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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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第一节第一节 股权转让基本原理股权转让基本原理1.股权转让的基本原则2.股权转让的分类u股权的转让是实现资本流通,保障资源优化配置,促进提高公司管理水平,维护和实现股东及相关利害关系人财产权益的重要方式。股东的股权可以转让,是股东的基本权利、固有权利。u不同公司的性质有差异,法律对股权转让的规制也有所不同。是否需限制股权转让的判定标准是股东信用与股东人际关系在公司运作中的作用,即公司的性质是资合公司还是人合公司。u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股权。u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在股东之间转让时可以不受限制,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要受到一定法律限制,并

2、赋予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以免因公司股权结构变化或成员变化,而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和其他股东的利益。u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股权转让的方式上也因公司之性质而受到一定局限,股东的股权不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自由交易,一般只能通过个别协议转让,所以在转让的机会上难以做到充分竞争,不利于当事人寻求准确的市场定价,难以充分利用市场化的竞价机制。1.1.股权转让的基本原则股权转让的基本原则u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因其原因不同,可分为狭义上的股权转让与广义上的股权转让。uu狭义上的股权转让狭义上的股权转让专指当事人之间因协议协议关系而发生的股权转让;而广义上的股权转让广义上的股权转让则除协议转让之外,还包括因司

3、法强制执行而发生的转让,因企业合并、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而发生的转让。u股权转让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分为不同的类别:2.2.股权转让的分类股权转让的分类u股东通过协议向他人(包括老股东及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u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u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u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2.12.1法条关于股权转让的分类法条关于股权转让的分类u内部转让与外部转让u内部转让是指股权在公司原有股东之间进行的转让,外部转让是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u这是以股权受让对象不同所作的分类。由于股权的内部转让不会产生新的

4、股东,只是使原有股东间持股比例发生变化,不影响有限责任公司“人合”之性质,所以立法对其一般不加限制。2.22.2理论上的股权转让分类理论上的股权转让分类u协议转让是指基于当事人之间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而发生的转让,非协议转让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而发生的转让。由于转让的前提原因不同,所以前者又被称为约定原因转让,后者则被称为法定原因转让 u所谓协议转让与非协议转让的区别是指基础原因而言,而不是仅简单地指股权转让的形式。因为在许多非协议转让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可能通过相应的协议来解决股权转让问题,如离婚中的财产分割协议等。协议转让与非协议转让协议转让与非协议转让u全部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全部

5、股权予以转让,部分转让是指股东仅转让其持有的部分股权。但不管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受让人都可以是单个人或多数人。u在股权全部转让的情况下,有可能因公司所有股权均转让给一人,而导致出现存续型的一人公司,需要立法特殊调整。全部转让与部分转让全部转让与部分转让u有偿转让是指股权的受让方在接受转让时需支付一定对价的转让u无偿转让是指股权的受让方在接受转让时无须支付一定对价的转让。有偿转让与无偿转让有偿转让与无偿转让u控制权股权转让是股东将其持有的足以控制公司的股权予以转让,受让方接受转让后将成为公司的控制股东。u非控制权股权转让是股东将其持有的不足以控制公司的股权予以转让,通常受让方接受转让后不会成

6、为公司的控制股东,但如受让方原已经持有部分公司股权,也可能在接受转让后成为公司的控制股东。控制权股权转让与非控制权股权转让控制权股权转让与非控制权股权转让u通常情况下,股东转让股权均是向其他依法可以成为公司股东的他人转让股权,但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股东也可以要求向公司转让股权,即由公司回购股权。向他人的股权转让与向公司的股权转让即公司回购向他人的股权转让与向公司的股权转让即公司回购向他人的股权转让与向公司的股权转让即公司回购向他人的股权转让与向公司的股权转让即公司回购第二节第二节 股权协议转让股权协议转让1.股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2.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规则3.优先购买权4.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7、5.公司章程条款对股权转让行为的影响u出让人u受让人l为公司原股东:不受限制为公司原股东:不受限制l为公司股东以外的人:受到一定限制为公司股东以外的人:受到一定限制u法条解读l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l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

8、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l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l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

9、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1.股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股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uu规则一:规则一: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意l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不再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不再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uu规则二:规则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半数同意l其余老股东的同意权与否决权其余老股东的同意权与否决权l其他股东对股权转让是否同意,以股东的人数判断为标准,而不是其他股东对股权转让是否同意,以股东的人数判断为标准,而不是以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即

10、股权为标准,也就是说,采取以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即股权为标准,也就是说,采取“股东多数决股东多数决”原则,而非原则,而非“资本多数决资本多数决”原则原则 l“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让”,从而解决了旧法对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转让无表态期限规定的,从而解决了旧法对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转让无表态期限规定的缺失。缺失。l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2.2.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

11、规则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规则uu规则三: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规则三: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l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购买权。l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先购买权。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规则(续)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规则(续)u3.1同等条件的认定u3.2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u3.3法院强制执行中的优先购买权u3.4部分行使优先购

12、买权问题u3.5侵害老股东同意权与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见4.4)3.3.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u所谓“同等条件”,是指足以影响双方交易是否成立、影响出让人重要利益的合同条款内容,主要是出让价格,也可包括价款支付方式、期限、购买数量等。u在股权交易的过程中,“同等条件”有时是会随谈判过程而发生变化的。所以,当股权转让股东与第三人最后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与其原向公司其他股东告知的“同等条件”发生变更,尤其是出现有关转让价格、数量等关键条款的变更,一定要再次事先通知其他股东,以保障其优先购买权。3.13.1同等条件的认定同等条件的认定u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无时间限制,老股东可以随时行使。

13、u鉴于我国公司法对此未作规定,可以由各公司在其公司章程中作具体规定;公司章程无规定的,可以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参照合同法第94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单方面行使合同解除权,催告老股东在合理期限内与其签约。u如果该股东在催告的期限内不予签约,则视为其放弃优先购买权或不购买该股权,股权转让股东即有权向他人转让股权。3.23.2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u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

14、先购买权。3.33.3法院强制执行中的优先购买权法院强制执行中的优先购买权u从原则上讲,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是允许的,即在在整体转让股权不构成转让股权的必要条件即同等条整体转让股权不构成转让股权的必要条件即同等条件时件时,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是允许的,如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时就采取向多人分散出售的形式。公司法并未禁止股东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u但是,在整体转让股权包括控股权已经构成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时,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就可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同等条件的要求了。3.43.4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问题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问题u4.1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原则(根据合同法原理)l原则:成立生效主义原则:成立

15、生效主义l例外:批准生效主义或登记生效主义例外:批准生效主义或登记生效主义股权转让合同的批准主要限于国家股权和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等情形4.4.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u横向的一股多卖:指股东就同一股权分别与多名买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l善意相对人对转让合同具有撤销权。善意相对人对转让合同具有撤销权。l多名善意相对人均不行使撤销权的,根据公司股东名册等多名善意相对人均不行使撤销权的,根据公司股东名册等证据筛选出股东。证据筛选出股东。u纵向的一股多卖:指买卖双方签署股权买卖合同之后,买方又有可能将其未取得的股权转卖给第二买主,第二买主又有可能将其未取得的股权转卖给第三买主。l只要当事人

16、意思表示真实、股权合法,转让合同有效。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股权合法,转让合同有效。4.24.2一股多卖的效力一股多卖的效力u一般应承认瑕疵出资股东的股东身份u但是,出资的瑕疵必然导致股东权的瑕疵u有瑕疵的股东权可以转让给第三人u买方承受的股东资格受制于卖方的股东资格。卖方向买方转让的权利不能大于卖方自身拥有的权利。卖方资格瑕疵必然影响买方资格瑕疵。l卖方如实告知出资瑕疵的,转让合同有效,且买方与卖方卖方如实告知出资瑕疵的,转让合同有效,且买方与卖方一起就瑕疵出资导致的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一起就瑕疵出资导致的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l卖方隐瞒出资瑕疵的,买方享有撤销权。卖方隐瞒出资瑕疵的,买

17、方享有撤销权。4.34.3瑕疵出资股东的股权转让瑕疵出资股东的股权转让u侵害老股东同意权与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即未经过半数股东同意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u有的人认为,股权转让是有效的。有的人认为,只要是未经多数股东同意而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就应认定股权转让为无效行为。有的人主张,股权转让为可撤销行为。也有的人主张,股权转让附条件生效。还有的人主张,股权转让的效力待定:即如事后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该股东转让股权给第三人,则股权转让有效;如事后未经过半数的其他股东同意,则股权转让无效。4.44.4侵害老股东同意权与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侵害老股东同意权与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让合同的效力u此种合

18、同有别于绝对有效合同,否则,其余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势必落空;此种合同也有别于绝对的无效合同,因为出让股东毕竟是享有股权的主体,而且其余股东未必一定反对该股权转让合同。u未经多数股东同意就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合同应属可撤销合同。行为性质的认定行为性质的认定u在股权转让法律关系中,未曾对股权转让表示同意或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享有撤销权。u当事人的撤销权必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即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之内。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其他股东行使撤销权,不能仅以反对股权转让为理由,必须以其要购买不同意转让的股权或者要行使优先购买权为前提,否则无权提出撤销请求。可撤销股权转让协

19、议可撤销股权转让协议u在其他股东已经明确表示反对转让并提出要购买其不同意转让的股权,或虽同意转让股权并明确表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仍漠视其他股东的反对或优先购买权利,强行将股权转让给非股东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无效行为。无效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股权转让协议u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自由以限制或鼓励。l“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公司法第法第7272条第条第3 3款)款)l“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20、的除外。”(公司法第(公司法第7676条)条)u但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不得侵害股东的固有权。5.5.公司章程条款对股权转让行为的影响公司章程条款对股权转让行为的影响第三节第三节 股权变动的效力股权变动的效力1.股权变动效力概述2.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变动的关系3.公司内部登记生效主义4.公司外部登记对抗主义5.公司内部登记与外部登记冲突时的解决思路u股权变动的效力,即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受让股份而取得的针对公司的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以及针对公司外部债权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1.1.股权变动效力概述股权变动效力概述股权转让合同变更股东名册变更工商登记u第七十四条依照本

21、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u第三十三条(第3款)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相关法条相关法条股权变动基本行为模式股权变动基本行为模式股权转让合同变更股东名册变更工商登记事项义务主体效力l出让人l受让人l受让人提起l公司办理l公司提起l工商登记机关办理l生效的股权转让合同产生卖方将其所持股份让渡给买方的合同义务l公司内部效力,即公

22、司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之时视为股权交付、股东身份(股东投资权利、义务、风险和收益)开始转移之时。l公司外部效力,即公司登记机关的股权变更登记行为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生效原则l成立生效主义l内部登记生效主义l外部登记对抗主义股权变动影响的法律关系股权变动影响的法律关系股权转让合同变更股东名册变更工商登记出让人受让人老股东受让人公司出让人受让人第三人公司u合同生效时间不同于合同项下股权的变动时间。u生效的股权转让合同仅产生卖方将其所持股权让渡给买方的合同义务,而非导致股权的自动、当然变动。u股权转让合同和股权变动都是取得股权的手段2.2.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变动的关系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变动的关系u所

23、谓公司内部登记生效主义,指公司内部的股权登记变动之时即为股权变动之时。u其法理依据在于,股权关系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只有公司最清楚自己的股东是谁。u办理公司内部股东名册变更的直接后果是,导致股权的变动,即原股东股权的消灭、以及新股东的股权的产生。3.3.公司内部登记生效主义公司内部登记生效主义u所谓公司外部登记对抗主义,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的股权变更登记行为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u所谓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指股权变动信息经由公司登记机关披露给社会公众以后,应当推定社会公众知道这些披露信息。u法理依据:l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文件的公信力和证明力高于公司内部的股东名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文件的公信力和证

24、明力高于公司内部的股东名册或出资证明书,善意第三人有权信赖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文件。册或出资证明书,善意第三人有权信赖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文件。l鉴于公司外部登记生效主义虽然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力度最大,但鉴于公司外部登记生效主义虽然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力度最大,但对于受让方的利益关怀不够,且没有充分注意到股权关系的核心在对于受让方的利益关怀不够,且没有充分注意到股权关系的核心在于公司与股东关系的特点,因此,未采取公司外部登记生效主义,于公司与股东关系的特点,因此,未采取公司外部登记生效主义,而采取公司外部登记对抗主义。而采取公司外部登记对抗主义。u办理股东登记的义务主体为公司,而非股权转让方或受让方。4.4.公司外部登记对抗主义公司外部登记对抗主义u已办理外部登记,但未办理内部登记(或转让方已转让并办理内部登记,但未办理外部登记)u已办理内部登记,但未办理外部登记u外部登记与内部登记均未办理5.5.公司内部登记与外部登记冲突时的解公司内部登记与外部登记冲突时的解决思路决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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