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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适用于重庆市水利局审批权限范围内生产建设项目水 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申请和办理。二、事项审查类型(-)先审后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二)先批后核(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三、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第二 十六条。(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 部令第53号)。(三)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 法第二H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四)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 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6 65 号)。(五)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化放管服改革全 面加
2、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 160号)第二 项。(六)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 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 235号)。附录:1 流程图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表3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附录12流程图(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附录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表项目名称申 请 单 位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项目主体工程审批(核准、备案) 单位及文号主要建设内容与规模建设地点征占地面积m2挖填方总量万n?弃渣量万n?防治责任范围面积hm2水土保持投资万元方案实施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万元申请单位(签章):年 月 日(备注:如以
3、文件方式提出申请,文件中应包含本表格的主要内容)附录3XXX X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建设单位(个人):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联 系 人:电话:报送时间:告知事项序号告知内容1根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计,并作为主体工程设计的重要组 成部分;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2若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以及 新设取、弃土场的应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3严格控制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严格落实方案确定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确保水 土保持设施建设质量和进度。4项目开工前,应及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5接受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的跟踪检查
4、。6水土保持措施完工后、项目投入使用前,应依法开展水土保持自主验收并向水土保 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验收资料。7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 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注:对告知内容若无异议,在以下“对告知事项的承诺意见”一栏手写“按上述要求执 行”并签章。对告知事项的承诺意见:建设单位(个人):日期: 年 月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项目 概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立项部门立项文号建设内容建设性质总投资 (万元)土建投资 (万元)占地面积 (hm?)永久:临时:动工时间完工时间土石方(m3)挖方填方借方余(弃)方取土(石、砂)场(
5、应填写本项目防治责任范围内的,明确位置、数量、取土量)弃土(石、渣)场(应填写本项目防治责任范围内的,明确位置、数量、弃渣量)外借土石方情况(应填写数量、来源及该项目的基本情况)外弃土石方情况(应填写数量、去向及该项目或社会渣场的基本情况)项目区概 况涉及重点防治区情 况地貌类型原地貌土壤侵蚀模数 t/km7.a容许土壤流失量 t/km7.a项目选址(线)水土保持评价预测水土流失总量防治责任范围(hm2)防治标准 等级及目标防治标准等级水土流失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渣土防护率(粉表土保护率(励林草植被恢复率(驰)林草覆盖率(财水土保持 措施(应填写各项工程措施布设的位置、结构和断面形式、工
6、程量,各】 置、配置形式、面积和数量,各项临时措施布设的位置、形式和工才页植物措施布设的位 呈量)措施 类型措施名称布设位置断面形式 /配置形式工程量备注工程措施A措施B措施植物措 施A措施B措施临时措 施A措施B措施水土保持 投资估算 (万元)工程措施(需明确方案新增)植物措施(需明确方案新增)临时措施(需明确方案新 增)水土保持#偿费独立费用建设管理费水土保持监理费设计费总投资(需明确方案新增投登n编制单位建设单位法人代表及电话法人代表及电话地址地址邮编邮编联系人及电话联系人及电话电子信箱电子信箱传真传真专家审核意见:专家签字:年 月 日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决定:经办人:单位盖章:年 月 日
7、说明:1 .封面后应附责任页。2 .报告表应附项目支持性文件;应附项目地理位置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图等,防治责任范围要落实项目 建设区用地红线边界,并提供矢量图(电子文件)。3 .涉及取土(石、砂)场、弃土(石、渣)场的应附水土保持措施设计说明 及设计图纸。4 .用此表表达不清的事项,可用附件表述。5 .本表一式四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送二份至水行政主管部 门作为监督检查依据。(七)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转发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 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渝水2016 83 号)。(八)关于精简优化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和公共服 务
8、工作的通知(渝水2019158号)。四、受理机构重庆市水利局。五、决定机构重庆市水利局。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申请人条件1 .审批对象:生产建设单位。2 .市级审批范围(I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市级立项,征占地面积在20公顷及以上的生产建设 项目,其中重庆两江新区、重庆经开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 新区直接管理范围内的项目和万州区辖区内征占地面积在 50公顷或挖填土石方总量50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所 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区县(自治县)的生产建设项目;市水利局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市级及以上批准设立的开发区、高新区、产业园区等 园区(区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9、)。(2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跨区县(自治县)的生产建设项目。(3 )豁免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情形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 立方米的小型项目;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即工业项目、仓储 项目,满足建筑面积不大于1万平方米、高度不大于24m , 且不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危险品)。(二)准予许可条件1 .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2 .符合水土保持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3 .符合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通过条件。八、禁止性要求(-)水土流失防治目标、防治责任范围不合理的。(二)弃土弃渣未开展综合利用调查或者综合利用方案 不可行,取土场、弃渣场
10、位置不明确、选址不合理的。(三)表土资源保护利用措施不明确,水土保持措施配 置不合理、体系不完整、等级标准不明确的。(四)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重点治理区,但未按照水土保持标准、规范等要求优化建设 方案、提高水土保持措施等级的。(五)水土保持方案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的。九、申请材料目录(-)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 复印件纸质文件份 数备注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申请表原件2份加盖生产建设单位公章。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书原件10份1 .电子件光盘2张;2 .加盖生产建设单位和编制 单位公章,编写人员签字。()水
11、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 复印件纸质文件份 数备注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 请表原件2份加盖生产建设单位公 章。2X X X X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原件4份1 .含未装订报告表原 件1份;2 .电子件光盘2张;3 .加盖生产建设单位 公章。注:涉密项目按国家保密规定执行。十、申请接收(-)申请方式:申请人可通过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电子材料,采取窗口报送、邮寄等方式提交纸质材料;也 可到窗口申请和提交纸质材料。(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重庆市工程建 设政务服务中心1楼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 8号)。(三)联系电话:023 - 63858593O十一、办理
12、基本流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1 .申请: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前,申请人通过重庆市网上 办事大厅向重庆市水利局提出申请。 审批申请表可在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板 块中下载。2 .受理:由重庆市工程建设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工程窗口 统一收件,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做出处理,制作受理通 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3 .审查:重庆市水利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在受 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含现场踏勘),材料 满足相关要求的提出审查意见;材料不满足相关要求的,提 出修改意见,项目法人按要求修改完善材料,重庆市水利局 组织专家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若需要听证的,
13、由重庆市 水利局组织听证。4 .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重庆市水利局出具准予许 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重庆市水利局出具不予许可决定。5 .送达:申请人到重庆市工程建设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工 程窗口领取或通过电子邮件发放许可决定,也可联系水利工 程窗口申请邮寄领取。(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1 .申请: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前,申请人通过重庆市网上 办事大厅向重庆市水利局提出申请。审批申请表可在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板 块中下载。2 .受理:由重庆市工程建设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工程窗口 统一收件,并在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做出处理,制作受理通 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3 .审核
14、:重庆市水利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核。4 .决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庆市水利局出具准予许 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重庆市水利局出具不予许可决定。5 .送达:申请人到重庆市工程建设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工 程窗口领取或通过电子邮件发放许可决定,也可联系水利工 程窗口申请邮寄领取。十二、办理方式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十三、办结时限(-)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1 .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2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听证等时间), 特殊情况经市水利局负责人同意,并与服务对象协商,可以 延长5个工作日。3 .专家评审时限: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但根据专家 评审的初步意见,申请人对有关材料进行补充
15、完善的时间、 专家复核时间除外。4 .补充完善时限:专家评审过程中,若报告原则性通过 专家评审但需修改完善的则申请人需在技术评审会后20个 工作日内提交完善后的报告,逾期未报,则该行政许可事项 作退件处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1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2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十五、审批结果行政许可决定。十六、结果送达申请人可到重庆市工程建设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工程窗 口领取或通过电子邮件获取许可决定,也可联系水利工程窗 申请邮寄领取。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申请人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八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 .申请人对行政机
16、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 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利益 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 偿。2 .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 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 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 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 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补偿。(二)申请人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 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
17、提交有关 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 责。2.依法取得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 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十八、咨询途径(-)现场咨询: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重庆市工 程建设政务服务中心1楼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 8号(二)电话咨询:023 - 63858593。(三)网上咨询: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十九、监督投诉渠道()电话监督投诉渠道:。23 - 89079000。(二)现场监督投诉渠道: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3号水 利大厦20楼局办公室。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办事大厅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重庆 市工程建设政务服务中心1楼审批服务
18、大厅水利工程窗口( 8 号)。(二)可乘坐118路、403路、411路、413路、416路、 421 路、462 路、466 路、476 路、818 路、819 路、871 路、 873路公交车至鹅岭站下;或乘坐轨道交通一号线在鹅 岭站下。(三)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 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二十二、备注(-)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指需要扰动地 表、开挖回填土石方、改变原地形地貌或地下构造、损坏水 土保持功能的所有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二)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 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三)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及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 在5万立方米及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 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 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 持方案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