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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实施办法的通知_重庆市人民政府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2231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委、重庆海关拟订的重庆市鼓励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十一月四日重庆市鼓励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实 施 办 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中关于鼓励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有关规定,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技术水平提升,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特制
2、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是指:依法通过国际技术贸易、技术合作等方式,从国外取得的先进技术或装备,并通过掌握其设计理论、工艺流程等关键技术,成功地运用于自主开发和生产实践,以及在此基础上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并实现商业化的活动。第三条 引进的范围主要包括:(一)从国外公司、企业和科研单位获得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制造技术等,包括购买设计、流程、配方、设备制造图纸和工艺、检验方法等技术资料;(二)随技术引进进口的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和样机;(三)国外专利技术等。第四条 引进的原则:(一)与全市工业发展规划和战略导向一致;(二)对现有重点产业技术水平提升带动作用明显;(三)催生新兴产业及
3、新的经济增长点;(四)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五)预期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第五条 限制进口国内已具备研究开发能力的关键技术;禁止进口高消耗、高污染和已被淘汰的落后装备和技术。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实施第六条 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工作每年由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重庆海关等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第七条 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重点工作:(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规划;(二)对全市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进行现状分析及政策研究;(三)依据国家公布的中国鼓励引进技术目录及当前鼓励发展的技术指南,结合重庆市经济发展实际,确定年度鼓励引进技术的重点领域;(四)市经济信息委
4、每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重庆海关等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重庆市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重大项目计划,以整合资源,共同推进全市工业关键重要领域核心技术持续快速提高;(五)督促、推进和协调重庆市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重大项目计划中项目的实施。第八条 市经济信息委负责组织重庆市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重大项目计划项目的申报,并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第九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和相关的资金管理办法,对重庆市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重大项目计划中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优先给予资金支持,在项目贷款、技术和设备进口通关等方面给予大力协助,协调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积极向国家有关部委推
5、荐重庆市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重大项目计划中的项目,帮助争取国家支持,共同推进项目实施。第十条 鼓励采取产学研结合的方式进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联合攻关,对跨国公司与本地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进行联合攻关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优先纳入重庆市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重大项目计划。第十一条 对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使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确需引进的重大技术装备,由项目业主联合制造企业制订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的重要内容。将通过消化吸收是否形成了自主创新能力,作为项目评估和验收的重要内容。第十二条 在市政府有关部门支持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建设时,优先支持由产学研联合承担的重大引进消化吸收
6、再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第三章 相关政策措施第十三条 企业用于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研究开发投入,享受研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第十四条 企业购买的用于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研发试验的仪器和设备,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第十五条 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的技术成果转让取得的收入,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第十六条 重庆市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重大项目计划内项目完成后形成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先进产品,经有关部门确认后,纳入我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优先推荐申报国家自主创新产品,并纳入市财政局和市政府重大工程等财政性资金优先采购的范围。第十七条 重庆市
7、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重大项目计划内项目完成后形成的新产品,经专家鉴定确认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且配套进入了国家或市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享受国家级新产品相应的优惠扶持政策。第十八条 重庆市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重大项目计划内项目属于高新技术领域的,优先纳入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评审范畴。第十九条 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的新技术或者新产品申请国内外专利的,其专利申请费纳入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资助范围。第二十条 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的产品获得国际认证或上升为进出口商品国家级标准、国际标准的,其检验检测费、认证费以及制定或参与制定标准产生的相关费用,纳入重庆市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资助范围。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引进消化吸收再创
8、新重大项目计划内项目的消化吸收再创新成果,优先纳入市级科学技术奖和市优秀新产品奖的评审范畴。第二十二条 对承担重庆市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重大项目计划内项目的企业为完成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第二十三条 由跨国企业或发达国家技术先进企业与本市企业联合投资建立的技术中心,优先纳入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审范畴,对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符合国家规定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第二十四条 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评选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联合表彰。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文转载于重庆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第7页 共7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