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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年 信 宜 市 东 镇 镇 乡 道 公 路 安 全 生 命 防 护 工 程(Y273线、Y363线、Y367线、Y387线、Y389线)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项 目 编 号:ZZ71907827采 购 人:信 宜 市 地 方 公 路 管 理 站 采 购 代 理 机 构:广 东 志 正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2019年 09月温 馨 提 示:供 应 商 特 别 注 意 事 项 一、请 供 应 商 特 别 留 意 磋 商 文 件 上 注 明 的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逾 期 送 达 或 邮 寄 送 达 的 响 应 文 件 我 司 恕 不 接 收。因 此,请
2、 供 应 商 适 当 提 前 到 达 会 议 室。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时 间 为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半 小 时。二、磋 商 保 证 金 用 于 保 护 本 次 磋 商 免 受 供 应 商 的 行 为 而 引 起 的 风 险,为 本 次 磋 商 的 必 要 组 成 部 分,建 议 供 应 商 仔 细 阅 读 磋 商 文 件 中 关 于 磋 商 保 证 金 的 描 述。以 银 行 转 账 方 式 交 纳 磋 商 保 证 金 的,磋 商 保 证 金 必 须 于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到 达 账 户,以 达 账 时 间 为 准。因 转 账 当 天 不 一 定
3、 能 够 达 账,为 避 免 因 磋 商 保 证 金 未 达 账 而 导 致 响 应 文 件 被 拒 绝,建 议 提 前 转 账。以 银 行 保 函 或 政 府 采 购 投 标(磋 商)担 保 函 形 式 交 纳 投 标(磋 商)保 证 金 的,银 行 保 函 或 政 府 采 购 投 标(磋 商)担 保 函 复 印 件(加 盖 公 章)放 入 响 应 文 件 的 商 务 部 分 中,原 件 放 入“保 证 金”信 封 中。三、参 与 磋 商 且 尚 未 在 广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登 记 注 册 的 供 应 商,应 在 报 名 成 功 后 最 迟 必 须 于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4、 止 日 期 前 一 日 登 录 广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进 行 注 册,注 册 过 中 如 有 任 何 疑 问,可 咨 询 广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技 术 部,电 话:020-8318 8500、8318 8580.四、磋 商 文 件 中 标 注 的 条 款,供 应 商 必 须 一 一 响 应。若 有 一 项 带 的 指 标 要 求 未 响 应 或 不 满 足,其 响 应 文 件 作 无 效 处 理。六、请 正 确 填 写 首 次 报 价 一 览 表,如 含 有 包 组 的 磋 商 项 目 需 分 开 报 价,报 价 要 求 详 见 磋 商 文 件 首 次 报 价 一 览 表
5、。七、请 仔 细 检 查 报 价 函、首 次 报 价 一 览 表、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等 重 要 格 式 文 件 是 否 有 按 要 求 盖 公 章 或 签 名。九、分 公 司 参 与 磋 商 的,需 提 供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总 公 司 的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及 授 权 书。总 公 司 可 就 本 项 目 或 此 类 项 目 在 一 定 范 围 或 时 间 内 出 具 唯 一 的 授 权 书。十、供 应 商 请 注 意 区 分 磋 商 保 证 金 及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收 款 账 号 的 区 别,务 必 将
6、 保 证 金 按 磋 商 文 件 的 要 求 存 入 指 定 的 保 证 金 专 用 账 户,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存 入 成 交 通 知 书 中 指 定 的 服 务 费 账 户。切 勿 将 款 项 转 错 账 户,以 免 影 响 保 证 金 缴 纳、退 还 的 时 效。十、我 司 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不 对 供 应 商 购 买 磋 商 文 件 时 提 交 的 相 关 资 料 的 真 伪 做 出 判 断,如 供 应 商 发 现 相 关 资 料 被 盗 用 或 复 制,建 议 遵 循 法 律 途 径 解 决,追 究 侵 权 者 责 任。对 一 家 供 应 商 提 交 两 份 不 同
7、 磋 商 响 应 方 案 的,磋 商 小 组 将 按 磋 商 文 件 中 有 关 响 应 文 件 无 效 的 规 定 处 理(如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除 外)O(本 提 示 内 容 非 磋 商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仅 为 善 意 提 醒。如 有 不 一 致,以 磋 商 文 件 为 准。)2目 录 一、磋 商 公 告.4二、磋 商 须 知.7三、用 户 需 求.21四、评 审 办 法.85五、合 同 草 案.91六、投 标 文 件 格 式.1863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广 东 志 正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受 信 宜 市 地 方 公 路 管 理 站 的 委 托,拟 对 201
8、9年 信 宜 市 东 镇 镇 乡 道 公 路 安 全 生 命 防 护 工 程(Y273线、Y363线、Y367线、Y387线、Y389线)进 行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欢 迎 符 合 资 格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参 加。一、采 购 项 目 编 号:ZZ71907827二、采 购 项 目 名 称:2019年 信 宜 市 东 镇 镇 乡 道 公 路 安 全 生 命 防 护 工 程(Y273线、Y363线、Y367线、Y387 线、Y389 线)三、项 目 类 型:工 程 类 四、项 目 内 容 及 要 求:(采 购 项 目 技 术 规 格、参 数 及 要 求)采 购 内 容 最 高 限
9、价(元)2019年 信 宜 市 东 镇 镇 乡 道 公 路 安 全 生 命 防 护 工 程(Y273 线、Y363 线、Y367 线、Y387 线、Y389 线)1586274.00备 注:1.项 目 详 细 内 容、要 求 及 执 行 标 准 详 见 招 标 需 求 书。2.投 标 人 应 对 项 目 所 有 的 内 容 进 行 投 标,不 允 许 只 对 其 中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投 标。3.需 要 落 实 的 政 府 采 购 政 策: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暂 行 办 法(财 库 2011181号)、关 于 政 府 采 购 支 持 监 狱 企 业 发 展 有
10、 关 问 题 的 通 知(财 库 201468号)、三 部 门 联 合 发 布 关 于 促 进 残 疾 人 就 业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的 通 知(财 库(2017)141号)、关 于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实 施 的 意 见(财 库(2006)90号、节 能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财 库(2004)185号)、财 政 部 发 展 改 革 委 生 态 环 境 部 市 场 监 管 总 局 关 于 调 整 优 化 节 能 产 品、环 境 标 志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执 行 机 制 的 通 知(财 库(2019)9 号)等。4.本 项 目 属
11、于 政 府 采 购 项 目。5.监 管 部 门:信 宜 市 财 政 局 政 府 采 购 监 管 股。五、供 应 商 资 格:L 投 标 人 应 具 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条 件;1)提 供 最 新 的 供 应 商 营 业 执 照(或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或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登 记 证 书,或 执 业 许 可 证)副 本 复 印 件;如 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的 需 提 供 自 然 人 身 份 证 明。若 以 不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能 力 的 分 支 机 构 磋 商,须 取 得 具 有
12、法 人 资 格 的 总 公 司 的 授 权 书,并 提 供 总 公 司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2)提 供 2018年 财 务 状 况 报 告 复 印 件 或 银 行 出 具 的 资 信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供 应 商 成 立 不 满 一 年 的,提 供 2019年 任 意 1个 月 的 财 务 状 况 报 告 复 印 件。3)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提 供 资 格 声 明 函;44)提 供 提 供 开 标 前 连 续 三 个 月(2019年 6-8月)的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的 证 明(如 纳 税 凭 证)复 印 件
13、,如 依 法 免 税 的,应 提 供 相 应 文 件 证 明 其 依 法 免 税;(其 中 税 种 不 能 为 社 会 保 险 基 金);供 应 商 成 立 不 满 三 个 月 的,可 不 提 供 缴 纳 税 收 的 证 明,提 供 成 立 不 满 三 个 月 的 证 明 材 料。5)提 供 提 供 开 标 前 连 续 三 个 月(2019年 6-8月)的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的 证 明(如 缴 费 凭 证)复 印 件,如 依 法 不 需 要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应 提 供 相 应 文 件 证 明 其 依 法 不 需 要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供 应 商
14、成 立 不 满 三 个 月 的,可 不 提 供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的 证 明,提 供 成 立 不 满 三 个 月 的 证 明 材 料。6)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提 供 资 格 声 明 函;2.具 备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的,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注 册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3.投 标 人 必 须 具 备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三 级(或 以 上)资 质 的 施 工 单 位,并 取 得 有 效 期 内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4.
15、拟 担 任 本 项 目 经 理,持 有 公 路 工 程 专 业 二 级(或 以 上)建 造 师 注 册 证 书(广 东 省 外 的 投 标 人 拟 派 项 目 经 理 需 持 有 公 路 工 程 专 业 一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书),具 有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有 效 期 内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B证);5.本 项 目 投 标 人 未 被 列 入 信 用 中 国 网 站()以 下 情 形 之 一:记 录 失 信 被 执 行 人;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同 时,在
16、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信 息 记 录”中 查 询 没 有 处 于 禁 止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记 录 名 单。(提 供 两 个 网 站 的 信 用 记 录 查 询 结 果 打 印 页 面 并 加 盖 公 章)【以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于 开 标 当 天 在 信 用 中 国”网 站()及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查 询 结 果 为 准,如 相 关 失 信 记 录 已 失 效,投 标 人 需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资 料】6.本 项 目 不 允 许 联 合 体 磋 商。7.本 项 目 只 接 受 购 买 了 采
17、购 文 件 的 单 位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六、符 合 资 格 的 供 应 商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本 项 目 负 责 人 携 带 以 下 资 料 到 现 场 购 买 招 标 文 件,如 为 复 印 件 需 备 原 件 核 查:1、营 业 执 照(或 法 人 登 记 证)副 本 复 印 件(加 盖 公 章)、2、投 标 人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三 级 或 以 上 资 质 证 及 有 效 期 内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复 印 件(加 盖 公 章);3、本 项 目 负 责 人 公 路 工 程 二 级 建 造 师(或 以 上)注 册 建 造 师 证 书(广
18、东 省 外 的 投 标 人 拟 派 项 目 经 理 需 持 有 公 路 工 程 专 业 一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书)及 有 效 期 内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复 印 件(加 盖 公 章);4、法 定 代 表 授 权 书 原 件、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受 托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加 盖 公 章);5、在 磋 商 文 件 发 售 期 内“信 用 中 国 商 x c re d itc期)、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网 站 的 查 询 结 果 截 图 并 加 盖 公 章;5报 名 资 料 参 与 正 式
19、 投 标 时 须 放 入 投 标 文 件 中;对 报 名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 的 合 格 性 由 负 责 本 项 目 的 评 审 委 员 会 在 评 审 时 进 行 评 判 和 论 断。七、符 合 资 格 的 供 应 商 应 当 在 2019年 09月 12日 至 2019年 09月 19日 期 间(工 作 日 上 午 9:00-11:00和 下 午 15:00-17:00,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到 广 东 志 正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粤 西 分 公 司(详 细 地 址:信 宜 市 科 学 馆 小 区 景 泰 楼 五 楼)购 买 招 标 文 件,招 标 文 件 每 套 售 价
20、 300元(人 民 币),售 后 不 退。八、投 标 截 止 时 间:2019年 09月 24日 09:30九、投 标 文 件 递 交 地 点:信 宜 市 科 学 馆 小 区 景 泰 楼 五 楼 十、开 标 评 标 时 间:2019年 09月 24日 09:30十 一、开 标 评 标 地 点:信 宜 市 科 学 馆 小 区 景 泰 楼 五 楼 十 二、招 标 文 件 公 示/下 载:现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公 示,公 示 期 为 2019年 09月 11日 至 2019年 09月 16EI,共 三 个 工 作 日。十 三、有 关 此 次 招 标 事 宜,也 可 按 下 列 地 址 以
21、书 面 或 电 话 形 式 查 询:代 理 机 构 联 系 人:丁 小 姐 采 购 人 联 系 人:黎 小 姐 电 话:0668-8909502 电 话:0668-8820451传 真:0668-8909501 传 真:/联 系 地 址:信 宜 市 科 学 馆 小 区 景 泰 楼 五 楼 联 系 地 址:信 宜 市 地 方 公 路 管 理 站 邮 编:525300 邮 编:525300代 理 机 构 项 目 负 责 人:黄 小 姐 采 购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广 东 志 正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2019年 09月 11日 6第 一 部 分 磋 商 须 知 磋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22、 序 号 项 目 内 容 1 采 购 人 名 称 信 宜 市 地 方 公 路 管 理 站。2最 高 限 价 及 资 金 来 源 本 项 目 最 高 限 价:1586274.00元;投 标 人 必 须 按 照 清 单 报 价 方 式 且 低 于 本 项 目 最 高 限 价 的 95%(下 浮 率 5%)进 行 报 价,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报 价 将 视 为 无 效 的 投 标 报 价,其 投 标 将 被 否 决。资 金 来 源:财 政 拨 款。3答 疑 及 踏 勘 现 场 等 本 项 目 不 举 行 集 中 答 疑 会。本 项 目 不 需 踏 勘 现 场。4 磋 商 有 效 期 自
23、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起 90日。5 磋 商 保 证 金 小 写:30000.00兀;大 写:人 民 币 叁 万 兀 整。请 各 供 应 商 按 以 下 银 行 账 号 将 磋 商 保 证 金 存 进 广 东 志 正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账 户,并 必 须 于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到 达 账 户,以 达 账 时 间 为 准。并 在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时,提 交 银 行 划 款 单 原 件 和 复 印 件(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原 件 查 核 后 当 场 退 还),同 时 在 银 行 转 账 单 据 上 写 上 项 目 编 号:ZZ7190782
24、7。收 款 单 位:广 东 志 正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粤 西 分 公 司;开 户 银 行: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信 宜 竹 山 支 行;账 号:44560701040003480;保 证 金 相 关 事 宜 联 系 人:丘 小 姐 联 系 电 话:0668-8909501以 银 行 保 函 或 政 府 采 购 投 标(磋 商)担 保 函 形 式 交 纳 保 证 金 的,银 行 保 函/政 府 采 购 投 标(磋 商)担 保 函 复 印 件(加 盖 公 章)放 入 响 应 文 件 的 商 务 部 分 中,原 件 放 入“磋 商 保 证 金”信 封 中。6 响 应
25、文 件 份 数 正 本 壹 份、副 本 叁 份 和 不 作 任 何 加 密 的 电 子 标 书 壹 份。开 标 一 览 表(原 件)、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一 起 封 装,在 每 一 封 口 处 加 盖 公 章,封 套 标 明 项 目 编 号、投 标 人 名 称 及“开 标 一 览 表”等 字 样;正 本 和 电 子 标 书 一 起 封 装;副 本 一 起 封 装;正 本 壹 本,副 本 叁 本,在 每 一 封 口 处 加 盖 公 章,并 在 封 套 标 明 项 目 名 称、项 目 编 号、供 应 商 名 称 及“正 本”、“副 本”等 字 样。保
26、 证 金 退 还 说 明(原 件)、保 证 金 银 行 划 款 单(复 印 件)/银 行 保 函(原 件)/政 府 采 购 投 标(磋 商)担 保 函(原 件)一 起 封 装,封 套 标 明 项 目 编 号、供 应 商 名 称 及“磋 商 保 证 金”等 字 样;磋 商 保 证 金 银 行 划 款 单(原 件)不 用 封 装,当 场 审 核 后 退 还。7 演 示 与 述 标 无。8 样 品 要 求 无。9 磋 商 小 组 组 成 本 项 目 评 审 工 作 由 依 法 组 建 的 磋 商 小 组 负 责 完 成,磋 商 小 组 由 3 人 组 成。10 评 审 方 法 经 磋 商 确 定 最
27、 终 采 购 需 求 和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的 供 应 商 后,由 磋 商 小 组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对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的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和 最 后 报 价 进 行 综 合 评 分。综 合 评 分 法,是 指 响 应 文 件 满 足 磋 商 文 件 全 部 实 质 性 要 求 且 按 评 审 因 素 的 量 化 指 标 评 审 得 分 最 高 的 供 应 商 为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的 评 审 方 法。11成 交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磋 商 小 组 根 据 综 合 评 分 情 况,编 写 书 面 的 评 审 报 告,按 综 合 得 分 高
28、 低 次 序 排 出 名 次,并 推 荐 综 合 得 分 排 名 第 一 的 供 应 商 为 第 一 成 交 候 选 人,排 名 第 二 的 供 应 商 为 第 二 成 交 候 选 人,排 名 第 三 的 供 应 商 为 第 三 成 交 候 选 人。7供 应 商 必 须 认 真 阅 读 以 下 内 容,以 免 造 成 响 应 失 败。综 合 得 分 相 同 的,按 照 最 后 报 价 由 低 到 高 的 顺 序 推 荐。综 合 得 分 且 最 后 报 价 相 同 的,按 照 技 术 指 标 优 劣 顺 序 推 荐。综 合 得 分 相 同、评 审 价 和 技 术 评 分 均 相 同 的,名 次
29、由 磋 商 小 组 抽 签 确 定。法 律 法 规 有 明 确 规 定 的,以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为 准。19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中 标 人 须 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按 如 下 标 准 和 规 定 缴 纳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1)以 项 目 中 标 总 金 额 作 为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的 计 算 基 数;(2)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采 用 差 额 定 率 累 进 法 进 行 计 算,工 程 类 项 目 按 照 以 下 标 准 计 取:100万 元 以 下 的 部 分,按 照 1.0%计 取;100-500万 元 的 部 分,按 0.7%计 取;
30、500-1000万 元 的 部 分,按 照 0.55%计 取;1000-5000万 元 的 部 分,按 照 0.35%计 取。中 标 人 应 在 付 款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存 入 指 定 账 户,凭 已 盖 银 行 收 款 章 的 进 账 单、中 标 单 位 开 具 的 介 绍 信 及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到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领 取 中 标 通 知 书。收 款 单 位:广 东 志 正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粤 西 分 公 司 开 户 银 行: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茂 名 市 信 宜 迎
31、 宾 分 理 处 银 行 账 号:4405-0169-1141-0000-0043(交 纳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账 号,非 保 证 金 专 用 账 户)注 明 项 目 编 号。13 履 约 保 证 金 中 标 人 要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履 约 保 证 金 的 形 式:由 投 标 人 自 主 选 择 采 用 现 金(或 支 票)、或 银 行 保 函。履 约 保 证 金 的 金 额:中 标 合 同 价 的 10%。采 用 银 行 保 函 时,出 具 履 约 担 保 的 银 行 级 别:投 标 人 公 司 注 册 所 在 地 的 全 国 性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或 股 份 制
32、商 业 银 行 的 分 支 机 构。14 其 他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备 选 投 标 方 案,不 接 受 有 任 何 选 择 或 具 有 附 加 条 件 的 报 价,投 标 文 件 的 报 价 只 允 许 唯 一 方 案 报 价。8(一)总 则 1.适 用 范 围 1.1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政 府 采 购 非 招 标 采 购 方 式 管 理 办 法、政 府 采 购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方 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及 广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须 知
33、。1.2 本 项 目 的 采 购 人、采 购 代 理 机 构、供 应 商 及 各 方 当 事 人 适 用 本 须 知。2.项 目 说 明 2.1 资 金 性 质、资 金 来 源,详 见 磋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2 项。2.2 最 高 限 价,详 见 磋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2 项。2.3 磋 商 内 容(详 细 内 容 请 参 阅 磋 商 文 件 中 的 相 关 内 容)3.概 念 释 义 3.1 监 管 部 门:指 同 级 或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3.2 采 购 人:指 依 法 进 行 政 府 采 购 的 国 家 机 关、事 业 单 位 和 团 体 组 织
34、,详 见 磋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 项。在 采 购 阶 段 称 为 采 购 人,在 合 同 阶 段 称 为 甲 方 或 买 方。为 便 于 磋 商 文 件 及 附 件 直 接 转 化 为 合 同 条 款,在 磋 商 文 件 中 有 时 称 采 购 人 为 买 方、甲 方 或 业 主。3.3 采 购 代 理 机 构:依 法 设 立、从 事 招 标 代 理 业 务 并 提 供 相 关 服 务 的 社 会 中 介 组 织-广 东 志 正 招 标 有 限 公 司。3.4 招 标 采 购 单 位:指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3.5 磋 商 小 组:磋 商 小 组 是 依 法 组
35、 建 的 专 门 负 责 本 次 评 审 工 作 的 临 时 性 机 构。3.6 响 应 供 应 商:符 合 资 格 要 求,响 应 磋 商、参 加 磋 商 竞 争 的 依 法 成 立 的 供 应 商。3.7 成 交 供 应 商:经 合 法 招、磋 商 程 序 评 选 出 来 并 经 采 购 人 确 认 的 获 得 本 项 目 成 交 资 格 的 供 应 商。3.8 货 物:供 应 商 按 磋 商 文 件 及 采 购 合 同 的 规 定,须 向 采 购 人 提 供 的 货 物、备 件、工 具、手 册 及 其 它 技 术 资 料 和 材 料。3.9 服 务:磋 商 文 件 规 定 供 应 商 须
36、 承 担 的 服 务。3.1 0 磋 商 保 证 金:是 指 为 了 保 护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和 采 购 人 免 遭 因 响 应 供 应 商 的 行 为 而 蒙 受 损 失,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和 采 购 人 在 因 响 应 供 应 商 的 行 为 受 到 损 害 时,可 根 据 规 定 不 予 退 还 的 款 项。3.1 1 履 约 保 证 金:是 指 采 购 人 为 防 止 成 交 供 应 商 在 合 同 执 行 过 程 中 违 反 合 同 规 定 或 违 约,并 弥 补 给 采 购 人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既 不 同 于 定 金,也 不 同 于 预 付 款。3.1 2
37、 日 期:指 公 历 日。3.1 3 时 间:指 北 京 时 间。3.1 4 磋 商 文 件 中 的 标 题 或 题 名 仅 起 引 导 作 用,不 应 视 为 对 磋 商 文 件 内 容 的 理 解 和 解 释。4.合 格 的 供 应 商 94.1 对 供 应 商 的 要 求:详 见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中“供 应 商 资 格”部 分。4.2 供 应 商 必 须 由 法 定 代 表 人(负 责 人)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具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的 授 权 书)携 带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参 加 磋 商,在 评 审 过 程 中 随 时 接 受 磋 商 小 组 就
38、响 应 文 件 的 内 容 提 出 的 质 询,并 予 以 解 答。5.合 格 的 货 物 和 服 务 5.1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所 有 货 物 和 服 务,必 须 是 合 法 生 产、合 法 来 源,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要 求,并 满 足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规 格、参 数、质 量、价 格、有 效 期、售 后 服 务 及 供 应 商 须 承 担 的 运 输、安 装、技 术 支 持、培 训 和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它 伴 随 服 务 等 要 求。5.2 采 购 人 有 权 拒 绝 接 受 任 何 不 合 格 的 货 物 和 服 务,由 此 产 生 的 费
39、用 及 相 关 后 果 均 由 供 应 商 自 行 承 担。5.3 政 府 采 购 若 需 采 购 进 口 产 品 的,依 据 政 府 采 购 进 口 产 品 管 理 办 法 执 行。5.4 进 口 产 品 是 指 通 过 中 国 海 关 报 关 验 放 进 入 中 国 境 内 且 产 自 关 境 外 的 产 品。6.本 磋 商 文 件 及 磋 商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澄 清、修 改 和 补 充 文 件,凡 标 有 的 地 方,响 应 供 应 商 要 特 别 加 以 注 意,必 须 对 此 回 答 并 完 全 满 足 这 些 要 求。否 则 若 有 一 项 带 的 指 标 未 响 应 或
40、不 满 足,将 对 其 响 应 文 件 作 无 效 处 理。7.关 于 分 公 司 磋 商 分 公 司 磋 商 的,需 提 供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总 公 司 的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及 授 权 书。总 公 司 可 就 本 项 目 或 此 类 项 目 在 一 定 范 围 或 时 间 内 出 具 唯 一 的 授 权 书。已 由 总 公 司 授 权 的,总 公 司 取 得 的 相 关 资 质 证 书 对 分 公 司 有 效,法 律 法 规 或 者 行 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8.关 于 联 合 体 磋 商 若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允 许 联 合 体 磋 商
41、的,则 必 须 满 足:8.1 两 个 以 上 供 应 商 可 以 组 成 一 个 联 合 体 参 与 磋 商,以 一 个 供 应 商 的 身 份 参 与。8.2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应 当 符 合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条 件,根 据 采 购 项 目 的 特 殊 要 求 规 定 供 应 商 特 定 条 件 的,联 合 体 各 方 中 至 少 应 有 一 方 符 合 采 购 人 规 定 的 特 定 条 件。8.3 联 合 体 磋 商 的,必 须 提 供 各 方 签 订 的 共 同 磋 商 协 议,明 确 约 定 各 方 承 担 的 工 作 和 相
42、应 的 责 任。联 合 体 各 方 签 订 共 同 磋 商 协 议 后,不 得 再 以 自 己 名 义 单 独 在 同 一 项 目 中 磋 商,也 不 得 组 成 新 的 联 合 体 参 加 同 一 一 项 目 磋 商;8.4 联 合 体 磋 商 的,可 以 由 联 合 体 中 的 一 方 或 者 共 同 提 交 磋 商 保 证 金,以 一 方 名 义 提 交 磋 商 保 证 金 的,对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具 有 约 束 力。8.5 联 合 体 获 得 成 交 资 格 的,联 合 体 各 方 应 当 共 同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8.6 同 一 专 业 的 单 位 组 成 的
43、联 合 体,按 照 同 一 项 资 质 等 级 较 低 的 单 位 确 定 资 质 等 级。9.关 于 关 联 企 业 9.1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供 应 商,不 得 参 加 同 一 包 组 磋 商 或 者 未 划 分 包 组 的 同 一 采 购 项 目 的 政 府 采 购 活 动。如 同 时 参 加,评 审 时 均 作 无 效 响 应 处 理。9.2 彼 此 存 在 投 资 与 被 投 资 关 系 的,不 得 参 与 同 一 采 购 项 目 竞 争。如 同 时 参 加,评 审 时 均 作 无 效 响 应 处 理。10
44、9.3 彼 此 的 经 营 者、董 事 会(或 同 类 管 理 机 构)成 员 属 于 直 系 亲 属 或 配 偶 关 系 的,不 得 参 与 同 一 采 购 项 目 竞 争。如 同 时 参 加,评 审 时 均 作 无 效 响 应 处 理。10.关 于 提 供 前 期 服 务 的 供 应 商 为 采 购 项 目 提 供 整 体 设 计、规 范 编 制 或 者 项 目 管 理、监 理、检 测 等 服 务 的 供 应 商,不 得 再 参 加 该 采 购 项 目 的 其 他 采 购 活 动。11.关 于 中 型、小 型、微 型 企 业 参 与 磋 商 1 1.1 根 据 财 政 部、工 业 和 信
45、息 化 部 印 发 的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暂 行 办 法(财 库 2011181号)的 规 定,对 小 型 和 微 型 企 业 产 品 的 价 格 给 予 6%-10%的 扣 除,用 扣 除 后 的 价 格 参 与 评 审;报 价 产 品 中 仅 有 部 分 小 型 和 微 型 企 业 产 品 的,则 按 所 报 小 型 和 微 型 企 业 产 品 的 价 格 予 以 扣 除。1 1.2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暂 行 办 法 所 称 中 小 企 业(含 中 型、小 型、微 型 企 业,下 同)应 当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1)
46、符 合 中 小 企 业 划 分 标 准;(2)提 供 本 企 业 制 造 的 货 物、承 担 的 工 程 或 者 服 务,或 者 提 供 其 他 中 小 企 业 制 造 的 货 物。本 项 所 称 货 物 不 包 括 使 用 大 型 企 业 注 册 商 标 的 货 物。1 1.3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暂 行 办 法 所 称 中 小 企 业 划 分 标 准,是 指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根 据 企 业 从 业 人 员、营 业 收 入、资 产 总 额 等 指 标 制 定 的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1 1.4 小 型、微 型 企 业 提 供 中 型 企 业
47、 制 造 的 货 物 的,视 同 为 中 型 企 业。1 1.5 中 小 微 企 业 参 与 磋 商 应 提 供 中 小 微 企 业 声 明 函。根 据 财 库(2014)6 8号 财 政 部 司 法 部 关 于 政 府 采 购 支 持 监 狱 企 业 发 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监 狱 企 业 视 同 小 微 企 业。监 狱 企 业 是 指 由 司 法 部 认 定 的 为 罪 犯、戒 毒 人 员 提 供 生 产 项 目 和 劳 动 对 象,且 全 部 产 权 属 于 司 法 部 监 狱 管 理 局、戒 毒 管 理 局、直 属 煤 矿 管 理 局,各 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监 狱
48、 管 理 局、戒 毒 管 理 局,各 地(设 区 的 市)监 狱、强 制 隔 离 戒 毒 所、戒 毒 康 复 所,以 及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监 狱 管 理 局、戒 毒 管 理 局 的 企 业。监 狱 企 业 参 与 磋 商 提 供 由 省 级 以 上 监 狱 管 理 局、戒 毒 管 理 局(含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出 具 的 属 于 监 狱 企 业 的 证 明 文 件,不 再 提 供 中 小 微 企 业 声 明 函。12.关 于 多 家 代 理 商 代 理 一 家 制 造 商 的 产 品 参 加 磋 商 符 合 采 购 人 需 求 的 品 牌 或 者 符 合 资 格
49、条 件 的 生 产 制 造 商 至 少 应 达 到 三 个 品 牌 或 三 个 制 造 商 参 与 竞 争,同 一 品 牌 同 一 型 号 产 品 可 由 多 家 代 理 商 参 加 竞 争,但 只 作 为 一 个 供 应 商 计 算。13.磋 商 文 件 的 解 释 权 本 磋 商 文 件 的 解 释 权 归“广 东 志 正 招 标 有 限 公 司”所 有。(二)磋 商 文 件 14.磋 商 文 件 构 成 要 求 提 供 的 服 务、磋 商 过 程 和 合 同 条 件 在 磋 商 文 件 中 均 有 说 明。磋 商 文 件 包 括: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11 磋 商 须 知;用 户
50、需 求;合 同 草 案;响 应 文 件 格 式;磋 商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澄 清、修 改 和 补 充 文 件(如 有)。15.供 应 商 应 认 真 阅 读、并 充 分 理 解 磋 商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包 括 所 有 的 补 充、修 改 内 容、重 要 事 项、格 式、条 款 和 技 术 规 范、参 数 及 要 求 等)。供 应 商 没 有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资 料,或 者 响 应 文 件 没 有 对 磋 商 文 件 在 各 方 面 都 作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是 供 应 商 的 风 险,有 可 能 导 致 其 磋 商 响 应 被 拒 绝,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