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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海关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1.总则1.1 目的 严格履行进出境动物检疫职责,境内外发生或流行重大动物疫情、口岸检出或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 情时,为防止疫情传入传出,采取紧急防控措施,保障国门 生物安全。1.2 指导原则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各司其职;快速反应,有效处置,措施规范;资源整合,分工协作,信息共享。1.3 编制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 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相关要求制定 本预案。1.4 适用范本预案适用于境内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昆明海关进出 境动物检疫发现重大疫情或疑似重大疫
2、情的应急处置工作。1.5 措施分类1.5.1 进境应急处置措施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情况报告应急措施执行期间,隶属关应急处置中心应当及时向昆 明海关应急处置中心报告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措施的 实施情况,昆明海关应急处置中心办公室汇总后及时向总署 处置中心办公室报告。4.2.3 口岸突发疫情处置措施4.2.3.1 现场检疫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暂停办理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入境检疫手续,过境动 物及其产品暂停运输。确定控制场所和控制区域,确定控制 区域应协调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封锁控制场所。严 格限制人员、其它动物和产品、病料、器具、运输工具和其 它可能受污染的物品等进出控制场所,严禁无关人员、车辆
3、、 物资出入控制场所。所有出入控制场所的人员和车辆,必须 经严格消毒后,方可出入,实行出入登记制度对控制场所内 的所有运输工具、包装材料、污染场所和可能受污染的圈舍、场地、工器具、人员防护用品等以及进出污染区域的车辆等 物品无害化处理。采集有关样品送技术中心检测,现场收集 有关材料(拍照、摄像等卜严格消毒。对动物粪便、垫料、饲料、饮水等可能受污染的4.2.3.2 初筛试验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技术中心根据检测结果确定为重大动物疫情疑似病例 的,必须将样品以最快的方式送海关总署或农业部认可的实 验室进行确诊。协助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控制区采 取封锁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4.2.3.3 确
4、诊试验为重大动物疫情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确诊为一类动物传染病的,全群动 物或整批动物产品作扑杀或者销毁处理。扑杀销毁动物按照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国家标准(GB / T16548-2006 )规定的处理方法,将死亡畜(禽)运往无害 化处理中心进行集中处理。扑杀销毁过程必须采取严格的防 疫措施,对运输工具、装载容器、被污染场地等进行严格消 毒,采用防止渗漏的容器盛装扑杀动物的尸体,同时对动物 的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隶属关应急处置中心向昆明海关应急处置中心书面报告处 理结果,昆明海关应急处置中心向总署处置中心书面报告处 理结果。除以上扑杀销毁措施要求外,进
5、口动物及其产品还应按 照本预案进境应急处置措施”要求、出口动物及其产品 按照出境应急处置措施”要求处置。423.4 周边国家肉牛进口检疫管理禁止从缅甸、老挝口蹄疫疫区进口屠宰用肉牛。进口的屠宰用肉牛在境外非疫区内预检合格后,经指定运输路线和 口岸入境,原车运至海关指定的隔离场。经隔离检疫合格的, 在隔离场3-10公里范围内的指定屠宰场就近屠宰、加工。禁止活牛和未经加工处理的肉牛产品调离指定试点的 县(县级市)行政管辖区域。屠宰产品应在指定试点的县(县 级市)行政管辖区域内加工处理,有效灭活病原体。肉品进 行排酸处理,酸碱度(PH )达到6及以下,皮张、内脏等副 产品进行有效的物理(高温加热等)
6、、化学(强酸碱等)处 理。423.5 供港活动物应急措施供港动物注册场周边发生或者疑似重大疫情时,严密监 测疫点周围半径10公里范围内的疫情,切断可能的传播途 径。划定供港动物的运输路线,并加强启运地和离境口岸供 港动物的检验检疫工作。严密监测以疫情场为半径周围10 公里范围内其它注册场的情况,防止疫情传出及扩散。配合 地方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注册场疫情的扑灭工作,污 染场地清场空栏至少30天。供港动物在装卸点发生或者疑似重大疫情时,立即停止该装卸点动物的装卸转运工作,停止从该装卸点发运动物。配合地方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装卸点所有动物隔离和 后续处理工作。严密监测来源注册场的疫情,防止疫
7、情传出 及扩散。通报离境口岸海关部门。供港动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或者疑似重大疫情时,动物押运员或责任人立即就近选择便于切断传播途径、消毒及无害 化处理的合适地点停站并做好记录。报告监管机构并通知停 站所在地海关部门,由所在地海关部门现场诊断。监管机构 追溯来源注册场,调查来源注册场及其周边疫情,采取相关 后续措施。供港动物到达离境口岸发生或者疑似重大疫情时,监管机构应立即追溯来源注册场,调查来源注册场及其周边疫情,采取相关后续措施。通报离境口岸海关部门。423.6 防护采取预防处理和应急处置时,工作人员应采取必要的个 人防护措施,离开疫区、隔离检疫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 以及其他可能受病原体污染场
8、所等时,应彻底消毒处理。相 关人员应进行定期体检和防护培训。423.7 终止符合以下情形的,按照总署处置中心发布的疫情解除通报,可终止相关应急处置措施。423.7.1 进境应急措施 有关国家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和国际相关组织宣布解除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并经我国政府主管 部门确认的,可终止应急措施。423.7.2 出境应急措施对境内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根据农业 部和卫生部发布的疫情解除通报。出境动物控制场所经彻底 消毒后,按照国家规定的疫情解除期限解除封锁措施。有关国家或地区检疫主管部门通报从关区内相关口岸 进口的动物或动物产品(或生产加工环节的动物原料来自云 南)中检
9、出重大疫情后,经跟踪调查和疫情监测未发现重大 疫情,或通过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经考核验收,确认疫情已 消除的,可终止应急措施。423.7.3 口岸突发疫情应急措施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按规定程序最终确诊为非重大动物疫情的,或者通过 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经考核验收,确认疫情已消除的,可终 止应急措施。5 .应急保障5.1 人员保障 采取应急措施时,要指定专人负责工作信息传递,必要时,实行24小时值班。各主要负责人员和各单位之间要保 持畅通的通讯联系,保证协调一致,责任确定到人。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库”,由昆明关全体兽医专业人员组成,名单由动植物检疫处定期更新。
10、当境内外 发生或流行以及进出境检验检疫工作中检出或发现重大动 物疫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昆 明海关应急处置中心统一调配。5.2 物资保障5.2.1 常用消毒方法和消毒药剂5.2.1.1 常用的消毒方法金属设施设备可采取火焰、熏蒸等消毒方式。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消毒方式。饲料、垫料等可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粪便等可 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人员可采取淋浴 消毒,人员的衣帽鞋等可采取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处理。5.2.1.2 常用消毒剂 包括氯制剂、碘制剂、过氧乙酸、复合酚制剂、烧碱、甲醛、高镒酸钾等。5.2.2 常用应急物
11、资各隶属海关应根据其工作职责之需,分别配备一定数量 的消毒药品和消毒器械、销毁处理器具(存放污物的大塑料 袋 个人防护用品(工作服、手套、口罩、帽、胶靴、防 疫车、办公用品、通讯工具、现场隔离控制线、样品采集和 保存用品等。大型防疫消毒工具等贵重器材可根据应急处置 工作需要由昆明关应急处置中心统一调配使用。技术中心做 好重大动物疫病检测设备和诊断试剂储备。5.3 经费保障。重大动物疫情预防、应对和应急等工作所需经费从昆明海关及各分支局疫情疫病专项经费中支出。指定的跨境区域 化管理试点境外非疫区建设、管理、维护费用由云南省专项 经费中支出。5.4 技术保障。加强技术中心动检实验室建设,配备必要的
12、检测设备和试剂。成立“重大动物疫病专家组”负责临床会诊、实验室诊断、疫情监测及风险分析等,必要时可请系统外的专家参加 工作。6 .附则6.1 名词术语解释6.1.1 进境重大动物疫情指境外发生或流行,或在进境动物检疫工作中检出或发 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农业部、海 关总署联合公告第2013号)中的一类传染病以及具有重要 公共卫生意义的人畜共患病。其中进境动物一类传染病包括 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非洲猪瘟、尼帕病、非洲马瘟、 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牛结节性皮肤病、痒病、 蓝舌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高致病性禽流感、 新城疫共15种疫病,上述所列的疫病名录如有修
13、订,按新 公布的名录执行。新发生的重大疫病按照海关总署的预警级 别和有关规定执行。6.1.2 出境重大动物疫情指境内发生或流行,或在出境检验检疫中发现或疑似农 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业部公告第1125号公布的一类动物疫病以及具有重要 公共卫生意义的人畜共患病。6.1.3 一类动物疫病包括: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 猪蓝耳病、非洲马瘟、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 脑病、痒病、蓝舌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高致 病性禽流感、新城疫。6.1.4 相关动物指具体动物疫病的易感动物。6.1.5 相关动物产品指具有传播疫病风险的易感动物的产品。6.
14、1.6 控制场所指进境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或进境动物产品贮存库,出 境动物饲养场或临时隔离检疫场,或出境动物产品生产、加 工、存放单位及原料动物的饲养场,过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的 运输工具。6.1.7 控制区域指一旦由于控制场所管理不严,而造成疫情可能扩散的 区域。疫区和受威胁区的划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6.2 本预案由昆明海关负责解释。6.3 本预案自2019年10月1日起试行。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信息预警表报告单位:报告时间:编号:重大动物疫小王灿米信息来源OIE DFAO DWHO 口区域性组织或有关国家或地方政府机构:口农业部口卫生部口检验检疫信息发布方口官方网站口公告口农业部兽医公报口其他
15、:信息具体内容随附信息原文及译文匚动物检疫情况检疫类 al口出境检疫口进境检疫口过境检疫口疫情监测其他:随附有关说明报检单货物报检数量灿米报检单输入/出国家/地区样百 aWt舌种类检疫方法现场检疫实验室检验诊断任里口怀疑口疑似病例口确诊处理 意见填报人:签报人:(单位盖章)年 月 日电话:传真:备注:1、编号原则:海关代码+年代后两位数+三位数流水号。2、OIE:世界动物卫生组织,FAO:联合国粮农组织,WHO:世界卫生组织。3、本表应随附有关内容的原始材料、试验报告等。指进境动物及其产品境外产地发生重大疫情或者疑似重大疫情时所采取的一系列紧急预防措施。1.5.2 出境应急处置措施指出境动物及
16、其产品境内产地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者 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所采取的一系列紧急预防措施。1.5.3 口岸突发疫情处置措施指口岸日常检疫或者边境疫病监测调查中发现重大动 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所采取的一系列紧急预防措施。2 .组织管理昆明海关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体系由昆明海关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中心(简称昆明海关或称 总关处置中心入隶属海关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中 心(简称隶属关应急处置中心)两级组成。2.1 昆明海关应急处置中心2.1.1. 挥长:关长/分管副关长2.1.2. 中心办公室:设在昆明海关动植物检疫处2.1.3. 成员和成员单位:总检验检疫师、动植物检疫处、食品安全
17、处、办公室、法规处、综合业务处、财务处、人事处、口岸监管处、行邮监管处、企业管理和稽查处、缉私局、风险防控分局、后勤管理中心、技术中心。2.1.4. 工作职责2.1.4.1 昆明海关应急处置中心负责制定昆明海关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组 织协调、指导实施,决定启动和终止预案。实施应急措施, 开展应急处置教育、宣传、培训等工作。传达海关总署处置 中心下达的指令,指导隶属关应急处置中心应急处置工作, 向海关总署汇报情况及提出建议等。2.1.4.2 中心办公室 负责承办昆明关应急处置中心的具体工作事宜,制定完善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负责应急专业技术力量的 培训和应急物资准备。收集、整理有关
18、国内外疫情动态及相 关信息,提出应对措施和建议。确定动物疫情并提出防控要 求,技术指导隶属关应急处置中心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昆 明海关成员单位的应急措施协调,与云南省农业、畜牧、卫 生等部门的联络和沟通,汇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情况 等。2.1.4.3 主要任务分工动植物检疫处负责关区内相关口岸进出境重大动物疫 情应急处置工作的日常协调管理、年度预算、疫情监测和收 集、应急信息汇总通报等工作。办公室负责与新闻媒体联络 和对外报道。财务处负责落实年度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所 需经费。人事处负责应急状态下人员的调配。风险防控分局 负责按照应急处置的布控措施需求,适时加载相关布控规则 及强化口岸风险防
19、控管理。后勤管理中心负责应急物资的采 购、供应工作。技术中心负责有关送检样品的实验室检测、 疫病监测试验以及参加现场采样等工作。2.2 隶属关应急处置中心2.2.1. 现场指挥长:隶属关关长2.2.2. 现场中心办公室:设在隶属关办公室2.2.3. 成员单位:办公室和相关业务科室、缉私分局以及后勤管理部门。2.2.4. 工作职责负责制定隶属关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预案。组织协调实施应急措施,教育、宣传、培训应急 悉业务的专业化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各工作组组长由 所在科室负责人担任。处置工作等。各隶属海关分别成立相对定、经过培训、熟负责执行昆明关应急处置中心下达的应急处置指令和
20、任务,落实辖区内的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负 责实施所在口岸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预警和监测工作,制订 疫情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隶属关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 的人力和资源的储备。组织、协调、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 门做好口岸边境动物防疫工作。负责向昆明关应急处置中心 汇报情况。3 .疫情预警3.1 疫情报告 昆明海关指定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员,负责收集、整理和上报关区内相关口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在 接到疫情报告1小时内填写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信息预警 表(附表)报海关总署。在重大动物疫情严重流行时,按 照总署处置中心的要求,及时上报防控工作及疫情情况。各隶属海关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
21、似重大动物疫情 的,在发现疫情2小时内填写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信息预 警表上报至昆明关应急处置中心。3.2 疫情信息来源3.2.1. 境外疫情信息 境外动物疫情信息主要来源于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各国或地区政府发布或通报的疫情信息。3.2.2. 境内疫情信息境内动物疫情信息主要来源于我国农业农村部发布和 通报的相关重大动物疫情信息。3.2.3. 口岸疫情信息海关总署发布的动物疫情预警信息,以及总署指定的实 验室诊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等。3.2.4. 总署禁令海关总署发布的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警示通报,或者禁 止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出入境的公告。3.3 检疫检测3.3.1. 现场检疫根据动物的临床症
22、状、病理学变化和流行病学规律,经 现场检疫是否疑似重大动物疫病。现场检疫结果为内部工作 信息,由专人负责统计报告,不得对外提供及宣传。3.3.2. 初筛试验现场检疫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由技术中心动检实验室 按照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双边检疫协定(含检疫条款、议定 书、备忘录等)进行实验室检疫。初筛试验结果为内部工作信 息,由专人负责统计报告,不得对外提供及宣传。3.3.3. 确诊试验初筛试验结果发现重大动物疫病的,应采样送海关总署 指定的参考实验室,进行病原分离鉴定试验。结果为重大动 物疫病的,立即上报海关总署。4 .应急处置4.1 预案启动4.1.1. 启动进境应急预案根据海关总署发布的公告或
23、进出境动物疫情警示通报, 入境动物及其产品产地发生疫情,并可通过关区内相关口岸 传入境内时,昆明海关应急处置中心采取相应的紧急预防措 施。4.1.2. 启动出境应急预案根据农业农村部疫情通报,出境动物及其产品国内产地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可能通过关区内相关口岸传出国境时, 根据疫情范围和严重程度,昆明海关应急处置中心采取相应 的紧急预防措施。4.1.3. 启动口岸突发疫情预案昆明海关各部门在日常检疫、产地及企业监管、跨境动 物疫病监测等工作中,发现重大动物疫病的,昆明海关应急 处置中心应采取相应的紧急预防措施。4.2 应急措施4.2.1. 进境应急处置措施4.2.1.1 暂停受理进口检疫许可 昆
24、明海关动植物检疫处和食品安全处停止受理疫区相关动物及其产品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的初审,已 经签发的相关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自动废止。4.2.1.2 禁止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疫区国家或者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 其产品。对已运抵口岸尚未办理报检手续的,报经昆明海关 动植物检疫处批准后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并对处理过程全程 监控;对已办理报检手续但尚未放行的,应加强对相关疫病 的检测和防疫工作,经检疫合格后放行。4.2.1.3 禁止过境运输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禁止疫区国家或地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过境运输。对 已进入关区内相关口岸的来自疫区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过境 动物及其产品,不得更换运输工具,
25、派海关监管人员押运到 出境口岸。运输途中发现重大疫情或疑似重大疫情的,按照 本预案处置。4.2.1.4 禁止邮寄或携带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入境禁止来自疫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进境。加强对旅客携 带物品(包含托运)和邮寄物品的查验,加大对来自疫区的 入境旅客携带物的抽查比例,一经发现来自疫区的相关动物 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4.2.1.5 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对途经关区内相关口岸或在关区内相关口岸停留的国 际航行船舶、飞机、火车等运输工具进行检验检疫,如发现来自疫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交通员工 自养的伴侣动物,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不得带离运输工 具。废弃物、泪水
26、等,一律在海关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 得擅自抛弃。对运输工具和装载容器的相关部位进行防疫消 毒,必要时对入境旅客的鞋底实施消毒处理。4.2.1.6 打击走私进境动物及其产品违法活动 加强与地方政府、公安边防等部门配合,打击走私进境动物及其产品等违法活动,监督对截获来自疫区的非法入境 动物及其产品的销毁处理工作。4.2.1.7 严格口岸查验进境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不得途经疫区国家或地区,或 者在疫区国家或地区中转,否则视为来自疫区的动物及其产 品。允许进口的相关动物产品必须遵守四原”(即原货柜、原 包装、原铅封、原正本卫生证书)的规定,加强对证书真伪的 鉴别、进境查验和实验室检疫。4.2.1.8
27、其他措施昆明海关相关职能部门和各隶属关应在进境货物主要 集散地区结合现场防控情况,适时开展疫情监测。境外发生 重大动物疫情并可能通过关区内相关口岸传入时,可视情况 建议海关总署封锁有关口岸。4.2.2. 出境应急处置措施4.2.2.1 停止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出口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停止办理来自疫区和受疫情威胁 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检疫手续。暂停使用位于疫区的进出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对正在使用的,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实施封锁,在疫情未解除之前,隔离场内的动物 不得运出。过境运输相关动物的路线不得途经疫区。已经进 入疫区的,应暂停运输,在指定的场所接受隔离检疫,经检 疫合格并在疫区解除封锁
28、后运出。4.2.2.2 召回相关动物及其产品 对在疫区生产的出口动物产品及其加工原料,已办理通关手续正在运输途中的要求企业立即召回。4.2.2.3 疫病防控措施加强与地方动物防疫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了解疫 区划分、疫情控制措施及结果、诊断结果等情况,配合做好 疫病控制工作。加强对非疫区出口养殖场、屠宰和加工企业 的监督管理,加强出口前的检查和养殖场的疫情监测,落实 防疫消毒工作和疫情每日报告制度,保证出口动物及其产品 的健康、安全。对实施强制免疫的非疫区出口动物及其产品, 要确保能够满足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检疫卫生要求,如果进 口国家政府规定入境动物禁止注射疫苗的,不得出口经强制 免疫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4.2.2.4 疫病监测措施 根据海关总署处置中心对进口国的检验检疫结果进行确认后发布的预警通报,由昆明海关应急处置中心部署,对 出口动物的饲养场、出口食用动物和动物产品注册或备案饲 养场、生产加工单位等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在动物疫病监测 中发现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及时上报海关总署,并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