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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站场管理办法3篇 书目 第1篇客运站场管理规定方法 第2篇交通汽车站站场管理方法 第3篇a交通汽车站站场管理方法 a交通汽车站站场管理方法 *汽车站站场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站场的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障站场经营者、车辆经营者、和旅客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站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凡进本站全部参运车辆及经营业主,均须遵守本方法。 其次章车辆管理 第三条 全部进站参运车辆必需保证各项手续齐全,技术状况达到参运要求。 第四条全部进站参运车辆进入站场后应遵守站场管理制度,听从站场工作人员的指挥和调度支配,必需在指定的区域内摆放。不听劝说,强行将车辆乱
2、停乱摆的,每次罚款50-100元。 第五条 全部发班车辆必需在站方指定区域内发班,禁止在站场内随意摆放或四处游动喊客,违者每次罚款100-200元。 第六条 参运车辆按规定的线路、班次、发车时间运行,并悬挂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线路牌,严禁悬挂自制线路标记牌,路单由车站签发,照实填写,随车携带,并按规定回收、保管。全部车主及其他人员不准在站场内外强行拉客、堵客,严禁将旅客使出站外上车等现象,违者除补足票款外,每人次罚款50-100元。 第七条 加班由车站统一调度支配,车辆如需报停班次、调班或因特别缘由不能按时应班发车的,应提前通知车站并经车站同意,否则按塌班、误班处理,每趟次罚款500元。 第
3、八条 参运车辆应按核定座位载客,严禁超载,超载部分应转驳给其它车辆或由车站另行支配车辆加班。 第九条 未实行劳务费包干的车辆一律由车站统一售票,主动接受车站运管稽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补票或强行冲关,违者罚款1000元。车站开出的三联单由运管上车核对人数检验无误并盖上稽查章后,才能在县公司财务结算,否则一概不予结算。 第十条 车辆经营者必需合法经营,公允竞争,严禁辱骂、殴打站场管理工作人员、旅客及其他经营者,严禁聚众打架闹事,堵车堵门,破坏公共设施等扰乱正常运输生产秩序的行为,违者视其情节罚款100-1000元,情节严峻者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全部进站下客的车辆,必需开到指定的下车区下
4、客,以免造成通道堵塞和车主间不正值竞争,凡是进入站场内拉货、接旅客的人力板车、机动三轮车、货的必需持运管办核发的进站证方可经营,但不得一哄而上或随意乱窜、乱摆,违者将取消进站资格,其他车辆特殊是摩的严禁进入站场,小商贩和擦皮鞋者严禁入内。违者视其情节罚款10-50元。 第十二条 非劳务费包干车辆经营者不许以任何形式收取票款,也不得接受站外“票贩子”送来的旅客,不准雇人喊客及拉客、抢客和欺瞒甚至侵扰旅客人身权利的行为。旅客购票实行自愿的形式,如需讲价由车站叫来车主当面协商后买票。违者每人次罚款50元。 第三章服务管理 第十三条 车站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为进站经营的运输车辆、
5、车主和旅客供应服务。 第十四条 车站应加强对站场的管理、以“三优”、“三化”为中心,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搞好工作人员的培训教化,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提高服务质量,改善站场环境,切实抓好治安管理,为车辆经营者和旅客供应平安、舒适、便利的条件。 第十五条 车站由运管办公室负责对站场秩序的管理,监督车辆经营状况,处理突发事故及纠纷,打击“票贩子”。每天早上由主管生产的副站长及运管办主任招集有关人员,统一部署,运管员各就各位,各司其职。除支配专人在车站范围内外巡察值班,监督车主组织客源状况,一经发觉有“票贩子”活动及过境车辆喊客、偷客等不法行为,马上予以制止,并将当事人扭送到运管办公室询问处理,情节严
6、峻者送交公安部门。 第十六条 车站主动协作运管所驻站办公室等机构搞好站内外的治安、整顿运输秩序工作,给经营者创建出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 第十七条 车站应与进站参运车辆经营者签订协议,站、车双方按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十八条 车站要加强对站容、车容、仪容的管理,确保站场设施齐全,排放得当,整齐。候车室内布置美观大方,图表,业务介绍简明清楚。努力创建美丽环境、优良秩序、优质服务。 第十九条 客运车站对车辆经营者应一视同仁,实行统一售票、统一站务、统一结算,不得限制旅客选择购票的自由,今后将逐步取消车上自行收款或劳务费包干方式,规范进站营运车辆售票。 其次十条 车站必需严格执行国家的运价政策,按规
7、定收取劳务费及税金,不得巧列名目,擅自收费。车站必需按规定运用统一的票据,建立和健全票据管理制度。 其次十一条 工作人员应衣着整齐,佩戴统一标记,做到热忱、周到、文明礼貌服务,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行贿受贿,牟取私利,损公肥私,刁难和敲诈旅客。 其次十二条 多种经营服务摊位应在划定区域内经营,数量适度,不占道占线阻碍交通。收费须符合物价部门要求,严禁宰客,并负责搞好责任区域卫生工作。 第四章 平安卫生管理 其次十三条 车站应建立和健全平安生产制度,配备平安管理人员,做好站场内部各项治安、消防平安管理工作,保障车站、进站车辆和旅客生命、货物平安。 其次十四条 车站必需建立车辆平安检查(门检)制度,对出
8、站车辆进行平安检查,做到出站班车旅客不超载,行包装载符合规定。 其次十五条车站应当加强乘车平安宣扬教化,严格查堵危急品,做好旅客行包和携带物品的危急品检查登记处理工作。 其次十六条工作人员应做到每一趟车对旅客进行一次乘车平安常识的宣扬,发车时应绕车一周,检查有无担心全因素,无,方可发车;广播员每天上午、下午进行一次乘车平安常识宣扬;旅客上车前,“三品”检查员应作彻底的“三品”检查,消退隐患,假如造成重大事故和经济损失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其次十七条定期组织车辆经营者、司机、工作人员进行平安学问学习,加强平安意识。 其次十八条车辆实行安检报班制度,发班前由车队平安人员对车况进行检查,合格后凭安检单
9、到车站报班,否则不予安班。 其次十九条车辆应保持外观及车厢内清洁,严禁卫生状况脏、乱、差的车辆进站。车上垃圾须倒在垃圾箱中,严禁随处乱扔乱倒。 第三十条车站支配专人负责卫生工作,保证公共设施整特殊是厕所、公共设施的干净整齐,要做到随脏随扫,耐性做好旅客说明工作,不要随地吐痰,将果皮杂物丢入果皮箱,候车室与车库要定期冲洗,为旅客供应良好的候车和乘车环境。另外做好进站车辆及商业门面摊位的工作,不许乱扔乱丢垃圾,全部的垃圾一律都要倒在车坪的垃圾斗内,如发觉违反一次,罚款5-20元 第三十一条车站各班组要保证各自责任区内的卫生,谁造成的不卫生就找谁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方法修订说明权属慈
10、利汽车站。 第三十三条 本方法自 后实施。 *汽车站 交通汽车站站场管理方法 交通汽车站站场管理方法 *汽车站站场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站场的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障站场经营者、车辆经营者、和旅客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站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凡进本站全部参运车辆及经营业主,均须遵守本方法。 其次章车辆管理 第三条 全部进站参运车辆必需保证各项手续齐全,技术状况达到参运要求。 第四条全部进站参运车辆进入站场后应遵守站场管理制度,听从站场工作人员的指挥和调度支配,必需在指定的区域内摆放。不听劝说,强行将车辆乱停乱摆的,每次罚款50-100元。 第五条 全部
11、发班车辆必需在站方指定区域内发班,禁止在站场内随意摆放或四处游动喊客,违者每次罚款100-200元。 第六条 参运车辆按规定的线路、班次、发车时间运行,并悬挂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线路牌,严禁悬挂自制线路标记牌,路单由车站签发,照实填写,随车携带,并按规定回收、保管。全部车主及其他人员不准在站场内外强行拉客、堵客,严禁将旅客使出站外上车等现象,违者除补足票款外,每人次罚款50-100元。 第七条 加班由车站统一调度支配,车辆如需报停班次、调班或因特别缘由不能按时应班发车的,应提前通知车站并经车站同意,否则按塌班、误班处理,每趟次罚款500元。 第八条 参运车辆应按核定座位载客,严禁超载,超载部
12、分应转驳给其它车辆或由车站另行支配车辆加班。 第九条 未实行劳务费包干的车辆一律由车站统一售票,主动接受车站运管稽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补票或强行冲关,违者罚款1000元。车站开出的三联单由运管上车核对人数检验无误并盖上稽查章后,才能在县公司财务结算,否则一概不予结算。 第十条 车辆经营者必需合法经营,公允竞争,严禁辱骂、殴打站场管理工作人员、旅客及其他经营者,严禁聚众打架闹事,堵车堵门,破坏公共设施等扰乱正常运输生产秩序的行为,违者视其情节罚款100-1000元,情节严峻者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全部进站下客的车辆,必需开到指定的下车区下客,以免造成通道堵塞和车主间不正值竞争,凡是进入
13、站场内拉货、接旅客的人力板车、机动三轮车、货的必需持运管办核发的进站证方可经营,但不得一哄而上或随意乱窜、乱摆,违者将取消进站资格,其他车辆特殊是摩的严禁进入站场,小商贩和擦皮鞋者严禁入内。违者视其情节罚款10-50元。 第十二条 非劳务费包干车辆经营者不许以任何形式收取票款,也不得接受站外“票贩子”送来的旅客,不准雇人喊客及拉客、抢客和欺瞒甚至侵扰旅客人身权利的行为。旅客购票实行自愿的形式,如需讲价由车站叫来车主当面协商后买票。违者每人次罚款50元。 第三章服务管理 第十三条 车站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为进站经营的运输车辆、车主和旅客供应服务。 第十四条 车站应加强对站场
14、的管理、以“三优”、“三化”为中心,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搞好工作人员的培训教化,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提高服务质量,改善站场环境,切实抓好治安管理,为车辆经营者和旅客供应平安、舒适、便利的条件。 第十五条 车站由运管办公室负责对站场秩序的管理,监督车辆经营状况,处理突发事故及纠纷,打击“票贩子”。每天早上由主管生产的副站长及运管办主任招集有关人员,统一部署,运管员各就各位,各司其职。除支配专人在车站范围内外巡察值班,监督车主组织客源状况,一经发觉有“票贩子”活动及过境车辆喊客、偷客等不法行为,马上予以制止,并将当事人扭送到运管办公室询问处理,情节严峻者送交公安部门。 第十六条 车站主动协作运管所
15、驻站办公室等机构搞好站内外的治安、整顿运输秩序工作,给经营者创建出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 第十七条 车站应与进站参运车辆经营者签订协议,站、车双方按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十八条 车站要加强对站容、车容、仪容的管理,确保站场设施齐全,排放得当,整齐。候车室内布置美观大方,图表,业务介绍简明清楚。努力创建美丽环境、优良秩序、优质服务。 第十九条 客运车站对车辆经营者应一视同仁,实行统一售票、统一站务、统一结算,不得限制旅客选择购票的自由,今后将逐步取消车上自行收款或劳务费包干方式,规范进站营运车辆售票。 其次十条 车站必需严格执行国家的运价政策,按规定收取劳务费及税金,不得巧列名目,擅自收费。车站
16、必需按规定运用统一的票据,建立和健全票据管理制度。 其次十一条 工作人员应衣着整齐,佩戴统一标记,做到热忱、周到、文明礼貌服务,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行贿受贿,牟取私利,损公肥私,刁难和敲诈旅客。 其次十二条 多种经营服务摊位应在划定区域内经营,数量适度,不占道占线阻碍交通。收费须符合物价部门要求,严禁宰客,并负责搞好责任区域卫生工作。 第四章 平安卫生管理 其次十三条 车站应建立和健全平安生产制度,配备平安管理人员,做好站场内部各项治安、消防平安管理工作,保障车站、进站车辆和旅客生命、货物平安。 其次十四条 车站必需建立车辆平安检查(门检)制度,对出站车辆进行平安检查,做到出站班车旅客不超载,行包
17、装载符合规定。 其次十五条车站应当加强乘车平安宣扬教化,严格查堵危急品,做好旅客行包和携带物品的危急品检查登记处理工作。 其次十六条工作人员应做到每一趟车对旅客进行一次乘车平安常识的宣扬,发车时应绕车一周,检查有无担心全因素,无,方可发车;广播员每天上午、下午进行一次乘车平安常识宣扬;旅客上车前,“三品”检查员应作彻底的“三品”检查,消退隐患,假如造成重大事故和经济损失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其次十七条定期组织车辆经营者、司机、工作人员进行平安学问学习,加强平安意识。 其次十八条车辆实行安检报班制度,发班前由车队平安人员对车况进行检查,合格后凭安检单到车站报班,否则不予安班。 其次十九条车辆应保持
18、外观及车厢内清洁,严禁卫生状况脏、乱、差的车辆进站。车上垃圾须倒在垃圾箱中,严禁随处乱扔乱倒。 第三十条车站支配专人负责卫生工作,保证公共设施整特殊是厕所、公共设施的干净整齐,要做到随脏随扫,耐性做好旅客说明工作,不要随地吐痰,将果皮杂物丢入果皮箱,候车室与车库要定期冲洗,为旅客供应良好的候车和乘车环境。另外做好进站车辆及商业门面摊位的工作,不许乱扔乱丢垃圾,全部的垃圾一律都要倒在车坪的垃圾斗内,如发觉违反一次,罚款5-20元 第三十一条车站各班组要保证各自责任区内的卫生,谁造成的不卫生就找谁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方法修订说明权属慈利汽车站。 第三十三条 本方法自 后实施。 *汽
19、车站 客运站场管理规定方法 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确定 交通运输部确定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2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记牌,根据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不得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其次款修改为:客运包车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省际、市际客运包车的车籍所在地为车籍所在的地区,县际客运包车的车籍所在地为车籍所在的县。 删除第三款。 二、第六十三条增加一款
20、,作为其次款,内容为:从事省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根据交通运输部的统一要求,通过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向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运用包车标记牌。 原其次款变为第三款。 三、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记牌进行经营的,不根据包车客运标记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同时,对附件10省际包车客运标记牌的样式和附件11省际包车客运标记牌的制式规范进行相应调整。 本确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依据本确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管理规定 (2023年7月12日交通部发布;依据
21、2023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确定第1次修正;依据2023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确定第2次修正;依据2023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确定第3次修正;依据2023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确定第4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平安,爱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
22、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输旅客、为社会公众供应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根据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一般班车客运。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意须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输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支配运用,供应驾驶劳务,根据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途行驶,按
23、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输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供应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平安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允、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意广阔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恳信用,公允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 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激励道路客运经营
24、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详细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其次章 经营许可 第七条 班车客运的线路依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长度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 二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三类客运班线: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四类客运班线: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县境内的客运班线。 本规定所称地区所在
25、地,是指设区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本规定所称县,包括县、旗、县级市和设区的市、州、盟下辖乡镇的区。 县城城区与地区所在地城市市区相连或者重叠的,按起讫客运站所在地确定班线起讫点所属的行政区域。 第八条 包车客运根据其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 第九条 旅游客运根据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 定线旅游客运根据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根据包车客运管理。 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
26、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从事高速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本规定所称高速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
27、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28、(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规、机动车修理和旅客急救基本学问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有健全的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平安生产操作
29、规程、平安生产责任制、平安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平安生产管理的制度。 (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详细要求根据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平安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平安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平安生产责任制、危急品查堵、平安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
30、客运经营的,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供应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
31、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托付书; 4.平安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假如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供应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供应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
32、,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供应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第十五条 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供应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供应下列材料: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假如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供应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
33、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托付书。 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供应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 (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三)拟聘请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托付书; (五)业务操作规程和平安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力投放、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状况。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
34、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便利群众等因素。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客运经营、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和客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确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确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确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确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
35、车辆数量及要求、客运班线类型;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确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确定书(见附件5),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及起讫站点、途经路途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见附件8),告知班线起讫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属于跨省客运班线的,应当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确定书抄告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终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客运
36、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确定的,应当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确定书(见附件6),并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者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确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确定书。 其次十条 受理跨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7日内发征求看法函并附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传真给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目的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征求看法;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将看法传真给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同意的,应当依法注明理由,
37、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跨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看法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其隶属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各方书面看法和相关材料报交通运输部确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交通运输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确定,并书面通知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规定第十九条、其次十二条的规定为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其次十一条 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其次十二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车辆符合许可要
38、求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属于客运班车的,应当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记牌(见附件7)。正式班车客运标记牌尚未制作完毕的,应当先配发临时客运标记牌。 其次十三条 已取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须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申请。 其次十四条 向不同级别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由最高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注明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其次十五条 中外合资、中
39、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其次十六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其次十七条 对同一客运班线有3个以上申请人的,或者依据实际状况须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实行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确定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实施跨省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可实行联合招标、各自分别招标等方式进行。一省不实行招投标的,不影响另外一省进行招投标。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管理方法另行制定。 其次十
40、八条 在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对等投放运力等不正值理由拒绝、阻挠实施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其次十九条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须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根据重新许可办理。 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值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第三十条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一条 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
41、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经营期限届满,须要持续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确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记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十二条 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原许可机关发觉关闭客运站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实行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向社会公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十三条 客运经营者在客运班线经营期
42、限届满后申请持续经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优先许可: (一)经营者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 (二)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特大运输平安责任事故; (三)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务; (四)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严峻违法经营行为; (五)按规定履行了普遍服务的义务。 第三章 客运车辆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客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客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客运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根据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客运经营者指定车辆维护企业;
43、车辆二级维护执行状况不得作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路检路查项目。 第三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客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 客运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根据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并依据检测结果,比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
44、运输证上标明。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运用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严格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营运车辆技术检测标准对客运车辆进行检测,照实出具车辆检测报告,并建立车辆检测档案。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 (一)车辆违章记录; (二)车辆技术档案; (三)车辆结构、尺寸变动状况; (四)按规定安装、运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车记录仪状况; (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状况。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八条 激励运用配置下置行李舱的客车从事道路客运。没有下置行李舱或者行李舱容积不能满意需求的客运车辆,可在客车车厢内设立特地的行李堆放区,但行李堆放区和乘客区必需隔离,并实行相应的平安措施。严禁行李堆放区内载客。 第三十九条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和交通部颁布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的要求实施。 第四十条 禁止运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客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客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