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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的通知_重庆市人民政府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226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22339号)同时废止。二一年三月十五日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加快实施
2、科教兴渝、人才强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增强青少年科技创新能力,提高青少年科学文化素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是由市政府设立的全市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的最高荣誉奖。第三条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每年度表彰一次。每届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获奖者不超过10人,提名奖获奖者不超过10人,提名人选不超过20人。往届获奖者不重复评选。第五条 市政府对获奖者进行表彰,并向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获奖者授予市长亲笔签名的荣誉证书和奖牌。第六条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对象为全市在校中小学生(包括中等专业学
3、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学生)。第七条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被推荐人选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有远大理想;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精神;身心健康,学习成绩优异。(二)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1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教育部、科技部等国家9部委主办的“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二等奖;2教育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办的“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一、二等奖;3在Intel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欧盟青少年科学竞赛、国际青少年科学家论坛、迈向未来国际青少年科学大会、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等国际科学竞赛中获奖;4在国家部委主办的其他全国性的青少
4、年科技竞赛中获一等奖;5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重庆市中小学“科技之星”创新大赛或重庆市中小学信息技术创新与实践活动一等奖。参评奖项的获奖时间为上一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止。获奖项目符合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原则,在科学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和创新思维等方面有独到之处。各类科学实践活动、儿童科学幻想绘画作品等不属于评选范围。第八条 市政府设立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培育奖,奖励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获奖者所在学校组织开展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做出的突出成绩。每三年评选一次,每届获奖学校原则上不超过10所。市政府对获奖学校进行表彰并颁发奖牌。第九条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培育奖被推荐学校应具备
5、以下条件:(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重视科技教育工作,重视学生全面发展;将青少年学生科学素养和人文精神的培养作为学校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纳入学校工作之中。(二)在近3年内有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获奖者。(三)在组织开展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中有创新、有特色、有亮点,成效显著。第十条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统筹全市的评选活动。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奖励委员会成员由市科协、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科委、团市委的负责人组成。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协,负责评选活动的日常工作。第十一条 重庆市青少年科
6、技创新市长奖评审委员会在奖励委员会领导下,负责评审和推荐工作。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奖励委员会审定。第十二条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推荐,由各区县(自治县)科协会同教育、人力社保、科技、团委等部门组织;市直属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中小学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推荐。第十三条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将符合推荐程序和条件的推荐人选确定为候选人。评审委员会从候选人中推选提名人选,报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后,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公示。第十四条 提名公示结束后,评审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形式对提名人选进行评审,根据评委投票情况,推选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
7、长奖获奖建议人选和提名奖获奖建议人选。奖励委员会对获奖建议人选进行审定,确定本年度获奖者名单。第十五条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培育奖评选推荐,由各区县(自治县)科协会同教育、人力社保、科技、团委等部门组织;市直属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中小学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推荐。第十六条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培育奖的评选,经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初步审查、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和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公示后,由奖励委员会审定,确定本届获奖学校名单。第十七条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的评选工作接受纪委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十八条 获奖者如有严重违纪违法和触犯刑律的行为,由奖励委员会报市政府批准取消其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并在新闻媒体通报。对在评选过程中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人选,正在接受行政执法、司法机关调查的人选,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报奖励委员会同意,有权立即中止其继续参评。第十九条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工作细则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第二十条 本评选办法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文转载于重庆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第6页 共6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