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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政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民政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标准 化管理,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和技术标准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政服务机构自身的消防安全 管理。个人举办的养老机构、婚姻登记处以及社区老年人日 间照料中心等老年人服务机构,按照消防安全有关规定,参 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民政服务机构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 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按照单位全面负责的 原则,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落实消防 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提高自防 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第四条民政服务机构应逐级确
2、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 安全责任人,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五条民政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民政 服务机构应当明确消防工作的管理部门。属于消防安全重点 单位的民政服务机构应当确定1名消防安全工作专业人员为(三)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 定,并对整改完毕的进行确认;(四)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 限和所需经费来源;(五)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 全;(六)对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 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并依法执行消防救援机构行政 处罚决定,火灾
3、隐患整改完成后应及时复函送达消防救援机 构;(七)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 位停止使用并整改;(A)对于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 方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第十九条民政服务机构应建立消防档案管理制度,消 防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管理符合下列要求:(一)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同时建立电子 档案;(二)消防档案内容应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 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三)消防档案应由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包括下列内容:(一)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二)所在建筑
4、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许可文件和 相关资料;(三)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六)志愿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七)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气 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A)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包括下列内容:(一)消防安全例会纪要或决定;(二)消防救援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以及主管部门 下发的相关文书;(三)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 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记录;(四)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5、五)防火检查、巡查记录;(六)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资料;(七)消防安全培训记录;(A)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九)火灾情况记录;(十)消防奖惩情况记录。第四章防火检查第二十条民政服务机构应定期开展防火巡查和防 火检查。防火巡查应每日开展,住宿制民政服务机构的宿舍 应建立夜间巡查制度,确定夜间巡查频次。防火检查每月至 少1次。防火巡查包括下列内容:(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 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三)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 否堆放物品;(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 标志是否完好
6、清晰;(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防火检查包括下列内容:(一)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二)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 志、应急照明;(三)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四)灭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况;(五)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六)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 相关记录;(七)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A)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九)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及其记录;(十)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十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 的落实情况;严禁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十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及其他员
7、工消防知识的 掌握情况。第二十一条民政服务机构防火巡查、检查,应确定巡 查和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 发现问题的要及时复查并填写复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 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巡查、检查中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 无法整改的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由消防安全管理人 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并记录存档。防火巡查时发现火灾应立即报火警并实施扑救。第五章消防宣传与培训第二十二条民政服务机构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 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第二十三条民政服务机构应设置消防宣传专栏等固 定消防宣传设施,提高广大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第二十四条 民政服务
8、机构每半年组织1次对全单位员 工的集中消防培训I;员工新上岗、转岗前应经过岗前消防安 全培训。福利机构应结合服务对象的身体、心理健康状况, 有针对性地开展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教育。所有员工应了解 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会报 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和会消防宣传教育 培训能力。消防培训包括下列内容:(一)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消防安全管 理制度、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三)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 作规程;(四)消防安全“一懂三会”(懂得本场所用火、用油、 用气火灾危害性;会报警:发生
9、火灾后迅速拨打119电话报 警;会灭火:发生火灾后会使用灭火器、消火栓等扑救初期 火灾;会逃生:懂得逃生技巧,发生火灾后迅速逃离现场);(五)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第二十五条民政服务机构应积极组织下列人员参加 消防救援机构组织的专业消防安全知识培训,鼓励委托专业 的社会化机构进行专门培训:(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等特种岗位人员;(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第六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第二十六条民政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灭火和应急疏散 预案演练制度。民政服务机构必须制定灭火和应急
10、疏散预案。 其内容应包括:(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 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演练,并结 合单位实际,不断完善预案。第二十七条 灭火和应急疏散各项职责应由当班的消 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 人员、义务消防队承担。规模较大的单位应成立各职能小组,由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 保安人员、微型消防站及其他在岗的从业人员组成。主要职 责如下:(一)灭火行动组:发
11、生火灾立即利用消防器材、设施 就地进行火灾扑救;(二)通信联络组:负责与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当地消防 救援机构之间的通讯和联络;(三)疏散引导组:负责引导人员正确疏散、逃生;(四)安全防护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抢 险物资、器材器具的供应及后勤保障;阻止与场所无关人员 进入现场,保护火灾现场,并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调 查。第七章火灾事故处置第二十八条民政服务机构当确认发生火灾后,应立即 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同时开展下列工作:(一)报火警;(二)当班人员执行预案中的相应职责;(三)组织和引导人员疏散,营救被困人员;(四)使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施扑救初起火灾;(五)派专人接应消防车
12、辆到达火灾现场;(六)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现场秩序。第二十九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担负消防救援队和政府 专职消防队到达火灾现场之前的指挥职责,组织开展灭火和 应急疏散等工作。规模较大的单位应成立火灾事故应急指挥 机构。第三十条 火灾发生后,应保护火灾现场。消防救援机 构划定的警戒范围是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尚未划定时,应将 火灾过火范围以及与发生火灾有关的部位划定为火灾现场 保护范围。第三十一条未经消防救援机构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 进入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移动火场中的任何物品。第三十二条 未经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 清理火灾现场。第三十三条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 查找有关
13、人员,协助火灾调查。第三十四条 火灾调查结束后,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改 进消防安全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民政服务机构应自觉遵守本规定,主动接 受民政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检查指导,认证落实消防安全标 准化管理,确保消防安全。消防安全管理人,鼓励聘任注册消防工程师提供技术服务, 其余民政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并向民政服务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 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 安全工作负总则,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 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 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
14、划,每年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工作情况;(三)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 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 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组建微型消防站,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七)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 预案,并实施演练。(八)将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纳入年终考核、评比内容, 对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相应处罚。第七条民政服务机构专(
15、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主要 负责组织实施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 管理;(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 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 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 出口畅通;(六)组织管理本单位微型消防站,开展日常业务训练;(七)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 和培训,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每月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 报告
16、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九)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八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及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 主要职责:(一)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持消防职业资格证上岗;(二)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障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三)对火警信号应立即确认,火灾确认后应立即报火 警并向消防主管人员报告,随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四)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消防设施故障应及 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 告;(五)值守岗位,做好火警、故障和值班记录;(六)按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对消防设施进行检 查、维护和保养,
17、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 态,确保有关阀门处于正确位置。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九条严禁使用未经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的建筑、 场所。民政服务机构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或变更 使用性质的工程,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门审查,依法不需要审查的应当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 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 得施工。工程竣工后,民政服务机构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门备案或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 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经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门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已建的民政服 务机构,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相关
18、消防设施的,应当在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期限内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简 易喷淋等设备、器材。第十条 民政服务机构内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占用 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得设置影响 火灾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第十一条 民政服务机构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和消 防设施、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严禁采用夹芯材料 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彩钢板搭建有人居住或者活动的建筑。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 疏散出口的数量及其净宽度,影响安全疏散畅通。第十二条民政服务机构应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处 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单
19、位的消 防安全工作。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有关 人员参加,每月不少于1次。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管 理人提出议程,并应形成会议纪要、记录或相关文件。第十三条 民政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 行定期维护、检查,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符合下列要求:(一)实行所有消防设施标志化管理,通过图文并茂的 形式,在消防设施设备显眼处标注其使用、检查和维护方法;(二)严禁锁闭安全出口,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楼梯间和消防车通道;(三)在使用期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不应锁闭;(四)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 正确启闭状态的标
20、识,保证其正常使用;(五)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需要经常保持开 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 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六)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 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七)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 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八)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 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九)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十)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 门;(H一)严禁在起居室、活动室、疗养室、厨房的外窗、 阳台等部位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
21、栏;但对于 收住患有精神类疾病或智力残疾等认知障碍问题的,设置了 安全防护网的,须留有消防应急逃生窗口;(十二)在民政服务机构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 疏散指示标志或示意图,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 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并应当设置专(兼)职疏散引导 员,疏散引导员应当熟知负责区域消防安全情况。第十四条 民政服务机构应建立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其 内容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设施的检 查内容和要求,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消防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消火栓有明显标识;(二)室内消火栓箱不宜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三)不应埋压、圈占消火栓;距室外消火栓、水泵
22、接 合器2. 0m范围内不宜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四)物品的堆放不应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 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 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 正常使用;(五)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应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需要维修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 正常运行状态;(六)按照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定期检查、检 测消防设施,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七)自动消防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 次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第十五条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民政服务机构应制定消 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及应急程序,消防控制
23、室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每 班不应少于2人,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的,可以实行单 人值班;(二)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应符合建筑消防设施的 维护管理(GB25201-2010)的有关要求;(三)消防控制室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 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四)消防控制室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 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 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 (接通)位置;(五)接到火灾警报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以最快方 式确认;(六)火灾确认后,值
24、班人员应立即确认火灾报警联动 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同时拨打火警电话报警;(七)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 散预案,并应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A)严禁擅自停用、关闭消防设施设备。第十六条民政服务机构应建立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 度,用电防火安全管理符合下列要求:(一)采购电气、电热设备,选用合格产品,并符合有 关安全标准的要求;(二)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 业资格的电工操作;(三)不应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四)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 5m以上的间距;(五)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不宜长时 间超负荷运行;(六)在起居室内不应使用电热毯、电炉、热得快等大 功率电气设备;(七)民政服务机构放假时,应切断民政服务机构的非 必要电源。第十七条民政服务机构应建立用火安全管理制度,对 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应在具有火灾、爆炸 危险性的场所使用明火,不应在起居室、疗养室、病房内吸 烟、使用明火、烹饪或使用大功率电气设备。第十八条民政服务机构应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并 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而 导致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应认定为火灾隐患;(二)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 报告上级主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