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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盘亏、盘盈的增值税处理一、固定资产盘亏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购进的货物如因管理不善原因造成被盗、丢失、霉烂 变质的,其损失部分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其它原因造成的资产盘亏不 属于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情形,发生时增值税不做处理。二、固定资产盘盈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 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 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根据上述规定,发生资产盘盈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增值税不做任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