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海关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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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乌鲁木齐海关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1总则1.1 目的建立、完善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机制,提高预防和处置口岸重大动物疫情的能力,防止重大动物疫情 经口岸传入、传出,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和人 体健康,促进对外贸易经济的发展。1.2 适用范E本预案适用于乌鲁木齐海关关区对境内、外发生或流 行以及进出境检疫工作中检出或发现重大动物疫情、疑似 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1.3 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 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 急预案、海关系统突发事

2、件应急预案和海关突发 事件应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1.4 工作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加强管理;以人为本,预防为 主,减少危害;快速反应,高效处置,依法规范;整合资 源,协同应对,信息共享。(3 )加强与当地动物防疫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 了解疫区划分、疫情控制措施及结果、诊断结果等情况, 配合做好疫病控制工作。(4)暂停使用位于疫区的进出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 疫场。对正在使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5)过境相关动物的运输路线不得途经疫区。已经进 入疫区的,应按照国家有关疫区动物运输的规定处理,并 采取严格防疫措施。(6)加强对非疫区出口养殖场、屠宰和加工企业的监 督管理,加

3、强出口前的检查和养殖场的疫情监测,保证出 口动物及其产品的健康、安全。(7)对实行免疫政策的非疫区出口动物及其产品,要 确保能够满足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检疫卫生要求。进口国 家和地区有非免疫要求的,不得出口已经免疫的动物及其 产品。(8)在应对措施执行期间,相关直属海关应及时向总 署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境内重大动物疫情检疫应对措施 实施情况。三类(C类)疫情预警时的紧急预防措施4.2.3.1 经初步诊断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时的应急措施(1 )暂停办理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入境检疫手续, 过境动物或动物产品暂停运输。(2)严格限制人员、其他动物和产品、病料、器具、运输工具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等进出控

4、制场所,严禁 无关人员和车辆出入控制场所,所有必须出入控制场所的 人员和车辆,必须经海关批准,经严格消毒后,方可出 入,并且实行出入登记制度。对控制场所内的所有运载工 具、用具、圈舍、场地、饲料和用水等进行彻底消毒;对 动物粪便、垫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3 )采集病料送直属海关指定的实验室进行诊断。4.232经诊断为重大动物疫情疑似病例后的应急措施(1 )样品必须以最快的方式送海关总署或农业农村部 认可的实验室进行确诊。(2)协助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控制区域采取封 锁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对确诊为重大动物疫情后的应急措施(1 )对进境或者过境动物及其动物产品,确诊为

5、进境 动物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按照农业农村部病死及 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 规定的处理方法,对全群或者整批动物产品作扑杀或者销 毁处理。对进境或过境动物的运输工具、装载容器、被污 染场地等进行严格消毒。(2 )控制场所和控制区域做彻底消毒处理。(3)进境动物、过境动物和进出口动物产品的控制场 所和控制区域经彻底消毒后可以解除封锁控制。(4)乌鲁木齐海关应急指挥部向总署应急指挥部书面 报告处理结果。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向境内产地畜牧兽医 行政主管部门反馈疫情信息,或由海关总署向出口国家或 地区政府检疫部门反馈疫情信息。在出境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过程中发现疑似重大动

6、物疫情,乌鲁木齐海关应第一时间报告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 和总署应急指挥部,同时配合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做好疑 似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将新疆自治区政府应 急处置情况报告总署应急指挥部。有关国家或地区检疫部门通报我国出口动物及 其产品中检出重大动物疫情时的应急措施。(1 )总署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对进口国的检疫结 果进行确认,发布预警通报。(2)乌鲁木齐海关根据预警通报,对出口动物的饲养场、出口食用动物和动物产品注册或备案饲养场、生产加 工单位等进行流行病学溯源调查。(3 )经流行病学调查,发现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 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4.3 行动终止根据下列情况,海关总署、乌鲁木齐

7、海关、各隶属海 关应急指挥部发布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解除通报(附件 3 ),终止预案的实施。4.3.1 有关国家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和国际相关组织宣 布解除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并经我国确 认。4.3.2 对境内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根 据农业农村部(或地方政府)发布的疫情解除通报。4.3.3 对检疫工作中发现的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 动物疫情,按规定程序经最终诊断确认为非重大动物疫 情,或者通过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经海关总署或乌鲁木齐 海关应急指挥部考核验收,确认疫情已消除时。4.3.4 有关国家或地区检疫主管部门通报从我国进口的 动物或动物产品中检出重大疫情后,经跟踪调查

8、和疫情监 测未发现重大疫情,或通过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经海关总 署或乌鲁木齐海关应急指挥部考核验收,确认疫情已消除 时。4.4 安全防护采取预防、应对和应急等措施时,工作人员应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的消毒,定 期进行体检。5应急保障5.1 人员保障各级应急指挥部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期间,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保障信息畅通。各主要负责人员和 各单位之间要保持畅通的通讯联系,保证协调一致,责任 确定到人。5.2 物资保障乌鲁木齐海及所属隶属海关建立预防、应对和应急等 措施物资储备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管理。重点储备防护用品、消毒设施、消毒药品、诊断试剂、通讯工具等物 品。

9、5.2.1 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应选择有效的消毒方法和消毒药剂。常用的消毒方法:金属设施设备可采取火焰、熏蒸等消毒方式舍、场地、车辆等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消毒方式;饲料、垫料等可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 理等消毒方式;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等 消毒方式;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人员的衣帽鞋等可采取 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处理。常用消毒剂包括:氯制剂、碘制剂、过氧乙酸、复合酚制剂、烧碱、甲醛、高镒酸钾等。(2 )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常用物资包括:国家正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疫苗,诊断试剂及 其设备、消毒药品和消毒器械、销毁处理器具、个人防护 用品、防疫车、办公用品、通讯工具等。5.3

10、经费保障乌鲁木齐海关须确保重大动物疫情预防、应对和应急 等工作所需经费。实施扑杀销毁动物、无害化处理或实施 紧急强制免疫接种时所涉及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 理。5.4 技术保障乌鲁木齐海关应加强实验室建设,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建立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负责本关区内重大动物疫 病的现场诊断和实验室检测。5.5 国际合作密切关注国际特别是新疆周边国家重大动物疫情信息 和动态,跟踪和掌握国际发展动向,加强技术交流与合 作,及时研究制定应对措施并不断完善各种检测方法,增 强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5.6 管理6.1 预案演练乌鲁木齐海关要对参与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预防、应 对和应急等工作的有关人员

11、进行基础知识、防护知识、处 理方法、检测方法和设备使用等方面培训,并按照预案组 织实战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各项应急处理能力及各 部门协同作战能力。6.2 预案评估与修订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乌鲁木齐海关应组织有关人 员,对突发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处置情况进行评估,提出 改进建议和措施。6.3 宣传和培训乌鲁木齐海关应当通过网站、广播、电视等新闻媒 体,开展形式多样的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法规和动物重大 疫病的危害和防治知识的宣传与普及,提高全社会防疫意 识。6.4 奖惩乌鲁木齐海关对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做出贡 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贯彻实施本预 案,违反预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

12、疫情扩散或者传入传 出,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 人员的法律责任。7.1 术语定义进境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境外发生或流行,或在进境动 物检疫工作中检出或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 疫病名录中的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以及具有重要公共 卫生意义的人畜共患病。出境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境内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 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 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 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 卫生意义。进境动物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包括口蹄疫、猪水疱 病、猪瘟、非洲猪瘟、尼帕病、非洲马瘟、牛传染性胸膜 肺炎、牛海绵

13、状脑病、牛结节性皮肤病、痒病、蓝舌病、 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 共15种疫病。上述所列的疫病名录如有修订,按新公布的 名录执行。新发生的重大疫病按照海关总署有关规定执 行。相关动物是指具体动物疫病的易感动物,相关动物产 品是指具有传播疫病风险的易感动物的产品。疫区和受威胁区的概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控制场所是指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或进境动 物产品贮存库和指定加工厂;出境动物饲养场或临时隔离 检疫场,或出境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及原料动 物的饲养场;过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的运输工具。控制区域是指一旦由于控制场所管理不严,而造成疫 情可能扩散的区域。7.2 预

14、案解释本预案由乌鲁木齐海关负责编写和解释,并由乌鲁木 齐海关主要领导核准发布。7.3 预案施行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信息预警表报告单位:报告时间:编号:重大动物疫情种类信息来源口 OIEDFAO口区域性组织或有关国家或地方政府机构: 口农业农村部口海关信息发布方式口官方网站口公告其他:信 息 具 体 内 容随附信息原文及译文口检验检疫情况检疫类别口出境检疫进境检疫口过境检疫口疫情监测 口其他:随附有关说明报关单号货物种类报关数量报关单位输入/出国家/地区样品种类/数量检验 方法现场检疫实验室检测检测结果口疑似口确认处理意见填报人:签报人(单位盖章)年 月曰电话:传真:备

15、住:1、编号原则:直属关代码+年代后两位数+三位数流水号2、OIE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IPPC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FAO :联合国 粮农组织。3、本表应随附有关内容的原始资料、检测鉴定报告等。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警示通报编号: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疫情种类通报疫情信息来源,启动乌鲁木齐海关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 急处置实施预案,提出对隶属关的要求。通 报 内 容签发人:填报人:核报人:电话:传真:备注:编号原则:年度+三位数流水号。附件3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解除通报编号:发布单位发布时间1.5重大动物疫情分类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分为三类:一类(A类):境外发生的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 动物疫情。二类(

16、B类):境内发生的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 动物疫情。三类(C类):出入境检疫工作中发现的重大动物疫情 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2.1 组织指挥体系在海关总署指挥部的基础上、建立乌鲁木齐海关和事 发地隶属海关(以下简称隶属海关)应急指挥部,由总署 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乌鲁木齐海关和事发地隶属海关应 急指挥部组建应急专家队伍,为应急处置疫情提供技术支 撑。2.1.1 乌鲁木齐海关应急指挥部乌鲁木齐海关成立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简称直属海关应急指挥部),组长由乌鲁木齐海关分管 动植物检疫工作的关领导担任。成员单位有动植物检疫 处、办公室、口岸监管处、财务处、科技处、风险

17、防控分 局、企管处、缉私局、人事处、教育处、后勤管理中心、 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乌鲁木齐海关组建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专家 组(专家组另行发布)。发往单位 疫情种类通报疫情解除的根据,终止乌鲁木齐海关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 应急处置实施预案。通报内容填报人:签发人:核报人:电话:传真:备注:编号原则:年度+三位数流水号。2.1.2 现场应急指挥部隶属海关成立隶属海关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 部(简称现场应急指挥部),组长由隶属海关关长担任。隶属海关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建进出境重大动物 疫情应急处置专家组。2.2 职责分工2.2.1 乌鲁木齐海关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实施关区内进出

18、境重大动物疫 情应急工作;决定预案在关区内的启动和终止;负责传达 总署应急指挥部下达的指令,组织落实有关实施方案;指导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工作;协调、配合地方相关部门参与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组织、协调、调动关区内 应对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开展应急处 置工作;随时向总署应急指挥部汇报情况和提出有关工作 建议。222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落实乌鲁木齐海关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和 任务;组织、协调、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应急 工作;负责出口注册登记/备案养殖场所疫情防控应急工 作;随时向乌鲁木齐海关应急指挥部汇报有关情况,特殊 情况下可直接向总署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和提出建议。

19、3疫情报告、确认与预警3.1 疫情信息采集乌鲁木齐海关动植物检疫处动物检疫科科长为本单位 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员,负责收集、整理和上报本关区内出 入境检疫工作中发现的重大动物疫情信息。隶属海关指定专人为本单位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员,负 责收集、整理和上报本关区内出入境检疫工作中发现的重 大动物疫情信息。3.2 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海关报告突发进出境重大动物 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海关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 定履行突发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3.2.1 责任报告单位(1 )各级海关单位;(2)进出境动物隔离、饲养单位;(3 )进出境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经营的单 位。

20、3.2.2 责任报告人(1 )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查验、监管的海关工 作人员;(2 )进出境动物隔离、饲养单位的兽医;(3)生产、加工、存放、经营进出境动物产品的人 员。3.2.3 报告形式海关单位发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填写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信息预警表(附件1) 报告。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微信或书面等形 式报告。3.2.4 报告程序和时限发现可疑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隶属海关报告。隶属海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乌鲁木齐海关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第一时间电话报告总署总值班室,并作出书面报告,同时抄报农业

21、农村厅兽医局。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海关总署指定实验室确诊。确诊结果应第一时间电话报告海关总署和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并作出书面报告。报告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立寺。3.3 疫情确认3.3.1 重大动物疫情确认依据(1 )境外发生或疑似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以国际组织或 区域性组织、各国或地区政府发布或通报的疫情信息为确 认依据。(2)境内发生或疑似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以我国农业农 村部发布或通报的疫情信息为确认依据。(3 )检疫工作中发现或疑似发生重

22、大动物疫情以海关 总署指定实验室的诊断结果为确认依据。3.3.2 疫情诊断程序(1 )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根据动物的临床症状、病理学变化和流行病学规律, 经专家现场诊断是否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2 )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由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实验室,按照有关标准或有关双边检疫协定(含检疫条款、议定书、备忘录等)进行 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确定为重大动物疫情疑似病例。(3 )确诊发现重大动物疫情疑似病例的,必须将检测样品送海关总署指定的实验室,做病原分离与鉴定,鉴定结果作为 重大动物疫情的确诊依据。3.4 预警海关组织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

23、趋势,及时做出特别严重、严重、 较重和一般四个级别的预警。根据分析结果和职责权限,向有关国家,境内外生 产、加工和存放企业以及海关单位发布进出境重大动物疫 情警示通报(附件2 )或公告,公布应急处置措施。4应急响应4.1 应急响应原则4.1.1 分类响应发生一类(A类)疫情预警,疫情有可能传入并危害动 物安全和人体健康时,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公 告或发布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警示通报,采取紧急预防措 施。发生二类(B类)疫情预警,疫情有可能传出国境时,根据疫情范围和严重程度,海关总署配合有关部门启动与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相适应的紧急预防措 施。发生三类(C类)疫情预警时,海关总署或

24、直属海关根 据情况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对影响国际贸易的重大动物疫 情,按照要求向相关国际组织或国家通报。4.L2分级启动海关总署负责启动全国范围的紧急预防、应对和应急 措施。乌鲁木齐海关、隶属海关分别负责启动本级关区范 围内的紧急预防、应对和应急措施。4.2处置实施 4.2.1 一类(A类)疫情预警时的紧急预防措施(1 )在毗邻疫区的边境地区和入境货物主要集散地区开展疫情监测。(2)停止签发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进口相关动物及其产 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的进境 动植物检疫许可证。(3 )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 及其产品。对已运抵口岸尚未办理报关手续的,一律作退 回或

25、销毁处理;对已办理报关手续,尚未放行的,应加强 对相关疫病的检测和防疫工作,经检疫合格后放行。(4)禁止疫区国家或地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过境。 对已进入我国境内的来自疫区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过境动物 及其产品,派海关监管人员严格监管,押运到出境口岸。 运输途中发现重大疫情或疑似重大疫情的,按照本预案中 三类(C类)疫情预警时的紧急预防措施相关要求处理。(5 )禁止寄递或旅客携带来自疫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 品进境。加强对旅客携带(包含托运,下同)物品和寄递 物品的查验,加大对来自疫区的入境旅客携带物的抽查比 例,一经发现来自疫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 或销毁处理。(6 )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

26、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对 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火车、汽 车等运输工具进行检疫,如发现有来自疫区的相关动物及 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 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交通员工自养的伴 侣动物,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不得带离运输工具;其 废弃物、汨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对运输工具和装载容器的相关部位进行防疫 消毒。必要时,对入境旅客的鞋底实施消毒处理。(7)加强与公安边防等有关部门配合,打击走私进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监督对截获来自疫区的非法 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销毁处理。(8)毗邻国家或者地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根

27、据国家或者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受 疫情威胁边境地区的易感动物的紧急免疫,建立有效免疫 防护带;配合有关部门关闭相关动物交易市场,停止边境 地区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活动。(9)除了已采取集装箱装运等管理措施有效且消除了 疫情传播风险的进境动物产品外,其他进境的相关动物及 其产品不得途经疫区国家或地区,或者在疫区国家或地区 中转。否则视为来自疫区的动物及其产品。(10 )当境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并可能传入国内时, 海关总署可以视情况报请国务院下令封锁有关口岸。二类(B类)疫情预警时的紧急预防措施(1 )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停止办理来自疫区和受疫情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检疫手续。停止办理 出口检疫手续的货物种类和疫区范围按有关国家或地区发 布的暂停我国动物或动物产品进口相关通报执行。(2)对在疫区生产的出口动物产品及其加工原料,已 办理通关手续正在运输途中的应立即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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