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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乡村信用社计酬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调动全体信用社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确保全年业务经营目标的实现和各项工作的顺当开展,依据省联社制定的陕西省农村信用社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方法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薪酬安排制度改革(试行)方法等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实行按业务量计酬,将员工的现行工资、各类津贴、补贴,全额纳入按业务量计酬考核,其中:工资按月考核、按月兑现,各类津补贴按年考核、按年兑现,各类津补贴考核内容与按月考核内容一样。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各项存款净增额,贷发规模、增长额、逾期贷款净降额,两呆贷款净降额,营业收入额五项量化指标。 第三条按业务量计酬安
2、排的详细考核程序:联社考核到信用社,信用社考核到分社、到人。信用社考核到人的联效工资按月上报联社一份备案。联社将全年量化考核指标一次按年分月下到达信用社、信用社依据员工岗位的不同职责和担当的主要工作任务,客观、公正、公正的下达考核指标,一次将全年考核的量化指标分月下到达每个员工签字确认后,以信用社为单位上报联社一份备案。信用分社每个员工各自的量化指标完成状况由信用分社负责统计后填报县信用社员工联效计酬考核量化指标完成状况统计表一式两份,并由每个员工签字后,一份随月计表按月上报管辖社作为员工按业务量计酬的考核依据,一份由信用分社作为每个员工量化指标完成状况统计台帐;信用分社填报的县信用社员工联效
3、计酬考核量化指标完成状况统计表的各项指标完成状况合计数应分别与当月会计报表数据相全都,信用分社主任对上报的指标完成状况真实性负责。营业收入指标联效工资按季考核按季兑现,其余指标按月考核按月兑现。 第四条员工在法定的婚假、产假期间以及经联社批准的病假、事假、参与脱产学习、短期培训、函授人员面试辅导期间的工资计发按人事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员工在开除留用处分期间、考核不称职、不合格、落聘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或本行业人事部门规定执行。 第六条信用社工作岗位分为主任岗、外勤岗、内勤岗。主任岗包括信用社主任、副主任、信用分社主任;外勤岗包括信贷员、专职储蓄员;内勤岗包括主管会计、会计、记
4、帐、出纳、复核、微机操作员。外勤岗位(含主任)岗一律考核量化指标,内勤岗位原则上只考核存款指标。量化指标的设定以本方法其次条规定的内容执行。 第七条量化指标实行百分制考核,分类设定标准分。凡按月考核时,标准分为65分,将当月营业收入标准分及所计算的联效二资基数列入季度考核,超过65分的全额兑现当月联效工资,65分以下的按比例兑现当月联效工资;按季考核时,标准分为170分,超过170分的全额兑现联效工资,170分以下的按比例兑现联效工资。 员工只担当一项或两项考核指标的,在考核时将未担当的考核指标标准分并入考核指标计算。 第八条定量指标工程的标准分设置 1、各项存款标准分35分; 2、贷款规模增
5、长标准分5分; 3、逾期贷款下降标准分10分; 4、两呆贷款下降标准分15分; 5、营业收入标准分35分。 第九条定量经营指标的考核计分,各项存款每超欠任务的10%,加减3分,最高加减10分,逾期贷款每超欠任务10%,加减1分,最多加减3分,两呆贷款每超欠任务的10%,加减2分,最高加减6分,营业收入每超欠10%加减3分,最高加减10分,贷款规模不加分,未完成的按比例扣分。 第十条联效计酬工资的考核治理,为了确保按业务量计酬考核的公正、公正性、严厉性,切实加强此项工作的考核治理,联社成立按业务量计酬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联社主任任组长,成员由联社副主任,业务部、财务部、综合部、稽核保卫部经理组成
6、。主要职责和任务是审定考核结果,由组长签字后,兑现联效工资。信用社成立相应的联效计酬考核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和任务是客观公正下达当年各月规划指标,统计考核员工当月(季)量化指标完成状况的真实性、合规性。联社按季对各社量化指标完成状况的真实性进展专项检查,发觉弄虚作假骗取联效工资的,除追回所骗取的工资外,依据行业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展惩罚。 第十一条信用社当月工资考核扣发局部,年终进展清算,凡年终考核平均分到达100分以上的全额返回扣发工资,在100分以下的,按比例返回考核兑现差额局部。 第十二条信用社联效计酬考核超得分由联社按月统计,年终汇总后,月平均得分在101至110分的,赐予专项奖3500元;平均得分在111分至120分的赐予专项奖7000元;平均得分在121分以上的赐予专项奖10000元。信用社获得的专项奖应按员工年度任务状况考核兑现到人。 第十三条信用社联效计酬考核的量化指标以信用社上报的会计报表和下达的年度规划为考核依据,在考核时,涉及政策因素影响的一律削除。 第十四条信用社员工的工薪收入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局部应按国家税法规定,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联社统一代扣代缴。 第十五条本方法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制定修改和解释,自年月日起执行,之前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