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召回管理办法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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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召回管理办法3篇 书目 第1篇食品召回管理方法 第2篇食品召回管理方法范本 第3篇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方法 食品召回管理方法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削减和避开担心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担心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法。 担心全食品是指食品平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担当食品平安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平

2、安信息,依法履行担心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担心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担心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医学、毒理、化学、食品、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品平安专家库,为担心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供应专业支持。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汇总分析全国担心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依据食品平安风险因素,完善食品平安监督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

3、、分析和处理本行政区域担心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第七条 激励和支持食品德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担心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激励和支持公众对担心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等活动进行社会监督。 其次章 停止生产经营 第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担心全食品的,应当马上停止生产经营,实行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实行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平安风险。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停止生产经营担心全食品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

4、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担心全食品。 第九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发觉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属于担心全食品的,应当刚好实行有效措施,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担心全食品。 第十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供应者发觉网络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属于担心全食品的,应当依法实行停止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措施,确保网络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担心全食品。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担心全食品未销售给消费者,尚处于其他生产经营者限制中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马上追回担心全食品,并实行必要措施消退风险。 第三章 召 回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者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经营者和监督管理

5、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担心全食品的,应当主动召回。 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担心全食品而没有主动召回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 第十三条 依据食品平安风险的严峻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 (一)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峻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平安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安排。 (二)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平安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安排。 (三)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

6、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平安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安排。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根据召回安排召回担心全食品。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食品生产者的召回安排后,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召回安排进行评估。评估结论认为召回安排应当修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马上修改,并根据修改后的召回安排实施召回。 第十五条 食品召回安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生产者的名称、居处、法定代表人、详细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状况; (二)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以

7、及召回的区域范围; (三)召回缘由及危害后果; (四)召回等级、流程刚好限; (五)召回通知或者公告的内容及发布方式; (六)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 (七)召回食品的处置措施、费用担当状况; (八)召回的预期效果。 第十六条 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生产者的名称、居处、法定代表人、详细负责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 (二)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等; (三)召回缘由、等级、起止日期、区域范围; (四)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消费者退货及赔偿的流程。 第十七条 担心全食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和省级主

8、要媒体上发布。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发布的召回公告应当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链接。 担心全食品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和中心主要媒体上发布。 第十八条 实施一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实施二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实施三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状况困难的,经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食品生产者可以适当延长召回时间并公布。 第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知悉食品生产者召回担心全食品后,应当

9、马上实行停止购进、销售,封存担心全食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生产者发布的召回公告等措施,协作食品生产者开展召回工作。 其次十条 食品经营者对因自身缘由所导致的担心全食品,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 食品经营者召回担心全食品应当告知供货商。供货商应当刚好告知生产者。 食品经营者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应当特殊注明系因其自身的缘由导致食品出现担心全问题。 其次十一条 因生产者无法确定、破产等缘由无法召回担心全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担心全食品。 其次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召回担心全食品的程序,参照食品生产者召回担心全食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处 置 其次十

10、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停止生产经营、召回等缘由退出市场的担心全食品实行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置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处置担心全食品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依法处置担心全食品。 其次十四条 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峻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平安的担心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马上就地销毁。 不具备就地销毁条件的,可由担心全食品生产经营者集中销毁处理。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集中销毁处理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其次十五条 对因标签、标识等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可以在实行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

11、品平安的状况下接着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其次十六条 对担心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能够实现资源循环利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其次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担心全食品处置方式不能确定的,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看法进行处置。 其次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照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担心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其次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觉担心全食品的,应当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或者召回,实行相关措施消退食品平安风险。 第三十条 县级

12、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觉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可能属于担心全食品的,可以开展调查分析,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主动帮助。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担心全食品状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担心全食品存在较大风险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担心全食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状况。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定期或者不定期报告担心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状况。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

13、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交的担心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报告进行评价。 评价结论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的措施不足以限制食品平安风险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更为有效的措施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担心全食品。 第三十五条 为预防和限制食品平安风险,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发布预警信息,要求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担心全食品,提示消费者停止食用担心全食品。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担心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状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方法有关担

14、心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规定,食品平安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方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其次十条第一款、其次十一条、其次十三条第一款、其次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马上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根据召回安排召回担心全食品或者不根据规定处置担心全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赐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违反本方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不协作食品生产者召回担心全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赐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方法

15、第十三条、其次十四条其次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赐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方法其次十三条其次款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担心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赐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方法其次十八条的规定,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担心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状况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赐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

16、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担心全食品,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担当的其他法律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实行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担心全食品措施,消退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惩罚;违法情节稍微并刚好订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惩罚。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本方法规定的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的有关规定,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赐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方法适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食用农产品的停止经营、召回和处置,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四

17、十六条 本方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方法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平安监管,避开和削减担心全食品的危害,爱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平安监督管理的特殊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食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担心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一)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

18、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担心全食品。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根据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缘由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担心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刚好消退或削减食品平安危害的活动。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权范围内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

19、质监部门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为食品平安危害调查和食品平安危害评估供应技术支持。 第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加强食品召回管理信息化建设,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食品召回信息。 地方各级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者建立质量平安档案,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食品平安危害和食品召回信息并逐级上报。 第八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平安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应当精确记录并保存生产环节中的原辅料选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食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

20、第九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或市级质监部门刚好报告全部相关的食品平安危害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食品平安危害事务等,不得隐瞒或虚报其生产的食品危害人体健康的事实。 其次章 食品平安危害调查和评估 第十条 判定食品是否属于担心全食品,应当进行食品平安危害调查和食品平安危害评估。 第十一条 食品平安危害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食品平安法律、法规或标准的平安要求; (二)是否含有非食品用原辅料、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 (三)食品的主要消费人群的构成及比例; (四)可能存在平安危害的食品数量、批次或类别及其流通区域和范围。 第十二条 食品平安危害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21、: (一)该食品引发的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或引发上述危害的可能性; (二)担心全食品对主要消费人群的危害影响; (三)危害的严峻和紧急程度; (四)危害发生的短期和长期后果。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者获知其生产的食品可能存在平安危害或接到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的食品平安危害调查书面通知,应当马上进行食品平安危害调查和食品平安危害评估。 食品生产者应当刚好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平安危害调查、评估报告,调查、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所述的内容。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者接到通知后未进行食品平安危害调查和评估,或者经调查和评估确认

22、不属于担心全食品的,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平安危害调查和食品平安危害评估,并做出认定。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协作省级质监部门组织的食品平安危害调查,不得以食品已通过任何符合性审查为由拒绝。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的食品平安危害调查和食品平安危害评估的结果与其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所组织的专家委员会的结果不一样时,省级质监部门可以实行听证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做出确认结果的确定。 第十七条 经食品平安危害调查和评估,确认属于生产缘由造成的担心全食品的,应当确定召回级别,实施召回。 第十八条 依据食品平安危害的严峻程度,食品召回级别分为三级: (一)一级召回:已经或可能

23、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峻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担心全食品的召回; (二)二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较小、社会影响较小的担心全食品的召回; (三)三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稍微的,或者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担心全食品的召回。 第三章 食品召回的实施 第一节 主动召回 第十九条 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担心全食品的,食品生产者应当马上停止生产和销售担心全食品。 其次十条 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担心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当在1日内,二级召

24、回应当在2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3日内,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 其次十一条 食品生产者向社会发布食品召回有关信息,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 其次十二条 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担心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在3日内,二级召回应在5日内,三级召回应在7日内,食品生产者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安排。 其次十三条 食品生产者提交的食品召回安排主要内容包括: (一)停止生产担心全食品的状况; (二)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担心全食品的状况; (三)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担心全食品的状况; (四)食品平安危害的种类、产生的缘由

25、、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峻和紧急程度; (五)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实施组织、联系方式以及召回的详细措施、范围和时限等; (六)召回的预期效果; (七)召回食品后的处理措施。 其次十四条 自召回实施之日起,一级召回每3日,二级召回每7日,三级召回每15日,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食品生产者对召回安排有变更的,应当在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中说明。 所在地的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对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提出处理看法,通知食品生产者并上报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 其次节 责令召回 其次十五条 经确认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责令食品生产者召回担心全食品,并

26、可以发布有关食品平安信息和消费警示信息,或实行其他避开危害发生的措施: (一)食品生产者有意隐瞒食品平安危害,或者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而不实行召回行动的; (二)由于食品生产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平安危害扩大或再度发生的; (三)国家监督抽查中发觉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存在平安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平安造成损害的。 食品生产者在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应当马上停止生产和销售担心全食品。 其次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在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根据本规定其次十条规定发出通知。 食品生产者应当同时根据本规定其次十三条规定制定食品召回报告,根据本规定其次十二条规定的时限通过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报国家质检总局核

27、准后,马上实施召回;食品召回报告未通过核准的,食品生产者应当修改报告后,根据要求实施召回。 其次十七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根据本规定其次十四条规定,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所在地的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其次十四条规定对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提出处理看法,并将有关状况逐级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节 召回评估与监督 其次十八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保存召回记录,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批次、数量、比例、缘由、结果等。 其次十九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召回时限期满15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责令召回的,应当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

28、员会对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并书面通知食品生产者审查结论;责令召回的,应当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食品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以上质监部门审查认为召回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通知食品生产者接着或再次进行食品召回。 第三十一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刚好对担心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依据有关规定应当销毁的食品,应当刚好予以销毁。 食品生产者对召回食品的后处理应当有具体的记录,并向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报告,接受市级质监部门监督。 第三十二条 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食品生产者召回进展状况和召回食品的后处理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或有关召回状

29、况,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或举报,食品生产者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 受理投诉或举报的部门应当刚好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者在实施食品召回的同时,不免除其依法担当的其他法律责任。 食品生产者主动实施召回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惩罚。 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或其次十五条其次款规定未停止生产销售担心全食品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有下列状况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一)接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

30、品平安危害调查通知,但未刚好进行调查的; (二)拒绝协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食品平安危害调查的; (三)未按本规定要求刚好提交食品平安危害调查、评估报告的。 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其次十条、其次十一条、其次十二条、其次十三条、其次十四条、其次十六条、其次十七条、其次十九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其次十八条规定义务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义务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31、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从事食品召回管理的公务人员,以及受托付进行食品平安危害调查、食品平安危害评估的专家或工作人员捏造散布虚假信息、违反保密规定、伪造或者供应有关虚假结论或者看法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规定的行政惩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惩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进出口食品的召回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

32、三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信息发布、文书格式等详细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说明。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召回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削减和避开担心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担心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法。 担心全食品是指食品平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担当食品平安第一责任人的义务,

33、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平安信息,依法履行担心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担心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担心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医学、毒理、化学、食品、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品平安专家库,为担心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供应专业支持。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汇总分析全国担心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依据食品平安风险因素,完善食品平安监督管理措施。 县

34、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本行政区域担心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第七条 激励和支持食品德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担心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激励和支持公众对担心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等活动进行社会监督。 其次章 停止生产经营 第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担心全食品的,应当马上停止生产经营,实行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实行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平安风险。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停止生产经营担心全食品

35、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担心全食品。 第九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发觉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属于担心全食品的,应当刚好实行有效措施,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担心全食品。 第十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供应者发觉网络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属于担心全食品的,应当依法实行停止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措施,确保网络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担心全食品。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担心全食品未销售给消费者,尚处于其他生产经营者限制中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马上追回担心全食品,并实行必要措施消退风险。 第三章 召 回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者通过自

36、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担心全食品的,应当主动召回。 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担心全食品而没有主动召回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 第十三条 依据食品平安风险的严峻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 (一)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峻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平安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安排。 (二)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平安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安排。 (三)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平安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安排。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根据召回安排召回担心全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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