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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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海曙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目 录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组织体系2. 1组织机构2.2部门职责3预防预警3. 1预警监测3.1 信息报告3.2 分类处置3.3 事件分级4应急响应4. 1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4.1 财政重整计划4.2 舆论引导4.3 应急终止以上(含10%);(5)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 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影响极为恶劣;(6)区政府需要认定为I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3. 4.2 II级(重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1) 3个镇(乡)政府、

2、街道办事处无法偿还政府债务本 息,或者因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 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2) 3个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 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 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3) 全区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政府债务应偿本 金5%以上(含5肌 未达到10%),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 付利息5%以上(含5%,未达到10%);(4) 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 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5) 区政府需要认定为n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3 . 4.3 III级

3、(较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1) 2个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法偿还政府债务本 息,或者因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2) 2个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 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 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3) 全区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政府债务应偿本 金1%以上(含1%,未达到5%),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 利息1%以上(含1%,未达到5%);(4) 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 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较大群体性事件;(5) 区

4、政府需要认定为ni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3.4.4 W级(一般)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1)单个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偿还政府债务本息 实质性违约,或者因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 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2)单个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本级无法履行或有 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 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3)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 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一般群体性事件;(4)区政府需要认定为IV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4应急响应4 . 1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镇(乡

5、)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举借的政府债务负有偿还 责任,区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区级有关部门、镇(乡)政府、 街道办事处要加强日常风险管理,妥善处理政府性债务偿还问 题。同时,要加强财政资金流动性管理,避免出现因流动性管 理不善导致政府性债务违约。对因无力偿还政府债务本息或无 力承担法定代偿责任等引发风险事件的,根据债务风险等级, 相应及时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因政府性债务风险发生群 体性事件,在按本预案进行处置的同时,启动群体性事件应急 预案规定的相应级别应急响应。5 .1.1 IV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1)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转为 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对风险事件进行研判,查

6、找原因,明确责 任,立足自身化解债务风险。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一般债务违约的,在 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前提下,可以采 取调减投资计划、统筹各类结余结转资金、调入政府性基金或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预备费等方 式筹措资金偿还,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对政府提供担保 或承担必要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 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以政府性基金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专项债务,因政府性基 金收入不足造成债务违约的,在保障部门基本运转和履职需要 的前提下,应当通过调入项目运营收入、调减债务单位行业主 管部门投资计划、处置部门和债务单位可变现资

7、产、调整部门 预算支出结构、扣减部门经费等方式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对部 门提供担保等形成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 按照上述原则处理。出现债务风险事件的地区,在恢复正常偿债能力前,原则 上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在建政府投资项目能够缓建的,可 以暂停建设,腾出资金依法用于偿债。(2)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 务应急领导小组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启动财政重整计划。镇 (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年度一般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一般 公共预算支出10%的,或者专项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政府性 基金预算支出10%的,必须启动财政重整计划。(3)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

8、情 况和处置结果向区政府报备。6 .1.2 III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除采取IV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 级应对措施:(1)相关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 将债务风险情况和应急处置方案专题向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 报告。(2)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加强政策 指导,及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通报风险处置情况,必要时可以 成立工作组进驻风险地区,指导支持债务风险处置工作。(3)相关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和处置结果上报区政府,并抄送区财政局。4.1. 3 II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除采取w级、m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 以

9、下升级应对措施:(1)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转为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汇 总有关情况向区政府报告,动态监控风险事件进展,指导和支 持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化解债务风险。(2)相关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本级财力仍无 法解决到期债务偿债缺口并且影响政府正常运转或经济社会 稳定的,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经区政府批准后,立即启动责 任追究程序。(3)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督促债务风险事件涉及地区落 实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措施,跟踪债务风险化解情况。必要时, 区政府可以成立工作组进驻风险地区,帮助或者接管风险地区 财政管理,帮助制定或者组织实施风险地区财政重整计划。4.1.4 I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除采取w级

10、、in级、n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 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1)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及时将债务风险情况和应急处 置方案向市财政局报告。(2)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债务风险处置信 息定期向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的机制,重大事项必须立即 报告。(3)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请区政府通报I级债务风险 事件涉及地区名单,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4. 2财政重整计划实施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必须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保障 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要注重与金融政策 协调,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不得因为偿还债务本息影响政 府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财政重整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拓

11、宽财源渠道。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加大清缴欠税 欠费力度,确保应收尽收。落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增加 政府资源性收入。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财税优惠 政策之外,可以暂停其他财税优惠政策,待风险解除后再行恢 复。(2)优化支出结构。财政重整期内,除必要的基本民生 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外,视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本级政府 其他财政支出应当保持“零增长”或者大力压减。一是压缩基 本建设支出。不得新批政府投资计划,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 不得设立各类需要政府出资的投资基金等,已设立的应当制定 分年退出计划并严格落实。二是压缩政府公用经费。实行公务 出国(境)、培训、公务接待等项目“零支出”,大力压

12、缩政府 咨询、差旅、劳务等各项支出。三是控制人员福利开支。机关 事业单位暂停新增人员,必要时采取核减机构编制、人员等措 施;暂停地方自行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各项补贴政策,压减直 至取消编制外聘用人员支出。四是清理各类对企事业单位的补 助补贴。暂停或取消地方出台的各类奖励、对企业的政策性补 贴和贴息、非基本民生类补贴等。五是调整过高支出标准,优 先保障国家出台的教育、社保、医疗、卫生等重大支出政策, 地方支出政策标准不得超过国家统一标准。六是暂停土地出让 收入各项政策性计提。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成本性支出后应全部 用于偿还债务。(3)处置政府资产。指定机构统一接管政府及其部门拥 有的各类经营性资产、行

13、政事业单位资产、国有股权等,结合 市场情况予以变现,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4)加强预算审查。实施财政重整计划以后,相关地区 涉及财政总预算、部门预算、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政府 债务等事项,在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批准 的同时,必须报区政府备案。区政府对报送备案的预算调整方 案要加强审核评估,认为有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 议的,依法按程序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决定。(5)改进财政管理。相关地区应当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 理,妥善安排财政收支预算,严格做好与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 政策措施的衔接。4.3舆论引导根据处置债务风险事件的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各级政府 债务风险

14、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及时跟踪和研判舆情,健全新闻发 布制度,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4.4应急终止政府性债务风险得到缓解、控制,财政重整目标实现得以实现,经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同意,终止应急措施。5后期处置5. 1记录总结在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当详尽、具体、准确 地做好工作记录,及时汇总、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资料。应急处 置结束后,要及时形成书面总结,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 区政府报告。5 . 2评估分析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对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 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 应急响应过程、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处置效果以及对今后债务 管理的持续影响等

15、。同时,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总结经验 教训,改进完善应急处置预案。6 .3责任追究发生W级以上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后,应当适时启动债务 风险责任追究机制,地方政府应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 问责;提请市银监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 责。5. 3. 1违法违规责任范围(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下列行为:政府债务余额超过经批准的本地区政府债务限额;政府及其部门通过发行政府债券以外的方式举借政府债 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债务;举借政府债务没有明确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政府或其部门违反法律规定,为单位和个人的债务

16、提供担 保;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 监督管理规定的;政府债务资金没有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增加举借政府债务未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区人民代表大 会常委会批准;未按规定对举借政府债务的情况和事项作出说明、未在法 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开;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2)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 4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下列行为:政府及其部门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要求地方政府违 法违规提供担保;政府及其部门挪用债务资金或违规改变债务资金用途;政府及其部门恶意逃废债务;债务风险发生后,隐瞒、迟报或授意他人隐

17、瞒、谎报有关情况;其他违反财政部等部门制度规定的行为。5. 3.2责任追究程序(1)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发生政府性 债务风险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专项调查或专项审 计,核实认定债务风险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形成调查或审计 报告,报区政府审定。(2)根据有关责任认定情况,按相关程序,依纪依法对 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 机关进行处理。(3)区政府将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纳入政绩考核范围。 对实施财政重整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视债务风险事 件形成原因和时间等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属于在本届 政府任期内举借债务形成风险事件的,在终止应急措施之前

18、, 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不得重用或提拔;属于已 经离任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责任的,应当依纪依 法追究其责任。6保障措施5.1 通信保障启动应急响应的相关政府应当保持应急指挥联络畅通,有 关部门应当指定联络员,提供单位地址、办公电话、手机、传 真、电子邮箱等多种联系方式。5.2 人力保障5后期处置5.3 记录总结5.4 评估分析5.5 责任追究6保障措施5.6 通信保障5.7 人力保障5.8 资源保障6. 4安全保障6.5技术储备与保障7. 1外债管理7.2预案管理7. 3预案解释7. 4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1.1 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

19、要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相关人员政策理论、 日常管理、风险监测、应急处置、舆情应对等业务能力。启动 应急响应后,应当部署各有关部门安排人员具体落实相关工作。6.3 资源保障发生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相关政府要统筹本级财政资 金、政府及其部门资产、政府债权等可偿债资源,为偿还债务 提供必要保障。6.4 安全保障应急处置过程中,对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件, 要提前防范、及时控制、妥善处理;遵守保密规定,对涉密信 息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知悉范围。6.5 技术储备与保障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咨询机制,抽调有 关专业人员组成债务风险事件应急专家组,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提供技术

20、、法律等方面支持。7. 1外债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形成的债务风险应急处置 按本预案及相关规定执行。7.2预案管理本预案由区财政局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实 施后,区财政局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宣传、培训,加强业务指 导,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7. 3预案解释本预案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7.4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 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 金融风险,维护全区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1.2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 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

21、民共和国合同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 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 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 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财预2016) 152号)、 浙江省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浙政办发2017) 35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区政府性债务 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 69号)等法律 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所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区级及镇(乡)政 府、街道办事处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 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

22、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 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1.3.1 政府债务风险事件(1)政府债券风险事件:指区政府持有的一般债券、专 项债券还本付息出现违约。(2)其他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指除政府债券外的其他政 府债务还本付息出现违约。1.3.2 或有债务风险事件(1)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风险事件:指由企事业单位举 借、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担保的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需要 依法履行担保责任或相应民事责任却无力承担。(2)政府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风险事件:指企事业单位 因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政府在法律上不承 担偿债或担保责任的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为维护经济安全 或社会稳定需要

23、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却无力救助。1.4工作原则1.4. 1统一领导区政府对全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区级有关 部门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区本级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 置工作,加强对全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指导。1.4.2 分级负责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含区属相关开发园区管委 会,下同)按照属地原则各负其责,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 处置机制,履行债务风险防范的主体责任,切实防范债务风险。1.4.3 及时应对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政府性债 务风险的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风险事件,防范 化解债务风险。1. 4. 4依法处置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应当依法

24、合规,尊重市场化 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2组织体系2. 1组织机构成立宁波市海曙区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 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作为非常设机构,负责领导全区政府性 债务日常管理。当全区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根据需要 转为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债务应急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风险事件应对工作。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 长,区政府办公室、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国资中心)、区 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林水利局、 区文广新闻出版局(区旅游局)、区审计局、海曙国土资源分 局、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

25、等为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 要可以适时调整成员单位。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相应成立辖区内债务管 理领导小组,作为非常设机构,负责领导辖区内的政府性债务 日常管理,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是所属辖区内 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的第一责任人。2.2部门职责2. 2. 1区财政局是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区 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债 务风险日常监控和定期报告,组织提出债务风险应急措施方案。3. 2.2区发改局负责评估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审批, 根据应急需要调整投资计划,从严审批债务风险较高地区的新 开工项目。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项目合规性、真实性进

26、行甄别审 核。4. 2.3区审计局负责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督,促 进完善债务管理制度、规范举债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配 合做好地方政府性债务数据审查工作。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 开展审计,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5. 2. 4区金融办负责按照职能分工协调相关金融机构配 合开展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工作。6. 2.5各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是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 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定期梳理本行业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 督促举借债务或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制定本单位债务风 险应急预案;当出现债务风险事件时,落实债务还款资金安排, 及时向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7. 2.6其他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

27、位)债务风险 管理和防范工作,落实政府性债务偿还化解责任。3预防预警8. 1预警监测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监测主体为区及各镇(乡)政府、街 道办事处。区财政局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定期评估 全区及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性债务风险情况并作出预 警,风险评估和预警结果报经区政府同意后,及时通报有关部 门和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镇(乡)政府、街道办 事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辖区内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 警工作,及时实施风险评估和预警,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报告、 早处置。各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部门与其他主体签署协 议承诺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的事项,纳入监测范围,全面 评估风险

28、状况,定期排查风险隐患。3.2信息报告各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 报告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3. 2.1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各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政 府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2个月以上向区政府报告,并抄送区 财政局。区财政局接报后应当立即将相关情况通报区债务应急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3. 2.2或有债务风险事件报告或有债务的债务人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或有债务本息 的,应当提前2个月以上向本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经 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确认无力履行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 助责任后,由主管部门向区政府报告,并抄送区财政局。

29、区财 政局接报后应当立即将相关情况通报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各 成员单位。3. 2.3报告内容包括预计发生违约的政府性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期限、本息、原定偿还安排等基本信息,风险发生原因,事态 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4. 2. 4报告方式一般采取书面报告的方式。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电话报告、 后书面报告的方式。5. 3分类处置6. 3. 1政府债券对政府债券,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7. 3.2非政府债券形式的政府债务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政府债务,经政府、债权人、企事业 单位等债务人协商一致,债权人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 债券的,政府应当承担全部偿还责任。8

30、. 3.3或有债务(1)担保债务。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政 府及其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政府及其部门对其不承担偿 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 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额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 二分之一的,以担保额为限。具体金额由政府、债权人、债务 人参照政府承诺担保金额、财政承受能力等协商确定。(2)救助债务。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 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3. 3.4其他事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的具体办法按财政部关于印发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财预2016 152号)执行。3.4事件分级

31、按照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政府性债务 风险事件划分为I级(特别重大)、n级(重大)、ni级(较大)、 w级(一般)四个等级。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指标有交 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照较高一级处置,防止风险扩散;当 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按照升级后 的级别处置。3. 4.1 I级(特别重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1)政府债券到期本息兑付出现违约;(2)区本级或4个以上(含4个)镇(乡)政府、街道 办事处无法偿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 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3)区本级或4个以上(含4个)镇(乡)政府、街道 办事处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 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 有效运转支出;(4)全区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政府债务应偿本 金10%以上(含10%),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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