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广东省统计师(中级)《统计工作实务》考试题库及答案(含典型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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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 广 东 省 统 计 师(中 级)统 计 工 作 实 务 考 试 题 库 及 答 案(含 典 型 题)一、单 选 题 1.国 家 统 计 局 对()的 人 员 和 编 制 实 行 垂 直 管 理。A、省 级 统 计 机 构 B、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C、其 派 出 的 省 级 调 查 总 队 D、其 派 出 的 各 级 调 查 队 答 案:D解 析:国 家 统 计 局 各 级 调 查 队 是 国 家 统 计 局 的 派 出 机 构,由 国 家 统 计 局 实 行 垂 直 管 理。2.搜 集 和 整 理 统 计 资 料 的 基 础 和 主 体 分 别

2、是()。A、经 常 性 抽 样 调 查 和 周 期 性 普 查 B、周 期 性 普 查 和 经 常 性 抽 样 调 查 C、重 点 调 查 和 周 期 性 普 查 D、典 型 调 查 和 经 常 性 抽 样 调 查 答 案:B解 析:统 计 法 第 十 六 条 规 定,搜 集、整 理 统 计 资 料,应 当 以 周 期 性 普 查 为 基 础,以 经 常 性 抽 样 调 查 为 主 体,综 合 运 用 全 面 调 查、重 点 调 查 等 方 法,并 充 分 利 用 行 政 记 录 等 资 料。3.在 统 计 行 政 诉 讼 的 双 方 当 事 人 中,被 告 为()。A、统 计 调 查 对 象

3、 B、统 计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C、统 计 诉 讼 代 理 人 D、统 计 诉 讼 第 三 方 答 案:B解 析:统 计 行 政 诉 讼 有 以 下 特 征:统 计 行 政 诉 讼 中 的 双 方 当 事 人,被 告 只 能 是 行 使 统 计 行 政 权 力、做 出 引 起 纠 纷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统 计 行 政 执 法 机 关,即 国 家 统 计 局 及 其 派 出 的 调 查 队 和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原 告 则 是 认 为 统 计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侵 犯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公 民、法

4、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统 计 行 政 诉 讼 所 要 解 决 的 是 统 计 行 政 争 议;统 计 行 政 诉 讼 的 起 因 是 相 对 人 对 具 体 统 计 行 政 行 为 不 服,持 有 异 议,认 为 侵 犯 了 其 合 法 权 益;统 计 行 政 诉 讼 是 在 人 民 法 院 的 主 持 下 进 行 的。4.统 计 行 政 处 罚 的 种 类 有()。A、警 告、罚 款、吊 销 营 业 执 照 B、警 告、罚 款、没 收 违 法 所 得 C、警 告、罚 款、责 令 改 正 D、警 告、罚 款、通 报 批 评 答 案:B解 析:行 政 处 罚 法 第 八 条 规 定 的 行

5、 政 处 罚 种 类 有 7 种:警 告;罚 款;没 收 违 法 所 得、没 收 非 法 财 物;责 令 停 产 停 业;暂 扣 或 者 吊 销 许 可 证 暂 扣 或 者 吊 销 执 照;行 政 拘 留;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行 政 处 罚。根 据 这 一规 定,结 合 统 计 法 律、法 规 及 规 章 的 有 关 规 定,我 国 统 计 行 政 处 罚 的 种 类 有:警 告 罚 款 和 没 收 违 法 所 得。5.以 下 各 项 不 属 于 固 定 资 产 的 是()。A、生 产 厂 房 B、生 产 线 设 备 C、土 地 使 用 权 D、运 输 车 辆 答 案:

6、C解 析:固 定 资 产 是 指 企 业 为 生 产 产 品、提 供 劳 务、出 租 或 者 经 营 管 理 而 持 有 的、使 用 时 间 超 过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的 房 屋、建 筑 物、机 器、机 械、运 输 工 具 以 及 其 他 与 生 产、经 营 管 理 有 关 的 设 备、器 具、工 具 等 有 形 资 产。调 查 单 位 为 建 造 固 定 资 产 通 过 出 让 方 式 取 得 的 土 地 使 用 权,应 确 认 为 五 行 资 产。c 项,土 地 使 用 权 属 于 无 形 斐 产。6.财 政 收 入 与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相 除 计 算 的 比 值 是()A、

7、国 家 财 力 集 中 程 度 B、财 政 收 入 弹 性 系 数 C、财 政 收 入 边 际 倾 向 D、财 政 收 入 比 重 答 案:A7.下 列 各 项 不 属 于 统 计 行 政 处 罚 法 定 原 则 要 求 的 是()oA、实 施 统 计 行 政 处 罚 的 主 体 及 其 职 权 是 法 定 的 B、统 计 行 政 处 罚 的 依 据 是 法 定 的C、统 计 行 政 处 罚 的 程 序 是 法 定 的 D、统 计 行 政 处 罚 的 情 节 是 法 定 的 答 案:D解 析:统 计 行 政 处 罚 影 响 被 处 罚 者 的 权 益,应 当 采 取 法 定 原 则。统 计 行

8、 政 处 罚 的 法 定 原 则,主 要 包 括 三 个 方 面:统 计 行 政 处 罚 的 依 据 必 须 是 法 定 的,法 无 明 文 规 定 不 处 罚;实 施 统 计 行 政 处 罚 的 主 体 及 其 职 权 是 法 定 的;统 计 行 政 处 罚 的 程 序 是 法 定 的。8.某 居 委 会 统 计 用 的 区 划 代 码 是 640105003007,其 中 乡 级 代 码 是()。A、007B、003C、01D、05答 案:B解 析:我 国 从 省、地、县、乡 一 直 到 居 委 会 和 村 委 会 都 有 统 一 的 代 吗,一 共 由 12位 数 字 组 成,分 为 三

9、 段。代 码 的 第 一 段 为 6 位 数 宇,表 示 县 及 县 以 上 的 行 政 区 划;第 二 段 表 示 街 道、镇 和 乡,由 3位 数 字 构 成;第 三 段 为 3位 数 字,表 示 居 民 委 员 会 和 村 民 委 员 会。9.政 府 统 计 调 查 包 括 国 家 统 计 调 查、()和 地 方 统 计 调 查 三 类。A、部 门 统 计 调 查 B、涉 外 统 计 调 查 C、民 间 统 计 调 查 D、企 事 业 统 计 调 查答 案:A解 析:我 国 政 府 统 计 调 查 包 括 国 家 统 计 调 查、部 门 统 计 调 查 和 地 方 统 计 调 查。10.

10、负 担 系 数 是 指 被 抚 养 人 口 与()的 比 例。A、总 人 口 B、15 6 4岁 人 口 C、15 6 0岁 人 口 D、1 5岁 以 上 人 口 答 案:B解 析:负 担 系 数 是 指 被 抚 养 人 口 与 15 6 4岁 人 口 的 比 例。可 分 为 总 负 担 系 数、负 担 老 年 系 数、负 担 少 年 系 数。总 负 担 系 数 是 指 全 部 被 抚 养 人 口 与 15 6 4岁 人 口 的 比 例;负 担 老 年 系 数 是 指 老 年 人 口 与 15 6 4岁 人 口 的 比 例;负 担 少 年 系 数 是 指 少 年 儿 童 人 口 与 15 6

11、4岁 人 口 的 比 例。11.关 于 工 资 总 额 组 成 的 规 定 在 性 质 上 属 于()。A、统 计 法 律 B、法 规 性 文 件 C、统 计 行 政 法 规 D、统 计 基 本 法 答 案:C解 析:行 政 法 规 是 国 家 最 高 行 政 机 关 国 务 院 制 定 的 有 关 国 家 行 政 管 理 的 规 范 性 法 律 文 件 的 总 称。关 于 工 资 总 额 组 成 的 规 定 是 由 国 务 院 于 1989年 制 定 的 行 政 法 规。12.在 各 类 统 计 法 律 规 范 中,具 有 最 高 的 统 计 法 律 效 力 的 是()。A、统 计 法 律

12、B、统 计 行 政 法 规 C、地 方 性 统 计 法 规 D、统 计 规 范 性 文 件 答 案:A解 析:统 计 法 律 具 有 以 下 两 个 特 点:统 计 法 律 所 规 定 的 内 容 是 统 计 工 作 中 一 些 根 本 性 的 问 题;统 计 法 律 在 统 计 法 律 制 度 中 具 有 最 高 的 法 律 效 力,是 制 定 统 计 行 政 法 规、地 方 性 统 计 法 规 统 计 规 章 的 依 据。13.根 据 现 行 国 家 建 筑 业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的 规 定,对 有 建 筑 业 资 质 的、独 立 核 算 的 建 筑 业 企 业 取 得 资 料 的

13、方 法 是()。A、抽 样 调 查 B、重 点 调 查 C、典 型 调 查 D、全 面 调 查 答 案:D解 析:根 据 现 行 国 家 建 筑 业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的 规 定,对 有 建 筑 业 资 质 的、独 立 核 算 的 建 筑 业 企 业 取 得 斐 料 的 方 法 是 全 面 调 查。14.国 家 调 查 队 的 职 责 不 包 括。A、管 理 国 家 统 计 调 查 资 料 B、查 处 统 计 调 查 活 动 中 发 生 的 统 计 违 法 行 为 C、定 期 公 布 其 组 织 实 施 统 计 调 查 所 取 得 的 统 计 资 料 D、对 所 调 查 的 情 况 进

14、行 剖 析,提 出 建 议 和 意 见答 案:A15.下 列 选 项 中 不 属 于 统 计 行 政 诉 讼 的 基 本 原 则 的 是()。A、人 民 法 院 独 立 行 使 审 判 权 的 原 则 B、以 事 实 为 依 据,以 法 律 为 准 绳 的 原 则 C、分 工 负 责、互 相 配 合、互 相 制 约 的 原 则 D、行 政 诉 讼 双 方 当 事 人 法 律 地 位 平 等 的 原 则 答 案:C16.2009年 新 修 订 统 计 法 内 容 的 重 中 之 重 是()oA、有 效 地、科 学 地 组 织 统 计 工 作 B、推 进 统 计 工 作 的 现 代 化 进 程 C

15、、完 善 保 障 统 计 数 据 质 量 的 法 律 制 度 D、完 善 统 计 违 法 行 为 的 法 律 责 任 答 案:C解 析:2009年 新 修 订 统 计 法 内 容 的 重 中 之 重 是 完 善 保 障 统 计 数 据 质 量 的 法 律 制 度。17.房 地 产 开 发 投 资 统 计 中 的 住 宅 不 包 括()。A.集 体 宿 舍 B.别 墅 C.公 寓 D.人 防 用 地 下 室 A、AB、BC、cD、D答 案:D解 析:住 宅 是 指 专 供 居 住 的 房 屋,包 括 别 墅 公 寓、职 工 家 属 宿 舍 和 集 体 宿 舍。但 不 包 括 住 宅 楼 中 作

16、为 人 防 用 不 住 人 的 地 下 室。18.根 据 统 计 法 确 定 的 统 计 工 作 原 则,统 计 标 准 应 该 是()。A、完 整 的 B、统 一 的 C、可 行 的 D、规 范 的 答 案:B解 析:统 计 法 规 定:国 家 建 立 集 中 统 一 的 统 计 系 统,实 行 统 一 领 导、分 级 负 责 的 统 计 管 理 体 制,国 家 制 定 统 一 的 统 计 标 准。故 选 项 B 正 确。19.大 中 型 企 业 科 技 活 动 的 统 计 范 围 是()。A、大 中 型 企 业 的 科 学 研 究 与 试 验 发 展 及 成 果 应 用 B、技 术 开 发

17、 C、基 础 研 究 D、科 技 服 务 答 案:A20.用 作 能 源 加 工、转 换 的 能 源 与 原 材 料 的 区 别 在 于()。A、前 者 产 出 的 主 要 产 品 是 能 源 范 畴 之 外 的 产 品 B、后 者 产 出 的 主 要 产 品 是 能 源 范 畴 之 外 的 产 品 C、前 者 产 出 的 产 品 通 常 意 义 上 不 能 作 能 源 D、后 者 产 出 的 主 要 产 品 还 是 能 源 答 案:B21.某 工 业 企 业 3 月 份 生 产 的 成 品 在 4 月 份 销 售 给 当 地 批 发 企 业,这 部 分 成 品 价 值 应 计 人 4 月 份

18、 的()。A、工 业 总 产 值 B、工 业 销 售 产 值 C、新 产 品 产 值 D、工 业 中 间 投 入 答 案:B解 析:工 业 销 售 产 值 是 以 货 币 形 式 表 现 的,工 业 企 业 在 一 定 时 期 内 销 售 的 本 企 业 生 产 的 工 业 产 品 或 提 供 工 业 性 劳 务 活 动 的 价 值 总 量。题 中,该 工 业 企 业 在 4 月 份 销 售 了 本 企 业 的 工 业 产 品,因 此 应 计 人 工 业 销 售 产 值。22.居 民 消 费 价 格 指 数 代 表 规 格 品 的 平 均 价 格 的 计 算 采 用()。A、简 单 算 术 平

19、 均 法 B、加 权 算 术 平 均 法 C、环 比 指 数 法 D、几 何 平 均 数 答 案:A解 析:居 民 消 费 价 格 指 数 代 表 规 格 品 的 平 均 价 格 的 计 算 采 用 简 单 算 术 平 均 法。23.部 门 调 查 项 目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在 性 质 上 属 于()。A、统 计 行 政 规 章 B、统 计 行 政 法 规 C、统 计 法 律 D、部 门 规 章 答 案:A解 析:部 门 调 查 项 目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是 由 国 家 统 计 局 于 1999年 制 定 实 施 的 统 计 行 政 规 章。统 计 行 政 规 章 虽 然 不 同

20、于 统 计 法 律、法 规,但 它 是 统 计 法 律、法 规 的 具 体 化 规 定,是 实 现 或 补 充 统 计 法 律、法 规 的 必 要 手 段。24.了 解 某 年 全 国 规 模 以 上 工 业 企 业 生 产 和 销 售 情 况,则 调 查 单 位 为()。A、每 一 个 规 模 以 上 工 业 法 人 企 业 B、每 个 工 业 企 业 C、所 有 工 业 企 业 产 业 活 动 单 位 D、所 有 规 模 以 上 工 业 法 人 企 业 答 案:A25.我 国 统 计 单 位 不 包 括()。A、法 人 单 位 B、产 业 活 动 单 位 C、个 体 经 营 户 D、住 户

21、 答 案:D解 析:统 计 单 位 是 指 我 国 境 内 除 住 户 以 外 拥 有 一 定 活 动 场 所 并 从 事 一 定 生 产 活 动 的 社 会 经 济 单 位。我 国 的 统 计 单 位 按 其 作 用 和 性 质 的 不 同 划 分 为 三 种,法 人 单 位、产 业 活 动 单 位 和 个 体 经 营 户。26.下 列 估 价 原 则 中 不 正 确 的 是()oA、没 有 发 生 货 币 支 付 的 交 易,应 按 市 场 上 相 同 货 物 和 服 务 的 市 场 价 格 或 按 所 发 生 的 实 际 成 本 估 价 B、货 物 和 服 务 产 出 应 按 生 产 者

22、 价 格 估 价 C、固 定 资 产 存 量 应 按 原 购 置 价 格 估 价 D、货 物 和 服 务 的 中 间 消 耗 应 按 购 买 者 价 格 估 价 答 案:C解 析:在 国 民 经 济 核 算 中,各 种 交 易、资 产 和 负 债 的 记 录 价 格,遵 循 以 下 规 定,(1)凡 发 生 货 币 支 付 的 交 易,都 按 交 易 双 方 认 定 的 成 交 价 格,即 市 场 价 格 来 估 价;(2)没 有 发 生 货 币 支 付 的 交 易,如 同 一 机 构 单 位 内 部 的 交 易(如 自 制 设 备 自 给 性 消 费 等),按 市 场 上 相 同 货 物 和

23、 服 务 的 市 场 价 格 或 按 所 发 生 的 实 际 成 本 来 估 价。一 般 来 说,货 物 和 服 务 产 出 按 生 产 者 价 格 估 价;大 多 数 货 物 和 服 务 的 使 用(如 中 间 消 耗、固 定 斐 产 形 成 和 最 终 消 费)按 购 买 者 价 格 估 价。固 定 资 产 存 量 按 编 制 资 产 负 债 表 时 的 现 价 估 价,而 不 是 按 原 购 置 价 格 估 价。27.人 口 自 然 增 加 数 是 指()。A、当 期 的 自 然 出 生 人 口 B、当 期 的 出 生 人 口 C、当 期 平 均 出 生 人 口 减 去 平 均 死 亡

24、人 口 D、当 期 的 出 生 人 口 减 去 死 亡 人 口 的 净 额答 案:D解 析:人 口 自 然 增 加 数 是 指 当 期 的 出 生 人 口 减 去 死 亡 人 口 的 净 额。28.下 列 关 于 统 计 调 查 项 目 及 其 统 计 调 查 制 度 的 备 案 和 审 批,说 法 正 确 的 是()0A、应 急 管 理 部 针 对 全 国 安 全 事 故 情 况 的 统 计 调 查 项 目 应 由 国 家 统 计 局 审 批 B、山 东 省 统 计 局 制 定 的 全 省 卫 生 情 况 调 查 应 由 国 家 统 计 局 备 案 C、河 北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制 定

25、 的 河 北 省 交 通 运 输 统 计 调 查 项 目 由 国 家 统 计 局 审 批 D、济 南 市 统 计 局 和 教 育 局 共 同 制 定 的 有 关 济 南 教 育 发 展 状 况 的 统 计 调 查 由 山 东 省 统 计 局 审 批 答 案:D解 析:统 计 调 查 项 目 及 其 统 计 调 查 制 度 的 管 理 如 下 表:国 务 院 审 批 重 大 的 国 家 统 计 调 查 项 目 及 其 统 计 调 查 制 度 备 案 国 家 统 计 调 查 项 目 及 其 统 计 调 查 制 度 国 家 统 计 局 备 案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属 于 本 部 门 管 辖 系

26、统 的 部 门 统 计 调 查 项 目 及 其 统 计 调 查 制 度 审 批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超 出 本 部 门 管 辗 系 统 的 部 门 统 计 调 查【页 目 及 其 统 计 调 蓄 制 度 审 批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单 独 制 定 或 者 和 有 关 部 门 共 同 制 定 的 地 方 统 计 调 查 项 目 及 其 统 计 调 查 制 度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审 批 省 级 以 下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单 独 制 定 或 和 有 关 部 门 共 同 制 定 的 统 计 调 查 项 目 及 其 统 计 调 查 制 度 本

27、级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审 批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等 二 制 定 的 统 计 调 查 项 目 及 其 统 计 调 查 制 度 29.在 统 计 行 政 诉 讼 的 双 方 当 事 人 中,统 计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是()。A、原 告 B、被 告 C、统 计 诉 讼 代 理 人D、统 计 诉 讼 第 三 人 答 案:B解 析:统 计 行 政 诉 讼 中 的 双 方 当 事 人,被 告 只 能 是 行 使 统 计 行 政 权 力、做 出 引 起 纠 纷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统 计 行 政 执 法 机 关,即 国 家 统 计 局 及 其 派

28、 出 的 调 查 队 和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原 告 则 是 认 为 统 计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侵 犯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公 民、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30.商 品 零 售 价 格 指 数 代 表 规 格 品 的 挂 牌 价 格 如 果 与 实 际 成 交 价 格 不 一 致,应 调 查 采 集()。A、实 际 成 交 价 格 B、挂 牌 价 格 C、(实 际 成 交 价 格+挂 牌 价 格)/2D、批 发 价 格 答 案:A解 析:商 品 零 售 价 格 指 数 代 表 规 格 品 的 挂 牌 价 格 如

29、果 与 实 际 成 交 价 格 不 一 致,应 调 查 采 集 实 际 成 交 价 格。31.下 列 各 项 中,属 于 流 动 资 产 的 是()。A、存 货 B、长 期 股 权 投 资 C、预 收 款 项 D、应 交 税 费 答 案:A解 析:流 动 资 产 是 指 企 业 可 以 在 一 年 内 或 者 超 过 一 年 的 一 个 管 理 周 期 内 变 现 或 交 易 的 资 产,主 要 包 括 货 币 费 金、存 货、应 收 账 款、预 付 款 项 等。选 项 B 属 于 非 流 动 费 产,选 项 C 和 D属 于 流 动 负 债。32.下 列 哪 一 项 不 可 能 是 统 计

30、资 料 的 具 体 表 现 形 式?()A、调 查 表 B、行 政 区 划 图 C、统 计 图 表 D、统 计 报 告 答 案:B解 析:统 计 资 料 的 具 体 表 现 形 式,可 以 分 为 四 类:以 统 计 表 形 式 提 供 的 统 计 资 料,包 括 调 查 表、综 合 表、图 表 及 文 字 说 明;以 统 计 报 告 形 式 提 供 的 统 计 资 料,包 括 统 计 报 告、统 计 分 析 研 究 材 料;以 电 讯、磁 介 质 形 式 提 供 的 统 计 资 料,包 括 统 计 表 资 料 和 统 计 报 告 资 料;以 出 版 物 形 式 提 供 的 统 计 资 料,包

31、 括 中 国 统 计 年 鉴 及 其 他 各 种 统 计 年 鉴,以 统 计 资 料 为 依 据 撰 写 的 各 种 文 章 等。33.以 下 不 属 于 工 业 统 计 内 容 的 是()。A、采 矿 业 B、制 造 业 C、建 筑 业 D、水 生 产 及 供 应 业 答 案:C解 析:工 业 统 计 包 括 采 矿 业,制 造 业 以 及 电 力、热 力、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的 统 计。34.统 计 法 第 十 七 条 规 定,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可 以 根 据 本 部 门 统 计 工 作 的 需 要,在 国 家 统 计 标 准 的 基 础 上 制 定 补 充

32、性 的 部 门 统 计 标 准,()。A、报 国 家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B、报 国 务 院 批 准 C、报 国 家 统 计 局 审 批 D、报 国 家 统 计 局 备 案 答 案:C解 析:统 计 法 第 十 七 条 规 定,国 务 院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可 以 根 据 本 部 门 统 计 工 作 的 需 要,在 国 家 统 计 标 准 的 基 础 上 制 定 补 充 性 的 部 门 统 计 标 准,报 国 家 统 计 局 审 批。但 是 部 门 统 计 标 准 不 得 与 国 家 统 计 标 准 相 抵 触。35.用 以 反 映 国 家 预 算 集 中 的 财

33、 政 收 入 总 量 的 指 标 是()。A、预 算 内 财 政 收 入 总 额 B、政 府 基 金 预 算 收 入 总 额 C、社 会 保 障 预 算 收 入 总 额 D、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收 入 总 额 答 案:A36.工 业 统 计 调 查 单 位 不 包 括()。A、规 模 以 下 工 业 法 人 单 位 B、工 业 个 体 经 营 单 位 C、规 模 以 上 工 业 法 人 单 位 D、基 本 统 计 单 位 答 案:D解 析:工 业 统 计 调 查 单 位 包 括 规 模 以 上 工 业 法 人 单 位、规 模 以 下 工 业 法 人 单 位、工 业 个 体 经 营

34、单 位。37.实 施 统 计 行 政 处 罚 时,以 事 实 为 根 据、以 法 律 为 准 绳 体 现 的 原 则 是()。A、法 定 原 则 B、公 正 原 则 C、公 平 原 则 D、罪 罚 相 适 应 原 则 答 案:B解 析:公 正 原 则,就 是 指 在 实 施 统 计 行 政 处 罚 时,要 以 事 实 为 根 据,以 法 律 为 准 绳。要 查 明 统 计 违 法 事 实,以 事 实 为 根 据,没 有 违 法 事 实 的,不 得 给 予 统 计 行 政 处 罚。给 予 什 么 统 计 行 政 处 罚,要 以 统 计 法 为 准 绳,不 得 滥 罚。38.城 乡 住 户 调 查

35、 的 研 究 对 象 是()。A、城 镇 住 户 B、农 村 住 户 C、城 乡 住 户 D、代 表 性 住 户 答 案:C解 析:城 乡 住 户 调 查 是 以 城 乡 住 户 为 研 究 对 象 的 统 计 活 动,它 通 过 收 集 有 代 表 性 的 城 乡 住 户 的 多 方 面 的 统 计 斐 料,反 映 城 乡 居 民 的 物 质 文 化 生 活 水 平 以 及 发 展 变 化 情 况,为 有 关 部 门 和 领 导 机 关 提 供 决 策 依 据。39.我 国 居 民 消 费 价 格 统 计 采 用 的 是()方 法。A、重 点 调 查B、抽 样 调 查 C、典 型 调 查 D

36、、全 面 调 查 答 案:B解 析:抽 样 调 查 是 一 种 非 全 面 调 查,它 是 从 全 部 调 查 研 究 对 象 中,抽 选 一 部 分 单 位 进 行 调 查,并 据 以 对 全 部 调 查 研 究 对 象 作 出 估 计 和 推 断 的 一 种 调 查 方 法。抽 样 调 查 在 城 市 住 户 和 价 格 统 计 方 面 运 用 广 泛,继 城 市 住 户 抽 样 调 查、职 工 生 活 费 用 价 格 指 数 抽 样 调 查 之 后,先 后 建 立 了 居 民 消 费 价 格、工 业 品 出 厂 与 原 材 料 购 进 价 格、固 定 资 产 投 费 价 格、房 地 产

37、开 发 与 经 营 价 格 等 抽 样 调 查 制 度。40.对 统 计 违 法 案 件 的 查 处,管 辖 发 生 争 议 的,报 请()指 定 管 辖。A、共 同 的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B、共 同 的 上 一 级 统 计 行 政 机 关 C、国 家 统 计 局 D、国 家 统 计 局 内 部 设 立 的 法 制 工 作 机 构 答 案:B解 析:统 计 执 法 检 查 规 定 第 二 十 八 条 对 统 计 违 法 案 件 的 查 处 机 关 作 了 明 确 规 定。根 据 该 条 规 定,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管 辖 发 生 在 本 行

38、 政 区 域 内 的 统 计 违 法 案 件。其 中,在 国 家 统 计 局 派 出 的 各 级 调 查 队 组 织 实 施 的 统 计 调 查 中 发 生 的 统 计 违 法 案 件,由 国 家 统 计 局 派 出 的 调 查 队 管 辖。国 家 统 计 局 管 辖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或 认 为 应 当 由 其 查 处 的 统 计 违 法 案 件。如 果 对 具 体 案 件 的 管 辖 发 生 争 议 的,根 据 有 关 法 律 规 定,报 请 共 同 的 上 一 级 统 计 行 政 机 关 指 定 管 辖。41.在 收 入 分 配 统 计 中,以 下 收 支

39、流 量 不 属 于 经 常 转 移 的 是 O。A、所 得 税 B、营 业 税 C、社 会 保 险 付 款 D、社 会 补 助 答 案:B42.收 入 法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的 计 算 公 式 为()。A、产 量 X 价 格 B、总 产 出-中 间 消 耗 C、最 终 消 费+奥 本 形 成 总 额+(货 物 和 服 务 出 口-货 物 和 服 务 进 口)D、劳 动 者 报 酬+生 产 税 净 额+固 定 资 产 折 旧+营 业 盈 余 答 案:D解 析:B 项 是 生 产 法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的 计 算 公 式;C 项 是 支 出 法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的 计 算 公

40、式。43.下 列 哪 些 情 形 满 足 失 业 人 员 需 要 的 条 件()。A、放 弃 工 作 转 而 经 营 自 家 店 铺 的 20岁 青 年 B、15岁 在 校 学 习 的 学 生 C、在 工 作 事 故 中 受 伤,完 全 丧 失 劳 动 力 的 35岁 青 年 D、在 过 去 两 个 月 寻 求 工 作,仍 未 受 聘 的 24岁 应 届 大 学 毕 业 生 答 案:D解 析:失 业 人 员 是 指 16岁 及 以 上,有 劳 动 能 力,在 调 查 周 无 工 作,过 去 3 个 月 以 某 种 方 式 寻 找 工 作 并 且 能 够 工 作 的 人 员。44.重 大 的 国

41、 家 统 计 调 查 项 目,报()审 批。A、国 务 院 B、国 家 统 计 局 C、全 国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D、国 家 统 计 局 或 国 务 院 答 案:A解 析:重 大 国 家 统 计 调 查 项 目 报 国 务 院 审 批;其 它 国 家 统 计 调 查 项 目 报 国 务 院 备 案。45.经 批 准 的 涉 外 社 会 调 查 项 目,需 要 变 更 的,涉 外 调 查 机 构 应 当 就 变 更 部 分 向()提 出 申 请。A、原 批 准 机 关 B、国 家 统 计 局 C、省 级 统 计 局 D、市 级 统 计 局 答 案:A解 析:涉 外 调 查 管 理 办

42、法 第 二 十 四 条 规 定,经 批 准 的 涉 外 社 会 调 查 项 目,不 得 擅 自 变 更;需 要 变 更 的,涉 外 调 查 机 构 应 当 就 变 更 部 分 向 原 批 准 机 关 提 出 申 请。46.部 门 统 计 调 查 的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超 出 本 部 门 管 辖 系 统 的,一 般 报()审 批。A、国 家 统 计 局 B、本 级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C、国 家 统 计 局 和 本 级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D、本 级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答 案:A解 析:统 计 法 第 十 二 条 规 定,部 门 统 计 调 查

43、 项 目 由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制 定。统 计 调 查 对 象 属 于 本 部 门 管 辖 系 统 的,报 国 家 统 计 局 备 案。统 计 调 查 对 象 超 出 本 部 门 管 辖 系 统 的,报 国 家 统 计 局 审 批。47.不 列 各 产 业 中 按 其 运 营 成 本 来 核 算 其 产 出 的 是()oA、金 融 业 B、社 会 服 务 业 C、公 共 管 理 和 社 会 组 织 D、批 发 零 售 业 答 案:C48.储 备 资 产 的 多 少 反 映 一 个 国 家 的()。A、国 际 支 付 能 力 B、国 内 支 付 能 力 C、国 际 支 付 能 力 和

44、国 内 支 付 能 力 D、以 上 都 不 对 答 案:A解 析:储 备 资 产 是 一 国 货 币 当 局 为 了 弥 补 国 际 收 支 逆 差、清 偿 对 外 债 务 和 维 持 本 国 汇 率 稳 定 所 持 有 的 国 际 上 普 遍 接 受 的 斐 产。储 备 资 产 的 多 少 反 映 了 一 国 的 国 际 支 付 能 力。49.()在 统 计 法 律 体 系 中 具 有 最 高 的 法 律 效 力。A、法 律 B、地 方 性 法 规 C、政 府 规 章D、行 政 法 规 答 案:A50.利 用 外 资 统 计 的 调 查 方 法 是()。A、典 型 调 查 B、抽 样 调 查

45、 C、重 点 调 查 D、全 面 调 查 答 案:D51.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可 以 制 定 补 充 性 的 部 门 统 计 标 准,报()审 批。A、国 务 院 B、国 家 统 计 局 C、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D、国 务 院 标 准 化 主 管 部 门 答 案:B解 析:统 计 法 第 十 七 条 第 三 款 规 定,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可 以 制 定 补 充 性 的 部 门 统 计 标 准,报 国 家 统 计 局 审 批。52.在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统 计 中,建 筑 安 装 工 程 投 资 额 一 般 按 照()计 算。A、预 算 价 格 B、中 标 价 格

46、 C、结 算 价 格 D、全 部 费 用 答 案:A解 析:建 筑 安 装 工 程 投 资 额 一 般 按 预 算 价 格 计 算。预 算 价 格,是 在 施 工 图 设 计 阶 段 根 据 一 定 时 期 的 预 算 定 额 计 算 出 来 的 工 程 总 费 用。实 行 招 标 投 标 的 建 安 工 程,以 中 标 价 格 作 为 计 算 建 安 工 程 投 费 额 的 价 格 依 据。53.分 散 型 的 统 计 管 理 体 制 特 点 是()oA、统 计 工 作 能 够 与 主 管 部 门 的 工 作 紧 密 结 合 B、避 免 重 复 调 查 C、能 够 客 观 公 正 D、有 利

47、 于 统 一 管 理 协 调 答 案:A解 析:分 散 型 的 统 计 体 制 优 点 在 于:统 计 工 作 与 主 管 部 门 结 合 密 切,对 客 观 情 况 的 变 化 反 应 及 时。54.不 属 于 统 计 法 所 规 定 的 统 计 调 查 制 度 内 容 的 是。A、调 查 目 的、调 查 内 容 B、调 查 方 法、调 查 对 象 C、调 查 机 构 D、调 查 表 式 答 案:C解 析:统 计 法 所 规 定 的 统 计 调 查 制 度 内 容:调 查 目 的、调 查 内 容、调 查 方 法、调 查 对 象、调 查 组 织 方 式、调 查 表 式、统 计 资 料 的 报

48、送 统 计 资 料 的 公 布。55.全 国 城 市 居 民 消 费 价 格 指 数 是 根 据()计 算 得 到 的。A、各 省(区、市)居 民 消 费 价 格 指 数 按 各 地 GDP加 权 平 均 B、各 省(区、市)居 民 消 费 价 格 指 数 的 几 何 平 均C、各 省(区、市)居 民 消 费 价 格 指 数 按 各 地 居 民 消 费 支 出 金 额 加 权 平 均 D、各 省(区、市)居 民 消 费 价 格 指 数 的 算 术 平 均 答 案:C解 析:居 民 消 费 价 格 指 数 是 度 量 消 费 商 品 及 服 务 项 目 价 格 水 平 随 着 时 间 而 变 动

49、 的 相 对 数,反 映 居 良 家 庭 购 买 的 消 费 品 及 服 务 价 格 水 平 的 变 动 情 况。居 民 消 费 价 格 指 数 的 权 数,是 反 映 调 查 商 品 或 服 务 项 目 的 价 格 变 动 在 总 指 数 形 成 中 影 响 程 度 的 指 标,根 据 居 民 家 庭 用 于 各 种 商 品 或 服 务 的 开 支 在 所 有 消 费 商 品 或 服 务 总 开 支 中 所 占 的 比 重 来 计 算,并 辅 之 以 典 型 调 查 数 据 进 行 补 充 和 完 善。省(区)权 数 资 料 来 源 与 计 算:全 省(区)城 市 和 农 村 权 数,分 别

50、 根 据 全 省(区)城 镇 居 民 家 庭 生 活 消 费 支 出 调 查 资 料 和 农 村 居 民 家 庭 生 活 消 费 现 金 支 出 费 料 整 理 计 算;全 省(区)权 数 根 据 城 市 和 农 村 权 数 按 城 乡 居 民 消 费 支 出 金 额 加 权 平 均 计 算。56.乡 村 户 数 调 查 中,户 口 不 在 本 地 而 在 本 地 居 住()的 住 户 也 包 括 在 本 地 农 村 住 户 内。A、一 年 及 以 上 B、六 个 月 以 上 C、三 个 月 以 上 D、九 个 月 以 上 答 案:A解 析:户 口 不 在 本 地 而 在 本 地 居 住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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