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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药品采购合同合集15篇药品采购合同1编号:江苏省徐州市医疗机构集中限价竞价采购药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买受人(简称:甲方):出卖人(简称:乙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采购文件及药品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向乙方发出的成交候选通知书,经双方协商一致,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具体协议.药品品种,数量,价格采购药品品种和数量:甲方向乙方所采购的药品品种,剂型,规格,数量等详见药品成交品种买卖电子订单.药品的价格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提交药品的价格必须是不高于成交候选通知书中确认的价格,本价格为甲方的入库价格.成交药品临时最高
2、零售价格执行期间,遇国家或省价格主管部门下调价格或其他情况时,对未供货部分,甲乙双方可协商调整供货价格.质量标准乙方交付的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最新药典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并与供应时的承诺相一致,附有该药品生产企业同批号的出厂药品检验记录或合格证,以备验收检查.药品有效期乙方交付药品的有效期应与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期相一致.乙方所提供药品的有效期不得少于 2个月;特殊品种双方另行商定.包装标准乙方提供的全部药品均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有一份详细装箱数量单和该药品生产企业同批号的出厂药品检验记录或合格证(进口药品应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和口岸药检所的进口药品检验报
3、告书复印件,并加盖经营企业公章).如为拼装箱件,箱内应按前述要求附有各种药品数量单和药品质量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配送企业公章.特殊要求:配送服务配送由乙方提供或组织提供,乙方按合同要求对甲方提供或组织配送服务,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以乙方收到甲方的供货通知为准.原则上在乙方收到供货通知后36小时内送达,属急救及加急供货的应在4小时内送达.(具体做法见第十一条)伴随服务乙方应甲方要求提供或组织提供下列伴随服务:药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提供药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对进货验收时发现的破损,有效期少于 2个月或不符合特殊约定期限的药品及其他不合格包装的药品及时更换;验收方式:在甲方指定地点(甲方医疗服务范
4、围内)为所供药品的临床应用免费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双方的权利义务甲方必须按合同约定采购成交药品品种;除本条第四项规定外,甲方不得采购其他非成交药品替代成交品种.甲方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实际入库的药品数量及时结算货款;并在货,票验收后60日内结清货款.甲方在接收药品时,应于当日对药品进行验收入库,对乙方提供的药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种,数量,质量要求的部分,甲方有权拒绝接受.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交付的药品不符合质量标准(以省,省辖市药监部门的检验结果为准)或延期交货等不按合同约定交货时,可以书面通知乙方终止该药品的供货;并可以另行采购替代药品;同时将选择的替代成交药品名称,价格,数量清单或另行采
5、购替代药品的协议,在七日内由甲方送徐州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和药品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各一份备案.(具体做法见第十一条)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药品品种,数量,质量要求和期限,配送或组织配送成交药品并提供伴随服务.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成交药品时,不存在该药品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等知识产权方面的争议,如产生争议由乙方自行处理和承担责任.未经徐州市药品集中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书面同意,甲乙双方不得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乙方供应药品在医院使用过程中,因受举报,抽检等检查出现质量问题,属于生产经营企业责任的,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后果,由乙方负责.违约责任乙方提供的药品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期限
6、等要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损失.乙方不履行本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乙方每延误7日,履约保证金为迟交药品货款的5%,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乙方在支付履约保证金后,甲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还应当履行应尽义务.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偿损失.除本合同第七条第四项约定的原因外,甲方不履行本合同或采购其他品牌的非成交药品替代成交品种,应按不履行本合同的药品金额或所替代成交药品同数量金额的5%向乙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另行赔偿损失.甲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支付货款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履约保证
7、金.甲方每迟延支付7日,履约保证金为未支付货款金额的5%,直至甲方支付应付货款为止,但履约保证金最高不超过未支付货款金额的50%;当甲方未支付货款金额达到本合同约定金额的50%时,乙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终止合同,同时书面向徐州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报告.合同生效及合同有效期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下一采购周期止.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同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提交徐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他约定事项:成交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执行期间,遇国家或省
8、价格主管部门下调后的零售价格低于采购临时最高零售价时,对未供货部分,甲方委托徐州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统一与乙方协商调整成交供货价格.乙方的供应,以甲方在江苏省药品采购及监管平台上发送的电子订货单为准.甲方在无法获得乙方正常供货,且无其他成交候选品种可替代时,应按规定程序申请备案采购.其他约定:(由甲乙双方填写) .附则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供应人因采购人提前回款,采购量较大等原因,经双方协商可以签订药品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不得违背采购文件及本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由甲方在七日内将补充协议,报徐州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本合同一式四份,甲
9、乙双方各执一份,药品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和徐州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各一份.对故意违反本合同约定和订立,履行合同中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买受人: (盖章) 出卖人:(盖章)住所: 住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签名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签名人居民身份证号码:电话: 传真: 电话: 传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 帐号:药品采购合同2买方:卖方:(药品供应商)中选通知书明确了买方在本次药品集中采购有效采购期内的药品采购品牌、价格及服务,视为卖方对药品供货的品牌、价格及服务作出了承诺。1、采购药品交付地点:采购周期,是指履行期间,即2、
10、规格年月日至年月买卖双方实际交易的药品规格应与卖方通过集中采购资质审核后,进行有效报价的规格相一致。3、有效期卖方所提供药品的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4、专利权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成交药品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的起诉,如发生上述纠纷造成甲方或采购方经济损失,卖方负有相应赔偿义务。5、包装5.1除非对包装另有规定,卖方提供的全部药品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药品在转运中损坏、包装变型、或变质,确保药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5.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每一个批次药品应附一份质量检验报告书。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符合合同的要求,包括买方提出的其他要
11、求。6、数量在本采购期未能完成买卖双方在采购合同中明确的采购量的,应延续采购直至完成。7、付款买方验收无误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按照实际到货情况办理入库。如果超过三个工作日,甲方不主动进行入库到货确认,又未正式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的,即可视为已经到货确认。结算时间为配送企业到货确认30日内,供应商与配送企业按照合同条款结算货款。8、价格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药品和履行服务的价格应该是中选通知书中确认的价格。采购期内,卖方不能私自变更药品价款,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政策性降价且此价格低于合同约定价格以国家规定价格为准。9、配送买方应保证将所有成交的药品全部通过成交供应商进行
12、网上采购,同时,买方应保证医疗机构的用药需求,根据库存和医疗机构订货量及时向卖方订货;卖方应保证将所有成交的按照买方的要求及时发货,同时,按照卖方要求配送到位并进行相关伴随服务。10、伴随服务10.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一项或全部服务。(1)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效期药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药品及时更换;(2)卖方应对买方的质量查询、检查、医疗机构不良反应报告等做出及时应答;(3)其他卖方应提供的相关服务项目。10.2如果卖方对可能发生的伴随服务需要收取费用,应在报价时予以书面声明。11质量保证及检验11.1按合同交付的药品质量应符合药典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与报价时承诺的质
13、量相一致,以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有效。11.2买方在接收药品时,应对药品进行验货确认、到货确认,对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质量要求的,买方有权拒绝接受。卖方应及时更换被拒绝的药品,不得影响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药。11.3药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或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要求对方承担更换、退货、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11.4因药品质量问题引发的一切损失或发生药品不良反应(ADR),给买方、医疗机构或患者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全部承担。12、退货买方将货物验收入库后原则上不得退货,如特殊原因确需退货的,应在验收入库后1个月之内进行退货。13、卖方履约延误13.1卖方应按照采购合同中买方规定的时间到货
14、并提供伴随服务。13.2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妨碍按时配送药品和提供伴随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核实,并由买方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违约金或终止合同。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并重新签署。13.3如卖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按照拖延交货标的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是合同总价的10%,一旦达到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买方可以终止合同。14、赔偿14.1除本合同条款第12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出现第13.3条款情况按第13.3条
15、款执行。14.2卖方在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应尽的交货义务。14.3药品买卖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14.4药品买卖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14.5卖方提供的药品中出现伪劣、假冒等质量问题的,须赔偿买方该药品实际发生额的3-5倍罚款及其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15、买方履约义务15
16、.1买方须采购本合同项下的中选品种且完成约定的采购量。卖方无违约行为,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采购非中选品种,不得采购其他替代品种。15.2买方须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算价款。如买方未如期支付货款,每延误1天的违约金为迟交药品价款的万分之五,直至付款为止。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是合同总价的10%,一旦达到违约金的最高限额,卖方可以终止合同。15.3买方必须要求卖方按实际成交价格如实开具发票,并如实记帐。16、不可抗力16.1买卖双方或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16.2不可抗力,是指那些卖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卖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
17、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16.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买卖双方或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除买方另行要求外,卖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7、争议的解决因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18、违约终止合同18.1在一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另一方可在如下情形下,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
18、出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1)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药品。(2)一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3)一方在合同履行中被认定为有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18.2药品买卖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18.3合同的终止不影响合同结算条款的继续履行。19、破产终止合同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卖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20、转让和分包因客观原因卖方无法独立履行合
19、同,买方书面同意后,卖方可以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21、适用法律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解释。22、合同生效本合同条款在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合同生效。23、合同修改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款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24、适用范围本合同条款适用于参加此次药品集中采购的各方当事人。买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签约日期:年月日卖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户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经营场所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签约日期:年月日药品采购合同3需方(甲方):_住所:_法定代表人
20、:_负责人:_联系电话:_供方(乙方):_住所:_法定代表人:_负责人:_联系电话:_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卫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和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并按照公正、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意按照以下条款,签署本合同。第一条合同标的见附表挂网采购药品明细表。第二条购销方式甲方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发出订单,乙方确认订单并配送。甲方收到乙方配送药品后在网上进行确认,并按规定时间付款。第三条质量要求(一)乙方提供的药品必须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和要求。(二)乙方必须提供其合法的有效证件及所供药品的生产批件或进口药品
21、注册证(复印件)、质量标准等相关文件。(三)乙方所供药品须提供同批号的药检报告书、随货同行及发票;进口药品应附上质量检验报告书。(四)乙方向甲方配送药品时必须根据药品的有效期来送货。以药品到货之日起计算,药品的使用效期必须在半年以上(特殊药品除外),并且必须保证药品质量合格才可向甲方送货,否则甲方可拒绝收货或要求乙方退货。第四条药品包装标准(一)除非对包装另有规定,乙方提供的全部药品应按国家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药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药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二)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报告书或合格证书,如非整件则须附有加盖乙方鲜章的质量检验报告书或合格证书的复
22、印件。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符合合同的要求。第五条检验标准、方法、时间、地点和期限(一)甲方在接收药品时,应对药品进行验货确认,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接收。乙方应及时更换被拒绝的药品,不得影响甲方的临床用药。(二)如果甲方确认需要进行药品质量检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质量检验的具体要求通知乙方。乙方收到要求药品质量检验书面通知时,应当同意进行药品质量检验。检验在乙方交货的最终目的地进行。(三)甲乙双方对药品质量存在争议时,应送甲方所在地药检部门检验。如送检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据此单方中止该品规药品购销合同的履行;如送检药品无质量问题,合同继续履行,检
23、验费用由双方各负担50%。在药品送检期间,甲方临床用药暂由其他同类挂网品规药品替代。(四)乙方配送的药品如在临床使用过程中多次(三次及三次以上)出现不良反应时,甲方应及时通报乙方。同时甲方有权单方中止该品规药品采购合同的继续履行,退回剩余药品,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五)为保证药品质量,避免造成药品的浪费,甲方对已购进的药品应妥善储存和管理。如因乙方药品质量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如因甲方库存条件不符合药品正常储存,造成的药品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六)加强对药品效期的管理。甲方应定期清查药品库房及各个药房药品的有效期,掌握药品情况,及时对医院药品进行退、换货。甲方应
24、合理采购,合理使用药品,由于甲方管理不善造成的近效期药品,不得向乙方退货。第六条交货时间、地点(一)乙方配送药品的时间和数量必须严格按照甲方发送的订单执行。急救药品的配送时间不应超过_小时,一般药品原则上的配送时间不应超过_小时。(二)交货地点:_第七条结算方式、时间(一)结算时间。甲方自收到药品之日起,最长不超过_天进行结算。(二)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对已交易药品的发票和有关单据,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已经履行的证明。(三)结算方式:第八条合同解除条件及处理方式(一)违约终止合同发生下列情况,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
25、供部分或全部药品。2。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3。乙方在本合同的实施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二)乙方破产终止合同如果乙方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三)解除合同后的处理方式1。甲方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后,可以购买其它挂网品规的药品。乙方应对甲方购买替代药品时所超出的乙方供应价款部分的费用负责,并在甲乙双方结算时予以承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2。如甲方未按集中采购合同的规定按时结算价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法定滞纳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6、直至终止本合同。第九条违约责任一、乙方有下列行为者,承担以下违约责任:(一)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承担加收向甲方支付误期赔偿费或被终止合同,并按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有关文件规定接受处理。(二)误期赔偿1。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配送药品并提供伴随服务,甲方应从价款中扣除违约金而不影响本合同项下的其它补救办法。误期赔偿的违约金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法计算,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是合同总价的,一旦达到违约金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2。乙方在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应尽的交货义务。二、甲方有下列行为时应承担违约责任(一)甲方不按采购合同项目约定,采购非挂网药品替代已确定的乙方网品种。(二)甲
27、方无故不完成挂网药品合同采购量的采购。如甲方存在上述行为,甲方向乙方支付法定滞纳金但最高不超过三、不可抗力违约的约定(一)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二)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影响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签约方。受影响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三)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
28、,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按时配送药品和提供伴随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核实。并由甲方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违约金或终止合同。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并重新签署。第十条双方(各方)就履行中产生的任何争议,都应由双方(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其它约定事项一、合同周期不低于1年。二、双方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确认的订单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三、如果国家有关部门调整药品价格,挂网药品价格按有关规定执行,但因此造成药品积压,甲方有权退回
29、积压药品或修改合同,由此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四、其他义务(一)凡在挂网采购目录中的药品,甲乙双方须按公布的挂网价格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采购交易,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交易。(二)甲乙双方都负有保密义务,严格为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相关信息保密。(三)甲乙双方均认可网上交易采购形式,并认可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交易数据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四)伴随服务。乙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一项或全部服务:1药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2提供药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3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失效期药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药品及时更换;4其他乙方应提供的相关服务项目。如果乙方对以上可能发生的伴随服务需要收
30、取费用,应在报价时予以注明。(五)合同修改。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款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在网上药品采购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反商业贿赂的规定,自觉服从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第十三条甲方按采购合同的规定采购药品,按约定时间付款,不得另设附加条件。第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应有书面放弃声明。第十五条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后
31、的地址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十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双方应在合同上加盖骑缝章。第十七条本合同自_起生效。原件一式_份,电子文档合同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甲方:_乙方:_签字(盖章)_:签字(盖章)_:法定代表人:_法定代表人:_负责人(授权代表)_:负责人(授权代表)_:日期:_日期:_开户银行:_开户银行:_帐号:_帐号_药品采购合同4合同编号:_签定地点:_签定时间:_年_月_日招标人:_投标人:_为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药品流通秩序,根
32、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局制定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合同。药品名称产地规格单位供货价格出厂价格零售价格数量金额交货时间人民币(大写)(如空格不够用,可另附)第一条:投标人提供的药品必须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及有关质量的规定和要求。第二条:投标人必须提供经营的有效证件及所供药品的生产经营许可证、质量标准、价格单等招标人所需的真实允许销售的相关文件和手续,首批供货时上述文件必须提供。第三条;投标人首批所供药品须提供真实的省或市药检所检测的检测报告书,每批产品须附该产品合格证;进口药品应附上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报告书及进口药品注
33、册证。如因药品质量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投标人负全部责任。第四条:投标人为生产企业,所供药品不得超过生产日期3个月,投标人为经营企业所供药品不得超过生产日期6个月;有有效期的药品距失效期的时间不得少于其规定有效期的三分之一。投标人提供药品10件以下为1个批号,50件以下应不超过2个批号,50件以上应不超过4个批号,各批号的出厂日期相隔不得超过1个月。第五条,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包装标准:(1)除非对包装另有规定,投标人提供的全部药品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药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药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报告书。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
34、单据应符合合同的要求,包括招标人后来提出的特殊要求。第六条:检验标准,方法、时间、地点和期限:(1)如果招标人确认需要进行药品质量检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质量检验的具体要求通知投标人。如果投标人同意进行药品质量检验,或者通过检验证明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则进行药品质量检验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检验在投标人交货的最终目的地进行。(2)招标人在接收药品时,应对药品进行验货确认,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招标人有权拒绝接受。投标人应及时更换被拒绝的药品,不得影响招标人的临床用药。(3)招标人如果发现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有当地药检部门的检验报告),有权在其它入围药品中选择替代药品。上述决定必须在7日内报卫生行政部门
35、备案。第七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1)自招标人收到合同项下最后一批配送药品后,按规定结算时间招标人应付清全部价款。招标人和投标人可根据不同的结算条件协商确定中标药品价格优惠比率。该优惠比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得变更。(2)招标人按月与投标入结算到期价款。(3)招标人按照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方式,同投标人结算价款。(4)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对已交易药品的发票和有关单证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已经履行的证明。(5)结算时间为招标人在收到投标人配送的药品售出3个月结算相应价款.第八条:本合同解除条件:(1)违约终止合同:发生下列情况招标人在采取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招标入可向投标人发出书面通知书,提
36、出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1)投标人来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招标人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药品;2)投标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3)招标人认定投标人在本合同的实施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招标人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后,可以购买评标时其他中标品种或入围品种,并在7日内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并报卫生行政部门。投标人应对购买替代药品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如招标人未按中标合同的规定按时结算价款,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支付法定滞纳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直至终止合同(2)因企业破产终止合同:如果投标人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招标人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
37、知投标人,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投标人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招标人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第九条:违约责任:(1)投标人履约延误: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果投标人遇到妨碍按时配送药品和提供伴随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收到投标人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核实并由招标人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违约金或终止合同。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并重新签署。如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加收误期赔偿费和或终止合同。(2)误期赔偿:除本合同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况外。如
38、果投标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配送药品并提供伴随服务,招标人应从价款中扣除违约金而不影响本合同项下的其它补救办法。每延误一周的违约金为迟交药品价款的5%,直到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一周按7日计算,不足7日的按一周计算。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是合同总价的10%,一旦达到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招标人可以终止合同,投标人在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应尽的交货义务。(3)招标人履约义务招标人必须无条件采购本合同项下的中标品种。投标人无违约行为,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采购其它品牌的药品替代中标品种。招标人应完成中标药品合同采购量的采购。如在本合同规定的采购周期内合同采购量未能完成,则应顺延到下一个采购周期继续采购,直到
39、合同采购量全部完成。招标人须按照合同规定指定结算银行及时结算价款。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结算银行的正常结算行为。招标人必须要求投标人按实际成交价格如实开据发票,并如实记帐。如招标人不履行上述合同义务,将受到以下制裁:支付法定滞纳金和或终止合同。(4)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是指那些受影响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故意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影响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签约方。受影响方应尽实际
40、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第十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一)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_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其它约定事项;(1)采购周期:自签定合同之日起,12个月。(2)批次采购合同:网上签发的批次采购合同是最终药品购销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一。(3)其他义务:招投标双方同意,凡在成交目录中的药品,按公布的中标价通过吉林省海虹药通医药电子商务平台(j
41、lmfc)进行交易,不以其他方式进行交易。招投标双方都严格为吉林省海虹药通医药电子商务平台(jlmec)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招投标双方均认可网上交易这一采购形式,并认可吉林省海虹药通医药电子商务平台(jlmec)的交易数据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配送,配送由投标人或投标人委托的药品批发企业及分配送商负责。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以招标人的采购计划或合同为准,急救药品的配送不应超过4小时,一般药品的配送不应超过24小时。配送时应提供同批号的药检报告书。招标人通过吉林省海虹药通电子商务平台(jlmzc)、根据用药计划向投标人的配送商发送批次采购计划,投标人据此配送。投标人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必须严格按照招
42、标人发送的批次采购计划执行。伴随服务:(1)投标人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一项或全部服务:1)药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2)提供药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3)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效期药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药品及时更换;4)在招标人指定地点为所供药品的临床应用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5)其他投标人应提供的相关服务项目。(2)如果投标人对可能发生的伴随服务需要收取费用,应在报价时予以注明。合同修改: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款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第十二条:招标人、投标人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43、自觉服从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招标人(医疗机构)按采购合同的规定采购药品,按约定时间付款,不得另设附加条件。第十四条:本合同可由招标人代理人持招标人的委托代理协议,以招标人的名义与投标人签订。第十五条:本合同在使用中必须附有中标通知书,否则无效。第十六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招标人招标人:(章):_住所:_法定代表人:_委托代理人:_电话:_传真:_开户银行:_帐号:_邮编:_年_月_日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章):_住所:_法定代表人:_委托代理人:_电话:_传真:_开户银行:_帐号:_邮编:_年_月_日投标人招标人:(章):_住所:_法定代表人:_委托代理人:_电话:_传真:_开户银行: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