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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市战略,引导和激励全社会 重视质量、追求卓越,不断提高产品、服务、工程质量,增 强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 质量法质量促进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 量奖)是人民政府授予在质量发展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 织和个人的最高荣誉,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 新能力突出、经济社会效益明显,具有显著行业质量标杆示 范带动作用的组织,以及质量工作成效显著,对促进全市质 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贝屋 坚持自愿申请、
2、动态管理、能上能下、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选一届,每届获奖组织 不超过3个,个人不超过5个。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评选、表 扬、监督和管理。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质量强市 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组织审议评审 规则,审定拟获奖名单,研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量强市力、) 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评审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市质量强市办负责聘请有关专家、学者和有关 方面人员,组成评审专家组和评审监督组。评审专家组按照 评审要求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监督组负责对评审过
3、程进行监 督。评审专家组、评审监督组的组成、工作制度、议事规则 等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制定并公布。第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帆钛高 新区管委会,负责指导推荐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的组织 和个人争创市政府质量奖。第三章申报受理第九条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在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 产业导向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近3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污染、 公共卫生等事故且无重大质量投诉。(四)在质量管理、质量发展、知识产权创新、品牌建 设等方面成绩突出,取得较好经济或社会效益,在全市同行 业中处于领
4、先水平。(五)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所创新,且成熟度 高,具有推广价值。(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无不良信用记录。(七)近3年内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第十条 个人申报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在从事质量有关的理论研究或实践工作,积极推 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或方法。(三)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近3年内无违法、违 规、违纪行为。(四)有较强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在质量管理或者 实践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经验或成果,在提高行业质量 水平和绩效、推动全市产业工艺和技能改进等方面作出重要 贡献。(五)申报个人为组织最高管理者的,其所在组织近3 年无质量安全、生产
5、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且无 重大质量投诉。第十一条申报组织和个人所在单位应对符合条件的 组织和个人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并填写 统一格式的申报表,按照规定向各质量强县(区)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申报 组织和个人应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十二条 各质量强县(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 对申报主体进行资格初审,以书面形式征求各县(区)有关 部门意见无异议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初审结 果报市质量强市办。通过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的,市级行 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主体进行资格初审,在单位内征求意 见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在规
6、定时限内将初审结果报市质量强 市办。帆钛高新区范围内的申报组织和个人由锐钛高新区管 委会负责初审后在规定时间内将初审结果报市质量强市力、。第十三条 市质量强市办对申报主体资格和申报资料 复核,形成市政府质量奖申报受理名单,征求市级有关部门 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未予受 理的申报组织和个人,市质量强市办应向接收其申报材料的 单位说明理由。第四章评审表扬第十四条 对于已受理的申报组织和个人,由评审专家 组组织评审。评审包括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等工 作。评审标准按照GB / 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 /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执行。第十五条 材料
7、评审。市质量强市办组织评审专家组对 通过资格审查的组织和个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 评审报告,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名单。第十六条现场评审。市质量强市办组织评审专家组对 通过材料评审的组织和个人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 告,并提出进入陈述答辩的组织名单。第十七条陈述答辩。市质量强市办组织评审专家组对 入围的组织进行陈述答辩,评审专家组进行评议打分。对入 围的个人不组织陈述答辩。第十八条市质量强市办组织评审专家组根据材料评 审、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情况形成综合评审报告和拟获奖建 议名单,报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经审议通过的拟 获奖建议名单由市质量强市办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8、5 个工作日。第十九条市质量强市办将通过公示的市政府质量奖 拟获奖名单报请市政府审定。第二十条市政府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 进行表扬奖励并颁发获奖证书、奖牌。符合条件的获奖组织 和个人可按程序推荐申报省级及以上质量奖。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H一条评审监督组对评选全过程进行监督。任何 单位和个人发现市政府质量奖的受理、评审存在违法、违规、 违纪情形的,可以向评审监督组投诉举报。评审监督组应按 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第二十二条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工作人员与申 报组织和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评审监督 组对回避情况进行监督,对未主动提出回避的人员应提出回 避建议。第二十三条 申报组织
9、和个人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 中涉及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参与评选的有关机构和人员, 应当保守知悉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第二十四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 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取消其参评资格,10年内不予 受理其申报市政府质量奖。对已经获奖的,撤销表扬奖励, 收回获奖证书和奖牌,向社会公告,记入信用记录,并建议 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五条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的工作人员在评 选中,存在收受财物、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取消 其评审工作资格,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 追究责任;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 私舞弊的,按管理
10、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 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六条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可在形 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具体产 品、服务的质量宣传(如产品广告、包装、说明等)。第二十七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自获奖之日起5年内发生 较大以上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由市质量强市办报市政府撤销其已获奖项,收回获奖证书和 奖牌,并向社会公告。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政府质 量奖标识、奖牌和证书,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六章推广应用第二十九条 各县(区)质量强县(区)工作领导小组、 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获奖组织和个 人进行宣传。组织本地区、本领域获奖组织在行业领域内推 行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开展经验交流,进一步发挥获 奖组织和个人的示范引领作用。第三十条获奖组织和个人应积极发挥质量标杆示范 引领作用,主动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方法,推进我市行 业领域整体质量提升,但不得借推广名义从事任何营利性活 动;持续开展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模式和方法创新,追求卓 越质量,持续提升效益。第三十一条 获奖组织应当为其他组织学习其质量管 理模式和方法提供便利条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30日起施行,有效 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