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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健全安全生产行 政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条例安 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结合我 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人民政府领导全区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 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 按照一岗双责制度,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 任。第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 任制,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
2、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 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政府责任第四条 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履行 下列职责: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 影响程度进行检测评估。(七)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 工作,把餐饮服务单位、药品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纳入拟开 办审查内容;严格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市 场主体登记注册,按照职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 为;对有关前置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 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
3、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 经营单位,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配合主管部门依法督促其 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于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 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安 全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 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场(厂)内机动车辆、大型游乐 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并对用于安全防护的计量 器具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安全生产检验检测机构和烟花爆 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 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 容器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联合有关部门加强 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促进市
4、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 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委托相关技术机构开展风险评估、 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工作,为小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提供指 导和服务。(A)教育局:按照职责负责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安 全监督管理,负责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教学内容, 督促学校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中 小学安全教育和高危行业职业安全教育体系,会同有关主管 部门依法做好校车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各类学校加 强学校校舍安全的监督检查,加强教学楼、实验室等重点部 位和食堂、宿舍、图书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加强 对学校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 管理和检查。(九)水务局:负责水利
5、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水利 建设工程以及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全区蓄水 池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及水务局直接监管蓄水池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牵头负责河道采砂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监督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指导河流干堤、重 要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和堤防安 全。(十)农业农村局: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 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指导 农机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畜 禽屠宰行业、设施农业、农副产品加工(含葡萄酒、枸杞、 黄花菜等)、农村沼气工程、渔业船舶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规划、管理
6、和指导全区人工影响 天气工作,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 范工作。(十一)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负责文化、体育、广电、 旅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文化市场、旅 游行业、体育运动项目、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活动、景区、 星级宾馆饭店、农家乐、旅行社、校外培训机构等安全生产 及应急管理监督检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指导户外运动 安全,对旅行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调相关部 门加强对自助游、自驾游等新兴业态的安全监管;依法对互 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 经营活动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把文化娱乐场所有关设施通过相关安全
7、审查情况纳入拟开 办文化娱乐场所审查内容;负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的 安全监督管理,制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有关安全制度和突 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督促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做 好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工作,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 论监督;负责文化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图书 馆、文化馆(站)、体育馆等文化单位和重大文化活动、基 层群众文化活动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把安全 生产工作纳入乡镇(街道)、社区(村)文化建设内容。(十二)卫生健康局:负责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的监督 管理工作,负责对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等职业 卫生相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
8、育 技术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医疗废物、疾病防治和 医疗机构放射性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安全处置管理工作;负 责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对生产安全事故组织 实施紧急医疗救援。(十三)民政局:负责救助、养老、儿童福利和殡葬服 务等社会福利服务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十四)司法局:负责审查有关安全生产政府规范性文 件草案,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纳入普法计划,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知识。(十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 农民工技能培训内容和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监督发 生伤亡事故的非参保单位或者非法用工单位依法履行赔
9、偿 义务;会同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修订完善工伤预防费用使 用管理办法;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 障工作。(十六)乡村振兴局:负责监督指导扶贫车间、扶贫工 厂,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强化企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生产相关制度,规范操作流程,落实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十七)宁夏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罗山 自然保护区森林防灭火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十八)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检查、 督促有关企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参与编制城乡消 防规划;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 育,组织对社会消防力量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开展消防安全
10、综合检查工作,监督相关责任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依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组织指导城乡 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十九)医疗保障、机关事务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 门(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对本行业、本领 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工作职责。第十条具有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下列主管部 门、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 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区纪委监委:负责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安委会成员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实施监察,对存在的 问题进行查处或提出监察建议;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并对事故调查工作和事
11、故责任追究情况进行监督,做好责任 范围内的事故责任追究工作。(二)区委组织部: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领导班子和领 导干部考核、任职考察重要内容,作为评价、奖惩、使用干 部的一项约束性指标;把安全生产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 容,在主体班次中开设安全生产课程,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实 施安全生产人才政策、规划、计划;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相关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 精神,推动相关政策、任务、措施落地,建设强有力的应急 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三)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实施安 全生产宣传教育计划、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12、,将安全 生产纳入文明单位创建内容;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 纳入本级宣传教育总体规划;组织新闻媒体开展普及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的公益宣传教育活动,指导 安全生产舆情监测工作。(四)区委政法委: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平安建设考核 评价体系,科学设置考评指标及权重,协同推动形成安全生 产共识和合力。承担铁路道口安全和专用线管理工作,协调 指导铁路护路联防工作。(五)区人民法院:负责对有关单位逾期的安全生产经 济处罚依法强制执行。(六)区人民检察院:应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邀请,参加 全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法对事故责任者追究刑 事责任。(七)区人民武装部:履行管辖单位的安全生产管
13、理职 责,督促、指导管辖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 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生产条件,排除各种事故隐患,做好事故 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或灾害事故时,根据人民政府或安 委会的请求,按有关规定组织官兵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应 急救援和事故抢险。(A)区委编办:加强安全监管体制建设,科学核定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下属事业单 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应急管 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精神,推动相关政策、任务、 措施落地,建设强有力的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厘清 部门安全生产职责,配合制定安全生产权责清单。(九)团委:负责将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开展 安全
14、生产法治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科技知识列入共青团活动 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企业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学习安全 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提高防范安全事故能力;组织共 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协助乡镇 (街道)、部门(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组织安全 生产志愿者工作。(十)总工会:负责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和安全技能竞赛活动,教育广大职工依法行使安全生产权利, 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群众监督,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等行为提出纠正建议。参与生产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十一)民族宗教事务局:指导、督促
15、本行政区域内宗 教场所和大型宗教活动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十二)科学技术局:负责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 技发展规划和财政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支持安全生产技术 的研究、开发和示范,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引导企业增 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牵头负责新产品、新工艺、新技 术安全可靠性论证和推广。(十三)财政局:负责督促、检查国有企业落实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参与对国有企业的安全生产督查检查。负责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财政保障机制,支持保障安全生 产预防、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应急管理能力建设等工作;会 同应急管理等部门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管理,配合应
16、急管理部门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表 彰工作。(十四)统计局:负责把本行政区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 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指标纳入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 向社会公布。(十五)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安 全生产准入条件审核。(十六)气象站:负责全区重大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 预警工作,及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并提出防御措施; 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高温、雷电 等预警信息。(十七)邮政公司:履行全区邮政系统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根据全区邮政系统安全状况,制定防范安全事故措施对 策,并组织实施。建立规范的邮件安全检查制度,落实邮件 安全检查责任,严防危险物品或其他危
17、及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的邮件进入邮政通讯渠道,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涉及安全的相 关案件。(十八)国电红寺堡供电公司:负责全区公共电力设施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全区范围内的供电、变电、配电实施 监督检查;指导有关单位建立健全用电安全生产责任制,保 证安全投入,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强化系统内部安全监 督机制,排查和整治事故隐患,防范生产伤亡事故发生。负 责电力线路走廊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维护所属电网运行安 全。负责电力施工安全管理。对电力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生 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企业进行限 电或停止供电。(十九)税务、通信、水投、金融工作部门(含金融工 作机构)等中央、区属驻红单
18、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十一条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定期研究部署安 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本行业、本系统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 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业、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 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计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 实主体责任,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班子其他成员应当定期研 究部署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分管领域内的安全生 产工作。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二条对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员 追究行政责任的,依照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执行。
19、第十三条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实行跟踪责 任追究制度。已调离工作岗位的相关责任人在任职期间有责 任追究情形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第十四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的权限和程序,依照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 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以及相关行政责任追究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一)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制定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协调机制,定期研究部署安全 生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三)建立健
20、全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实施安全生产目 标责任制管理,确保工作所需经费;(四)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督导有关部门和下级人 民政府(街道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五)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 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治重大安全隐患,依 法关闭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六)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监管能力和服务体系建设,提 升信息化管理水平;(七)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组织有关 主管部门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按照预案 要求组织应急救援,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处理;(A)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人民政府设立
21、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 会),作为安全生产议事协调机构,在人民政府领导下,履 行下列职责:(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安全 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责的副职负责人。第十七条本规定未尽事宜,应执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 规定。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7年11月30日。人民政府2018年8月29日公布的关 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的通知(*号)同时废止。生产工作部署;(二)研究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措施和建议;(三)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分析本行政 区域内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
22、作;(四)督促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 对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五)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任务,组织年度安全 生产考核工作,并向人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六)根据人民政府安排,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和有关部门发出警示通报,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安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局,为区安委会的办 事机构,承担区安委会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巡查考核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 作。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当落实安全生产 工作责任制,明确安全生
23、产管理机构,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加强隐患排查治理,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协助区 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内容包括:(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 规章,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安全生 产协调机制,每季度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 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二)建立健全本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 制定本地区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 管理,确保工作所需经费;(三)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 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
24、督检查, 督促整治重大安全隐患,依法提请区政府关闭违法生产经营 单位;(四)加强基层应急能力和信息化建设,提升应急工作 水平;(五)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预案体系,按照要 求组织开展综合性、专项事故应急演练,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六)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等有关规定,报告辖区内 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伤员救治和事故善后 工作;(七)组织、协调、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宣传 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八)完成区委、区政府及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委办) 交办的其他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 产职责。第三章部门责任第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有关行业、 领
25、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加强安全生产 宣传,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安全 生产标准化工作;(二)依法实施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并对许可事 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三)依法开展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 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查处安全生产 违法行为;(四)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参与或者组织事故应急救援 和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进行监督检查;(五)受理查处安全生产举报投诉,进行事故统计;(六)国家、自治区、和规定的其他职责。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 行业、领域管理工作
26、的重要内容,切实承担起指导安全管理 的职责,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实 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严 格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 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各有关部门除履行以上安全生产职责外,同时负责本单 位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第八条应急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 理,负责安全生产政策规划拟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 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 担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 营储存和化工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建 材生
27、产、轻工、纺织、烟草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九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下列部门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 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一)发展改革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在新建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督 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承担煤炭、电力、新能 源行业管理,监督指导煤矿、电力、新能源企业安全生产管 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 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情 况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监管,协调 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义务,依
28、法查 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依法履行地方电力(综合利用 自备电厂、增量配电网等)建设运营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 监督指导全区粮库、粮食储存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相关单位 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和加工设备安全技术措施,严防安全事故 发生。(二)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负责监督指导工业、通信 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 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负责从园区规划、园区政策、园区考 核等方面加强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承担工业应急 管理工作,指导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在工业技 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
29、 措施;负责商场、餐饮、住宿(不含星级宾馆、饭店)等商 贸服务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拍卖、典当、租赁、物流 (含快递业)、成品油流通、汽车流通、旧货流通行业等实 施安全监督管理;协调、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会展活动 进行安全监督管理,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指导、督促境内投资 主体加强合资合作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把好招商入门 关,在招商引资中对国家明令限制的行业必须严格把控。(三)公安分局:负责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购买、 运输和爆破作业及储存库、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大型焰火燃 放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购买、 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和非法运输、燃 放烟花爆竹的
30、行为;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 全管理,对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道 路运输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公安派出所做好日常消防监 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依法对相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实 施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治安管理 案件、妨碍公务案件等。(四)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负责建筑、市政、公路、 水运等工程施工、安装、装修、勘察、设计、监理等安全监 督管理,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 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监督指导房地产开发、物业服 务、房屋征收拆迁等房地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 职责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指
31、导 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窑)改造工作;监督 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城市供 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公 共避难场所等安全运行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 用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 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履行地震监测 预报、地震灾害预防管理职责;负责震情和灾情速报工作, 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协助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 灾害;按职责对建设工程进行抗震设防要求确认。负责道路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对公路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督导、协调公路安全保障工作;监 督指导机动车维修
32、、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管理,负责机动 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指导公共汽车交 通运营、出租汽车(含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汽车租赁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实 施监督管理;承担地方铁路(除铁路道口、专用线外)安全 监督管理工作。(五)自然资源局:负责矿业秩序整顿和资源整合管理 工作,强化对砂厂、砖厂等企业的监管,加强对地质勘查活 动的监督检查,负责查处无证勘探、无证开采、以探代采、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行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对无采矿许可证、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 产资源规划等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 和指导,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废弃矿井的恢复 治理工作;依法履行林业、草原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对 林区、林场、草原(草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园林 绿化等单位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在组织编制和审查城市总体 规划和详细规划时,对相关安全内容进行评估论证,并在规 划管理中予以落实。(六)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危险废物处置和放射性物品 运输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 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环境污染 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