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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察法实施条例解读一】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规范和正确行使国家监察权经党中央批准,2021年9月20日,国家监察委员会第1号公告公布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以习近平新时 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 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 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政治立场,完善监察权运行机制,是纪检监察机关深入 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监察法规制度建设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重大制度成 果。条例的颁布施行,充分彰显了纪检监察机关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正 风肃纪反腐的鲜明立场和接受最严格监督约
2、束的坚定决心。一、充分认识制定条例的重要意义(-)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进行的事关全 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先后对全面推开改 革试点工作,修改宪法、制定监察法,设立监察机关作出部署。十三届全国人大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监察法,国家监察委员会依法组建,各级纪委监委全面贯彻合 署办公要求,依法行使监察职权,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施监察,建立 起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进一步 强调加强党的领导、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完善监察权运行和监督机制,完善 党和国家监督制度。制定
3、条例是进一步强化监察机关的政治机关属性,加强 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统一领导的必然要求,对于不断完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健全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将发挥重要作用。(二)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有力保证 量评查,对违规违法行为严肃追究法律责任,使每一项制度要求都化作行动、化 为习惯、形成自觉,以铁一般的纪律作风锻造纪检监察队伍。四是扎实推进纪检监察制度建设。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系统观念、系统 思维,结合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对本地区本单位制定的相关制度进行 梳理,及时清理不符合条例要求的制度规定,修改完善现有的制度规定,实 现法制协调统一。按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统一部署,规
4、范执纪执法文书使用和管 理,通过不折不扣地将制度贯彻执行到位,持续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 化、正规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监察法实施条例解读二】学习贯彻监察法实施条例完善中国特色监察体制的重要举措经党中央批准,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正式颁布施行。这是国家监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制定的第 一部监察法规。制定条例是进一步强化监察机关的政治机关属性,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 作统一领导的必然要求,是完善中国特色监察体制的重要举措,充分彰显了纪检 监察机关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正风肃纪反腐的鲜明立场和接受最严格监督约 束的坚定决心。总结深化国家监察体制
5、改革,不断健全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 系。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进行的事关全 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2016年10月,十八届六中全会闭幕不久,党中央决定在北京、山西、浙江三地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 索实践;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先后对全面推开试点工作、修改宪法、 制定监察法、设立监察机关作出部署;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宪法修正案,明确中华 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并表决通过中华人 民共和国监察法。随后,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北京正式揭牌。各级纪委监委全面 贯彻合署办
6、公要求,依法行使监察职权,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施监察。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取得重大成果,加强了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 导,健全了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自觉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履行职 责、开展工作,重大工作事项、重大改革措施、重大立法项目和重大机构调整等 及时主动向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请示报告,既报告结果,又报告过程。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级纪委监委推动建立健全党委定期研判反腐败斗争 形势、把握政治生态、听取重大案件汇报等制度,从组织形式、职能定位、决策 程序上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具体化。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整合原行 政监察、预防腐败、检察
7、院反贪反渎等工作力量,组建监察委员会,使反腐败决 策指挥、资源力量、措施手段更加集中统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整合规范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法规制度,健全统 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完善监察调查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 动各级纪委监委落实纪法双施双守要求,对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 题一体进行审查调查,真正做到全面从严、全面覆盖。条例第五章紧紧围绕规范监察权运行构建监察程序,将监察法规定的监 察程序分解为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审理、处置、移送审查起诉7 个具体环节,在各环节中贯通落实法治原则和从严要求,形成执纪执法贯通、有 效衔接司法,权责清晰、流程规范、制约有效的
8、程序体系。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加强党的领导,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 革,完善监察权运行和监督机制,完善党和国家监督制度。条例是总结深化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对于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体制优势, 不断健全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将发挥重要作用。条例以宪法和监察法为依据,是推进监察法规制度建设系统集成、 协同高效的重大成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在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进行的,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是 反腐败工作法治化。在改革的过程中,要推动出台一批标志性、关键性、基础性 法规制度,全面推进纪检监察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党中央领导下,
9、出台了一批规范纪检 监察工作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按照党中央部署,研究修订党纪处分条例、问责条例、党 员权利保障条例,研究起草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监督执 法工作规定,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起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制 定开展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规定(试行)等法规制 度,推动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健全完善;随着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为 适应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新的更高要求,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刑事 诉讼法,实施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 法等制度规定,主动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完善
10、办案程序、证据标准 衔接机制,促进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条例主动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设专节规定移送审查起诉 事宜,明确监察机关在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具体职责,完善指定司法管 辖的协商程序和工作要求,规范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情形和程序,保证监察机关 调查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有序进入刑事司法程序。此外,条例在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中,对监察法颁布实施以来 的监察制度进行梳理,将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和 各项监督贯通协调的要求在监察法规中予以固定。这充分说明,条例是推进监察法规制度建设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重大 成果,有利于更好地指导各级监察机关
11、加强规范化、专业化建设,确保监察权在 法治轨道上运行。条例完善监察工作运行机制,为更好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提供重要保障。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监察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 的法律。随着监察工作的持续深化,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全面系统规范监察工作的 基础性法规,将监察法中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细化为实操性强的内容,实现法 规制度的与时俱进。条例共9章287条,与监察法各章逐一对应。在监察法相关规定的基 础上,进一步完善监察机关领导体制,细化监察职责、监察对象范围和监察管辖 的具体规定,规范各项监察措施的适用和监察程序各环节的具体工作要求,明确 监察机关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工作职责
12、和领导体制,强化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 员的监督。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是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根 本目的,也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的根本保证。条例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到立规全过程, 落实到制度设计的各方面。在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中明确要求,把党的领导贯彻 到监察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此外,第十条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 开展工作;第二百五十一条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必须自觉坚持党的领导等 内容都表明,纪检监察各项工作始终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扎实有序开展。面对监察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部分监察对象的界定不 够明确、监察执法与刑事司
13、法的衔接机制不够顺畅等,条例坚持问题导向, 解决实践中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监察体制制度优势,推动新 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初心,就是要把增强对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的监督全 覆盖、有效性作为着力点。条例进一步细化监察法关于国家监察全面覆盖的 相关规定,着力增强职责履行的实效性。条例紧紧围绕行使公权力”这一本质特征,对监察法规定的六类监察 对象逐项进行细化,以明文列举的方式作出规定,进一步解决实践中有的监察对 象界定存在争议的问题。与此同时,监察管辖制度也得到了完善,确保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受到依法查 处。条例指出监察机关开展监督、调查、处置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与属
14、地管辖 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制划分了各级监委调查职务违法犯罪的管辖范围, 规定了提级管辖、指定管辖等制度,明确了监察机关与其他机关互涉案件由 监察机关为主调查”的内涵,架构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分工协作的管辖机 制,实现对职务违法犯罪调查的全覆盖。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要求,抓深抓实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有效推进党内 监督和国家监察全覆盖。随着改革进入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新阶段,纪检监察 机关必须增强改革主动性,落实好全会部署的改革任务,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 体系,使监督体系融入国家治理体系、有效转化为治理效能,为纪检监察工作高 质量发展注入不竭动力。【监察法实施条例解读三】学习贯彻监察法实
15、施条例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正风肃纪反腐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 式。做好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法治化、专业化。经党中央批 准,国家监委日前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对监察制度进行科学化、体系化集成把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 有利于更好地指导各级监察机关加强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学习领会条 例,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践行习近平法治思 想,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正风肃纪反腐,确保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规范 运行。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
16、 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正风肃纪反腐,既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纪检监察工 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实现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是严肃的政治要求和政治责任,必须以党章党规党纪、宪法法律法规为准绳,通 过制定纪检监察各项法规制度并严格执行来开展工作,从强化监督、执纪审查、 调查处置到问责追责,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要合规合纪合法。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写 入宪法,实施监察法,依法确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实现机 构、职能、权限、程序法定化,为各级监委履行职责提供了坚
17、实的宪法基础和法 治保障。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自觉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党中央领导下出台了一 批规范纪检监察工作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酒己合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制定公 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等法律。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条例等,都是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越是讲政治,就越要讲纪法、讲事实,重程序、重规矩。只有依规依纪依法 做好每一项工作、办好每一起案件,才能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 统一,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人民和实践检验。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照党的原则、纪律、规矩和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 分清纪法界限、推进纪法贯通、注重法法衔接,
18、使权力运行既规范有序又顺畅高 效。制定条例对监察程序进一步细化,目的是为了监督和约束监察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权力的行使,确保监察机关正确、及时、有序、有效地行使职权、履行 职责,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条例处处体现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依规依纪依法履职提供有 力保证。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推进反腐 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纪检监察机关运用任何一项制度、措施,都必须在依规 依纪依法的前提下进行。监察法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是监察工作的基本遵循,对保障各级监察机关 正确行使职权发挥了重要作用,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 治党的有机统一,对以法治思维和法
19、治方式惩治腐败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国家监委根据监察工作实践,颁布施行条例,充分彰显了纪检监察机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正风肃纪反腐的鲜明立场和接受最严格监督约束的坚定决心。纵览条例全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要求在很多条目均有充分、 具体的体现。比如,进一步完善监察机关领导体制,细化监察职责、监察对象范 围和监察管辖的具体规定,规范各项监察措施的适用情形和监察程序各环节的具 体工作要求,明确监察机关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工作职责和领导体制,强化对 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等等。条例总则第三条明确提出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执纪执法贯 通、有效衔接司法,实现依纪监督和依法监察、适用纪律和适
20、用法律有机融合, 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列为开展监察工作的总体要求之一。第四章监察权限首先规定监察措施使用和证据的一般要求,然后具体规 定各项措施的适用情形和工作要求,分别提出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证据标准, 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细化适用留置的具体情形,强化执法规范化的标准要求。第五章监察程序,则对监察工作各环节的程序要求作出全面规定。规范 调查的具体流程和时限,强化审理的审核把关作用,明确监察机关在监察执法与 刑事司法衔接中的具体职责,细化指定调查案件的审理、监察问责的方式、监察 建议书的制作、涉案人员的处置、从宽处罚建议的情形等内容。条例不仅立足于发现和解决当前问题,还设置了相应的兜底条文。
21、通过 一系列的制度设计,让监察权在法治轨道的范围内行使,以此促进监察工作规范 化、法治化、正规化。带头守规守纪守法,确保监察执法权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带头守规守纪守法是旗帜鲜明讲政治的应有之 义。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 法治方式正风肃纪反腐的能力,依规依纪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审查调查、追责问 责等各项工作,切实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以条例出台为契机,进一步强化法治意识,在尊法 学法守法用法上作表率。要深刻理解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讲政治和讲法治的内 在一致性,在实际工作中自觉把政治意识与法
22、治思维、政治把握与法治方式统一 起来、结合起来,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融合和最大化。要 原原本本学、一条一条学,准确把握条例的目的、背景、原则,准确理解条 文的内涵、精髓、要求,弄明白监察的职责、对象、权限、程序等。要在系统深 入、融会贯通上下功夫,在学中干、在干中学,做到熟知精通、熟练运用,努力 成为纪法皆通的专才。要把条例的要求落实落细,谋划工作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运用法治 方式,严禁超越既定权限、逾越纪法底线。在纪法贯通方面,完善工作流程,健 全工作规则,建立统一决策、一体化运行的执纪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实现执纪审 查和依法调查有序对接、相互贯通,使执纪执法同向发力、精准
23、发力。在法法衔 接方面,按照条例明确的监察机关在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具体职责, 强化与司法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的协作配合,促进监察调查程序与刑事司 法程序有机衔接。律人者必先律己。纪检监察机关要以法治精神强化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严 格规范自身权力运行。条例通篇贯彻纪检监察机关要接受最严格约束和监督 的要求,第七章专章规定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明确提出监察机关 和监察人员必须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组织的管理、监督下开展工作,依法接 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 督、舆论监督,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的约束和监督。这些要求
24、构建了系统化全方位的监督机制,确保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受到严格 的制度和纪律约束。【监察法实施条例解读四】从典型案例看监察法实施条例带来的变化针对监察法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 下简称条例)就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同时把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 法规规定,对监察制度进行科学化、体系化集成,有利于更好地指导各级监察机 关加强规范化、专业化建设。本文约请内蒙古、江西、河南等省(自治区)纪委 监委案件审理室同志,结合工作实践和几起典型案例,谈该法规给监察工作带来 的变化。细化监察对象的范围案例1:孔某,某国有参股公司副总经理,在履职过程中,因疏忽大意造成企业 资产损
25、失。经查,孔某由国有出资方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党组指派到该国有参 股公司。案例2 :张某,某村村民,群众,聘任到村委会负责财务工作,在该村开展抗汛工作期间,具体协助乡政府从事救济物资发放工作,其在物资分配上优亲厚 友、显失公平,造成不良影响。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党中央领导下,出台了一批规范纪检 监察工作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制定公职人员政务 处分法、监察官法等法律。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监察工作的持续深化,对 加强制度的系统集成、协祠高效提出了更高要求,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全面系统规 范监察工作的基础性法规。2019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
26、 次会议通过关于国家监委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才受权国家监委根据宪法和法律制 定监察法规。条例作为国家监委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对监察制度进行科 学化、体系化集成,同时把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有利于更好 地指导各级监察机关加强规范化、专业化建设,确保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监察法集组织法、程序法、实体法于一体,对保障各级监察机关正确行使职 权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监察实践的不断丰富发展,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监察法 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监察监督的途径、职务违法调查的范围和标准、监察处置的 具体程序等,提高监督执法工作的精准性、实效性。同时,监察法实施中也出现 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部分监察对
27、象的界定不够明确,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 衔接机制不够顺畅,职务违法犯罪证据规定需要进一步健全,等等。制定条例 就是要坚持问题导向,依法解决实践中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满足各级监察机关 履职的迫切需要,实现法规制度的与时俱进,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 展。(四)加强对监察机关监督制约的内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肩负着党和人民重托,必须牢记打铁 必须自身硬的政治要求,强化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监督别人的人首先要管好 自己,要做遵纪守法的标杆,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纪委监委合 署办公,监督范围扩大了,权限丰富了,经受的考验也更加严峻,对纪检监察机案例3 :王某,某市煤
28、炭公司董事长,同时担任本市人大代表,其利用担任 人大代表的职务便利,在其负责的议案中加入了针对其同类企业的优惠建议,产 生不良影响。定性:条例在监察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廓清公职人员外延,对 监察法规定的六类监察对象逐项进行细化,以明文列举的方式作出规定,明确监 察全覆盖的对象范围。特别是对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基层群众 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作出具体规定,具有很 强的操作性。根据相关规定,案例1中孔某属于监察法规定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案例2 中张某属于监察法规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案例3中王某 系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监委可以对
29、上述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置。解读:条例解决了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监察对象的认定问题。此前,对 于国有参股公司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是否属于监察对象较难 把握。条例第四十条通过人员的任命单位、产生方式等进一步明确了国有参 股公司中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围。首先,通过任命单位、产生方式判断。其中一类是经党组织或国家机关,国 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方式产生。案例 1中孔某身份属于此类,系由国有独资公司推荐到国有参股公司。另一类是其职 务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 般认为包括国家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上级或本级国家出资企业
30、内部的党委、党政 联席会等组织。其次,具体职责也是判断依据,即相关人员应在国有控股、参股 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孔某在国有参股公司 中履行相应职责,所以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可以认定为监察对象。条例实现了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人员的监察全覆 盖。此前,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的界定存在难点。条 例第四十二条将从事集体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的人员,从事集体资金、资产、 资源管理的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均明确为监察法第十 五条第五项所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进一步明确了该类 人员监察对象范围,尤其是对协助人民政
31、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范围进行了 列举并作兜底规定,对确保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集体资产安全、集体事务履职到 位,服务乡村振兴亦有重要意义。案例2中,张某虽然不是村委委员,但在该村委会工作期间,具体负责协助 乡政府从事救济物资发放工作,符合条例规定的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 工作的人员范围,可以认定为监察对象。实践中,对该类监察对象的认定需要紧 密结合相关人员当时的工作职责进行理解把握。如张某完成了上述协助工作,其 在村委会不负责集体资产、事务等管理职责,则不再属于监察对象。对发生职务 违法问题时属于监察对象,立案调查时不属于的,依据相关规定不再适用政务处 分,对尚不构成犯罪的可建议基层组织减发
32、或扣发其绩效补贴(工资)、奖金等, 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作出相应处理决定。条例明确了以行使公权力为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的判断标准问 题。条例第四十三条强化了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等的监察覆 盖,增加了虽未列入党政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党政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增加 了依法组建的评标、谈判、询价等组织中代表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临时履行公共事务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 人员,同时将其他依法行使公权力的人员作为兜底条款。案例3中,王某作 为人大代表在履行提出议案职责期间,属于履行公职的人大代表,是监察对象。实践中,确定其他依法行使公权力的人员应主要判断其
33、行为是否在履行 公职、是否在行使公权力。比如,辅警在身份上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但如果辅警 受所在公安机关指派执行公务期间,就符合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规定 的虽未列入党政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党政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监察 对象。再比如,某国家机关在某项目的招标活动中,临时聘用某会计师事务所的 人员成立评标委员会,这些组成人员临时代表国家机关从事公共事务,行使了公 权力,符合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如果在此期间涉嫌违法 或者犯罪,监察机关可以依法调查。(作者: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 陈秀敏张晓燕)(本文刊载于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21年第19期有删减)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关
34、自身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制定条例,进一步明确监察机关的权力边 界,完善接受各方面监督的体制机制,健全内部监督制约制度,严格对监察人员 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有利于确保监察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做到在行使 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二、准确把握条例的主旨要义条例共9章287条,严格遵循和贯彻宪法、监察法,体例上与监察法 各章逐一对应,总体可以分为三个板块。第一板块为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立法 目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监察工作总体要求和原则、工作任务等内容,统领整 部条例o第二板块为第二章至第八章,是主体部分,完善监察机关领导体制, 细化监察职责、监察对象范围和监察管辖的具体规定,
35、规范各项监察措施的适用 情形和监察程序各环节的具体要求,明确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工作职责和领导 体制,强化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第三板块是第九章附则,主要规定了 解释机关和生效日期。(-)实现党对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具体化法治化党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提出,推进党的领 导入法入规,着力实现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条例贯彻监察法的要求, 不仅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作为根本政治原则和指导思想,更落实到监察工作领 导体制、工作机制和管理监督等具体制度设计中。一是在总则中作出总领性规定。 在第二条即强调坚持党对监察工作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 信、做到两个维护,
36、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监察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在第三 条进一步明确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构建在党的领导下集中决 策、一体运行的体制机制,为各项具体制度设计指明正确政治方向。二是将监察 工作的双重领导体制法治化。条例根据党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精神, 在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中明确规定,国家监委在党中央领导下开展工作, 地方各级监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监委双重领导下工作,监督执法调查工作以上级 监委领导为主,从而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三是在监察执法 全流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强调监察机关坚持民主集中制,对于线索处置、 立案调查、处置执行等重要事项严格按照权限履行请示报告
37、程序,采取监察措施 要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并在第四章监察权限、第五章监察 程序的具体规定中与有关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请示报告的要求相衔接, 使党的领导在反腐败的具体实践中落实落细。(二)增强对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监督的全覆盖有效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初心,就是要把增强对公权力 和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有效性作为着力点。条例进一步细化监察法关于 国家监察全面覆盖的相关规定,着力增强职责履行的实效性。一是廓清公职人员 外延,明确监察全覆盖的对象范围。紧紧围绕行使公权力这一本质特征,对 监察法规定的六类监察对象逐项进行细化,以明文列举的方式作出规定,进一步 解决实践中
38、有的监察对象界定存在争议的问题。二是完善监察管辖制度,确保职 务违法犯罪行为受到依法查处。条例指出监察机关开展监督、调查、处置应 当按照管理权限与属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制,划分了各级监委调 查职务违法犯罪的管辖范围,规定了提级管辖、指定管辖等制度,明确了监察机 关与其他机关互涉案件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的内涵,架构起纵向到底、 横向到边、分工协作的管辖机制,实现对职务违法犯罪调查的全覆盖,防止出现 管辖真空。三是健全派驻监察制度,为实现有效覆盖提供法治保证。将监察法的 概括性规定具体化,在第二章中明确各级监委可以依法向所管辖的国有企事业单 位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依法向地区、
39、盟、开发区等不设置人民代 表大会的区域以及街道、乡镇等区域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专员,推动监察向各 类组织和基层延伸。在第三章监察范围和管辖中进一步构建派驻机构与地方 监委协作机制,明确对工作单位在地方、管理权限在系统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 法犯罪的管辖规则,完善组地”联合调查、协商管辖、情况通报制度,推动有 形覆盖迈向有效覆盖。(三)进一步规范监察机关职责和权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监察权是把双刃剑,行使权力必须十分谨慎。条例 按照职权法定的原则,进一步明晰监察职责边界和措施使用规范,推进监察机关 依法充分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是完善监督内容、渠道和方式。专设一节对 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监督
40、检查职责予以细化,坚持执纪执法贯通的理 念,针对监察监督的特点,把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政治监督的目标任务、丰富内涵 和着力点转化为监察法规规定,同时体现把监督寓于日常工作之中、融入权力运 行全过程的要求,要求监察机关结合公职人员的职责加强日常监督,针对系统性 行业性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专项监督,以办案促进整改、以监 督促进治理,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二是明确监察机关调 查范围。条例分别对监察机关调查违法和犯罪职责作出规定。对于违法案件 调查职责,列出了职务违法的客观行为类型,明确了特定情况下调查、处置其他 违法行为的情形。对于犯罪案件调查职责,以列举罪名的方式对监察
41、机关管辖职 务犯罪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后,监察机关有权 管辖的职务犯罪罪名共有101个,包括监察机关单独管辖的罪名,以及与检察 机关、公安机关共同管辖的罪名,条例对相关管辖规则均进行了明确。这 101个罪名既是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的责任清单,也是对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 干部履行职责的最底线要求和负面清单,是公权力行使的制度笼子。公职人员特 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掌握党纪处分条例、政务处分法以及条例对权力的 约束和边界,做到敬畏纪法、尊崇纪法,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纪检 监察机关要依据条例加强对党员和公职人员的法律法规教育,结合违法犯罪 的典型案例深入开展警示教育,
42、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建设。 三是健全监察措施使用制度规范。为促进监察机关有效履行监察职能,监察法赋 予监察机关必要的权限,可以采取有关监察措施。条例以严肃审慎的态度对 待监察法赋予的权力,明确要求加强监督执法调查工作规范化建设,严格依照法 定的范围、程序和期限采取相关措施。紧盯监察措施使用中的关键点和风险点, 在第四章中分节对15项监察措施的适用条件、工作要求、文书手续以及告知义 务等事项作出详细规定,确保监察机关依法正确采取措施。四是构建监察调查证 据规则。监察机关调查案件,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 为准绳。条例第四章设专节对监察证据种类、证据审查、证据
43、规则等作了规 定,强调开展讯问、搜查、查封、扣押以及重要的谈话、询问等调查取证工作应 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首次在法规中确立了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的职务违法案件和 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标准,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高标准的证据要求规范和 约束调查取证工作,有效对接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四)完善监察权运行的法律程序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工作,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条例第五章 紧紧围绕规范监察权运行构建监察程序,将监察法规定的监察程序分解为线索处 置、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审理、处置、移送审查起诉7个具体环节,在各环 节中贯通落实法治原则和从严要求,形成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权责清 晰、
44、流程规范、制约有效的程序体系,解决了实践中一些程序不具体不细致的问 题。一是完善调查期限制度。条例首次规定,对被调查人没有采取留置措施 的案件,监察机关应当在立案后一年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被调查人解除留置措 施的,应当在解除留置措施后一年以内作出处理决定,从而明确了办案时限要求, 防止调查工作久拖不决。二是强化审理把关职责。案件审理的基本职责是对调查 结果进行审核把关,确保案件质量。条例对审理工作程序作出全面规定、提 出明确要求,重点细化了开展审理谈话的情形,防范和处理可能发生案件质量问 题的风险点;在一般案件审理程序外,对提级管辖案件、指定管辖案件的审理工 作程序作出规定,解决实践中适用法律
45、不规范、影响办案质量和效率的问题。三 是完善监察处置工作程序。明确监察问责的方式,为有效贯通党内问责和监察问 责,严肃责任追究提供制度依据。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的要求,规定对于情节较 轻不予移送起诉的非监察对象,采取批评教育、责令具结悔过、依法移送行政执 法部门等方式予以处置;对于有行贿行为的涉案单位和人员,按规定记入相关信 息记录并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织密惩治行贿违法犯罪的法网。四是有效衔接刑 事诉讼程序。主动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设专节规定移送审查起诉 事宜,明确监察机关在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具体职责,完善指定司法管 辖的协商程序和工作要求,规范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情形和程序,
46、保证监察机关 调查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有序进入刑事司法程序。(五)确保监察权接受最严格的监督约束加强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是监察法和其他纪检监察法规一 贯的要求。条例通篇贯彻监察机关要接受最严格约束和监督的要求,充分吸 收既有制度成果,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在第七章专章规定 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构建系统化全方位的监督机制。一是坚持党的 领导、管理和监督。党的领导职责中必然包含监督职责,党组织对监察机关的监 督是第一位的监督。条例强调,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必须自觉坚持党的领导, 在党组织的管理、监督下开展工作。二是接受人大监督和民主监督、司法监督、 社会监督、舆
47、论监督。在监察法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各级监委向本 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的形式、程序和审议意见办理要求,细化接受执法检 查和答复质询案的程序,完善向社会公开监察工作信息的具体范围,明确特约监 察员制度的法律地位,为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等充分发挥作用提供保障。三是完 善监察机关内控机制。明确要求监察机关建立内部工作部门协调制约机制、案件 质量评查机制,确立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细化履职回 避制度和保密制度等,构建起严密细致的权力监督控制机制。在监督对象上,覆 盖各级监察机关、各个内设部门和各名监察人员;在监督事项上,涵盖执行职务、 与特定人员交往、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
48、等各方面;在监督流程上,囊括监察机关 工作各环节,将监察人员入职、履职、离职全程纳入监督,确保监察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受到严格的制度和纪律约束。(六)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有关政府机关、监察 机关、司法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 关系和谐有序。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明确指出,要在执纪执法中尊重保障民 法典赋予的相关权利。条例作为规范监察工作的重要程序性法规,在监察权 运行的各个环节充分彰显维护公民权益的制度价值。一是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作为对监察工作的总体要求。在总则中强调,监察机关应当充分保障监察对象以 及相关人员的人身权、知情权、财产权、申辩权、申诉权以及申请复审复核权等 合法权益。二是对采取监察措施过程中保障相关人员合法权益作出具体规定。条 例明确要求,进行谈话、讯问、询问,应当依法出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理安 排时间、控制时长,保证被调查人等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查封、扣押财物, 应当为被调查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