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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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1 年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规范应急救灾物资管理,根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救灾物资管理暂行办法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区级救灾生活物资应急保障联动机制(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级应急救灾物资是指使用区财政资金购置,由区发展改革局管理的用于受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性事件影响,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物资及普通公共卫生类物资。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实行专物专用,无偿使用。第三条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遵循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响应迅速、保障有力的原则。第四条区级应急

2、救灾物资所有权归属,未经区应急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不得以储存的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对外进行经济担保、抵押和清偿债务,不得利用应急救灾物资从事与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性事件无关的活动。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五条区发展改革局、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能做好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第六条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工作。拟订应急救灾物资储备方案,编制应急救灾物资年度储备计划;组织实施采购、物资轮换、报废等各项日常管理工作;统筹管理社会周转储备;推广应用先进仓储技术,开展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化建设。第七条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提出区级应急救灾

3、物资储备需求,参与编制年度储备计划;根据应急救灾工作实际向区发展改革局提出紧急采购计划;下达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动用指令,统筹应急救灾物资发放、使用,指导应急救灾物资善后处置。第三章品种和规模 关于建立区级救灾生活物资应急保障联动机制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级应急救灾物资是指使用区资及普通公共卫生类物资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实行专物专用无偿使用第三条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遵循规模适度布人不得动用不得以储存的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对外进行经济担保抵押和清偿债务不得利用应急救灾物资从事与自然灾害第八条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的品种、规模及结构,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确定。

4、第九条区发展改革局应根据储备保障工作并结合区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需求,及时更新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品种并调整储备规模,对应急救灾物资品种实行动态更新。第十条社会周转储备由若干应急救灾物资供应企业的日常库存组成,是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的重要补充。承担社会周转储备任务的企 业需自愿申请,经综合评估认定后,由区发展改革局组织企业签订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第四章物资采购 第十一条区级应急救灾储备物资按照采购的规定进行采购。第十二条紧急灾情时,如现有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的数量或品种不能满足救灾需要,由区应急管理局提出应关于建立区级救灾生活物资应急保障联动机制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

5、法第二条区级应急救灾物资是指使用区资及普通公共卫生类物资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实行专物专用无偿使用第三条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遵循规模适度布人不得动用不得以储存的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对外进行经济担保抵押和清偿债务不得利用应急救灾物资从事与自然灾害急救灾物资紧急补充需求,区发展改革局可通过实施紧急采购“绿色通道”等手段筹措。当紧急采购物资价格大幅度高于正常市场价格时,由提请市报省决定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或临时价格紧急措施。第五章仓储管理 第十三条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应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应急救灾物资入库、出库凭证手续并及时造册存档,包括出入库登记、安全检查、维护保养、质量抽查、实物台账变动等。

6、第十四条区级应急救灾物资仓储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库房应避光、通风良好,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白蚁等措施。第十五条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实行标签化分类存放(标明品名、数量、入库时间等),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第六章调拨和回收 第十六条受灾时优先动用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在区级关于建立区级救灾生活物资应急保障联动机制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级应急救灾物资是指使用区资及普通公共卫生类物资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实行专物专用无偿使用第三条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遵循规模适度布人不得动用不得以储存的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对外进行经济担保抵押和清偿债务不得利用应急救

7、灾物资从事与自然灾害物资不能满足救灾需要的情况下,由区应急管理局请示市应急管理局,经批准后,动用市级应急救灾物资。第十七条区级应急救灾物资调拨由区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响应机制或需要书面向区发展改革局发出动用指令。紧急情况下,动用指令可电话通知,经双方确认,事后按规定程序在 15 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第十八条区发展改革局接到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动用指令后,及时组织物资出库,按照区级救灾物资应急保障联动机制,尽快将相关物资装载调运至指定地点,并由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验货、清点和接收工作。物资出库原则上实行“先进先出”。第十九条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调拨物资的接收、管理、使用、发放工作。如发现区级应急救

8、灾物资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封存、迅速上报,由区应急管理局协同区发展改革局进行处理。发放救灾物资时应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储备无法满足救灾需要时,优先动用应急救灾物资社会周转储备。区发展改革局应根据动用关于建立区级救灾生活物资应急保障联动机制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级应急救灾物资是指使用区资及普通公共卫生类物资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实行专物专用无偿使用第三条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遵循规模适度布人不得动用不得以储存的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对外进行经济担保抵押和清偿债务不得利用应急救灾物资从事与自然灾害物资的数量、市场价格,依程序组织企业结算,并支付费用。第二十

9、一条对应急救灾剩余物资,由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区物资储备部门及时回收。对保质期短或不宜回收的瓶装水、食品类等剩余物资,由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区物资储备部门、民政部门交付当地救助机构、福利机构使用,并办理交付手续。第二十二条可重复使用的应急救灾物资使用完毕后,由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区物资储备部门回收,区物资储备部门做好回收物资的清洗、消毒和修复,按规定办理物资入库手续。第七章轮换和报废 第二十三条区发展改革局应对照救灾物资储备标准,组织开展物资日常轮换工作,确保区级应急救灾物资质量完好。第二十四条经组织专业机构检测或专家鉴定,库存应急救灾物资储存有效期、质量品质等因素已确定为不适合继续储存的,应有计划

10、组织轮出,同时要及时轮入更新补库。关于建立区级救灾生活物资应急保障联动机制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级应急救灾物资是指使用区资及普通公共卫生类物资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实行专物专用无偿使用第三条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遵循规模适度布人不得动用不得以储存的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对外进行经济担保抵押和清偿债务不得利用应急救灾物资从事与自然灾害第二十五条区发展改革局应当遵照国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严格实施轮出报废物资程序。报废的物资,及时清理出库,并做好销账记录和残值处理。第八章经费保障 第二十六条根据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年度储备计划,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费预算主要用于区级应急救灾物资购

11、置、储备管理和服务等支出。第二十七条重大自然灾害发生、特殊突发事件、紧急决定或区领导现场办公确定事项需要紧急采购物资,紧急采购资金由区发展改革局向区财政局申请解决,由区财政局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先办理相关经费拨款,事后再按程序补办报批手续。第九章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区发展改革局应主动接受应急管理、财政、审计、等部门检查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第二十九条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区级应急关于建立区级救灾生活物资应急保障联动机制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级应急救灾物资是指使用区资及普通公共卫生类物资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实行专物专用无偿使用第三条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遵循规模适度布人

12、不得动用不得以储存的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对外进行经济担保抵押和清偿债务不得利用应急救灾物资从事与自然灾害救灾物资损毁和丢失,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第三十条对挪用、侵占、贪污区级应急救灾物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关于建立区级救灾生活物资应急保障联动机制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级应急救灾物资是指使用区资及普通公共卫生类物资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实行专物专用无偿使用第三条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遵循规模适度布人不得动用不得以储存的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对外进行经济担保抵押和清偿债务不得利用应急救灾物资从事与自然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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