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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借款合同担保注意事项 案情: 网友小陈来询问,今年三月份,朋友借了我20万元,我们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借款合同,并商定朋友将其全部的房屋为本次借款供应担保,针对这份借款合同,想请律师看看该份协议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 (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张可可律师) 律师审查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后,发觉几个问题,其一,小陈朋友用于抵押的房屋是经济适用房;其次,小陈朋友的经济适用房在银行办理了贷款手续,借款尚未归还完毕;第三,借款合同商定若到期未能按时归还借款,则借款人自动将抵押的房屋过户到小陈的名下;第四,借款合同商定双方全都同意无需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并由第三人作为见证人在合同中签字见证。 针对上述问题
2、,律师认为: 首先,在该份借款协议中借款的”意图假如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借款行为和事实已实际产生,则针对借款局部的商定有效; 其次,借款合同中针对抵押局部的商定无效,没有法律效力。 律师提示: 第一,经济适用房性质特别,依据现行规定,购置经济适用房不满五年,不能交易,即不得买卖、转让、办理抵押等; 其次,以按揭房屋为抵押进展二次贷款或借款,除符合肯定交易条件外,贷款金额或借款金额不得超出房屋剩余局部的价值,否则,超出局部抵押无效; 第三,合同商定的若到期未能按时归还借款,则借款人自动将抵押的房屋过户到小陈名下属于无效商定,在法律上称为“流抵押”,是指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商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全部权转移为债权人全部的契约。物权法明文规定制止抵押当事人订立流质契约。 第四,物权法规定,以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用于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也就是说,不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