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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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科规20223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海南省科技计划体系优化改革方案(琼 科2021250号),规范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和 经费管理,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海南省高新技术 企业发展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 行。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2022年1月24日(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和 经费使用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率,根据海南省支持高新 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琼府2020) 50号)、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 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海南省科技计划体系 优化改革方案(琼科2021) 250号)等文件,以及国家 和海南省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以下简称专项) 聚焦企业技术创新主体,通过科研投入补助、科技金融、认 定奖励等方式,引进和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支持重点园 区、创新创业平台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产业 集聚和公共服务能力,为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科技支 撑。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园区科技创新、创新创业平台、 省级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平台和科技金融服务等。第三条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3、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根据 专项所涉及方向的类型和性质,另行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或实 施细则。第四条 省科技厅负责专项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项目经 费申报、审核、汇总,提出项目经费需求及安排建议;对项 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专项进行绩效管理,开 展绩效评价工作,以及后期管理等工作。海南省财政厅(以 下简称省财政厅)负责项目经费的预算安排;对省科技厅提 出的项目经费分配建议进行审核;会同省科技厅对项目经费 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二章专项支持方向第五条 专项主要支持:(一)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引 进。主要对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我省的高新 技术企业和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的研发投入进

4、行补贴奖励,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二)服务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平台。主要对被认定 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省级科技创新创业载体、海南国际离岸创新创业试验区、省 级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平台、省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省级 企业研发机构、省级产业技术研究机构等平台进行奖励及补 助,奖励及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平台建设、科技服务、科技成 果应用示范及成果转化等。(三)支持企业创新。通过科技创新券、科技金融等对 企业研发活动进行补助,以及其他由海南省政府、海南省高 新技术产业专班等会议确定的有关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 创新事项。省科技厅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专项支持方向和范围 进行增减。第

5、六条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对需要支持的事 项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第三章专项管理第七条 发布申报通知。省科技厅根据要求,结合省委、 省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发布项目经费申报通知。第八条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填报 相关材料,按要求向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或市县科技管理部门 提交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九条 受理。省科技厅职能处室或市县科技管理部门 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受理。第十条 初审。省科技厅职能处室或市县科技管理部门 组织对申报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考 察,提出初审意见。由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初审的,应以 书面形式将初审意见

6、报省科技厅。第十一条 复核。省科技厅对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可根 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出具复核意见并按程序报批。第十二条 公示。对拟支持的单位,省科技厅通过官方 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 异议后,由省科技厅向省财政厅提交拟支持单位名单及金额 建议。第十三条经费拨付。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规定将符 合条件的项目编入预算,预算批复后拨付。第四章项目经费管理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结果为导向,突出重点,讲求绩效。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要制定项目经费各支持方向的具体 管理办法,明确科学、合理、具体的考核评价指标,以及相 应的考核评价方式(方法)。涉及经

7、费的应会同财政部门印 发。项目经费分配使用时,要明确具体绩效目标,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适时选取部分项目经费使用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工 作,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切实发挥经费使用绩效。第十六条项目支持标准(一)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引进的研发投入补助按海 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琼府办2021) 65号)等规定执行。(二)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平台补助具体如下:1 .省级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平台、省级公共技术服务平 台、省级产业技术研究机构等专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补贴和 奖励,省级企业研发机构、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补助按海 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琼府办2021 65号)规定执行。2

8、.省级科技创新创业载体按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 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琼发201712号) 规定执行。3 .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补助按海南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管理办法(琼府办201745号)规定 执行。(三)科技创新券补助按海南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执行,科技金融补助按海南省科技信贷风险补偿管理暂行 办法及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等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省科技厅于每年按规定向省财政厅报送上一 年度项目经费和政策绩效自评报告,包括经费实施情况,绩 效情况等,作为下一年度安排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相关主管部门、专业 机构和项目经费使用单位根

9、据职责和分工,建立覆盖项目经 费管理使用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 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加强信息共享,避免 交叉重复。第十九条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实行随机抽查、检查, 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检查效率。第二十条监督检查和验收过程中发现重要疑点和线索 需要深入核查的,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可以移交相关单位的 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进行核查, 并将核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反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第二十一条存在违规违纪或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 劣影响的责任主体,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对 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加强与其他社会信用体系衔

10、接,实施联合惩戒。第二十二条相关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安排专项经 费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 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照信用管理相关规 定,对参与科技活动的专业机构、项目经费使用单位、会计 师事务所、咨询评审专家等单位和个人进行记录和信用评价, 并加强对信用结果的应用。第二十四条申报主体须对经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 法 性、合规性负责;省科技厅保证审核和认定工作的公平 公正。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暂行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 释。第二十六条 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26日起施行,有效 期3年。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印发的海南省高新技术产业 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教规(2021) 6号)同 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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