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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就业管理办法3篇 书目 第1篇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管理方法规定 第2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方法 第3篇中医院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方法 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管理方法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到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管理,依据酒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酒泉市教化局等9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扶持一般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工作的通知(酒人社*1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指的到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近年来通过全省统一招考选拔到我县的进村进社、农村中小学老师、乡镇幼儿园老师、中等职业学校老师、乡镇卫生院、乡镇畜牧兽医站、乡镇农技推广站、基层旅游事业单位、乡镇文
2、化站和基层社保岗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选拔招募,由省、市统一组织实施,正式录用后,先进行岗前培训,岗前培训工作由各业务主管部门依据所考录的项目分别组织进行。 第四条 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上岗前,由各业务主管部门依据各基层事业单位人员缺额状况向人社部门提出安排看法,人社部门参考各业务主管部门安排看法综合提出安排方案。对不听从岗位安排的,按相关规定取消录用资格。 第五条 高校毕业生被录用后,进村进社人员与乡镇(社区)签订就业合同;农村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老师与县教化局签订就业合同;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与县卫生局签订就业合同;乡镇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乡镇农技推广站工作人
3、员与县农牧局签订就业合同;基层旅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县旅游局签订就业合同;乡镇文化站工作人员与县文化局签订就业合同;基层社保岗位工作人员与县人社局签订就业合同。就业合同由人社局负责鉴证,全部人员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后,原则上5年内不得调离本专业岗位。 第六条 到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工资福利待遇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政策标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各乡镇(社区)要做好到基层服务高校毕业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全部到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必需根据考录的项目全部支配到相应的业务岗位上,同时保证岗位的相对稳定,对确因工作须要调离岗位的,要征得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调离。 第八条 各业务主
4、管部门要依据基层实际须要做好到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日常业务指导,加强对业务工作的培训,进一步提高他们适应业务工作的实力。 第九条 县人社局依据职称评聘相关规定做好到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职称评聘工作。 第十条 到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实行双重考核,日常工作考核由乡镇(社区)负责,业务考核由主管部门负责,以乡镇(社区)考核为主,考核结果计入高校毕业生个人档案。对服务期间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一条 到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工作期间因考录公务员、自主创业、接着深造、重大疾病等缘由离开服务岗位,各乡镇(社区)要刚好以书面形式报各业务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与其解除就业合同,并报人社部门备
5、案。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方法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国务院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1990年11月22日,国务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和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保障其合法权益,加强管理,促进城镇劳动就业工作的开展,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担当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集体全部制经济组织。 前款所称担当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是指: (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办时,从业人员中百分之六十以上(含百分之六十)为城镇待业人员; (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存续期间,依据当地就业安置任务和企业常年生产经营状况按肯定比例安置城镇待业人员。 本规定所
6、称城镇待业人员,是指城镇居民中持有待业证明的未就过业的人员和曾就过业又失业的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扶持政策,激励社会各方面依法扶持兴办各种形式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重视和加强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领导,把巩固和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作为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重要途径,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安排,促进城镇劳动就业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 国家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赐予下列税收实惠: (一)新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征所得税二至三年; (二)免税期满后,接着担当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并达到肯定比例的,享受相应的减免税实惠; (三)适当调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所得税
7、的税率。 上述税收实惠的详细实施方法,由国家税务局商劳动部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条 国家在开办条件、物资供应、固定资产和流淌资金贷款等方面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予以支持和照看。 第六条 国家爱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机关和单位非法变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集体全部制性质、干预企业自主权和向企业平调或者摊派人力、物力和财力。 第七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必需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以安置待业人员为主、安置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其次章 政府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管理 第八条 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
8、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经营。 前款所称审批机关批准是指: (一)有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经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同级劳动部门认定其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性质; (二)待业人员自筹资金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由当地县(区)以上劳动部门批准。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部门对本地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职责是: (一)指导和监督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制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地区发展规划; (三)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运用就业经费和生产扶持基金,推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发展
9、,扩大其安置待业人员的实力; (四)开展技术培训,开拓物资渠道,组织技术询问和信息沟通,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供应服务; (五)指导劳动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活动及其干部的管理和培育工作,开展评比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活动;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含安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的劳动部门组织本地区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展产品评优、企业升级的工作。 各级劳动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可以担当上款各项的有关详细工作。 第十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职责是: (一)指导和监督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制定
10、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部门发展规划,帮助企业筹措发展资金; (三)协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与部门内各有关方面的关系; (四)开展技术培训,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供应询问,组织物资、生产、技术等信息沟通; (五)帮助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进行新产品鉴定和科研成果鉴定; (六)指导本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干部管理和培育工作,开展评比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活动。 第三章 主办或者扶持单位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关系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等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简称主办或者扶持单位,下同)对所主办或者扶持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职责是: (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办时,为企业筹措开办资金,帮助企业办理审批和
11、工商登记手续; (二)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待业人员供应肯定的生产经营条件; (三)协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与各方面的关系; (四)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兴办初期,指导企业制定管理制度,任用、聘请或者组织民主选举企业的厂长(经理); (五)敬重并维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在人财物、产供销等方面的管理自主权; (六)在同等互利、等价交换的原则基础上,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等方面的合作活动。 第十二条 主办或者扶持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主动支持本单位职工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担当生产经营和技术等方面的管理职务。 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职工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任职,应当逐步实行聘任制,由主办或者扶持单位、任
12、职人员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三方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聘用人员的职责; (二)聘用人员的待遇; (三)聘用期限; (四)违约责任及其处理方法; (五)三方认为应当规定的其他内容。 聘用合同一经依法订马上具法律约束力,三方均应当仔细履行,不得擅自变更。 聘任期满后可以续聘。 聘用合同书应当报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全民全部制的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职工被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聘用后,仍保留其在原单位的全民全部制职工的身份和待遇。 聘用人员退休后回原单位领取退休金并享受退休人员的一切待遇。 第十四条 主办或者扶持单位对支持劳动就业服务企
13、业的资金、设备等,应当坚持有偿运用原则: (一)扶持资金(限于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自有资金)可以作为借用款由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按双方约定分期归还,也可以依法作为投资参加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利润安排; (二)设备、工具等生产资料和厂房可以在合理作价的基础上由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一次或分期付清;主办或者扶持单位也可以采纳出租形式,收取相当于折旧费的租金。 第四章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内部管理 第十五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民主管理。除下列状况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内部管理按国家有关城镇集体全部制企业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本规定第十一条(四)所规定的状况; (二)以全民全部制企业为主办单位的劳动就业服
14、务企业,其厂长(经理)人选可以由主办单位提出,由主办单位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共同确定。厂长(经理)实行任期制。在厂长(经理)任期内,无法定理由,主办单位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均不得擅自对厂长(经理)予以罢免或调动。 第十六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可以实行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责任制,但任何一种生产经营责任制均应当以安置待业人员作为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敏捷便利、合同管理、骨干稳定、合理流淌的原则,自主选择用工形式。 从业人员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工作期间应当计算工龄。 第十八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依据自身状况可以有条件地适当支配全民全部制主办单位的富余人员在本企业就业。安置富余
15、人员应当由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同全民全部制主办单位双方签订安置合同,合同内容由双方商定。 第十九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经济效益,自主地确定适合本企业详细状况的工资和奖金的安排形式和方法。 其次十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对职工个人出资可以实行付息或者分红的方法。企业盈利,按肯定比例付息或者分红;企业亏损,在弥补亏损之前,不得付息或者分红。付息或者分红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限额。 其次十一条 由待业人员自筹资金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在企业具备偿还实力时,可以逐步偿还个人出资。 其次十二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并逐步建立待业保险制度。保险基金提取方法和保险项目
16、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其次十三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健全财务管理,接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其次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以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名义进行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赐予行政惩罚。 其次十五条 任何机关和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非法变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集体全部制性质,干预企业自主权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订正;向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平调或者摊派人力、物力、财力的,必需予以赔偿。对负有干脆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依据情节轻重,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六
17、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违反本规定有关企业领导人员的产生、罢免程序规定的,其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订正,并追究干脆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主管部门或者主办、扶持单位违反本规定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领导人员产生、罢免程序规定的,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主办、扶持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订正,并追究干脆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其次十七条 除本规定有明文规定者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均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城镇集体全部制企业的政策和法规。 其次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详细状况制定实施方法。 其次十九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说明。 第三十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医院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方法 中医院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方法 一、见习人员必需符合国家规定相关条件、符合医院见习执业相关要求,并与医院签订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后方可进入医院见习,见习期间双方按协议履行职责。 二、见习人员必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上级医师指导下进行医疗实践活动。不得独立从事任何临床诊治性服务。必需爱护病人的平安和隐私权,敬重病人的知情权,不得损害病人的权益。 三、见习人员由医院依据专业统一支配岗位。 四、见习期间医院发给国家规定的生活补助费。 五、见习期间必需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