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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持服务业发展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国省关于稳定增长的决策部署,推动全 市服务业持续稳定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措施。一、支持企业升规上限(一)对首次纳入国家统计且连续两年稳定在库的规模 以上服务业企业,市级给予每户10万元的补助,从次年起 分两年兑现(每年50%) o对首次纳入国家统计且连续两年 稳定在库的限上单位,市级分类给予补助,从次年起分两年 兑现(每年50%),其中:批发业单位10万元/户、零售业 单位5万元/户、住宿和餐饮单位2万元/户。对月度入库的 企业、单位在上述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1万元奖励。(二)支持个体经营户转为企业经营,对“个转企”并 新纳入国家统计的规上(限上)企业,在对应
2、的新入统补助 政策的基础上,市级再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二、支持集中管理结算(三)鼓励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包括二手车、建材、 家居家装、农贸市场等)、特色商业街、民宿等实施联营模 式,联合组建统一收银、统一核算、统一报税的法人企业并 统一管理。对纳入“规上”营利性服务业或“限上”商贸流 通业统计的且批发年销售额达10亿元以上、零售年销售额 达5亿元以上、住宿业和餐饮业营业额达0. 5亿元以上的, 自入统年度次年起,连续三年按不超过主营业务收入的3%o 给予管理公司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三、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四)设立服务业企业“上台阶奖”。对年主营业务收 入首次超20亿元、10亿元、
3、5亿元、3亿元、1亿元的重点 行业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次年一次性给予企业100 万元、50万元、25万元、15万元、5万元的奖励。(五)对重点行业规上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四个季度 增速率均达到或超过30%、40%, 50%的,市级分别给予1万 元、2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限额以上商贸单位, 四个季度增速均达到或超过全市平均增速、且规模达到对应 标准的,市级给予奖励,其中:批发业年销售收入需达到或 超过0.5亿元、1亿元、5亿元,零售业年销售收入需达到 或超过0. 3亿元、0. 5亿元、1亿元,住宿、餐饮业年营业 收入需达到或超过0. 1亿元、0. 2亿元、0. 3亿元,次年分 别
4、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六)支持农业、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对实施主辅分离 后当年新设的服务业企业并纳入规模(限额)以上统计的, 在对应的新入统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市级给予10万元一次 性补助。四、支持重大产业项目提质(七)支持争取试点示范项目。对成功争创国家级、省 级服务业集聚区、服务业强县及商贸流通领域试点示范项目 的,市级按国家、省级奖补资金总额的30%、20%给予创建主 体一次性奖励。(A)支持申报“三百工程”。对成功申报省级服务业 “三百工程”且年度绩效评价合格的企业(项目、品牌), 按其所获得的省级财政资金补助额,给予20%一次性配套奖 补,单个企业(项目、品牌)每年奖
5、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九)支持开展项目融资。“规上” “限上”企业通过 资本市场,开展股权、债权融资用于全省“三百工程”项目 或全省重大服务业项目建设,按照实际用于项目建设的1%。 给予奖补,单户企业的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五、支持新经济新业态发展(十)支持首店经济。对在市注册为独立法人且纳入限 额以上商贸统计的国内外知名零售企业,若在市新设立西* 店的,对通过评审且具有引领性、示范性和带动性的品牌首 店,每年择优不超过十家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6万元、 2万元奖励。(十一)支持总部经济发展。支持服务业企业在发展区 域总部经济,对经认定的总部(含区域总部)且纳入“规上” “限上”
6、统计,自认定当年起,按其每年对地方经济贡献, 前三年给予50%研发补助资金支持,后两年给予30%研发补 助资金支持。(十二)支持楼宇经济发展。对经认定的重点楼宇(年 对地方经济贡献3000万元及以上)和特色楼宇(年对地方 经济贡献2000万元及以上),一次性给予楼宇运营管理单 位20万元、10万元奖励。(十三)支持电商直播基地建设。对达到省级电商直播 基地标准,经市级主管部门认定为直播电商基地运营机构, 一次性给予房租、基地运营费用补贴20万元、10万元。获 得中、省命名,按照中、省奖励(补贴)等资金给予20%配 套支持。(十四)支持电商企业快速发展。对注册地在、纳入统 计、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
7、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线上年销售额 达到0.2亿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1万 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十五)支持展会经济发展。对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境 内重要展览和推销活动的企业,市级按省外、市外、市内的 标准分别给予4000元、3000元、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对 参加进博会等重大展会的,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对在注册 登记的商贸企业(协会)举办符合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 业发展的规定的展会活动,给予相关商贸企业(协会)全 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补贴。六、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十六)鼓励投资设立物流公司。鼓励生产企业、流通 企业、专业市场剥离物流业务成立独立核算的
8、第三方物流企 业。剥离后成立的第三方物流企业自成立当年起的三年内纳 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且地方经济新增贡献达到100万元 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20万元。(十七)鼓励物流企业提质升级。依照物流企业分类 与评估指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9680-2013) 有关规定,首次获得3A、4A、5A级认证的规上物流企业, 获得认证的次年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10万元、20万元、40 万元。(+A)提升物流装载设备现代化水平。规上物流企业 (含仓储企业)新增集装箱、托盘设备并循环共用,以及新 增新能源运输装备、装卸作业设备、自动化立体仓储系统, 按照实际采购设备费用的2%给予资金扶持,最高
9、不超过100 万元。(十九)支持快递企业和电商融合发展。本市寄递企业 在本市范围内年输出业务量同比增加10万件、20万件、30 万件、40万件、50万件、60万件的,分别给予3万元、6 万元、9万元、12万元、15万元、18万元补贴,单户企业 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8万元。当年内新成立且快递业务量超 过50万件的快递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七、支持行业商(协)会发展(二十)积极发挥服务业商(协)会作用,对新组建会 员单位50个以上、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全市性服务业商(协) 会,市级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支持市级服务业行业商 (协)会开展行业统计分析、信息发布、预测预警等工作, 根据工作实绩给
10、予相关商(协)会每年不超过3万元的补助。八、附则(一)本政策措施实行最高限额的原则,同一事项涉及 多项补助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且不重复执行。(二)上述政策,除明确由市本级财政和属地财政全额 承担外,其余政策由市、县(区)财政按4: 6分担。(三)政策申报由企业(单位)自愿申报,县(区)服 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各县(区)政府出具初审意见(涉 及市本级申报单位由相关行业部门初审并出具意见),报市 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 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拟支持名单 并向社会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提请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 组资金例会审批。(四)政策涉及的企业(单位)须纳入统计,企业经营 状况相关数据以国家统计平台认定的统计数据为准,且要有 完整的统计台账、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申报资料予以佐证。(五)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 责任事故或较大群体性事件,以及列入各级失信黑名单且未 修复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本政策措施自2023年3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调整后的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