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民政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海南省民政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docx(4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QSF2017230001省民政厅琼民通(2017) 95号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民政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民政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法、海南省消防条例和机 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海南省民政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 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海南省民政厅2017年12月1日(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民政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民政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 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 全生产法、海南省消防条例、机关、
2、团体、企业、事 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规定。第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建立消防安全组织领导机构,确 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明确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建立健全内部消防安全管理体系,确定各业务部门消防工作职 责和责任人员,将消防工作与日常管理工作统筹安排,组织制 定并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办法,及时研究解决涉及 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第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消防工作的第 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 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消防法律、法规、 规
3、章和方针政策,将消防工作纳入民政系统总体工作计划,保 障必要的消防投入;(二)逐级建立消防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制定 消防工作考核目标,定期组织考核考评;(三)对本地区的社会(儿童)福利院、农村敬老院、救 助管理站、社会组织登记处、婚姻登记处、军供站、军休所、 光荣院、烈士陵园、殡仪馆、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各类养老院 等服务设施(以下统称民政服务机构)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情况 进行监督和指导,并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四)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本部门及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 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和监督民政服务机构全面落实消防安全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人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 人员疏散
4、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建设;(五)制定本系统消防应急救援预案,积极参与较大以上 火灾事故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进行火灾调查处理。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要严格 把关,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项目不得审批。第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定期分析研判本部门消防安全形 势,年内至少组织开展两次本行业的消防安全大检查,及时督 促整改火灾隐患;建立养老机构评估制度,定期对养老机构的 消防安全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第七条 各级民政部门收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函告的消防 违法行为、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后,应督促相关单位 限期改正。第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在每年
5、4月底前将辖区符合消 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民政服务机构基本情况通报辖区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 重点单位备案,并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 全管理规定要求,实行严格管理。第九条新建的民政服务机构符合海南省火灾高危单位 界定标准的,应督促其在建筑物投入使用后10日内,到当地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火灾高危单位登记,督促其按照海南 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要求,每年委托有资质的 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进行消防安全评估,落实更加严格的消防安 全管理措施。第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减 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类福利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
6、训 工作;每年对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开展至少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并 督促单位开展至少一次消防安全疏散演练。第H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 查、考核、评比内容,实行半年及年终考评制度,对在消防安 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履行消 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依照规定对责 任人员给予处理。第十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 定、尚不构成犯罪的,依干部管理权限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抄送:直属各单位。海南省民政厅办公室2017年12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