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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论文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股东权益论文摘要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代表股东身份和股东权利的股份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分为股东之间的转让和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鉴于有限责任公司是“资合”兼“人合”性质的公司本文主要探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法律问题以期对公司法的理论发展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有限责任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一种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是有限责任公司中非常重要的一种法律行为因此正确探讨和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问题对维持和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转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一、关于股权转让的概念和形式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代表股东身份和股东权利的股份转移给
2、他人的行为研究此问题首先应当研究股权转让行为的性质股权转让是在当事人之间依据双方约定的合同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中包括两个行为一为当事人双方的股权转让的合意行为;二为股权转让的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合同是股权转让的原因股权转让的完成是通过股权转让的意思表示与登记或交付等相结合而形成的要式行为只有完成所有的行为始发生股权的取得、丧失、变更的效力仅有股权转让合同而无股权转让的交付行为即股权转让的实际履行不发生股权转让的效力协议生效只是确定了当事人转让股权的权利和义务股权的转让还有懒于对合同的实际履行股权的实际转让就是股权的交付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可能依约履行将股权交付受让方也可能一方或双方违还合同而拒不交付股
3、权或拒绝接受在此情况下股权的转让就处于合同生效而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受让方享有的就只是股权交付和违约赔偿的请求权股权转让的实际履行即股权转让行为包括支付转让价金召开股东会议确认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将新股东载于股东名册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等行为二、股权转让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分为股权对内转让(股东之间的转让)的限制和股权对外转让的限制两方面1、股权对内转让的限制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第三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是允许股权在股东之间自由转让的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的转让另有规定的按照章程的规定转让2、股
4、权转让对外的限制(1)因意思表示行为发生的转让的限制这种转让具有转让的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变更出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所有关系受到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制约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处的人转让出资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2)因事实行为发生转让的限制在因继承而发生股权转让的场合主观上受让方并没有成为公司股东的意愿但客观上却因为被继承人死亡事实而享有股权所代表的财产权在此场合下受让人能否凭此财产权当然获得股东身份呢?我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权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自然人的合法继承人原则上可以继承其股东资格但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的性质自然人股东的继
5、承人与公司的其他股东之间并不一定存在相互信任的关系如果股东不原意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以防止股东不信任的人那么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或者修改公司章程时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不能继承其股东资格公司章程一旦作出这样的规定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在继承该股东的出资额后不能当然的成为公司的股东三、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的建议1、内部转让制度的完善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出于人合性考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内部转让采用自由原则允许自由转让不设任何限制这种做法很容易使公司的健康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因为某一股动极有可能获得公司的控制权打破现有控股局面侵害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
6、因此内部转让绝对自由原则的做法值得商榷第72条第四款对公司章程的授权没有规定限度公司章程可能做出限制股权转移的规定也会使股东利益受到侵害由此可见法律对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也是有所欠缺的如果说公司章程提高限制条件尚可容许的话公司章程禁止股权转让则存在着问题凡财产者皆可转让股权是一种财产自然可以转让如不允许转让(尽管经由股东同意)是否构成违反公共政策呢?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在确认股东内部转让自由的前提下充分考虑股东的意思自治可以允许股东在自由转让的条件下进行程序设计还可以在章程中约定转让股权的限制但这种限制不应当超过对外转让的条件2、外部转让制度的完善公司法对于第72条第三款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强制其他所
7、有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购买的规定有违公平的原则应该由愿意购买的股东按持股比例购买对优先购买权行使的程序未作规定一般来说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向其他股东递交转让申请书在该申请书上写明受让人、转让股份总数、转让价格等其他股东应在一定期限内召开股东会对该转让进行表决以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并书面通知出让股东如有其他股东形式优先购买权应在表决后的一定期限内出资购买以免无限拖延;如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或不做决定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我国公司法对股权的转让价格也没有任何法律的制约完全由当事人意思自治自由约定给当事人进行不公正交易留下了可乘之机如股东与股东以外的人传统以高价对外转让价格迫使其他股东高价购进或因无力购买
8、而放弃优先购买权造成损失所以关于股权转让的价格一般应先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约定同时赋予其他股东异议权其他股东认为该价格不合理有权提出异议如果出让方拒绝重新定价或者其他股东认为新价格仍不合理则可申请鉴定或者直接诉至法院(三)对特殊转让情况下股权转让制度的完善依据公司法第76条法律赋予股东继承人股东资格法定继承权但是这一规定很容易使公司的人合性受到破坏首先原则上对股东资格的继承不设限制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在不需要征得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就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忽视是将股权片面地理解为财产权范畴未能真正理解股权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性质这可能将导致其他股东不信任
9、的已死亡股东继承者进入公司成为股东影响公司国有的人合性这将不利于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和维持公司的稳定其次虽然该条也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否定股东资格继承权但是这毕竟只是例外情况从整体的意思来看股东资格的法定继承权依然是原则性规定这代表了立法的基本态度和基本精神此外实际中公司对公司章程普遍缺乏应有的重视这就导致不能通过章程排斥股东资格继承权这种做法将使股东死亡后其继承者能够自由进入公司容易引起不满和纠纷威胁公司的稳定和发展另外第74条是对股东修改章程和股东名册的义务规定但没有对公司修改股东名册有关记载实践上的限制公司很可能会故意拖延更改的时间从而会损害受让方的利益使股权转让事实上无法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