38、环境爱护的规定,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要求。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环境爱护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持证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状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存档。 公众有权查阅县级以上环境爱护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 县级以上环境爱护部门发觉持证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其次十条 持证单位在其单位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以外承接项目的,其运营活动应当接受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爱护部门的监督检查。 项目所在地环境爱护部门不得要求持证单位重复申领资质证书或者其他类似的运营许可资质。 其次十一条 持证单位应当在

39、与托付单位签署托付运营合同后30日内,向项目设施所在地县级环境爱护部门填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托付运营项目备案表。 其次十二条 持证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本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爱护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状况年度报告表。负责运营的项目不在本单位所在省的持证单位,应同时将该项目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状况年度报告表抄报项目所在地省级环境爱护部门。 省级环境爱护部门应当依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状况年度报告表和日常检查状况对持证单位提出考核看法,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持证单位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状况和考核状况报国家环境爱护总局,并予以公告。 其次十三条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资质

40、证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其次十四条 县级以上环境爱护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方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 (二)发觉未依法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运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三)对依法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觉违反本方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其次十五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未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爱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

41、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其次十六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国家环境爱护总局责令改正,并可吊销已获得的资质证书。 其次十七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不根据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 境爱护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并由国家环境爱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 其次十八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持证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超标排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爱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惩罚;在一年内发觉两次以上超标排放的,可以由国家环境爱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予以公告。 其次十九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持证单位提交环境污染治理设施

42、运营状况年度报告表时弄虚作假的,由省级环境爱护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由国家环境爱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伪造、变造、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环境爱护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国家环境爱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方法规定,被处以吊销资质证书惩罚的单位,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需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并依照本方法的规定申请领取运营资质证书,取得运营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43、。 第三十三条 下列文件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环境爱护总局统一规定: (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 (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状况年度报告表; (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托付运营项目备案表。 第三十四条 本方法自2023年12月10日起施行。国家环境爱护总局1999年3月26日颁布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方法(试行)同时废止。 施工现场防扬尘、防噪声污染管理方法 一、施工现场防扬尘措施 1高层或多层建筑清理施工垃圾,运用封闭的专用垃圾道或采纳容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撒造成扬尘。施工垃圾要刚好清运,清运时,适量洒水削减扬尘。 2拆除旧建筑物时

44、,应协作洒水,削减扬尘污染。 3施工现场要在施工前做好施工道路的规划和设置,可利用设计中永久性的施工道路。如采纳临时施工道路,主要道路和大门口要硬地化,包含基层夯实,路面铺垫焦渣、细石,并随时洒水,削减道路扬尘。 4散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散体材料应尽量支配库内存放,如露天存放应采纳严密遮盖,运输和卸运时防止遗洒飞扬,以削减扬尘。 5生石灰的熟化和灰土施工要适当协作洒水,杜绝扬尘。 6在规划市区、居民稠密区,风景巡游区、疗养区及国家规定的文物爱护区内施工,施工现场要制定洒水降尘制度,配备专用洒水设备及指定专人负责,在易产生扬尘的季节,施工场地实行洒水降尘。 二、施工现场防噪声污染的各项措施 1人为噪声的限制 施工现场提倡文明施工,建立健全限制人为噪声的管理制度。尽量削减人为的大声喧哗,增加全体施工人员防噪声扰民的自觉意识。 2强噪声作业时间的限制 凡在居民稠密区进行强噪声作业的,严格限制作业时间,晚间作业不超过22时,早晨作业不早于6时,特别状况需连续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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