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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3年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2023年政府质量奖(三篇)2023年县长质量奖治理方法 2023年政府质量奖篇一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进展观,坚决不移地走质量兴县、名牌强县之路,引导、鼓励广阔企业或组织全面提高质量治理水平,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跨更加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打算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延津县县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县长质量奖”)是县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嘉奖,主要授予在延津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治理、质量治理水平和自主创新力量在国内同行
2、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 第三条 “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正、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为根底,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做到好中选优。当年申报单位都达不到嘉奖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四条 “县长质量奖”每2年评定一次,每次获奖企业或组织不超过5家。“县长质量奖”依据企业规模以及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等政策,确定授奖奖项。 其次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成立县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主任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当,副主任由县政府分管副主任和县质监局局长担当,成员由县发改委、县工业局、县质监局、县科技局、县农业局
3、、县财政局、县工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环保局、县统计局、县药监局、县卫生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和评审组。评审办设在县质监局,评审办主任由县质监局局长兼任。评审组由具备资质的评审员组成。 第六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视“县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打算“县长质量奖”评审过程消失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县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标准; (三)审查评审结果,打算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七条 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县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工作标准; (二)制订“县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规
4、划,组织开展“县长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县长质量奖”申请; (三)组织制(修)订“县长质量奖”评审员资质标准和治理制度,建立评审员库,并按评审需要,组建评审组; (四)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资料进展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五)组织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进展现场评审,考核、监视评审员履行职责状况; (六)向评委会报告“县长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授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七)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八)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治理先进阅历和方法; (九)监视获奖企业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标准使用获奖荣誉。 第八条 评审组由3名(含3名)
5、以上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规划,对企业或组织实施现场评审; (二)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九条 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能仔细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熟识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从事质量治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受,有丰富的质量治理理论和实践阅历,熟识企业质量工作状况; (三)承受过质量治理体系审核员培训,把握质量治理体系审核的方法和技巧,熟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推断力量;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6、,能仔细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县长质量奖”,必需同时具备以下根本条件: (一)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3年以上,取得国家规定应取得的相关证照; (二)通过质量治理体系认证和环境治理体系认证,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指标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三)连续三年经县级以上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未发生亏损及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四)在加快提高自主创新力量,推动企业或组织技术创新和治理创新,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开展资源节省型、环
7、境友好型社会建立,推动节能减排等方面,走在国内同行业或省内前列;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信誉; (六)无其他严峻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县场、资源、过程治理、测量、分析与改良、经营结果等局部,各局部的每个条款都有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分值,按标准量化评分。“县长质量奖”逐步引入顾客满足度指数(csi)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作为评审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为保证“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全都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行
8、业类别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依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治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奉献等方面拟定推举标准,以保证“县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三条 “县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顾客满足度测评和专家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展综合评价。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每届评审由评审办发出申报“县长质量奖”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县长质量奖”申请。 第十五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在自愿根底上,根据“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进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填写延津县县长质量奖申报表(以
9、下简称申报表),并供应相关的证明性材料,经县政府签署推举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评审办。 第十六条 评审办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根本条件、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性材料的完整性进展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七条 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根据评审标准和评审实施细则,对资料审查合格的企业或组织进展现场评审。现场评审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天。现场评审应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经申请企业或组织确认后,由评审组在规定时间内将现场评审报告提交评审办,并提出建议拟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八条 评审办综合各评审组的建议,提出提请审议的候选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并将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现场评审报告等提交评委会。评委会
10、审议后,采纳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拟奖初选对象。 第十九条 评委会对拟奖初选对象在县电视台上进展公示,限期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对公示期间反应的意见,由评审办进展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状况报告,提交评委会审查。 其次十条 经初选公示和异议处理后,评委会确定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并准时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 第六章 表彰嘉奖及经费 其次十一条 对获得“省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在省财政嘉奖100万元,市财政嘉奖50万元的同时,县财政再嘉奖10万元;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在市财政嘉奖50万元的同时,县财政再嘉奖5万元;对获得“县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县政府进展表彰和嘉奖,颁发奖杯、
11、证书和奖金。奖金金额为每个企业或组织10万元。 其次十二条 “县长质量奖”嘉奖经费由县财政列入预算、专项支出,评审经费列入“质量兴县”专项经费,由县财政支出。 第七章 监视与治理 其次十三条 申报“县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觉采纳不正值手段骗取“县长质量奖”的,由评委会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撤销其“县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在县电视台予以曝光,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其次十四条 获得“县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和治理创新,改良质量治理,不断追求卓越,努力为我县经济协调安康跨
12、更加展作出新的奉献。 其次十五条 获得“县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可在企业或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但须注明获奖年份。企业或组织在其产品宣传中不得使用该称号。 其次十六条 获得“县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消失以下情形之一,并经评审办调查核实,状况属实的,由评委会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撤销其“县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和证书,并予公告: (一)质量治理水平明显下降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的;(三)产品在国家、省级质量监视抽查中消失不合格的; (四)经济效益下滑,消失亏损的; (五)消失严峻违法行为的。 其次十七条 参加“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
13、,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和技术隐秘,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判、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八条 评定的“县长质量奖”有效期为2年。期满后,经复评合格连续有效(复评视同重新申报),并颁发“县长质量奖”奖杯、证书,但不再重复颁发奖金。 其次十九条 被撤销“县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5年内不予受理“县长质量奖”申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获得“省长质量奖”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不再参加“县长质量奖”评比,嘉奖方法参照本方法其次十一条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方法由县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
14、日起施行。 2023年县长质量奖治理方法 2023年政府质量奖篇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进展观,大力实施质量兴县战略,引导和鼓励全县各行各业加强质量治理,提高质量总体水平,促进产业振兴,进一步增加全县经济综合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清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县战略的打算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清丰县县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县长质量奖”)是县政府设立的全县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清丰收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自主创新力量在全县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实施全面质量治理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的工业、商贸、建立、效劳等行业中的各种
15、全部制性质的组织。 第三条 县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县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考评一次,原则上每次不超过2个,当年申报单位都达不到嘉奖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其次章 组织治理 第五条 为加强对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立“清丰县县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清丰县质量技术监视局,负责县长质量奖日常治理工作。 第六条 评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起草县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指南和评分标准,受理申报单位材料、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织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及日常监视治理。每年评审前依据申报行业的实际状况,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有关
16、行业专家,组成相关专项评审组。各评审组必需由5名(含5名)以上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七条 评委会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质量专家、企业治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委会主任由主管质量工作的副县长担当。评委会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指导县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指南和评审工作程序,讨论打算县长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和提出拟奖名单。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县长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根本条件: (一)依法在清丰县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在辖区内从事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 (二)开展全面质量治理,质量治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模式
17、治理,有肯定数量的自评人员,有效运行卓越绩效模式一年以上并供应上一年度的自评报告; (三)具有出色的经营业绩或社会奉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质量水平、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奉献率等指标在上年位居全县同行业前茅;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奉献位于同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国家名牌和省名优产品生产企业、著名商标和效劳品牌企业可优先列入评审范围; (五)获得县有关主管部门推举。 第九条 凡有以下状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县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三年内有质量、安
18、全、环保等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 (四)近三年内国家、省、市监视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峻效劳质量问题; (五)上年度参与县长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六)近三年内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条 县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治理,测量、分析与改良,经营结果等局部,各局部的每个条款都有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分值,评分标准总分为1000分,评分高于600分(含)的单位才具有申报资格。县长质量奖逐步引入顾客满足度指数(csi)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作为评审依据之一。 第
19、十一条 为保证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全都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行业类别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依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治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奉献等方面拟定推举标准,以保证县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二条 县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顾客满足度测评和专家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展综合评价。 2023年县长质量奖治理方法 2023年政府质量奖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大力推动质量兴县战略,不断提高全县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鼓励全县各行各业提高质
20、量总体水平,进一步增加综合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意见、武宁县质量兴县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县政府设立县长质量奖,授予在质量兴县工作中有突出奉献和有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企业。 第三条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度评比3个,其中部门1个,企业2个。 第四条企业实行参评自愿的原则。企业的质量奖有效期为三年。 第五条县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可受县政府托付,引导帮扶自愿参评企业开展名牌战略推动工作。 其次章 组 织 第六条县长质量奖的评比与治理工作由县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县长审定,日常工作由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办
21、公室负责。 第七条县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专项评审组对申报企业进展评审。 第八条专项评审组应由质量技术专家、行业协会人士、企业治理人员、政府工作人员组成,其中质量技术专家与行业协会人士之和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九条县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县长质量奖考核细则和评审标准,设计县长质量奖标志。 第三章 评 审 第十条县长质量奖每年评审时间为4月至10月。各阶段工作起始日期由县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评审程序与方法:对企业质量奖的评审,由企业提交申请,经企业所在地的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推举,县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受理申请并组成专项评审组评审,依据评审结果推举县政府审定。 第十二
22、条县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求实、有效的原则。若申请企业经评审均达不到县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则当年度企业县长质量奖为空缺。评审中要充分发挥行业部门(协会)、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媒体平台的作用,广泛征求市民(用户、消费者)意见。把监察工作贯穿于评审全过程,保证评审结果的公正公正。 第十三条 县长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企业的县长质量奖有效期满后,可以重新申请。通过复评的企业不占当年度质量奖名额。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五条县长质量奖由县政府通报表彰,由县长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十六条获县长质量奖的部门获奖当年一次性嘉奖3万元,获县长质量奖企业每个企业嘉奖
23、5万元,分两年嘉奖,当年嘉奖3万,其次年复审合格后嘉奖2万。每年县财政专项预算县长质量奖嘉奖资金和工作经费20万元。 第十七条企业获得县长质量奖和通过复审由县政府通报表彰。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县长质量奖在有效期内,被奖企业可以参与评审的产品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中使用统一规定的质量奖标志,并标明获奖证书编号和有效期。 第十九条获奖组织有义务参加县政府及评审部组织的宣传沟通质量工作先进阅历和成果活动。 第六章 管 理 其次十条县长质量奖由县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治理。县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县长质量奖评审、后续监管及标志治理工作,建立获奖组织的定期巡访及动态治理制度。 其次十一条
24、凡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值手段猎取县长质量奖的部门、单位或企业,经查证属实,县政府将撤销其该奖项、收缴该奖奖牌和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得参与县长质量奖评比,并视情追究部门或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有关领导行政责任。 其次十二条县长质量奖在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县政府撤销该奖奖项、收缴该奖奖牌证书及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被奖组织5年内不得参与县长质量奖评比。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质量或效劳质量不稳定,产品经市级以上质量监视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或消失重大效劳质量事故的; (三)工程质量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四)
25、因经营治理不善,消失严峻经营性亏损的; (五)县长质量奖的企业在有效期内,评审根本条件发生变化且已不符合评审根本条件要求,原参与评审的产品、效劳工程已撤换或被其它产品、效劳工程取代,未经重新申请和评审确认而延用前奖荣誉和权利,经查证属实的; (六)其它严峻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其次十三条企业的县长质量奖有效期满后(或未通过复审),不再享有该奖荣誉及在其产品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县长质量奖标志等权利。如违反此规定,该企业5年内不得参与县长质量奖评比,视情收回其该奖奖牌、证书、奖金,同时,质量监管部门可按质量标识使用有关法规进展惩罚。 其次十四条县长质量奖的治理、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组织的商业或技术隐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工作规程,严守工作纪律,秉公办事,科学公正。凡在县长质量奖的治理和评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参与县长质量奖的治理或评审工作资格,责令其主管部门或工作单位赐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视情对其所在单位或相关负责领导通报批判或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其次十五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